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欧美宗教发展模式比较
发布时间: 2004/9/8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  
 

 

                                                                       刘 澎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强大的政治、经济 、科技、军事实力世人皆知。但美国同时又是西方国家中宗教性最强、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最为广泛的国家,这一点并不一定为人所知。1988年美国的小乔治·盖洛普发现,“在10个美国人中,有9人说他们从不怀疑上帝 的存在, 8人相信上帝依然在创造奇迹,7人相信来世。有90%的美国人祈祷;88%的人相信上帝对他们的爱;78%的人说在过去两年中他们用了‘很多’或‘相当多’的时间来思考与上帝的关系;86%的人说他们希望子女接受宗教培训。”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现有 30多万个以上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美国人均拥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比世界上任何的国家都多,而新的宗教场所还在不断地建造”。世界上各种主要的宗教都可以在美国找到其身影 。根据盖洛普的统计和多种民意测验机构的调查,一百多年来,美国人的这种宗教热情始终保持稳定,历久不衰。

      尽管宗教内部各种教派的发展并不平衡,主流派与非主流派、自由派与保守派、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的力量对比一直有所变化;尽管某些宗教人士认为美国目前存在着严重的“世俗化”倾向,但从宏观上看,宗教作为一个整体在美国社会中所发挥的根基作用至今并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宗教始终与美国历史的进程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对美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外交、伦理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影响。宗教对美国人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是须臾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 是美国价值观、伦理道德体系与社会凝聚力的基础。

      对此,早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著名的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他们分别对美国进行考察时,就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们都清楚地洞察到宗教(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对推动资本主义在美国迅速发展、整合具有各种不同背景的移民文化、形成独特的美国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宗教原因导致了北美英属殖民地的出现。在合众国,宗教混杂着各种社会习俗,唤起人们对祖国的深切情感,因此具有十分独特的力量。”

      布什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宗教保守势力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进一步上升,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布什总统的“宗教情怀”。普通美国民众的宗教激情在“9·11”事件之后也曾有过短暂的历史性高涨。伊拉克战争后,尽管美国民众对布什的支持有所下降,但美国的宗教仍处于稳中有升的发展之中。

      然而,与充满活力的美国宗教相比,欧洲的宗教,主要是西欧的宗教,却是满目萧条,极不景气。基督教(包括新教和罗马天主教)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及除了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之外的欧洲其他地区,均处于一种持续的、全面的、无可挽回的衰落之中。基督教,作为曾经在欧洲历史上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传统宗教,如今正在日趋没落。历史上盛极一时的坎特伯雷大教堂、科隆大教堂等一批著名的欧洲教堂,现在早已是门可罗雀,除了作为旅游景点之外,昔日辉煌荡然无存。各地教会受洗人数急剧下降,教会机构全面老化,神职人员后继乏人,传统的基督教教义、组织和社会影响日益衰弱,教会的活力每况愈下。无论是教会领袖还是普通教士都对基督教在欧洲的前景深感悲观。人们普遍认为欧洲在很大程度上正在成为一个“后基督教”的世俗社会 。对此,1999年10月罗马天主教廷在梵蒂冈召开的第二次欧洲主教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文件》,对基督教在欧洲的发展作了极为悲观的预测,认为“欧洲正在经历一场渐进和深刻的非基督教化及异教化过程(paganisation)”,惊呼:“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已经被人遗忘”。
 
      面对欧美宗教发展的巨大反差,人们不禁要问:欧美宗教同源(美国宗教以基督教为主,除少数美国本土产生的教派外,绝大多数教派源于欧洲),何以基督教在美国生机勃勃而在欧洲却如此衰落?难道欧美在经济、军事、外交方面的差异也一定要表现在宗教的发展形态上吗?如果欧美宗教的发展的确存在差异,那么,导致这种差异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为此,有人提出宗教在欧洲的衰落是由于欧洲经历了较为彻底的科学与人文主义的洗礼;西欧主要国家有着反对宗教神权统治、倡导科学、崇尚理性思维的历史传统,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在树立人文哲学、承认人性的同时,就已经开始了宗教世俗化的过程。同时,欧洲是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发源地,这些因素都是美国所没有的。因此科学的思维,无神论的观点,以及宗教本身的世俗化过程,可能而且应该在欧洲而不是美国得到较为顺利的发展。

