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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国”视野下的宗教管理模式转型
发布时间: 2010/11/18日    【字体:
作者:谈天
关键词:  宗教 管理  
 
 
                                       谈天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在社会管理上对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1]所导致的诸多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因素。其中,在宗教管理上,传统管理模式僵化导致的内外矛盾结合与管理体制的内在矛盾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在管理环境的变迁所导致的外在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适应全球化与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宗教组织过度依赖行政权力的发展模式,也导致了自身功能的紊乱与退化等内生性问题,无力面对社会转型的多样化环境与差异化服务的需求。因此,两个主体及其关系需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重新定位,重新建构适应市场机制的结构关系,以形成新的运行机制。笔者以为,在“以法治国”理念的实践过程中,宗教管理模式与宗教组织自身的转型应当作为一个互动的过程,置于“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总体架构中进行重构,以形成能够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力量。当然,在政府主导社会运行的强势特征依然如故的前提下,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唯一主体是否能够依法进行主动转型是根本的决定因素。

关键词:以法治国;宗教管理模式;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突破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并扯开了与政治、社会发展之间的空档,不协调的影响日益凸显出来,并有漫延之势,给社会转型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加入WTO的过程及其影响,确定了继续改革开放的路径选择,也增加了“后改革时代”如何发展的争论。全球化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不再是背景,而是实实在在的新历程,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需要重新规划与努力实践的新时空。就现实的影响因素而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要素已经激发了社会需求的多元化,文化多元化正在表征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样态。在这个过程中,“以法治国”无论是作为国策,还是作为理念表达的策略,引来了更多的是对主体意识的萌发与谋求,公民个体也好,社会组织也罢,都开始有了作为“主体”的想象与期待,比如,对“宪政”应该作为公正的基本底线的向往。因此,“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提出,正是“以法治国”理念的方向性延伸,也应该是社会管理主体逐渐多元化的过程。在这个前提下,将宗教管理主体的可能变化与模式的转型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放在“以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来讨论,就需要有新的视野。本文仅就管理主体的重新定位及认识问题,从可能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方面,谈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二、社会转型与以法治国
 
    建国后的30年,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集权管理体制下,实行的是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管理模式,政府组织成为唯一的行政管理主体,整个社会以行政化的“单位社会”方式运行,各类登峰造极的作品不断涌现。无奈之下,改革的行动迅速展开,并将整个社会推向另一极,“金钱”似乎可以成为唯一标准,似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来解决。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行政化”与“市场化”之间的张力被人为地夸张到极限,人们茫然不知所措,社会的道德底线轰然崩塌。而其中所谓的“行政化”与“市场化”力量,又被利益集团操持着,通过张力的控制及其社会“断裂”所形成的谋利空间来获取超额收益,导致了所谓“社会的溃败”[2]
 
    从另一个方面看,进入21世纪,对中国最具深远影响意义的重大事件莫过于加入WTO了。这个看起来只是共同从事商业贸易的国际组织,却是另一个更大的获利游戏的组织者。一方面,进入这个循环体系的国家,在未来发展的战略取向与路径选择上有了总体上“不由自主”的确定性;另一方面,融入这个体系的国家,其内在的发展环境将进入结构性的调整过程,原有的一切确定性都可能发生变化—总体环境与内在结构持续互动与变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被”转变与对传统管理模式的“路径依赖”之间却形成了体制性的张力,导致管理体制方面的变革始终难有重大突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式、与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变迁趋势逐渐背离,并且因滞后于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难以适应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
 
    1. 宗教管理的体制性摆动
 
    就宗教管理模式而言,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管理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观,政府组织仍然作为唯一的行政管理主体,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掌管一切,宗教组织仍然被规划在行政化的“单位社会”中。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依赖与正在进行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之间又形成了新的张力,导致了宗教管理的体制性摆动,也导致了宗教组织自身生存能力的严重下降,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管理模式的滞后反应而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化解难度。
 
    一是管理体制的内在矛盾带来的内生性问题。不同的张力交织,导致体制性内耗的问题日显突出,如对宗教组织的认识与定位模糊、角色界定比较混乱,忽视了宗教组织的主体地位,制约了其在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中的功能发挥;
 
    二是管理模式的僵化所导致的结构变形。宗教组织的类“体制化”结构及其僵硬性,既增加了政府管理的经济成本与社会风险,也导致了宗教内在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失衡,降低了宗教组织自身的生存能力,被迫收缩原有的功能空间;
 
    三是管理环境的变迁所导致的外在压力不断增大。如今,人口的世界性流动与文化传播的方式、公民多样化的需求与可供选择的多样化途径之间的关系正在形成新的格局,而管理模式正在显现出僵化和无力应对、却又不知该退向何处的尴尬,宗教组织则处于左顾右盼的状态。
 
    2. 宗教组织的类“体制化”与僵硬性
 
    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宗教管理模式相对应的是,宗教组织并没有主体地位,却又作为行政化的“单位社会”扮演着“准政府”的角色。
 
