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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督教文化看人性的发展及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发布时间: 2008/10/7日    【字体:
作者:王艳曦
关键词:  宗教 社会  
 
 
                                         王艳曦
 

                                         引 言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内涵很宽泛,只用一句话来准确地界定,是不容易的。在美国,两位人类学家A.L.Kroeber和Clyde KluckHohn合著的《文化概念及定义研究》一书中,详述了文化(Culture)一词在语义上的演变、流传,罗列了170多个定义,其中包括概括型的、历史型的、心理型的、行为型的、结构型的、遗传型的等几种类型。但作为标准型定义,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采用英国人类学家泰勒(Tyllor)首创的定义:“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包括人在社会中所习得的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习俗以及其他任何能力和习惯。”文化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满足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要求。可见其特殊的重要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揭示某些社会对象或整个历史过程的特殊性。从世界历史的范围来看,文化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融合性和吸附性,越是古老且在持续发展的文化越有这样的生命力。这也是文化得以流传的原因。文化是人类精神的创造和积累,创造和积累的过程就是文化在时空上的扩散过程。基督教文化具有这样的典型性,它不仅是一种思想体系,而且是一种生活。
 
    耶稣基督认为人最要做到的两点,就是爱神和爱人,而这使之成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和永恒意义的,且超越一切地域、文化、民族的信仰。爱人是建立在爱神的基础上,爱众人爱邻居爱仇敌,这种爱肯定了更为广泛的对象和范围,也强化了博爱的质量。因此在这里,我们暂且把文化作一个限定,只谈以宗教为核心的文化,因为没有一个民族没有宗教,没有一个社会没有宗教。关于宗教的概念,“宗教”一词在西方语言中为Religion,源于拉丁文religio,指人在崇拜、敬仰神灵的宗教礼仪中的态度和行为。“宗教”即人对神灵的敬畏、义务和尊崇,神人之间重归于好。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论神之本性》中使用了拉丁文relegere,意指在敬神行为上的“集中和注意”,与宗教的含义挂上了钩。罗马修辞学家L.C.F.Lactantius在其著作〈〈神圣制度〉〉中及奥古斯丁在其著作《论灵魂的数量》中也使用了religare 来表示“宗教”。希伯来文中,宗教原意为“命令”和“律法”,反映了古犹太民族对“神的意志”的敬畏和理解。阿拉伯世界的“宗教”一词,原意为“礼仪”、“习惯”、“权利”、“法庭”。“穆斯林”意为“顺服者”,“伊斯兰”的词根有“神圣”之意,用来表示对安拉的“完全顺服”。古日尔曼的“宗教”含有“神的律法”和“秩序”之意,与基督教的教义“与神立约”相同。在中国,“宗教”始于佛教术语。佛教以佛所说为“教”;佛的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二者合称为“宗教”。后来泛指一切“对神道的信仰”为“宗教”。对宗教的理解,人们有着立场上的不同和尺度上的差异。不仅古代各民族人民对“宗教”的理解不尽相同,而且,至今人们也不曾获得一种明晰确切的普遍公认的“宗教”概念。在西方宗教学家看来,宗教是人类本性中一种永恒的追求,是对那“神圣真实”、“绝对依赖的感情”(斯莱尔马赫语)。宗教的“信念”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宗教的“表述”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多种多样;宗教的“希望”不是虚无飘渺,而是人生的价值和动力。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宗教对于信仰者来说是绝对“神圣”的。世界性的宗教都有好几种,在这里,笔者具体谈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文化对人的塑造及对人性与社会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是人的活动的历史,离开现实存在的人和人的活动,也就无所谓历史。”他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了所谓社会。”由此看到,人与社会与文化是同时产生的,人又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主体。在这三个主体中,人的价值作用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中,有不同层面上的认识,而人的认识来源于思想,同时又受思想的左右。有思想的地方就有宗教,正如科学家爱因斯坦认识到有某种我们所不能洞察的东西存在时指出:“科学没有宗教就像瘸子。”悉尼物理学、天文学教授汉伯里·布朗在划分科学与宗教时说:“科学和宗教二者都试图解释同一个神秘的世界。有条理的宗教借助于生活的意义系统地解释世界,并通过敬畏、崇敬、热爱和善恶观念把我们与世界联系起来。科学旨在创造非个人和客观的知识,它借助于这种知识系统为我们解释世界,并通过合理性的认识和惊奇把我们与世界联系起来。”[1]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思想反映并建构着人的价值理念;而人的价值理念在一个社会的高低水准与所处的时代、社会、文化中人们的宗教意识密切相关。我们谈人的一切话题,就是谈所谓“人观”、“人论”或“人类学”,这自然包含:人性是什么?人性不是什么?以及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人的主体意识的构成、人的超越性等。
 

