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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组织功能探析
发布时间: 2009/10/27日    【字体:
作者:张艳 王庆锋 谷小勇
关键词:  宗族组织 功能  
 

                                     张艳  王庆锋  谷小勇

 
[内容摘要] 宗族是一个依托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组建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它以强大的内在凝聚力和天然的区域优势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综观我国古代宗族组织的发展,它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主要发挥着行政管理、教育教化、赈济救助、军事防卫等功能。
 
关键词:宗族组织;行政管理;教育教化;赈济救助;军事防卫
 
 
    1. 宗族组织的行政管理

    宗族组织的行政管理是指宗族组织协助或代替乡里基层行使行政管理权。之所以能拥有此种功能是中央和地方、政权和族权在乡里基层最终相互妥协平衡的结果。通过行使国家基层行政权力,宗族组织确立了族权的官方形象,强化了宗族管理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而强化了对其成员的掌控。国家通过承认宗族组织权力在地方的存在,既达到了控制广大农村社会的目的,又弥补了国家行政力的不足。如此,宗族组织便获得了行使赋税催收、徭役征发、治安维护以及户籍管理等国家基层行政管理权力。

    1.1 催收赋税和征发徭役

    宗族组织承担催收赋税、征发徭役职责是对国家正式权力的承认和维护,也是其取得国家正式权力认同的主要途径。由此,宗族组织格外重视这一职责的行使,在族规当中把完粮、纳税等作为训诫的主要内容,并监督其成员对此的履行。南宋著名的《史氏家训》记载:“凡输粮当先于国家,不可后期,非惟博良善之誉,抑且不受公庭之辱,兼免差役之扰”[1]。明庞尚鹏制定的《庞氏家训》云:“每年通计夏秋税粮若干,水夫民壮丁料若干,即于本年二月内照数完纳,或贮有见银,或临期粜谷,且勿迁延”[2]。清常州张氏更在族规明确拖欠朝庭钱粮“必不容于天地鬼神”, “凡我宗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纳,毋累官私焉,实亦忠之一端也,而实保家之道也”[3]。

    宗族组织作为催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活动的基本单位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性作法。这种征派方式既充分利用了宗族原有的组织和人员优势,节约了国家行政成本,同时又避免了普通民众与国家的直接接触,减少了因摊派而造成两者潜在的对抗性危险。从西周开始,历代政府都有意地借助宗族势力进行赋税和徭役的征派工作。西周时期,政权和族权便合二为一,宗族组织承担着包括催收赋税、征发徭役等在内的所有行政职责。秦汉以降,尽管中央政府为限制地方豪强势力,逐渐加强了乡村基层政权的建设,但是仍将“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等”和“主民收赋税”[3]的职责给予地方宗族组织的长者来担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宗主督护制,使得宗族族长与基层长官合为一体,以宗族为基本单位催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的现象在这一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北宋实行的里甲制度,到明清时期已经成了宗族组织的代名词,“每一甲为一姓所据”,征派赋税和徭役至此便成为宗族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族与里甲相比开始享有优先的赋役征派权。

    1.2 维护社会治安

    通过宗族组织来维护社会治安,尤其是维护以宗族聚居的乡村社会治安,是历来统治者的首选。宗族组织的这种权力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实行井田制,“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然后按“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4]的层次编组,由宗族首领进行管理。由此,以宗族为本位,融政权、族权、神权为一体的社会治安机制露端倪,为后来以宗族乡村联防连坐为特点的社会治安维护制度奠定了基础。明清时期,随着宗族权力的强化, 宗族组织逐渐在某些地方取代了以维持治安为主要任务的保甲体系,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有文记载:“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5]。

    宗族组织为维护乡村社会治安,主要采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危害社会秩序的思想根源。《史氏家训》:“盗贼为乡邻大害,必纠众捕送公庭惩治。如盗田野鸡犬之类亦渐不可长,宜会众责戒, 不服不悛,送官究治”。这就特别强调了教育的重要作用,认为把盗贼送官究治之前, 应该对其先进行“责戒”,如不奏效,才交官法办。鉴于教育在维护社会治安当中所起的良好效果,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就借鉴族规的形式创立了乡约,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社会治安理念扩大到乡里。《吕氏乡约》中第2条(过失相劝) 规定:如有过犯,则诸约正以义理教诲之,不听教诲者,则听其退出。到封建社会末期,尤其是明清时期,统治者对以教化为主的乡约制度更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明太祖朱元璋以二吕乡约的内容为基础,加以增删,颁布了所谓的《六谕》,其中便有“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无作非为”[6]等驯化百姓的乡约之句。康熙皇帝增编乡约为《十六条圣谕》,有关乡村治安的就有“训子弟以禁非为” ,“诫窝逃以免株连”,“联保甲以弭盗贼”[6]等数余条。

