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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思考
发布时间: 2011/4/22日    【字体:
作者:董小川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政治  
 

                                         董小川
 
    18世纪末期,刚刚独立的美国通过立法确定了政教分离制度。作为欧洲文明的继续和发展、欧洲文化的亚文化,美国没有实行欧洲传统的政教合一制度而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事实证明,美国人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并非一帆风顺,政教分离也非人们想象的政治与宗教相脱离。今天,这一制度在面临新挑战的同时,也在悄悄发生变化。
 
                                           

    宗教多元化是美国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在18世纪,来自欧洲不同国家、不同教派的移民使北美教派林立,信仰庞杂。这些教派大体可分为两类:清教主义(Puritanism)和国教安立甘宗(即圣公会,Anglicanism)。两个教派又通称为基督新教(Protestanism)。由于历史原因,清教徒主要定居在以新英格兰为中心的北部地区,安立甘教徒主要定居在以弗吉尼亚为开端的南部地区(注:关于清教主义的概念,美国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把定居美国的新教徒统称为清教徒。见P.米勒《弗吉尼亚早期文献中的宗教与社会》Perry Miller, Religion and Society in the Early Literature of Viginia,纽约1964年版,第100、108页。)。

    清教主义向来被认为是美国文化的精髓。17世纪初,当J.温斯罗普等去北美建立“山巅之城”(A city upon a hill)的时候,只是想建立一个新英格兰并为欧洲树立一个榜样,而没有想成为欧洲传统的叛逆(注:P.米勒:《从殖民地到建州时期的新英格兰精神》Perry Miller,The New England Mind from Colony to Province,哈佛1953年版,第5-8页。)。因而,新英格兰等殖民地实行的是僧侣寡头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但全面承袭了欧洲政教合一的传统,而且使宗教政治更加强化,宗教在社会政治、文化,甚至在经济中居于不可替代、不容怀疑的地位。1631年5月8日,马萨诸塞宣布,除教会成员外,其他人都不能成为自由人,无权参与政府事务(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Larzer Ziff, Puritanism in America, New Culture in A New World,纽约1973年版,第52页。)。1784年制定的新罕布什尔宪法第二部分第14款规定,国会代表必须是新教徒(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Isaac A. Cornelison, The Relation of Religion to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 State Without A Church, But not With-out A Religion,纽约1970年版,第99页。)。所以,以马萨诸塞为代表的北部殖民地的教会被称为“国家教会”,“新英格兰精神”成为宗教与政治的混合体,官方宗教成为殖民地时代北美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注:E.S.高斯塔德:《父辈的信仰,宗教与新国家》Edwin S. Gaustad, Faith of Our Fathers, Religion and the New Nation,旧金山1987年版,第20-21页。)

    早于新英格兰而建立的弗吉尼亚之所以被称为“烟草殖民地”,是因为殖民者主要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来到这里的。因此,其教会势力不如北部那样强大。但是,弗吉尼亚殖民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与英格兰教会相一致的教会。从登陆开始,殖民者在这里建立的以圣公会为主的教会组织就承袭了旧世界的教会制度(注:J.P.温德、T.W.赖维斯:《美国会众,会众研究新视角》James P.Wind, James W.Lewis, American Congregations, New Perspectives in the Study of Congregations,芝加哥、伦敦1994年版,第226页。)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布的第一个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如果未参加星期日的宗教活动,并没有得到批准,都将被罚一磅烟草;如果一个月未参加,将被罚50磅烟草”。1663年,该州议会还将与教友派有关系的议员约翰·波特从州议会解雇(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第7页。)因此,弗吉尼亚也没有把政教分开。