      这样的分析,应该说确有一定的道理,是从宗教与科学、哲学的关系出发,历史地看待宗教发展的问题,是从思辩的角度对宗教的文化考察。但这还不能从欧美宗教发展模式的内在机制上说明问题。

      事实上,美国人对平等、独立、个人自由与人权的追求,对财富的追逐和对科技进步的追求,并不逊于欧洲人。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各种宗教之所以能在美国大行其道、历久不衰,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与欧洲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与法律设计,政教关系(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的模式不同,宗教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不同,宗教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对宗教组织作用的期待不同,所有这些,使同出一源的基督教的发展在欧洲和美国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

      在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政教关系影响极大。16世纪由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运动虽然大大促进了西欧民族国家的独立,但各国世俗政府在反对罗马教皇的同时,都和本国的教会结成了政治联盟,通过对本国教会的支持,最大限度的追求各国的世俗利益。在统一的罗马帝国的权利被转移到了各个民族国家的复杂过程中,各国教会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变成了各国君主与罗马斗争、强化民族意识的工具。此后,作为回报,各国教会也以不同方式变成了本国境内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教会或官方教会,例如德国的路德宗,英格兰的安立甘宗(圣公会),苏格兰的长老宗,瑞士、荷兰等国的归正宗等。在宗教改革后罗马天主教会实力较强的法国和意大利、西班牙等拉丁语系国家,天主教会则是不容挑战的官方教会。在斯拉夫语系国家里,东正教的国教地位早在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前就已获得了认可。

      所有这些具有国教或官方教会地位的教会,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又都经历了与世俗政权的种种冲突,政教关系的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其所享有的政治特权不断缩小,但从整体上看,教会与国家仍然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传统政治格局,教会从宗教上支持国家世俗政权的统治,国家统治者则给予教会特别的优惠。有些国家的教会上层已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一部分,国家首脑则是教会无条件的支持者和保护者。

      例如,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冰岛、挪威、丹麦、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均把路德宗(信义宗)定为国教,明文规定路德宗受国家支持。挪威、丹麦的宪法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维护基督教路德宗”。在英国,安立甘宗是英国国教,英国国王或女王是英国国教会圣公会的首脑,圣公会的两名大主教和24位主教六百多年来一直是英国议会上院议员(这种特权到2002年才有所改变)。亵渎国教会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罗马天主教会虽然已不是“国教”,但仍享有教育,免税补贴等事实上的优惠地位。在德国、瑞士,国家通过征收教会税或给予教会免税地位扶持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会。法国虽宣布实行政教分离且世俗化程度较高,但天主教仍在社会上享有优越地位,据1996年法国报纸透露,法国天主教会每年可从法国政府间接得到400亿法郎的资助 。在希腊,法律规定希腊正教会是唯一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团体,国家只向希腊正教会提供财政资助,其他宗教团体不得拥有财产。在俄罗斯,1997年通过的联邦法律规定,东正教之外的其他宗教组织必须拥有在俄境内合法活动50年以上的历史才能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为合法团体。

      以上欧洲国家对待教会组织的政策,虽然在政治权利,经济优惠,开办文化教育事业,从事社会及宗教活动方面各有不同,但其实质都具有政教不分、密切合作的特点,体现了历史上欧洲各国利用国家权力支持或压制宗教,将政教关系政治化的功利主义传统。

      反观美国的政教关系,则是一幅截然不同的景象。美国的建国元勋在设计美国的政教关系模式时,对欧洲特别是英国君主利用国家权力支持国教,迫害其他教派的行为记忆犹新,深恶痛绝。为了防止美国政府滥用权利剥夺人民的宗教自由,美国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自宪法修正案面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涉及宗教问题的立法和案例,无不以这两句话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对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两个分句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由原则。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的话来说,这两个分句的意思就是: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政教关系的这两条原则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的墙”。从此,美国成了西方世界中最早实现政教分离的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这两条原则已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着指导与调节作用。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信仰者人数众多、教派组织十分复杂、具有不同宗教与文化背景的移民源源不断地涌入、传统的基督教影响极其广泛的国家,政府、教会与社会能处理好政教关系,不能不归功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两项原则。在两项原则确立二百多年后的今天,美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矛盾远比18世纪复杂的多,但两项原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结果。