    实践证明,通过宗族组织来维护乡村社会的治安秩序的办法行之有效。宗族组织为维持宗族的良好声誉,会尽量约束本宗族成员的日常行为,对于宗族子弟常常给予教育管束,减少族人违反国家法规的机会。同时,宗族具有很强的地缘优势,对于自己周围亲属、邻居的情况比较了解,比乡村基层有着更为方便的信息渠道,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违法活动,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基于宗族的这些优势,清朝后期冯桂芬还执着于宗法与保甲的幻想当中,提出建立“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8]的保甲法,希望把民众编织在严密的社保网络之中,以确保太平无事。

    1.3 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作为古代国家征收赋税、征发徭役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受到了历朝历代重视。从表面看来,当时的户籍管理主要由国家设置的乡村基层组织来承担,但由于乡村基层与宗族组织的特殊关系,宗族便不可避免地参与了此项工作。宗族进行户籍管理,主要由地方宗族的代表来负责,如汉代的伍长、什长、里长与乡啬夫,隋唐的闾正、族正、里长和党长,以及从北宋至明清一直存在的里长户、甲首户等,他们代表地方宗族管理户口,具体职责包括户口的申报、登录、迁徙等。

    宗族管理户籍的主要方式是修订宗族谱牒。虽然修订宗族谱牒并不等同于户籍管理,但是它间接在客观上起到了户籍管理的功效。魏晋时期,门阀制度盛行,士族阶层为显示士庶差别并保持门第显贵,讲究撰写谱牒,因此涌现了大量家传和家谱。随之,当时政府为限制门阀特权,避免出现假托祖先、攀附大族、冒名认宗的现象,设置“谱局”,专职编制世族谱牒。由此“家谱”便行政化,也成为与户籍相参证的重要依据。义庄建立后,为了义庄管理的正规化以及撰写族谱的准确性,许多义庄要求各家必须及时报告人口变动情况,从而承担起普查全族人口的职责。如《传德义庄规条》中要求:“庄正、副主办春秋祭祀、扫墓,登注合族人丁生殁、婚嫁……阖族凡有生子,或婚娶,或身故情事,须随时到庄报告登注,以备修谱之用”[7]。《延陵义庄规条》也曾曰: “义庄之设,实代祖宗抚养子孙之事,族人无论生育、死亡、娶妇、嫁女,随时呈报注册,一为增修家谱, 以为发给月米”[8]。这些义庄规条虽然都极力声明掌握宗族人口的目的是为了纂修族谱以及“发给月米”,但客观上,这些随时登录族内人口变动的活动却起到了普查人口、管理户籍的效果。

    2.  宗族组织的教育教化

    宗族的教育教化主要是指宗族组织通过家庭、宗族等背景单位对家庭或宗族成员进行的伦理道德、文化知识、生产技能等多方面教育培养。强化对宗族成员的道德教化,培养宗族子弟的良好品行以及宣扬封建等级观念便可以能动有效的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加强文化知识教育,培养宗族子弟,可以达到光宗耀祖,提高宗族社会地位的目的,从而在地方事务中发挥巨大作用。此外,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宗族为维持族人的基本生活,便特别注重加强对其成员进行生产技能的教育。

    2.1 基本伦理道德教育古人认为“天下之本在家”,只有通过“齐家”,才能实现“国治天下平”。而“齐家”在于“修身”,是以古代家庭教育甚至于家族宗族教育都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尤其突出遵守礼制原则下的道德观和伦理观, 希望通过传授为人处世之道以求“天下”的长治久安。

    在宗族基本伦理道德教育中,孝道是最重要的内容。曹端在《童子畿》中写道: “孝乃百行之原,万善之首,上足以感天,下足以感地,明足以感人,幽足以感鬼神,所以古之君子,自生至死,顷步而不敢忘孝也”。宗族所宣扬的孝道,除了对父母之爱外,还推而广之,强调要服从尊长, 具体包括家庭、宗族的长辈和年龄长、地位高的人,做到宗族内部排列长幼、尊卑井然有序,“凡子事父母, 弟事兄长,侄事叔伯,孙事祖父母,侄孙事伯叔祖父母,各宜尽职”,以达到维护族内人际关系和谐的目的。宗族基本伦理道德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便为“忠”,即强调对统治者的承认和顺从。这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①把皇帝的劝民谕旨放在正文之前,定期会集族众“讲圣谕”,以示对君权的支持和拥护;②强调族人严格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交纳赋税且承担徭役。