     一、有关人性论的学说及研究方法

     提起人性论,有史以来,中国的哲学思想家们自然想到的就是人性是善是恶的问题,究竟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些广义理性论证都被当作了人性论的主要内容。看来,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向注重“人性”的探讨。但无论是哪一派学说,都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中国的哲学界已经关注到了这些,一些治学严谨的哲思学家在反思中明白这是一个早该矫正的偏向,需要整合或融合基督教文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著名学者何光沪先生在比较基督教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时认为:人性究竟是善是恶的问题,要解决的是对人性的评价问题,是 “人性怎么样” 这个问题,而不是对人性的描述问题,不是“人性是什么”这个问题。然而,“人性是什么”这个问题应当先于“人性怎么样”这个问题,对人性作现象描述是对人性作价值判断的基础。只有通过对人性实情进行符合实在的观察、描述和反思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哲学人性论,是符合一般人性的实在和真相的。[2]而基督教的“人观”或“人论”,关注和揭示出的是人性的真相和状态,是符合实在的。人性是什么?所谓人性,指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也就是在人的种种属性中,使人成其为人或使人有别于其他事物的那些属性。关于人的本质是什么,不同时代(时期)、不同社会的回答各不相同,这是因为人的属性多得不胜枚举,而人对构成人的本质的认知不清不全所产生的误区和病态危害十分严重,实在需要引起人类反思、警醒。我们不难发现:社会的发展与文明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认识和回答。


    二、传统基督教关于人性论的思想

    基督教历代神学家们[3]在论到人类的进展时必然要谈论人性的善恶。基督教早期著名神学家Irenaeus指出人类被造时,具有成为完美的潜能,虽然并非完美,但经过道德及灵命成长的过程,可以达到
完美的境地,因此认为罪的起源在于人性的软弱,而非在神的创造方面有任何缺点。教父Tertullian 认为,罪的起源在于人受到魔鬼撒但的试探;人“不满”的意念是悖逆神的基本原因。罪及恩典都与人类整体有关;罪是由我们的祖先一脉相承而代代相传。教父Origen 认为罪一进入世界的时刻,人类除基督以外,便已受罪的污染。有些事物,在开始接触的时候可能认为其本质上是罪恶的,而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来,可以实际上产生善。我们从创世记中看到:那善恶的知识[4],在善恶比较之下知善;在善恶比较之下知恶。在知道善恶上与我们(中之一)相似[5],知道善恶不是全知(亚当没有全知)。而神绝对地知道善恶。神不需要别者告诉他何为善、何为恶。神给善恶下定义,神决定何为善、何为恶。亚当企图绝对地知道善恶;亚当不要神告诉他何为善何为恶。犯罪以前善恶由神决定,[6]犯罪以后亚当自己决定善恶。[7]这是将以神为中心的生活转移到以人自己为生活的中心,这种转移,也就是人的骄傲、亵慢,就成了罪的本原。
  
    基督教的人论是从神人关系的角度谈的,围绕人是被上帝所创造,且是按照上帝的形像所造来展开的。上帝的恩典和慈爱、上帝的拯救、基督舍命的大爱并作人的中保,在这一神人关系复和的框架中论述人的本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受苦的根源、获救的希望和途径。在基督教传统的神学体系中,人始终是被关注的焦点。有关人的问题贯穿在整本《圣经》及创造论和恩典说、恶与罪、基督与救赎、末世论等神学思想中被论及。在当代基督教思想中,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常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众矢之的。神学的实用性在于它不仅与人的信仰发生直接关系,它也对人的实际生活产生重大的意义,因为信仰本身就是关乎一个人整体生命的。信仰的过程就是个人生命意义的不断实现和丰富的过程。基督教特有的问题有两个:(1)人如何可能在其有限性中知道无限的上帝?(2)人之堕落为什么非要基督的救赎不可?
 