    一是角色错位。类“体制化”的组织模式,在导致自身内在结构出现僵硬化的同时,也导致其服务功能的单一化、功能实践路径选择的紊乱,如在“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中的角色困惑;又如,当宗教场所变成地方政府的“房地产项目”时的尴尬处境。
 
    二是功能失调。由于忙于为地方经济“搭台”,本应“在教言教”的业务却生疏了,不仅影响了自身功能拓展的空间,还导致了信徒的疏离及其合法性获取困难等问题;同时,这种状况又促使宗教组织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依赖。
 
    三是被动的运作机制。当经济发展促进着社会加速变迁时,传统管理模式中的类“体制化”结构却越来越僵化,功能单一且在不断萎缩,根本无力回应多样性的信徒与多元化的需求,即使自身的结构调整与制度变迁也成为难题。
 
    总之,社会管理的主体多元化趋势正在形成之中,处于发展环境变迁过程中的宗教管理主体,正在面对各种不确定的消解因素。无论是政府管理主体、还是宗教组织及信徒,都需要重新审视环境的变迁与自身定位的偏差。如果不能主动地进行重构,并形成与社会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从根本上化解主体地位危机、结构关系失衡及服务社会功能的缺失等基本问题,不仅会导致自身的边缘化,也会腾出更多的“可替代”空间。只是,这对于宗教组织、特别是政府的宗教管理部门来说,恐怕是不愿意接受的选择。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无力承担现代高风险社会的动态复杂矛盾,如何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总体框架中,重新建构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宗教的新模式,就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究的现实选择。
 
    三、以法治国、服务型政府、社会建设
 
    在全球化与社会转型重叠进行、交织出诸多矛盾的过程中讨论宗教管理模式转型问题,需要有新的视野。因为发展的空间环境与内在结构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两者之间的张力远比内在结构自身的调整要复杂得多,如果仍然用改革30年的框架与思维去考虑新的时空结构中的问题,就可能带来“自我”遮蔽的局限。比如,宗教管理模式的“路径依赖”问题,仅仅是宗教管理体制的僵化问题吗?又比如,当讨论体制内的“三自”组织与体制外的家庭教会之类的组织时,就面临着想象中的优势可以互补,但实践中根本没有操作可能性的尴尬。因为处于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类组织,包括政党组织、政府组织与宗教组织等,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消解与重构的张力。也就是说,“二元”博弈的困境不可能靠自身打破,也不可能在原来的空间中靠“二元”思维去有效地化解。
 
    基于上述考虑,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而言,“以法治国”的实践过程可能成为一条有效的路径选择。只是,“以法治国”的理念需要一个实践空间,而建设“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过程,则可能成为一个可能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实践空间,为宗教管理主体多元化与模式的转型提供一个重要的契机。
 
    1. “服务型政府”的取向。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 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 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3]还有研究认为,“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职能定位,即管什么不管什么,依据是社会和公民的需要。服务型政府既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理念,也是政府在职能配置、机构重组、管理方式方法和行为模式上的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管制行政的传统,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角色和政府官员的角色,是克服传统行政模式衍生种种弊端的良方。”[4]这些界定基本涵盖了中国社会转型中政府转型的定位原则,它包括了两种含义:一是政府只是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其基本属性是工具性的,应该以权力的来源与服务取向的确定来规定权力的边界;二是通过政府的重新定位也确立了“社会”的主体地位,并确定了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主体之一的地位。正如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明确表述的那样,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5]因此,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不仅为社会组织的重构提供了可能性,也提出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的主体定位与实践路径的选择问题。
 
    2. 社会建设的取向
 
   “社会建设”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准确表述了中国这个有千年传统的社会系统中,“社会”缺乏主体地位、或者说处于依附地位的基本特点。然而,如今要进行建设的“社会”,“则着重指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发展、建设和管理。”[6]因此,“社会”应该是一个有主体地位、独立功能与实践空间的子系统,即以公民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以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公共领域。应该说,是否具备这些基本特征,也是衡量向现代社会转型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建设”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有针对性地破解中国社会现实发展中存在的宏观结构关系问题,这也是解决其它具体问题的基本前提与环境条件。比如,宗教组织应该可以作为一个“社会建设”新空间中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并具有可以进行自我管理的实践路径。这样,如何重建服务社会的内在结构与功能,重建自身以神圣性为导引、并通过社会性的拓展进行“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积累的实践路径,通过组织与制度优势的发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并通过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就成为宗教组织自身可以选择、但如何选择的问题了。
 