    此外,为维护家风、博取良好声誉,宗族组织还对其成员进行品德修养教育。其内容较为广泛。如《史氏家训》中的“笃行”、“克己”等,要求族人品行端正、宽宏大量。且很多族规对损害宗族荣誉的不良行为实行禁戒,如不准酗洒、不准赌博、不准宿娼、不准斗殴、不准偷盗等。

    宗族组织开展基本伦理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成员的宗族观和封建意识观,从而维护封建社会的基本统治秩序。因此,宗族组织的伦理道德教育有其腐朽的一面,具有不可掩盖的局限性。但这一教育仍然具有值得肯定的部分,绝大多数宗族要求成员积极向善、遵纪守法、和睦邻里,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

    2.2 文化知识教育

    宗族组织还特别注重对其成员进行文化知识的教育。我国古代,宗族组织对成员进行的文化知识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1阶段是先于隋唐实行科举取士之前,宗族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世代为官的仕宦之家。为保持高贵门第,这些仕宦之家常常自觉地加强对成员进行某一领域的文化知识教育。以此为背景便出现了世代相传的家学。如汉代翟酺四代传《诗》。杨震从父杨宝学习《欧阳尚书》,他的子孙都“少传家学”。刘歆继承家学,对“数学方技,无所不究”,成为我国研究圆周率的第一人。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教育更是盛行,教育内容也从儒家经典拓展到诸如玄学、老庄、史学、天文、算术、文学、艺术等诸多领域。王羲之家族以书法闻名,南朝王淮之家族以“王氏青箱学”显达,祖冲之家族以天文数学作为家业,等等。这些教育不但显示了家族文化教育的极大成就, 也推动、繁荣了当时文化艺术的发展。

    隋唐以来,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废除,科举成为求得功名的主要途径,宗族文化教育进入了第2阶段。宗族文化教育出现新特点:宗族义塾替代家庭成为一种新的教育方式,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此种教育方式使文化教育对象的范围比以前扩大, 宗族中的贫寒子弟也可以就学,甚至乡村子弟也可从中受益。但是,由于科举考试内容相对固定,宗族文化教育也出现了日益僵化的局面,教学内容往往局限于《诗》、《书》等科举基本科目上,呈现出了顽固保守的一面。尽管如此,此时期宗族文化教育的积极性仍不可否认,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及文化知识,提高族人文化素质的作用。

    2.3 生产技能教育

    宗族还承担对宗族成员进行生产技能培养的职责。在古代社会,一个家族的地位、职业往往在很长时期保持稳定。《管子·小匡》载有: “农之子常为农”、“ 工之子常为工” 、“商之子常为商”。特定的职业常常需要相对较强的技术及生产经验,而在传统社会,这些技术和生产经验的传授只能通过家庭宗族成员的言传身授才能完成。

    生产技能宗族世代相传现象在农业中最为常见。农业生产中的审时耕种、制作农具、利用土地、识别苗莠、种植疏密、适时施肥以及适时收获、贮藏等都需要家庭宗族长者的悉心教导。手工业方面,家庭宗族式传授的特征也非常明显, 如西周百工“父子世以相教”、唐代伎作“职业成为世袭职业”等。医学世代相传的家族教育也非常突出。《魏书·术艺列传》有载: “周澹,京兆鄠人也。为人多方术,尤善医药,为太医令⋯⋯子传其术”。徽商晋商的兴起也使得商业教育成为家族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少族规规定:族人“业无所就,令习治生理财”[12]。

    宗族组织的生产技能教育对于维持特定宗族在某一领域中的优势地位,使宗族成员拥有一技之长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有着积极的作用。

    3. 宗族组织的赈济救助

    宗族的赈济救助主要是指宗族组织以其共有财产或宗族成员以其私人财产在一定的情况下,对宗族的特定成员或全体族众给予物质帮助。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宗族成员因贫困或灾荒流离失所,客观上维系了宗族组织的稳定,避免了社会的动荡。宗族组织开展赈济救助活动一般有两种形式:①私人救助,即宗族成员以其个人的俸禄、赏赐或其他个人财产对族众进行物质帮助; ②义庄救助,主要是指宗族组织以其共有财产—义庄为基础,对其成员进行物质资助。