    第一个问题就涉及了基督教神学的知识源头:上帝的启示、人的理智活动、信徒的灵性经验及(信徒群体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教会传统。而主流的神学思想历来都相信上帝的启示是最重要的。启示性本身带有真理性,真理性就有排他性。上帝的启示有两大类:“普遍启示”与“特殊启示”。“普遍启示”即上帝在任何时间、地点,通过种种方法向人类揭示自己。宇宙的美丽与奇妙及人本身都可以发现上帝的“普遍启示”。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更应在人的灵魂智性中找到上帝的启示。加尔文亦认为人的智性具有认识上帝的功能。当代哲学家John Polkinghorne认为,内在于人的理性与外在宇宙的理性的和谐协调是一种“普遍启示”,被称为“自然神学”。与普遍启示有极大关联的是人类历史。具有“位格性”的上帝既然愿意与人建立关系,在世界必然有一定的作为与目的,那么人类在历史事件中会看见上帝作为的痕迹。“特殊启示”即上帝在某一特定时间向某些特定的人或民族显明自己。因“特殊启示”受到特定时空的限制,上帝的启示内容与方法一般只能在《圣经》记载中而获得。它包括了上帝拣选以色列人(犹太人)作为他的选民,以及上帝的儿子道成肉身来到世界这两件历史事迹,作为上帝的自我启示。人的认知性,也是救赎性的。因为自从罪进入世界,人除了他的自然有限性之外更加添了一重道德上的有限性。人的本性从一种主动地去接近上帝的倾向变为主动地去回避、抗拒甚至抵挡上帝的倾向。人对上帝的认知因此受到极大的限制,需要一种比“普遍启示”更完备的“特殊启示”去让人认识他。所谓更完备是指人通过“特殊启示”而获得生命的更新才能知道上帝的本性与作为。教会传统也强调上帝的启示并不等于上帝的奥秘从此便消失。正因为启示的本质不是对上帝科学式的了解,而更突出了“特殊启示”的必要性。“特殊启示”强调的是“关系性”或“位格式”的上帝。[8]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基督教“人论”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及神学思想。


    三、基督教的人性论
 
    (一)基督教人性论的基础:“上帝的形象”
 
    “上帝的形象”[9],这种视觉方式,能对复杂的人性问题作出一种恰当的描述。“上帝的形象”是基督教人学的重要基础。基督教信仰是根据《圣经》相信人是被上帝用泥土造成的,[10]表明人具有自然的属性。而且是按照上帝形象被造,这标志着人与万物不同的地位。由于上帝“将生气”吹给人而使之“成了有灵的活人”。[11]正因为如此,上帝才让人来“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这就把人的地位定位于虽为被造之物,但却高于自然界及其中一切事物了。由此可见,人性不是自然属性,或者说人的本质超乎自然之上。而构成了使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即人的本质,就是人具有上帝的形象,也就是人性,人性就应该是人特有并使之与自然相区别的那些性质,它的内容也就是自然界其他一切事物所不具备的东西。“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12]这清楚地指出:人是物质(尘土)和非物质(生气)的组合体,是有机的生命。这里的“灵”字,表示生命。这段经文告诉了我们赋予生命的原则,人从上帝得到了生命,是上帝主动赐予的,“因而,只有在两者的联合后,人方成为活人。希伯来语:nephesh,在旧约圣经里,这个词很多时候会被译作“灵soul”,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必须译作“喉”、“颈”、“胃”。换言之,这词可以用来描述精神和肉体的器官,同时具有“属灵性”和“身体性”的功能,但它并非指称人的某一特别部分或功能,而是指向整个人。故此,人作为上帝的形象是与人的身体及其生物性维度脱不开关系的。”[13]英国圣经学者David Clines强调上帝的形象是关乎整个人,而不是仅仅指人某一方面的特质。人乃是身心的整合体。基督教神学提供了耶稣基督乃是整全生命的范例,在耶稣完满的人性上,人可以看到人的整全性。这包括他对上帝的回应、与他人的关系和自己本身在各方面的需要。上帝是具有位格的,是永远的、全能的、全知的、无所不在的并具有圣洁、公义、怜悯、慈爱、信实的道德属性,其中自然包括绝对的自由、无限的心智和完全的创造性。而人身上的上帝形象就是人有份于神性,并有自由意志的选择。只不过这形象在人这里是有限的。首先,正是因为上帝给了人以自由,包括违反他命令的自由,所以人面对诱惑时才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抉择,才有可能犯罪。[14]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的能力,这才使人成为有道德感和能负责任的被造物,而不是一个机器人。尽管自由意志可能选择罪恶和不信,但是上帝还是给人以自由,因为只有自由意志选择的善和信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由于人的自由意志造成的“骄傲”和“虚妄”,使人的聪明变成了“愚拙”。根据《圣经》创世记给我们的启示:人的堕落,是由于人滥用了上帝所赐的自由意志而违背了上帝的旨意。
  