      美国的历史无法与任何欧洲国家相比,但在政教分离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不能设立官方教会(对联邦政府来说是“国教”,对州政府来说是“州教”),这一条深入人心。这就保证了政府对各教派、教会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各派宗教团体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消除了曾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痛苦的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避免了因宗教原因造成的社会分裂。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的大教派与小教派、新兴教派与传统教派、主流教派与非主流教派、白人教会与少数族裔教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美国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还发生过较为严重的宗教迫害,某些宗教与教派(如天主教、摩门教等)曾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但正是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这些历史上的消极因素才没有扩大并发展为美国社会中不可消弥的裂痕,没有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的隐患。同时,由于政教分离导致的宗教非政治化从法律上割断了宗教与政权的政治交易关系,使以宗教或教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公民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在多种宗教共存的社会中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政教分离得以使美国各级政府与在美国社会中占有了明显优势的基督教新教保持了距离,使任何势力强大的宗教或教派作为政治实体干预政治、参与政府决策的合法性都不存在;使世俗政权的更迭和宗教组织内部的变化不致相互影响,大大减少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从这一点上说,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无疑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美国政府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成功地处理宗教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武器。正因为如此,历届美国政府和国会虽然有着党派和时代的差异,但对政教分离的原则从未有过怀疑。尽管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但由于美国社会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共识,政教双方总的来说是遵守政教分离这个大原则的。

      与政教分离原则相辅相成的是宗教自由实践,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另一项基本原则。在以基督教为传统的美国,强调宗教的自由实践,其实质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自由实践的尺度。

      从美国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对宗教组织和教徒的宗教实践(行为和活动)主要采取的是不指导、不压制、不介入、不裁判的态度。政府要做的唯一事情是不许可宗教团体和个人损害公众利益。当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国家与公众利益,政府采取的任何干涉宗教自由实践的措施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对政府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督一般是从严的。而当公民个人的宗教实践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监督则倾向于从宽(例如,向国旗致敬问题、拒服兵役问题等)。这就使掌握了强大国家机器的政府不能借口维护公共利益而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当政府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不与宗教团体或教徒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是把宗教团体视为普通的公民来对待的,双方的矛盾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多数人与损害公共利益的少数人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例如安息日停业法),这就避免了政府行为的宗教因素。

      从宗教团体与教徒个人的角度看,宗教自由实践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有了这种保障,具有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种族背景的美国人才能确立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宗教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个人的自由选择。但任何人如果滥用这种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美国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宗教自由实践不可能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尤其是当宗教的自由表达已经泛化时(如圣诞节十字架与耶稣诞生马槽的摆放,学校毕业典礼与体育比赛仪式上对上帝的赞美等),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但由于法律对政府的严格约束与监督,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实践的规定总的来说是保护而不是限制了公民的权利,从效果上看,是巩固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美国二百多年来的政教关系基本上是正常的,这不是因为政教双方没有矛盾,而是因为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关系,处理纠纷。政教双方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尊重,保障了政教关系的问题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以社会认可的、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尽管对处理政教关系有极大影响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变化的,大法官个人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各不相同,不同时期最高法院对同类问题的立场也不相同,但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受到社会的认可的,最高法院本身对维护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实践两项原则的态度也是明确的。二百年来,政教关系矛盾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任何手段寻求解决的传统,是美国政府能够有效地处理宗教问题,美国社会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用美国宪法确立的处理宗教问题的两条原则看欧洲宗教的问题,欧洲政教关系的症结恰恰是缺乏这两条原则。其结果使欧洲的基督教会(罗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与国家的官僚机构有效地溶在一起,变成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同时也给各国官方教会带来无可挽回的实质性损害。

      官方教会的官办色彩日益浓厚,神职人员逐渐演变为庞大的国家——教会机器的一部分,宗教的生存不是依靠教会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而是依靠与政府的政治关系和权利格局的安排。在这种关系模式中,最有活力、最富创造力的基层教会和教会本来赖以生存的群众支持都变得无足轻重了。特别是在那些征收教会税和为教会提供财政资助补贴的国家,世俗政权给教会的种种经济上的优惠,表面上是一种支持,但结果则是从根本上阉割了教会自养的能力,使教会和神职人员端上了“国营”的铁饭碗。官办教会与国营企业虽然是不同领域,但殊途同归,它们有可能成为依靠政府养活的附庸。另一方面,由于官方教会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它们不得不把许多精力投放到非宗教的事务上,以便协助政府实现其政治目标 — 这就使教会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国家的政治工具。这种以突出政治为特色的官方教会必然要以牺牲其宗教上的特色为代价。教会宗教色彩的弱化从本质上导致了宗教信徒的减少。当教会不能满足人们的宗教需要,不能在宗教市场上为教徒提供良好的精神服务时,官方教会的没落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