    3.1 灾荒救助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水灾、旱灾、蝗灾在历史上多有记载。再加上长期以来脆弱的小农经济,使得普通民众在遭到灾害袭击时,往往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因此, 我国很早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救灾体系,而宗族组织进行的赈济救助是救灾体系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灾荒救助是宗族组织的普遍行为。在灾荒发生时,宗族组织往往根据自己的能力,本着一种天然的血缘亲情倾力救助。

    宗族进行灾荒救助采用多种方式。赈济谷米是主要的方法,如清代宜荆地区陆氏《崇德堂条例》中载有: “倘遇岁歉, 将米谷赈饥”[9]。有的宗族采用借贷粮食平抑粮价的办法救助族人。如康熙十八、十九年宜兴荆溪两县遭遇水旱, 陆坦奠至溧阳社渚借米200石,“遍贷族人,虽不费而人实蒙其惠”[11]。明代福建瓯宁黄懋诚,为县学诸生,乐善好施,每遇岁歉,则施粥散粟平粜等等。

    通常,救助多是在宗族内部依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施与,但由于宗族乡里特有的紧密联系,有时也惠及乡邻姻亲。如苏州吴氏义庄的《备荒田记》中记载就表明宗族的灾荒救助已经不仅限于同宗了,“夫以五顷之入, 供我五服贫者之需,似亦足矣。而又益之以百亩者,则以水旱之虞也。户下业田虽非尽出卑下,而卑下者十之三,畏旱者十之三。倘值炎伤,将以何者行吾义乎? 故又备荒田百亩。五岁之中,幸而皆登,则积之以备一岁之歉,即遭二歉, 亦可支其半, 则此田之入,尤不可目为羡余之物而轻用之者也,……合我子姓而不限五服,推及闾里而不限一姓”。

    3.2 贫困救助

    贫困救助是宗族救助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以生活困难的族人为救助对象,保障这些族人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体现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所带来的漠漠温情,有效地达到了“收族”的效果。

    宗族贫困救助的对象,开始主要是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孤儿,后随着宗族救助体系的完善,到明清时,贫困救助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宗族内部需要帮助的多数族人。如《吴江族氏义庄规定汇录族氏义庄赡族规条》中所述,贫老无依年在60以上者(就赤贫而言)、寡居家贫坚守苦节者、身有废疾无人养恤者、少孤之人家贫不能存活者都是宗族贫困救助的对象。彭氏的救助对象便逐步涉及到族内的贫困产妇,“族中生产,不论男女……其贫乏者,支钱千文”[12],以及失业处于极贫状态的人家、“嫁女无力者” 、“娶妇不赀者”、“病故无力成殓者”和“棺木停厝无力办葬者”等。

    贫困救助以发放粮米和衣物等基本生活资料的方式进行。如《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记载: “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以及贫乏无依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有的宗族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银两等补助,如丧葬费用、婚嫁费用等。这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的贫困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族人的困难,强化了宗族成员对宗族组织的依赖性,以及宗族的凝聚力。

    3.3 教育资助

    对宗族子弟进行教育资助是宗族赈济救助活动另一个很重要内容。自隋唐起,科举成为庶族地主晋身统治阶级的主要途径,一个家族的兴衰与其宗族子弟能否取得功名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因此,在光宗耀祖和彰显家族声望的驱使下,很多宗族开始有意识对族中子弟给予资助。这些教育资助,义庄成立前多为零散的个人资助,义庄成立之后则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宗族教育的资助。

    义庄助学的方式多种多样:①建立义塾是最常见形式,很多宗族都建有自己的义塾,用以招收族中子弟。如吴江施氏义庄设家塾一处,“凡族中幼稚子弟均可入塾肆业,俾受普通教育”[12]。明代宜兴徐氏,“拨已田千亩以赡其婚丧服食之费,曰义庄。又以为养之不可无教也,爰置学一区,曰义塾,岁延有学行者一人为师,凡族之来学者,束修食用咸取给义庄”[13]。②对族中贫寒子弟求学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特殊津贴。如吴江凌氏“子弟学习工商业,实系无力者,准给津贴三年,年贴银四元”。对于参加科举考试的宗族贫寒子弟,宗族往往资助路费。如常熟王氏“族中有志进取无力赴考者,县试,给银一两;府试,给银二两;院试,给银三两;入泮,给银十两;科试,各给银三两;补廪,给银十六两”。③对学有所成的中试子弟进行奖励。如王氏义庄“省试,给银十两,中试,给银二十两;会试,给银二十两,中试,给银四十两”[12]。