    (二)从关系的维度看人性中的“上帝的形象”
 
    这种从文化层面的阐释,基于《圣经》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界定。

    1. 纵向的关系:上帝与人。《创世记》1:26-28中三次以一个复数“我们”自称;“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20世纪著名神学家巴特认为这经文中的“我们”显示出上帝自始就是一位“关系性的”存有,也显明他与子的关系,在他自身的生命之中存在的我你关系。三位一体的上帝既有关系的本质,当他按着自己的形象造人时,也将这关系性赋予他的形象——人的本性中。巴特相信人的存在中最关键的地方乃衍生自上帝无条件赋予人与他建立的关系。
 
    由此可见,是上帝与他的创造之间建立位格式的关系,因而在神学中,上帝的创造与恩典的活动引发出人的一份自由的、感恩的回应。因上帝的创造是配得人作出感恩的回应的。人存在的起点首先是生命,生命是上帝恩赐的、是恩典、是上帝的爱;因而上帝的选择是为了成就人性,即为了使人成为人,上帝因而选择人成为他的对话伙伴。作为上帝的对话伙伴,人被描述为“与上帝结伴中的存有”。人作为上帝的形象显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人是通过回应上帝的话而进入这种能动的伙伴关系之中。这种关系结构包含着一种确认,即人不能仅仅依靠个人的或群体的人类资源而生存。最终,人的存活乃是依靠上帝的话语。耶稣最明白其中的道理,所以他在受魔鬼试探时说:“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上帝口里所出的一切话。”[15]照这种人受造的方式理解,人在与上帝对话的关系中的适当形态就是向上帝开放。因此,人的存有是由适当的关系形式所决定的,就实质而言可定义为“感恩中的存有”。一旦人意图掌握与控制那对话时,神人对话的关系就遭到扭曲,人所呈现的形态不再是感恩的开放,而是认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而建立这种关系。人在这种状态下,便不需要感恩,也无需开放,就实质而言,这种扭曲的关系可定义为“自主中的存有”。[16]作为上帝的对话伙伴,人有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作出不同的回应,不管是正面的或负面的,都是人对上帝的回应。人的自由与责任是在上帝的呼唤中得以确认的,而不是某种先天存在的东西。上帝在创造中将人当作对话伙伴,因此人获得一种“被造的”有限的、然而是相对独立于上帝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直接来自上帝的创造,人所拥有的自由是本体结构性的。当恩典(来自上帝的呼召的决定)遇见感恩(来自人的相应接纳的决定)时,人的生命便体现了这种没被扭曲的自由结构。但当人拒绝上帝的呼召时,人便破坏了这自由。由于这自由是结构的,它虽被扭曲却不会因此而完全消失。所以,人无法通过依靠自己而完全活出上帝的形象,只能通过基督,通过朝向上帝而将之活出。上帝的形象及与之相联的自由,不是我们可以占为己有的属性,他们标志着一种在关系中的存在方式,只是突出人是一个对话者的身份。通过对话,我们成为真正的、自由的主体,一个交往的主体。巴特认为,人的主体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神人交往过程的结果。[17]总之,上帝的形象的关键处首先在于上帝对我们的关系(上帝的创造和开启),其次才是我们凭着恩典、通过信心,自由地对上帝作出回应的关系。上帝的形象是上帝赋予人的身份,按被造的身份,人的地位是“上帝的儿女”。
  
    2. 横向的关系:人与人(包含了人的群体性及类性关系)。“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按照他的形象造男造女”。[18]早期教父们认为一个独处的人不能反映上帝的属性。最能反映上帝的是由亚当、夏娃和他们的儿子塞特组成的原初“核心”家庭。[19]这强调了人类共同体作为上帝的形象的重要性。故每一个人的存在都是由这种“人类学的三角”来确定的。这当中包括了两重关系:丈夫和妻子的关系表明了人类的社会性,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显示了人类的繁衍性。上帝的形象就在真实的人类群体中被发现:性别和跨代的群体。巴特认为,上帝的形象不是一个存有的类比,而是关系的类比。他由此作出总结说:“上帝的意愿是,真正的人必须活在与他相连的生命中;与此同时,亦有一个与之不可违背的、相应相符的事实:人这受造的存有是一个我—你、男—女相遇的存有。在这相遇中,人成为人;在这人性中,人是其创造主的形象。”[20]人与上帝的关系和人与其他人的关系息息相关,因此《圣经》说:“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21]
 