    3. 可能的改良
 
    “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相继提出,是“以法治国”理念的实践取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组织及其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谐”的现代社会系统,其内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子系统应该是主体之间合作与互动的关系。这样,以政府再造为重点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意味着对传统的政治子系统进行重新定位、结构更新与功能改造,并拓展新的实践途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提出,则意味着逐步确立“以人为本”的公民社会主体地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共空间,初步确立社会子系统的基本框架。这应该是“以法治国”理念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共生关系”,这个关系的确立与建构过程,为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展了稳定的空间。因此,在这种合作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宗教组织不仅可以重建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合作共赢模式,还可以通过神圣性与社会性的文化资源的整合,不断积累可以用来进行确定性投入的“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化解由多样性选择带给社会成员个体的不确定性困扰,为多元文化环境中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在拓展社会服务空间的过程中改良自身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机制,也推动社会的重构。应该说,这种转型方向既符合中国宗教的传统特点,也有利于中国宗教传统的拓展。因为,中国宗教既不以神圣性、也不以社会性作为单一的标志,而是突出地表达为宗教的神圣性与社会性的共生关系,作为影响社会成员的一种生活方式而立足于社会中。即宗教始终运行于社会制度的框架内,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习俗相伴而行,通过社会道德神圣性在习俗中表达的方式发挥着潜在的规范性影响。比如,作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宗教的影响与功能的发挥,与儒家思想共用同一载体。又比如,历史上的王朝更替之后,散落于民间的文化资源,总是会通过“士”来收集与整理,并进行重新阐述,整合为有效的“文化资本”,服务于新王朝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种复合式的阐释方式有着悠久的传统,直到现代才“被”中断。而近百年来的不断变化与尝试,似乎还没有找到比这种方式更具实践性与实效性的可操作路径。因此,这种组织与制度的结构关系及其运作机制等在操作层面上的有效性,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宗教组织的重构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当然,在现行的体制变革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可行性,如“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一个过度性的行政法规问题。
 
    四、作为社会组织的宗教组织[7]
 
    对于转型中的社会来说,社会组织具有主体地位、社会组织应该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建设”的基本构成部分),如同“以法治国”的理念那样,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的事物。对于作为社会组织的宗教组织的认识,也有一个重新认识的问题。长期以来,对宗教组织的认识主要局限于神圣性的一面。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既表现在主流意识形态的认识上,也同样表现在宗教组织对自身的认识上,这当然可以解释为社会发展阶段的局限。而面对全球化与社会转型可能导致的社会组织将发生深刻变化这个现实,就不仅应当关注宗教组织神圣性的面向,还应当注重其社会性的面向,特别是神圣性与社会性的关联所可能产生的丰富资源与影响力。当然,消解与重构本身就是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转型的过程,一个由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的过程。因此,消解与重构之间的张力也会有不断的变化,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辨析与化解。而目前首先需要重新定位的是对中国宗教组织的基本认识问题,这需要宗教组织自身进行重新定位的努力,也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共识。
 
    1. 重新认识宗教组织的定位。宗教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仅应当具有主体地位,还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只是宗教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的生存方式不同,既有神圣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而神圣性与社会性的关联所形成的影响力,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应当得到关注与拓展。如果仅仅从神圣性地一面去认识宗教组织,就会遮蔽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及关联要素,导致认识的狭隘与封闭,这也正是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及王权专制的需要。而这种认识并没有整体地表达宗教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真实存在,仍然需要在新的发展环境中进行认识上的重新定位与确认。
 
    2. 重新认识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文化多元化与生活方式多样化的现代社会,人们的利益诉求与表达途径各不相同。作为社会组织的宗教组织具有“一体两用”的基本功能,如作为社会组织协调社会成员中的信徒与非信徒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化的专业服务;又如作为宗教组织协调信徒之间的关系及信仰实践,为信徒提供差异化的专业服务。这种独特的功能是其他社会组织不具备、而又期望获取的功能,也有利于宗教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构建合作共赢的模式,合作拓展新的社会服务空间。
 
    3. 重新认识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领域与空间。慈善工作与宗教仪式等,是宗教组织传统的服务领域与空间,而开放的现代社会给宗教组织提供了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需要宗教组织与社会成员去认识与拓展。比如,现代社会中的社区共同体是一个异质性的生活共同体,社会成员的交往与沟通需要一个平台与空间,而宗教组织可以通过“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的积累、投入,在为社区居民服务与社区管理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服务优势,培养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增进社区的和谐。
 
    五、结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宪政”为基准的“以法治国”实践,是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新历程。“服务型政府”与“社会建设”的共同实践,是主动化解社会转型与全球化重叠发生所导致的复杂困境的有效途径,也将社会组织的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而如何认识新的发展环境,并准确地定位,是一个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公民个体都应当主动参与其中,进行不断探索的过程。当然,对一个新的理念的认识,到参与其中的主动实践,也是一个在多元之中达成共识的过程。
 


注释:
[1]  [美]道格拉斯·C·诺斯,1994,《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
[2] 孙立平,2010,“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7550
[3] 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第5页。
[4]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第5页。
[5] 《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3》。
[6] 郑杭生、杨敏,“关于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兼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学海》2008年第4期,第7页。
[7] 刘彭研究员在《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一文中提出“宗教特区”的设想,很有创意。这里提出宗教组织作为具有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的设想,以为呼应。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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