  但是,殖民地的这种政教合一制度是与移民们追求自由的目的和愿望相矛盾的,特别是在新英格兰,僧侣寡头统治因不实行宗教宽容政策而引起的社会矛盾,使殖民地本身受到威胁。被迫逃离马萨诸塞的罗杰·威廉斯等人不得不到罗德岛另起炉灶,以寻求本教派的自由。北美殖民地的政教合一与欧洲制度原型并不完全一致。在殖民地,教会和国家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机构,对于殖民地事务,行政官员与教会牧师首先是相互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再采取强制政策(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第52、69页。)。尽管如此,这毕竟是一种宗教性强制。这种强制在第一代移民中还可勉强实行,而到第二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传入北美以后,新一代移民接受了来自欧洲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进而对原清教徒中的某些带有欧洲传统的观念和体制提出挑战。新一代移民的突出特征是注重经济和物质,而不是像老一代那样注重宗教和精神。于是,第二、第三代移民抛弃了新英格兰僧侣寡头政治的糟粕,接受了民主共和的先进思想,从而使“宗教变得更加制度化而非人性化,更加教育化而非经验化,更加知识化而非感情化,虔诚变得苍白无力了”(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Edwin Scott Gaustad, The Great Awakening in New En-gland ,纽约1965年版,第14页。)。对此,有人抱怨教徒们对上帝缺乏虔诚,其精神生活贫乏。特别是新英格兰的牧师认为,他们的人民失去了先辈们的美德,警告人们将面临上帝的惩罚(注:A.海莫特、P.米勒:《说明大觉醒危机及其结果的文献》Alan Heimert, Perry Miller, The Great Awakening, Documents Illustrating the Crisis and Its Consequences,纽约1967年版,第5-6、17页。)。在这种背景下,18世纪20-30年代北美发生了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大觉醒运动是反理性主义的,目的是要复兴宗教,重新在北美确立宗教的统治地位。然而,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并没有完全按发动者的意图发展,其影响和后果也是双重的:它使宗教容忍扩大和合法化,但却使教派更加纷杂,神学上的分歧更加突出(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第116-128页。);它使教派更加对立,导致教会分裂和改组,但却唤醒了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识。因为“它促进了人们的共同利益感和忠诚感的产生,把人们卷入到共同的事业中,使人们相信上帝赋予北美人民的特殊使命,加强了北美人民的凝聚力”(注:W.S.赫德森:《宗教在美国,美国宗教生活发展的历?统计》Winthrop S.Hudson, Religion in America, 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Religious Life,纽约1973年版,第76-77页。)。大觉醒运动虽然增强了北美人民的道德感和民族意识,但并没有解决宗教信仰的多样化问题,所以当美国的国父们在完成立国大事时,也面临着复杂的宗教信仰问题。

  美国独立后,尽管教派众多且无一占有可充任国教的统治地位,但人们无法否认,绝大多数美国人所信仰的是基督教,它是能够把各教派统一起来的宗教。所以,有人主张把基督教作为美国的国教。帕特里克·亨利等人虽然没有公开提出建立国教,却以保护宗教自由为名,在1784年提出了著名的《为基督教牧师建立条款法案》(Bill Establishing a Provision for Teacher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要求对各殖民地公民进行一次纳税额估价。这一法案虽然没有确定哪一个教派为政府认可的宗教,也没有反对任何教派的合法存在,然而却要求所有人交税支持基督教,这就等于把基督教定为国家宗教。

  为了维护这个信仰多元化国家的完整存在,弗吉尼亚的杰斐逊和麦迪逊提出了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理论,并进行了实践。杰斐逊认为,在宗教事务上,全能的上帝不强迫人们,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人顺从或支持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牧师不得被强迫、被限制、被骚扰,不得在宗教信仰上强加别的什么东西。在宗教事务上,应该允许自由争论,以保证所有的人都有权自由表明自己的信仰,同时又不影响他们的世俗生活(注:J.P.博伊德:《托马斯·杰斐逊文件》Julian P. Boyd, 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普林斯顿1950年版,第545-547页。)。麦迪逊后来发表了更为著名的《反对宗教估价的陈情与抗辩》(A 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 Against Religious Assessments),列出15条理由反对亨利的提案,其中包括:(1)宗教信仰是个人的权利而不能由国家确定;(2)立法机构应确认宗教而不是干涉宗教的存在;(3)经过革命多数公民不愿看到确立基督教而排斥其他宗教;(4)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是违反自由和平等原则的;(5)确立国教意味着政府用行政手段干涉或利用宗教;(6)基督教不需要被确立为国教,因为它事实上很兴旺;(7)确立国教不利于宗教的纯洁及功能的发挥;(8)因为宗教不在世俗政府的管辖范围内,确立国教问题也就与政府无关;(9)确立国教本身就是一种对其他宗教的迫害;……(注:J.麦迪逊:《詹姆斯·麦迪逊文件》James Madiso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芝加哥1973年版,第298-304页。)。结果,1785年,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信教自由,宗教问题不得影响世俗事务的法案(注:W.L.米勒:《第一次解放:宗教与美国共和国》William Lee Miller, The First Liberty: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纽约1985年版,第360页。)。这一法案所反映出的杰斐逊和麦迪逊的政教分离思想,被认为是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制度的来源和依据。