    3. 人与自然的关系 :上帝的形象除了反映上帝与人、人与人的关系外,他更与整个被造的自然界存在一种关系。创1:26这段经文告诉我们:人是整个大地上的杰出代表,行使上帝对其他受造物的管治权。大部分圣经学者认为人治理的概念是与上帝的形象的观念紧密相连的,但对于人的“管治”功能究竟是上帝的形象的构成部分还是延伸的内容,则尚有争议。从圣经明显表示来看,除了“管治”之外,与上帝的形象有关连的功能亦有不少,如,人有“生养”的功能,这是否意味着生育对于形象而言也具有结构性意义呢?也是形象的内容?我们认为人的管治功能应从上帝的形象关系性去理解,就如人的生养功能也需从人与人的关系性去剖析。“上帝的形象的关系性包括人对自然界的关怀、管治、开拓与栽培,藉此种种功能来反映上帝对他的创造之持续爱护与看顾。”[22]我们怎样理解上帝的形象与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根据《圣经》创世记第二章,人类被描述为具有物质的实体:“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23]人源于土,由此可见,人的本性与自然界有密切的关系,然而我们有机的生命是由于上帝主动赐给的,是“上帝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人就成为“有灵的活人”。[24]我们是“出于土,也必归于土”[25],这句经文强调了人与其他被造物同属物质的相同点,以及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关系。《创世记》第一章中提到了人对动物们说话、起名字以及使它们各从其类的内容。第二章中又提到上帝让人类耕种并看守地上的园子。[26]人的这种能力,体现了人与自然的治理关系的实行。[27]人与其他被造物之间的差异是在与上帝的沟通能力上的不同;上帝赋予人类劳动的恩赐、倾听和语言的能力、自由意志、心智和创造性。[28]《圣经》诗篇104歌颂了人与被造物的亲情,都同是上帝的作品;同是一个生命的存有;同受上帝的祝福。上帝的慈爱恩及一切被造物,其中包括人类。当居创造物首位的人犯罪时,其他的被造物也同时遭受审判。因为罪的缘故,人与宇宙同时受到罪恶的侵扰和破坏。[29]因此,不仅是人类,整个被压抑的创造界都盼望上帝的拯救,以此带来新天新地。在那里,只有宇宙的和谐,而不再有杀戳。[30]这一盼望在基督里被表达为万有的和解。[31]这里“基督里的和解”讲的就是和谐文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并列的社会,应思考解决矛盾的平衡问题:什么是和谐及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怎么构建?人与自然如何相处,既保持生态平衡又如何保持适宜的关系?“和谐”是哲学概念。北大学者张岱年总结出“和谐”的四要素,列入辩证法内:(1)对立统一,相异。(2)不互相毁灭,否定的。

    (3)相成相済的,互相依存。(4)相互均衡状态,平衡。而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各个历史阶段表现形态不一。基督徒的共识是:把上帝放在中间就能平衡。人自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点。根据世界健康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身体、精神和心理状态与生存条件的和谐。在现实生活中,身心和谐很重要,但不容易做到,人有许多烦恼和困惑,社会环境也影响很大。基督教对身体与生活的看法是:根据圣经,创1:27,人整体的身体和精神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林前6:19身体是圣灵的殿。罗12:1身体是“活祭”、是圣洁的。经文讲到身体的神圣化,包含了一个对身体的健康、卫生和身体文化的有秩序的关怀,也包括将身体能力献给一切善的工作为了荣耀上帝,也意味着在忍受疾病、痛苦和死亡时遵循上帝的旨意。身体生活是上帝的礼物。诗篇91:16说:长久的生命被看作是一种恩典。箴言10:27也说:“敬畏耶和华使人日子加多,但恶人的年岁必被减少。”给予人的生命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种管理。路14:26,约12:25,15:13,告诉我们将生命放在真正适当的位置,生命宝贵但不能视为最高价值,它是为侍奉上帝和帮助人而设的。人的健康的总体标准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活力(生物器官的完整性与协调的机能),还包含一个人对其全部使命的适宜性。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并能顺服上帝和对人的爱要比一个四肢发达而压抑精神自由的身体更接近于“健康的人”这个理想。
 