    4. 宗族组织的军事防卫

    战乱时期,作为宗族成员习惯依赖的对象,宗族组织义不容辞地充当了宗族成员保护者的角色,成为族众团聚的核心,担负起了军事防卫的任务。在进行军事防卫的过程中,宗族组织为抵抗外来侵扰,保护族众安全, 通常采用在宗族聚落周围修建寨堡、组建宗族武装手段。

    4.1 修建坞堡营寨

    宗族修建坞堡营寨的历史相当久远。早在西周时期,宗族村社的聚落外面就已经有用围墙、壕沟和篱笆等构建的防御性城堡,这便是后世村落防卫寨堡的前身。后世,随着战乱的不断爆发,地方强宗豪族修建的坞堡急剧膨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常见这种聚族自保的情况。《晋书》记载, 当时的整个中原地区几乎布满了坞堡组织,冀州各郡县有壁堡100多个,河东的太原、上党、雁门诸郡有壁堡300多个,关中地区的壁堡达3000多个。在政权触及不到的地方, 百姓都以宗族为核心,聚寨自保。隋唐时期,这种结寨自保的现象仍然频繁。唐朝后期河朔一带百姓,“苦贼残暴,所至屯结,多至二万人,少者万人,各为营以拒贼”[14]。宋元之交,乡里百姓除聚乡村族人结寨自保外,别无出路。明清时期,无论南方北方乡村,自保乡土的乡族寨堡都相当普遍。

    4.2 组建宗族武装

    宗族军事防卫以宗族武装为基本力量。早在西汉末年,便有宗族筑建坞堡,“有贼辄奋励其众”,以其强大的宗族武装抵挡赤眉、铜卫起义军的数次进攻。东汉初年,河北南部、河南北部以及山东西北部等许多地区有很多大族聚众屯集, 打造武器、训练族众、扩张势力范围。尤其是清河县大姓赵纲, 凭借众多的宗族成员和强大的武装力量把坞堡建立在县的边境,制约着周围的广大地区。《晋书·刘沈传》谓,河间王司马颙反叛时,侍中刘沈奉诏招集军士,就曾得到万余名“坞壁甲士”,即宗族武装成员[14]。以上所记均表明,宗族武装在当时得到极度膨胀。尽管后来的历代政府都对地方武装力量给予限制,但是这种情况还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到战乱时期,宗族组织组建军事武装的情况又逐渐恢复。明末李自成起义时,山西沁水大地主张道浚,就曾纠合族中壮丁300多人,建立家族武装,同起义军相对抗。清末太平天国和捻军兴起之后,地方宗族组织武装力量更是得到了政府的首肯。清政府下令“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个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14], 建立“保甲为经,宗族为纬”的统治网。据此,以族人为基本力量,以族规为法令约束,以族权为指挥系统的“团练武装”纷纷组织建立。

    宗族军事防卫充分利用宗族的优势,增强了对外防卫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外来侵扰,保护了宗族小团体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宗族军事防卫的意义是值得关注并加以肯定的。但是,如果从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角度来审视的话,宗族的这一功能应该从正反两方面给予客观评价。①正面效应。宗族军事武装曾经多次抵御了威胁中原各民族生存的周边少数民族的侵扰,保护了中原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如汉魏时期,不断侵入内地掳掠的北方各少数民族就曾遭到过关中、河东、冀州等农牧交界地区宗族武装的顽强抵抗。同时,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的宗族武装也曾经抵抗过严重威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倭寇海盗。②负面影响。由于宗族组织的小团体性质,使得宗族组织从根本上来说具有明显的分裂倾向,历史上很多地方军事割据势力都是以宗族武装为基础的。此外宗族武装力量在历史上也曾经是官方围剿农民起义军的主力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勇于反抗的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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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史美衍.从史氏家训看封建宗族教育[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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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侯宣杰.明清商人会馆中的封建宗族文化探微[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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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洪璞.试述明清以来宗族的社会救助功能[J].安徽史学,1998,(4):38-41.
11. (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二十.
12. 《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七.
13. 《后汉书·李章传》.
14. 徐永志.略论晚清的宗族[J].历史教学,1999,(11):17-19.
 
                (本文转载自:《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34(4):第821-8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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