  由于上述原因,1787年制宪会议基本没有讨论宗教自由问题,但对宪法中是否承认基督教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看法。有人提出把基督教作为国教列入宪法,并指责杰斐逊等人不是要让政教分离,而是反对建立国教;也有人提出支持杰斐逊、麦迪逊的主张,南卡罗莱那的代表查理·平克尼就建议,美国立法不应在宗教问题上通过任何法律条文(注:W.S.赫德森:《宗教在美国,美国宗教生活发展的历史统计》,第104页。)。最后通过的美国1787年宪法被认为是一部世俗宪法、无神宪法,因为它没有提到上帝,也没有涉及基督耶稣。美国宪法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内容只在第三部分第6款有这样一句话:“在美国,永远不得把宗教考察作为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的录用资格”(注:L.奥费佛尔:《教会,国家和自由》Lei Ofe ffer,Church,State,and Freedom,波士顿1953年版,第102页。)。宪法的这一规定,虽然确认了公民间不得有宗教歧视,但并没有确定宗教的地位,更没有保证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制定以后,许多宗教界人士对其中没有对宗教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表示不满。他们纷纷给华盛顿总统
写信,要求对宗教在美国的地位,特别是信教自由,在宪法中有所体制。为讨论宗教问题,国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包括麦迪逊在内的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在宪法中附加一项关于宗教的条款。此条款的最初表述是:“法律不得确认任何一个宗教,信仰平等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犯”,后改为“国家不得干涉信仰的平等权利”。该条款在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又改为“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涉及宗教的法律,也不干涉信仰的权利”,“国会将不制定任何国立宗教法令,也不阻止自由宗教活动,不干涉信仰的权利”。而参议院在辩论中则就此提出了三段意思相近的条款:“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某一宗教派别或团体超于其他之上”,“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法律干涉信仰权利,或确认任何宗教派别或团体”,“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任何特殊宗教派别超于其他之上”。最后参议院通过的条款是:“国会将不制定法律确认信仰条款或崇拜形式,也不禁止任何自由宗教活动”。由于这项条款遭到了众议院的拒绝,国会不得不重新讨论。1791年9月24日,国会终于通过了一个联合委员会决定的宪法修正案,即人所共知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的45个英文字中,关于宗教的文字只有16个:"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人们对这段文字的翻译有所不同,但基本意思是“国会将不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令”(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Robert Boston,Why the Religious Right Is Wr-ong,About Separation of Church & State,纽约1993年版,第64页。)。从此,美国人都把这一修正案作为美国政府宗教政策的法律依据。

                                   二

  美国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制度。但是,欧洲的传统和殖民地长期政教合一的历史实践使某些美国人很难马上接受和适应这种制度,而宗教界某些人则更是一直持反对态度。这使得美国政教分离制度自始至终受到非难。

  首先,美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并没有也不可能马上按政教分离原则执行,因为各州宪法有很多与联邦宪法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调整。特别是那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州要把原有体制变成政教分离制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例如,1796年田纳西宪法第8条第4款就规定,否认上帝存在,或否定上帝奖惩原则者,都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注:E.S.高斯塔德:《父辈的信仰,宗教与新国家》,第172页。)。这项法律条文虽然与10年前颁布的美国宪法和5年前颁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完全背道而驰,却多年在该州有效。在康涅狄格,直到1818年才讨论和决定实行政教分离,从而结束了该州的官方宗教统治的历史;在马里兰,直到1833年左右才完成向政教分离的转变(注:E.S.高斯塔德:《内战前美国宗教史记实》Edwin S.Gaustad,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Religion in America.Since 1865,密歇根1993年版,第317、319页。)。这种以州宪法对抗联邦宪法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美国宗教势力的强大,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政府对政教分离问题的处理持灵活态度。