    (三)基督教的“原罪说”:人沦为受损的形象
 
    这种从关系中和动态中的描述,展示出人性的“变易性”或“未完成性”。
 
    关于人性的“堕落”的教义和“原罪说”或“罪”的观念,是基督教人性论中很重要的理论。基督教并不是孤立地考察人性,而是在人与上帝的关系中去考察。在人类始祖犯罪堕落以先,人是一个纵向(与上帝)和横向(人与人、人与自然)都具有完美和谐的关系的存有。但当人犯罪之后,人生命中的上帝形象大受破坏,其结果可以从人的种种关系性层面的种种表现中显明。“罪”一词在希腊原文,意为射箭时“不中的”,即偏离目标。在基督教教义中,这个词被用来表示人滥用自由意志的选择、顺从人的私欲而违背上帝的旨意或法则,因骄傲不信而背离了上帝,也就偏离了上帝造人的目的。所谓“人人都有原罪”,是说人人都有局限性,而人都有自由意志,所以也就都有这种悖逆上帝的倾向或可能。尽管这个词在漫长的运用历史上,尤其在西方语言中的复数形式上确实具有了种种道德上(不是法律上)的过失的意义,但它在神学上指的却是对上帝的背离(违背或悖逆),而其他种种罪过或恶行都是由此而来。《圣经》出埃及记记载了上帝颁布的“十诫”,头条就是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拜偶像。这是基督教教义中讲的最基本的罪,是指“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创造的主”,[32]也就是说,人不但没有敬拜上帝,反倒膜拜偶像。保罗在《罗马书》1:23节中深刻尖锐地指责人妄拜偶像是一种颠倒的方式:“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在这里的关键是要看出,当我们不再从上帝的形象来理解自己时,马上就会将自己与动物相提并论。当人不再认识上帝,也就没有能力主动与上帝建立关系。这就是对创造万事万物和人自身的上帝的背离。人在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支持时不是转向造物主而是转向被造物中的一类,即“自我”之时,所犯的就是“骄傲”之罪,即以自我为偶像;若是转向另一类“他物”之时,所犯的就是“纵欲”之罪,即以事物为偶像。据目前中国哲学界的学者们观察,认为每一个人以自我为世界中心的倾向以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正是罪产生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意志自由的误用或滥用就可以造成事实上的罪,即选择了被造物而不是造物主作为终极关切或执着或献身的对象,这正是“原罪”的涵义。[33]堕落的人类逐渐倾向于从同类间真正的关系中抽离出去。人的独断独行、过分自我、人与同伴的疏离,最后,既然沦为受损的形象,成为被扭曲的形象,人就不能恰如其分地与其他受造物和谐相处,结果是不负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人不但没有保存与顾惜自然界,反而对它进行强烈地剥削、滥用、侵扰和破坏。从这三重关系中,人类作为上帝的形象或代表,实际情形实在跟上帝的计划相差甚远。人类之所以仍旧保持他上帝的形象的地位,完全是因为永恒的信实的上帝按其不变的、永不止息的爱而行动,没有中断他与人的关系。上帝的爱比人的罪更为根本。
 
   “这样一种‘罪’的观念确实使得基督教的人性论大大深化,即不是停留在实体性的和静态的人性要素分析,而是走向关系性和动态的人性动向描述,从而也自然涉及到善恶的深度判断。这种动态的人性描述,也可以表述为人性具有物性所没有的‘变易’性。所谓变易,不是说人的自由、心智和创造性本身回转变成另外的东西,而是说人的这三种性质本身就意味着人及其行为的不可预测性、非齐一性、不固定性、未完成性,以及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个结构的自由本质或开放本质,注定了人的个体生存甚至作为类的生存具有无数的可能性。”[34]在这一点上基督教教义聚焦并揭示出真相;并且在其神学和哲学理论中,对这一点(人性的变易性或人的罪性)作了超过任何宗教哲学的详尽论证。神学思想深邃的丁光训主教一言以蔽之:人是未完成的“半成品”。从而在对人性的发展上作出积极的思考和回应,指出人是永远处于有待完善或恢复形象的过程之中。人的尊贵源自与上帝的关系。而人惟有朝向上帝开放,领受真理才能回复那原初美好的形象。因“上帝就是爱。……圣经中上帝的启示是渐进的,不是一次完成的,而人对上帝的启示的认识,也不是一次完成的,也是渐进的,逐步提高的”[35]。人只有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也就是个人生命意义不断实现与丰富的过程中,在人的本质(与生存相关的东西:生存性或生存意义)本质化过程,人性才是真正的人性,而真正的人性就是爱。
 

