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个人反对堕胎,却又在医院从事护士或医生工作,面对个人信仰与工作生计的矛盾,你该如何是好?
《华盛顿邮报》报导,最近美国政府针对医疗行业人员在工作中拒绝堕胎或拒绝类似堕胎的节育措施的一项提案,引起了新一轮的激烈争论,当信仰自由与患者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将如何在法案中权衡?
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正在审查一份决议草案,在该草案中,任何一家医院、诊所、医疗计划或其它机构组织,如果不容纳那些拒绝参与违反他们个人信仰的医疗行为的员工,将被拒绝提供联邦资金。这些医疗服务包括提供避孕药、节育环以及紧急避孕的B计划。
保守派团体、反堕胎者以及部份国会议员拥护该项草案,他们认为该草案很有必要,可以保护那些因信仰而日益遭受歧视或被迫提供与他们意愿相违背的服务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保健工作人员。
但是该草案引起了家庭计划倡导者以及部份国会议员的激烈批评,部份国会议员表示:该规定会给想要堕胎和节育的女性带来巨大的障碍。
批评者表示:该项规定对从科学研究到医疗保健等方方面面提出了许多问题。威斯康辛州医科大学(Medical College of Wisconsin)的生物道德学家兼律师罗宾·萨比洛(Robyn S. Shapiro)说:“这项提案的潜在影响的广度是非常巨大的。结果会不会形成涉及医疗保健和研究众多领域的一种被保护的审查制度呢?”
该项提案大致起草了39页规则,草稿已经在几个卫生健康机构中审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下文简称FDA)尚未对此项提案表示反对,但是国家健康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的几位官员说,他们对该项提案表示深切关注。
草案中对堕胎的重新定义与现在医学定义不同,草案中新的堕胎定义是基于精神方面,而不是基于科学方面,如此会影响许多新的疾病疗法的发展。
草案指出:很多案例表明,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被“要求违背他们的良心,提供或者协助提供具有争议的药物或医疗程序。”草案还指出:“总体来说,健康与人类服务部担心卫生健康行业环境的发展不能容纳某些宗教信仰、理念、文化传统和道德信念,这可能会阻止那些未被充分代表的少数群体以及不同背景的人士进入卫生保健职业领域。”
该项规定要求,任何一个接受健康服务部研究资金的实体都要提供证明,表明它不歧视那些不想提供他们所反对的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争议最激烈的部份是对堕胎所下的定义,新的定义是“在受精与婴儿自然出生之前(无论胚胎植入之前还是之后),引起一个生命在子宫内终止的任何一种程序,包括任何一种药物或任何一个程序的实施或其它任何一种行为的处方、配方与管理。”
上述定义将包括大部份形式的激素节育法与节育环,而大部份主要医疗团体认为这些方式不构成堕胎,理由是因为它们被植入子宫后,主要影响排卵或授精,而不是影响胚胎。
该提案的规定将适用于参与“任何一项程序、医疗服务或医疗服务项目或研究行为逻辑相关联的任何活动……包括程序、医疗服务或研究行为的提出、培训及其它安排。”的任何人。
如果FDA决定采取该规定,那么在最终出台之前,FDA将进行公众评论,并进一步审查。
保守派团体包括美国天主教主教团(U.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关注美国女性团体(Concerned Women for America)以及天主教医学会(Catholic Medical Association)表示,这项规定是有必要的。
家庭研究委员会(Family Research Council )的大卫·克莱斯特森(David Christensen)说:“从事医疗保健的职业人员不应该被迫从事他们认为取人性命的行为,联邦资金不应当被用于那种压力行为。”
位于密歇根州安埃尔博市(Ann Arbor.)Ave Marie法学院的法律学教授理查德·麦尔(Richard S. Myers)说:“宗教信仰自由是这个国家历史中很重要的部份,有宗教信仰或精神信仰的人不应该被迫参与令他们感到可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