  政教分离制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人们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发生分歧,特别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是否规定了美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的问题,很长时间内说法不一。许多宗教界和政治界著名人士认为,宪法和第一修正案仅仅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而没有宣布政教分离,由此引起了人们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许多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大体可分为两类:分离主义者(separationist)和调解主义者(accommodationist)。分离主义者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至少做出了这样的一些规定:联邦政府和任何一州都不能确立一种宗教;都不能帮助某一宗教或所有宗教,或把某一宗教置于其他宗教之上;不能以暴力或影响力使一个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信仰或改变信仰某一宗教;任何人不得因宗教信仰而被惩罚;不得对宗教组织和活动收税;不得公开或秘密地以政府的名义参加宗教组织的活动(注:J.T.努南:《信仰者和权利》Jo hn T.Noonan,Jr.,The Believer and the Powers T-hat Are,纽约1987年版,第373页。)。而调解主义者则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在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严格中立,也没有禁止国会或各州通过非歧视性的合法的世俗立法条款(注:J.F.威尔逊、D.L.德拉克曼:《美国历史上的教会与国家》John F.Wilson,Don-ald L.Drakeman,Church and State in American History,波士顿1987年版,第245页。)。所以他们认定,第一修正案仅仅是排除了政府直接确立或赞同某一特定宗教,政府可以而且应该支持个人和集体的宗教行为(注:M.A.诺尔:《从殖民地时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宗教和美国政治》Mark A.Noll,Religion and American Politics,From the Colon-ial Period to 1980s,纽约1990年版,第82页。)。很明显,调解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政府直接参与或以行政手段支持宗教活动,进而恢复和实现政教合一。

  这些不同的解释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长期得不到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明和执行。直到这个修正案发布10年以后,立国元老杰斐逊在一封信中认为,第一修正案是“教会与国家分离的一堵墙”(注:C.C.海涅斯:《美国历史上的宗教:教什么和怎样教》Charles C.Haynes,Reli-gion in American History:What to Teach and How,亚历山大里亚1990年版,第48页。),宪法修正案才真正被当成政教分离制度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早在殖民地时代就有人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主张,罗德岛的威廉斯就是其中之一。他曾指出,“教会院落与世界荒野之间有一个篱笆”。这与杰斐逊的“墙”的意义完全相同。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政教分离的规定是没有疑义的。但是,美国人不仅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不同,后来对杰斐逊的“墙”的解释也发生分歧。有人认为,杰斐逊的“墙”是“单面”的,仅仅是说美国政府是建立在“基督教原则基础”之上的(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52、67页。)。这说明,“墙论”并没有最终结束争端。

  事实也是如此。就在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确立政教分离制度和杰斐逊提出“墙论”的同时,美国出现了第二次大觉醒运动。这次以新教福音派为主的宗教运动在几十年间遍及美国,宗教保守势力强大的康涅狄格成为其中心之一。当时,一些保守的宗教领导人哀叹世俗社会对宗教信仰的亵渎,提出“哪里没有宗教,哪里就没有道德”的论调;甚至称杰斐逊是“一个放荡的人,一个无宗教信仰的人,一个说谎者”。康涅狄格宗教复兴和传播运动之所以如此猖獗,重要原因之一是那里仍保持着政教合一的体制。第二次大觉醒运动期间,宗教复兴主义者把美国社会说成是“混乱、邪恶、可怕的王国”,把共和主义视为反宗教的和非道德的源泉(注:C.R.凯勒:《康涅狄格的第二次大觉醒运动》Charles Roy Keller,The Second Great Awake ning in Connecticut,布克斯1968年版,第3、36、25-26页。)。运动的目的是要把宗教置于世俗国家之上,因而又一次对美国的政教分离制度产生了威胁。