    四、耶稣倡导的生活观,是人性发展的通道
 
    当代神学家巴特认为人性不是抽象的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实际的“关系之存有”,所以在概念的层次上探讨人性是无意义的,难免遭遇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的窘境。惟有在效法耶稣基督那一种无私的爱的现实生活中,才能真正领悟、体会人性。从圣经新约中我们看到:耶穌提出了全新的生活模式,他把我们带到一个新的境地:自由、生命、律法与爱;他也给予了我们自由、责任和权利这人生哲学中三个课题的启示和教训。让我们明白:没有法律的自由只是放肆;没有自由的责任是奴役;有自由和责任,却没有权利,亦即是没有赏罚,就会失去动机和意义。自由是新约的一个主题,是以基督为中心的:死里复活,获得新生,带给我们爱的自由。这有很深的《旧约》基础:从以色列人出埃及脱离罪恶权势捆绑而获得的自由。自由不是随便,而是忠信地按照盟约的真正精神生活。而基督耶稣超越死亡的具有博大精神的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隔,这是一种永恒的生命。
 
    (一)法律意识与自主性的培养,基督教文化起整合和主导作用
 
    人,特别是作为主体的人,如果没有自觉意识到自身对于制度、法律应当承若和享有的责任与权利,那么制度必然成为一种外在的限制,面对限制,人们考虑得更多的并不是顺从,而是逃避、应付,对制度的操纵者却是被利用成攫取利益的工具。基督教信仰文化能有效培养每个人的自觉意识。
 
   《创世记》1-11章,记载了创造、堕落、洪水、巴别塔这四个事件:上帝创造自然界,显示了永恒的先决权;人类因受试探而堕落,显示出上帝道德的权柄;洪水是历史的审判,显示了上帝执法的严厉;“巴别”变乱的意思,让种族分布,显示出上帝统管的至尊。这四件事实显明了上帝的主权。创12-50:记载了四个重要人物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瑟,启示给人的信息是超自然的呼召、诞生、看顾和管理,凸显了上帝拣选的主权。诗篇19:7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圣经开篇第一句话宣告:“上帝创造天地。”这宣告本身是一个公理,并且立稳了;却并不限制后来科学的发展。上帝用“创造”以规定自然界的法则。出埃及记19-24:记载了道德性的、社会性的、宗教性的即诫命、律例、典章的颁布和建立,上帝将以色列民从埃及解放出来,这是脱离罪恶权势的自由。上帝在西乃山与以色列民立约(出24:1-8),上帝用“盟约”(旧约287次提到brit这个名词)来设定社会的秩序。约的义务成为全民的社会基础与他们共同的标准。通过西乃山的盟约和先知、圣者的教导,上帝颁布满载他旨意的法律来督促人毕生全面成圣,过一种无愧于被拣选的生活。这是在律法下社会全体成员都有的责任。会幕设立(出25:-40)看出人有的权利。出20-23:陈述上帝所期望子民所持守的“十诫”和盟约的律例(义务),类似民事、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方式(按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能够理解的方式,保持东部诸国的立法精神)。盟约法律具有肯定的性质。盟约十分明确地教导人:这些法律是从上帝而来,人必须遵守,且遵守诫命的人是有福的。这样一来,人的自主性增强了。诗篇19:8-11“……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而人最基本的义务是听命(出19:8)、服从(申4:1,5)。基本态度是敬畏(处0:18,20)与敬爱(申6:4,10:12)。由此看到法律或盟约不基于“人治”而基于“法治”。尽管人无力恒久承担。然而上帝是恒久守约的,且不违背自己的盟约,其可靠性和永久性给基督徒一种超越性的安全感与历史意识。依据圣经,我们看到宗教内的法律作用:律法可以使人认识上帝的本性;可以警戒恶人;可以训练基督徒的生活。我们看一种文化的影响力是否深入,就从风俗、习惯上的影响来看,影响大就能提高人的素质。
 