      与此同时,作为对官办教会的补充和反动,形形色色的非官方教派和“异端”,乃至“邪教”,在欧洲的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各种非官方教派和邪教的兴起势必对官方教会的正统地位带来威胁,构成挑战。欧洲一些国家由于不能从根本上理顺政教关系,不愿也不敢放弃政教不分的传统,面对宗教市场中的竞争者,政府的最后办法便是采用保护主义,保护那些本来已是弱不禁风、十分没落的官办教会的正统地位。法国是欧洲打击邪教最坚决的代表。其实打击邪教只是表面文章,排除竞争、保护官方教会的正统地位才是最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国政府有时甚至不惜将事情搞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例如,法国一个反邪教委员会竟然将美国基督教新教最大的教派浸礼宗和罗马教皇看中的主业会列入需要取缔的新兴宗教团体的黑名单中。此举理所当然地导致了美国政府和罗马教廷的强烈抗议。在具体做法上,法国政府不是通过宗教团体之间的自由竞争来淘汰非官方教派,而是在“打击邪教”旗号下,直接动用司法力量强行取缔。这种做法成本高昂而效果十分有限,因为取缔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

      相比之下,美国政府对宗教采取“不介入、不干涉”的原则,严格遵守美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和自由实践原则”,为各种宗教、各个教派在美国的自由发展、自由竞争提供了基础,保证了美国宗教市场的繁荣兴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宽松的宗教发展环境和良好的自由竞争规则并没有使各种新兴宗教和所谓的“邪教”在美国兴旺发达,尽管各种新兴宗教和膜拜团体层出不穷,但它们始终是极少数,处在美国宗教的边缘,在美国主流社会中并无影响。那些曾经在美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基督教主流教派和坚持犹太-基督教传统原则的福音派在力量对比上尽管互有消长,但它们始终是美国宗教的中坚,占据着宗教市场的主要份额。

      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要实现真正的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就必须允许宗教组织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极大地提高了宗教组织的生存能力,实现了宗教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具有不同背景的人群对宗教的不同需要。这种做法特别适合于像美国这样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组成的国家,这也是美国宗教人口持续增长的原因之一。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在欧洲,宗教的“衰落”或“世俗化”也并非是绝对的。正当传统的基督教日趋没落时,随着移民的到来,非基督教宗教的人数却在持续增加,其中增长最快的是穆斯林。(法国穆斯林达到500万,英国穆斯林160万,成为各自国内第二大宗教 ;到1994年,德国穆斯林达到200万,成为国内第三大宗教 ;而意大利穆斯林已达到70到100万之众,也成为国内第二大宗教 ;)这一现象深刻地揭示了所谓“宗教的衰落”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是某一地区某种宗教或教派相对于其昔日的辉煌而言的一种比较。只要社会尚不具备宗教消亡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宗教衰落。对欧洲来说,官方教会或国教的衰落,并不意味着非官方教会也一定衰落;传统的主流宗教衰落了,非传统非主流的宗教并不一定也衰落;教会成员减少了,并不意味着无神论者的人数就一定会增加。

      就在人们谈论欧洲宗教衰落、社会日趋世俗化的同时,另一个鲜为报道的事实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家庭教会(Family Church)和地下(Underground Church)却在重重压力之下,在英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年轻人中迅速兴起。正如一位英国牧师说的那样,“我看到迫害正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到来:制度的,立法的,对领导人施加压力等,但上帝正在为欧洲创造纯洁、美丽、崭新的信仰,复兴就要到来,欧洲将获得第二次机会。” (欧洲家庭教会的数据)。欧洲的家庭教会究竟有多大的生命力,是否可以取代正在衰落中的传统教会,成为欧洲宗教未来的希望,目前还很难说。但它的出现至少说明,欧洲人仍然需要精神信仰。在欧洲传统宗教的世俗化进程中,宗教内部不同教派力量的消长还将继续变化。

      欧美的基督教,同宗同源,但由于政教关系模式的不同,导致宗教内部发展的机制不同,并最终决定了宗教在欧美发展过程中作用、地位的不同。在欧美宗教一衰一兴的表象后面,其实是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对待宗教的问题。这种启示,耐人深思。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加快宗教立法、改革宗教事务管理模式、鼓励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议案
       下一篇文章:宗教团体登记的几个问题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