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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集权的“秦制”——法家楷模
发布时间: 2023/12/15日    【字体:
作者:冯天瑜
关键词:  君主集权 秦制 法家  
 


周制盛行西周,至东周开始解体,周天子尸位素餐,诸侯力政,宗法封建形同虚设,一种通过暴力争夺获得执政地位的君主政制驾临天下。这种信奉丛林法则的政制并非在周王室诞育,而是在一些诸侯国纷然形成的。在你死我活的争霸、兼并战争威迫下,列国竞相“变法”(如魏国的李悝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等),谋求富国强兵,走出宗法封建故辙,迈向君主集权。变法较彻底的秦国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分权的封建性周制正式让主位于君主集权的秦制。

 

公元前247年,13岁的秦王嬴政即位。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先后灭亡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建立起统一的秦帝国,定都咸阳。嬴政认为自己的功劳胜过之前的三皇五帝,与大臣议定尊号“皇帝”,自称“始皇帝”,期以万世传袭。

 

秦将各个诸侯国集结为非封建的大帝国,在全中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又统一六国文字,统一法律、度量衡、货币,修驰道、筑御胡长城,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规模。其大一统制度,沿用两千余年,正所谓“历代皆行秦政制”。

 

汉初总结秦代速亡教训(所谓“过秦”),除指责秦政“暴虐”外,儒生多归咎秦皇不行封建,朝廷孤立无援。这后一则教训,在封建余音传响的时代颇有感召力,故汉高祖刘邦试图兼采郡县制和封国制,在设置郡县的同时,先后广封异姓王侯和同姓王侯,并给予王侯“掌治其国”的权力。然而,这些王侯很快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汉王朝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叛乱的苦果之后,断然翦灭异姓王,削减同姓王治国之权,“使藩国自析”,到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这便是只能效忠皇帝的“食封贵族”。秦在厉行专制一统之际,严刑苛法,横征暴敛,又连年用兵,激化社会矛盾,庶众揭竿而起,六国旧贵族也乘势兴兵,秦朝行年十五,二世而亡,是中国历时最短的统一王朝。

 

秦汉以下,列朝力行郡县制,但帝王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侯赐土,以期拱卫皇室,但明令王侯们“食土而不临民”,即只对封土拥有赋税权,而没有政治管理权,但也多有王侯执掌军政实权,西汉、西晋、明代、清代皆有显例,并一再导致尾大不掉的藩王起而作乱的事变,如汉初的“吴楚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清初的“三藩之乱”等。唐代后期授军政大权于节度使,酿成藩镇割据局面,实质近于藩王之乱。连君主集权政治达于极端的明朝,也在建文间发生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宣宗时的汉王朱高煦之乱,武宗时的宁王朱宸濠之乱。因而列朝在“封藩”之后,每有“反封建”的“削藩”之举(包括以藩王夺得帝位的朱棣,登极后也立即“削藩”),并把郡县制、流官制作为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

 

从“封土建国”一意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即退居次要,郡县制则成为君主集权政治的基本构成部分,帝王借此“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辏并进,而归命天子”。郡县制同选举—科举制度一起,削弱了世袭性、割据性的贵族政治,维护了帝国的一统性,并使中国在两千年间发育出具有真实意义的、世所罕见的统一文化(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这是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日本,土王如云的印度所不可比拟的。

 

秦制的皇权拥有高度的威势和执行力,可以“办大事”(如筑长城、修驰道、掘运河以及统一度量衡、编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令古今人叹为观止的大制作),同时,又竞相运用其强势权力驱使、敲剥臣民,造成一个接一个的“暴政”。秦汉之际人们以“暴”形容秦制,“西汉鸿文”贾谊的《过秦论》为其名篇。《过秦论》通过对秦国盛衰的回顾,指出秦因变法图强而得天下,又因“仁义不施”而失天下。文曰:

 

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贾谊概括秦王的特点:刚愎专断、疏远臣民、严刑峻法、迷信诈力、暴虐天下,这也是一切皇权暴政的共有禀性。贾谊同时指出,对比周、秦二制,周制较为稳固,有利于长治久安:

 

故三王之建天下,名号显美,功业长久。

 

显然,贾谊是在向当朝执政推荐周制,力拒以“暴虐”为特征的秦制。

 

宋代理学家崇尚周制,批评秦制,程颢说:

 

三代之治,顺理者也。两汉以下,皆把持天下者也。

 

这种赞扬周制顺天理、指斥秦制厉行集权(“把持天下”)之论,是一种伦理主义的评判,宋明间儒者多持此说。

 

纵观两周以下,如果说宗法封建的周制,其理论形态是儒学;那么君主集权的秦制,其理论形态便是法家学说。

 

法家由“法术之士”组成,从为君主设计掌控国家及臣民的理官演化而来,自春秋末以至战国,约略形成早期的管仲学派、中期的商鞅学派、晚期的申韩学派。后人称其学说为“申韩之学”。太史公评断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商鞅变法是秦制的一次系统实践,奠定了秦统一天下的基础。

 

法家吸纳儒、墨、道诸家学说,在刑名学基础上,建立“法—术—势”一体的理论体系,为绝对君主集权作论证。秦制的集大成者韩非以及秦制重要的实行者李斯,皆为儒家一派荀子的学生。“荀学”通览内圣与外王,正是帝王术的集合,韩非在此基础上锻造更为坚利酷烈的帝王统治术。

 

秦代实行韩非、李斯的法家学说,获“大一统”之成功,又不免“二世而亡”之惨败,汉以下诸朝吸取教训,以韩非、李斯师父荀子的“隆礼重法”学说为治国之旨。

 

摘自《周制与秦制:传统中国的两种政制类型》《中国文化生成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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