    1. 耶稣认为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超验的,直指精神向度。
 
    耶稣不认为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内的关系。因而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人境界高远。新约时代,正如保罗所说,耶穌也“生于法律之下”。耶稣的目的也不是废止已有的犹太法律,他同样参与当时人们丰富的宗教生活,而这种宗教生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耶穌对犹太法律的态度,他的教导体现法律中上帝的旨意(太5:17),他承认诫命的有效性(太19:16-19);但他批评法利赛人的法律教条主义(太23:23,路11:42);取代摩西律法中的规定(未11:),废除旧约中的报复律(出21:23-25,可10:2-12)。信守法律不是多余的事,但如果这种遵守不是本着上帝的公义、仁慈与爱的精神,则不是真正的基督徒。因而他对基督徒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伦理要求,把追求真善美、爱神爱人当作生活的目标和价值。耶稣提出要人“悔改”:所指出来的不只是具体行动上的改变或修正,而更是在心灵深处恢复一种以上帝为最终目标的生活态度。人对上帝召唤的回应就是伦理生活的基本意义。在这样一种对生活方向的基本决定与自由抉择中,圣经上的话即上帝的话能光照人的良心,帮助人自己作伦理的判断,使之不断地成长成熟(太5:登山宝训)。太5:17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21-48中耶稣论律法中赋予某种新意。新约中保罗指出耶穌为我们带来一个完全崭新的法律,法利赛人(假冒伪善)那种教条的法律主义(忽略诫命的内在精神,以为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而满全道德律的要求)应该完全放弃。爱是先知和律法的总纲;爱是一切德行的中心;信仰和爱也是上帝的命令(约一3:23-24)。虽然耶稣提出的标准、价值取向很高(太5:48“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超过了人力之所及,他否定了人的能力,同时肯定了上帝的道德能力。圣经哥林多后书4:7说:“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敬虔的人,即使法律不健全、不完备,也不敢做不道德的事,哪怕没有人监督也不会放纵自己,因此,耶稣的真理能够治理万方。
 
                                       结 论

    我们从基督教文化及其价值系统中可以看到:它扩展了我们对自身的了解和对生活意义的深刻理解及对精神世界的广泛感受,包括对社会规范、对法制社会、对国家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自觉认同和关注。只有真正深入到感性的全部丰富的人性内涵,才能促进人的自身提升与生存。我们不难发现,精神领域中的一切创造性以及人类的每一步心理发展及人能否发现生活对人所具有的意义,都是从作为一个人这种痛苦的状态中产生出来的。没有一个人的问题不是最终想要找到一种人生的宗教观。正如神学家阿奎那所认为的“人性”处于一种患病状态,需要医治。这种医治来自上帝的恩典。上帝的恩典对于人性既有医治的效能,也有提升的效能。基督教这个文化体系所揭示出的终极真理:信仰、希望和爱,能使人获得意义、满足、自由和拯救,并给人提供了一整套意义系统,包括我们今天极其强调的建立法治系统的意义与动力也在于此。当我们研究圣经,根据圣经来理解上帝的形象,并从关系的维度了悟,便能看到其中所蕴含的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与社会关怀及终极关怀。基督教把对于人的生存意义看成是人最根本的、最直接的价值追求,对整全人的完整性及对健康人的关注,对人性的总的理解和认识,是我们建构法治的、和谐的社会应当加以重视的宝贵资源。
 
 
作者简介:王艳曦,北京《燕京神学院学报》主编。


注释:
[1] 《科学的智慧——它与文化和宗教的关联》,汉伯里·布朗著 ,李醒民译 。
[2] 《冲突与互补:基督教哲学在中国》,许志伟、赵敦华主编 , p211。
[3] 参《基督教原典神学菁华》,麦葛福编,  杨长慧译。
[4] 参《圣经》创2:9
[5] 参《圣经》创3:22
[6] 参《圣经》创2:25
[7] 参《圣经》创3:7 .   又参[美]王守仁教授:《圣经研究的方法学》讲义。
[8] [加]许志伟著:《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 p17。
[9] 《圣经》创1:26-27
[10] 《圣经》创2:7
[11] 同上1:26
[12] 同上2:7
[13] [加]许志伟 著:《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p118。
[14] 根据创世记的重要内容,基督教教义及相关神学思想。
[15] 《马太福音》4:4 
[16] [加]许志伟 著:《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p125。
[17] Karl Barth,Church Dogmatics,
  参看《圣经》诗篇139
[18] 《圣经》创1:27
[19] 4世纪纳西安的格里戈利。
[20] 参看卡尔 巴特著作
[21] 《圣经》约壹4:8
[22] [加]许志伟著 《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P131
[23]《圣经》 创2:7
[24] 同上
[25] 《圣经》创3:19
[26] 《圣经》创2:15
[27] 创2 :19     创2:15—20
[29] 参看《圣经》诗24:1;何4:3;创3: 17-19;传3 :19
[30] 参看《圣经》以赛亚书55: 11-12;66:22-23;11: 6-9;罗马书8:21.
[31] 参看《圣经》歌罗西书1 :15-20;彼得后书3: 11-13.
[32]《圣经》 罗马书1:25
[33] 《冲突与互补:基督教哲学在中国》P229
[34] 参看何光沪:《基督教哲学与中国宗教哲学人性论的相通》。
[35] 丁光训著:《圣经、信仰、教会》,P47。
 
 
                                   (本文转载自:法律与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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