  美国内战前后,宗教保守势力并没有因为两种经济制度矛盾的激化而停止反对政教分离制度。1863年建立的“美国改革联盟”(the Nati-onal Reform Association)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再次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以宣布美国忠于耶稣基督,接受基督教道德规范,表明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1864年,该组织向国会递交了一份法案,要求确立基督教为美国国教。这一修正案被搁置了10年后才在1874年被国会法律委员会所否决。然而该提案在1882、1961、1963、1965年又多次被提出,足见反对政教分离势力之强大(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86页。)。内战以后,面对美国这个历史时间短,没有单一文化,存在多种族、多宗教,又经过多年分裂的国家,有人担心它是否能够长久存在和发展,而重提确立国教问题。1865年,主教派办的一个杂志就曾公开提出,为了美国,为了人类,为了基督的事业,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团结的国家教会(注:E.S.高斯塔德:《1865年以来美国宗教史记实》Edwin S.Gaustad,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Religion in America.Since 1865,密歇根1993年第2版,第16页。)。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反对政教分离的势力有增无减。70年代兴起的宗教性政治团体“道德多数派”(Moral Majority)在80年代掀起了“新宗教权利运动”,代表了当代美国保守派宗教势力对宗教现代派和世俗社会科学主义的挑战。尽管保守派活动突出表现在反对堕胎、反对同性恋等世俗问题上,但其实质是要求提高宗教在美国社会的地位,强调信仰和道德的决定作用。有些美国学者之所以把保守派的新宗教权利运动称做“20世纪的大觉醒运动”,就是因为新宗教权利运动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废止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便按《圣经》重新设置美国政府,迫使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接受旧约(注: W.伊德尔:《信仰卫士,从移民始祖到罗纳德·里根时期的宗教与政治》Wilbur Edel.Defenders of the Faith,Religion and Politics from the Pilgrim Fathers to R-onald Reagan,纽约1987年版,第135、138页。)。

  尽管反对在美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的势力很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多数美国人是赞同政教分离制度的。1988年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51%的美国人主张政教分离,44%的人认为政府不应支持教会,65%的人认为宗教集团对青年人进行皈依活动违法,32%的人主张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教会,33%的人知道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的规定,还有30%的人根本不知道宪法中有关于宗教的条款(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182、219-210页。)。从这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虽然绝大多数美国人信仰宗教,但并不主张政教合一。这是美国200多年来能够维持政教分离制度的根本原因。

                                 三

  宗教是一个有争议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宽泛的概念。在美国,宗教这个概念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教会宗教,如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等;二是指一切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道德标准意义的信仰。这样,美国政教分离制度就不仅仅涉及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其他非教会宗教的信仰。1967年,美国社会学家R.N.贝拉(Ro-bert N.Bellah)在他写的《美国的公民宗教》等文章中提出,美国存在一个不同于基督教的“公民宗教”,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民宗教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论争的实质也与政教分离制度密切相关。

  所谓“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又有人译为“国民宗教”、“共和国宗教”、“民间宗教”、“大众宗教”、“市民宗教”,等等。在英语中还有"Public Religion","Religion of the Republic","F-olk Religion","Civil Faith","National Religion","CivicPiety","Civic Religion"等不同说法。尽管有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根本不存在公民宗教,或者认为公民宗教是一个可以随便解释的“松散概念”(注:J.F.威尔逊:《美国文化中的公民宗教》,第34页;R.E.里齐:《美国公民宗教》R.E.Richey,D.G.Jones,American Civil Religion,纽约1974年版,第142页。),但绝大多数美国学者还是将公民宗教视为一种宗教。关于公民宗教的定义,美国学者的看法各不相同。如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一套信仰、象征和礼仪中所表达的公共宗教信仰”(注:R.N.贝拉、P.E.哈孟德:《公民宗教的多样性》Robert N.Bellah,Phi-llip E.Hammond,Varieties of Civil Religion,哈珀1982年版,第24页。);有的定义为“对美国经验的终极的和普遍现实的一种理解”(注:J.F.威尔逊:《美国文化中的公民宗教》J.F.Wilson,Public Rel-igion in American Culture,费城1979年版,第186页。);有的定义为“一种道德建筑”(注:R.N.贝拉、P.E.哈孟德:《公民宗教的多样性》,第142-146页。);有的认为“它是一种人民的民间宗教,它是一个民族的合法性宗教,它是一套依托于美国人民和民族的超验理想”(注:D.奇德斯特:《权力模式,美国文化中的宗教与政治》David Chi-dester,Patterns of Power,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American Cu-lture,新泽西1988年版,第107页。);还有人认为它是“自然神论、有神论、人性论和民族主义的混合体”(注:J.E.武德:《宗教与政治》James E.Wood,Jr.Religion and Politics,得克萨斯1983年版,第38-42页。),等等。而对于公民宗教所包含的内容,人们的看法则差别更大。归纳美国学者的意见,主要有这样几点:(1)美国公民宗教信仰上帝,是上帝创造了人,选择了美国和美利坚民族,赋予了美国以历史的责任,“美国是现代历史中的上帝的主要代言人”(注:R.V.皮尔拉德、R.D.林德:《公民宗教与总统》Richard V.Pierard,Robert D.Linder,Civil Religion & the Presidency,密歇根1988年版,第25页。);美国的最终主权属于上帝,不但个人的命运和事务要由上帝裁决,而且美国事业的正确与否也要由上帝来判断。(2)总统是美国公民宗教的中心代表,上帝?国家、心灵的虔敬与爱国主义、神的慈爱与国家幸福、宗教与政治等神圣与世俗观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核心人物就是总统。(3)《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等政治文献是美国公民宗教的《圣经》。(4)圣诞节、感恩节、阵亡将士纪念日等神圣节日是对公民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是使美国这个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国家同一化和统一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5)美国的民主是公民宗教的统一道德标准。(6)宗教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利他主义是美国公民宗教不可缺少的内容。(7)学校是美国公民宗教的特殊组织形式,美国公民宗教的社会载体是社会体制本身。(8)服务于社会政治是美国公民宗教的根本任务。从这些内容中可以总结出美国公民宗教具有三大社会功能:一是使美国人集聚在一个共同社会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使美国社会中各种宗教被改造、修正以至美国化的适应力;三是排除那些无法被同化的“例外”形式的排除力(注:D.奇德斯特:《权力模式,美国文化中的宗教与政治》,第86-94页。)。

  由此看来,美国公民宗教是一种世俗宗教、政治宗教,或称准宗教,它是美国人民的共同信仰和价值取向,是美利坚民族的统一道德观和美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是维系美国存在的根基,是宗教复兴主义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结合体,是连接个人与国家的纽带,是民族一体化和信仰多样性之间的桥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美国公民宗教虽然根植和依托于宗教,但它的政治性却超出了宗教性。在多数美国人看来,《圣经》不过是“修辞技巧的字库”和“宗教隐语的资料库”(注:A.海莫特、P.米勒:《说明大觉醒危机及其结果的文献》,第13 -14页。)。教会宗教和公民宗教的不同特点和作用主要在于:教会宗教是个人的事,公民宗教是国家的事;教会宗教是心灵的事,公民宗教是世俗和道德的事;教会宗教是未来的事,公民宗教是现世的事。两种宗教不但互不矛盾,而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甚至相互重叠。因此,有人把美国公民宗教称为“一座一体化的国民生活和信仰多样性之间的桥梁”。

  既然美国公民宗教是宗教,而且是一种政治宗教,那么它与政治就无法剥离。事实表明,宗教与美国的政治不但从来没有分离,而且一直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共同为美国事业服务。在美国,宗教信条和原则可以更改,人们所在的教派可以变换,但其政治制度不能改变。这既与中世纪欧洲宗教统治的“神学政治”不同,也与现代世界某些国家宗教原则至上的“宗教政治”不同。所以,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实质是世俗化的“政治宗教”。

  在18-19世纪,美国各教会通常是打着宗教复兴的旗帜参与社会政治的,这不但使宗教行为进入世俗生活合法化,而且使宗教在美国政治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美国教会公开卷入政治生活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其突出表现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美国掀起的反共浪潮。从本世纪40年代起,政治性的宗教复兴运动就已经开始,“基督教会美国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f Christian Churches)、“福音派全国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基督教反共十字军”(C-hristian Anti-Communist Crusade)等宗教组织建立都是与麦卡锡主义反共浪潮一脉相承的。60年代以后,美国宗教明显政治化。在1980年总统大选时,宗教组织首次扮演了重要的政治角色,特别是福音派创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对里根当选为总统起了重要作用。一项调查显示,当时美国8000个广播电台中,有1400个为宗教电台,在800家电视台中有30家由宗教组织所办,在800家有线电视节目中有66个属宗教性的(注:W.伊德尔:《信仰卫士,从移民始祖到罗纳德·里根时期的宗教与政治》,第135、138页。)。

  80年代以来,美国宗教的明显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教会在美国社会生活中极为活跃,最为突出的是从福音派(evangelicals)中变异出来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s)。该派的足迹几乎踏遍了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总统竞选到人工堕胎,从家庭纠纷到种族问题,到处都可以听到基要派的声音;(2)基督教保守势力不断增长,在当今美国宗教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正是基督教福音派,包括基要派。这是现今美国宗教复兴中传统的,或称保守派的最明显特点;(3)教会社会化,大量存在的教会和教派为满足社会各种需求,承担着大量帮助人们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宗教参与政治已经不仅限于个别教派。道德多数派和基督教之声等政治性宗教组织在反对堕胎,参与总统选举等运动中相互配合,以致使许多教徒分不清自己究竟参加了哪个教派的活动。难怪有人说,美国的教会、教派和宗教组织像苹果酱一样混在一起(注:R.B.福勒:《美国的宗教与政治》Robert Booth Fowler,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America,新泽西麦图辰、伦敦1985年版,第3-5页。)。

  人们不禁要问,美国宗教势力在社会生活中如此活跃,又何谈政教分离?回顾历史我们发现,美国宗教虽然没有脱离政治生活,但对美国政治的决定性影响十分有限。不论保守派还是自由派,他们的斗争虽然不断,但几乎没有一次获得成功:从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反战运动,到目前的反堕胎、反同性恋等等,都不过是美国民主的一种陪衬。由于美国教派繁杂,在政治斗争中,又往往因主张和原则的不同而难以团结一致。因此,对于追求政治权利的宗教和教会组织来说,在政教分离的体制下确立宗教的统治地位是不可能的,美国宗教化了的政治家以及政府当局也不会放弃政教分离制度而回到政教合一的轨道(注:R.B.福勒:《美国的宗教与政治》,第10-11页。)。美国文明容忍任何宗教而又不确立一个国教,美国制度将政教分离而又不摈弃宗教,其用意和价值是很值得深思的。有人认为,“宗教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唯一遗产”(注:S.C.撒克尔:《宗教与社会正义》Shivesh C.Thakur,Religion and So-cial Justice,麦克米兰1996年版,第1页。)。这种说法虽有些过分,但宗教在当今世界的地位和作用仅仅用精神“鸦片”是无法解释的。在美国,清教伦理曾鼓舞美国人民勤俭、努力、奋发向上,所有的宗教都主张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宗教民族主义曾推动“天定命运”理论在美国付诸实践。但这并不能成为将某一宗教立为国教的理由,因为宗教复兴主义与现代主义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与社会进步格格不入的。美国政教分离的成功,表现的是基督教不断世俗化的过程,而不是美国社会宗教化、神学化,其实质是宗教与政治日益走向融合,而这种融合的产物就是美国公民宗教。

  然而,美国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宗教化倾向仍很值得注意。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克林顿42位历任总统中,有38位是教会成员,其余4人也有明显的教派倾向(注:邓恩:《美国政治神学,历史视角和神学分析》Charles W.Dunn,American Political Theology,Historical Perspec-tive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纽约1984年版,第161页。)(另据统计,美国历史上有11位总统不是教会成员但公开表示信仰上帝(注:R.V.皮尔拉德、R.D.林德:《公民宗教与总统》,第17页。))。人们确信,“在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不信教者不能掌握最高领导权,但如果真的有一个当选最高领导人不能像以前的总统那样使用‘上帝’这个词,那将是与传统的决裂,也不符合美国的公民宗教。”(注:R.V.皮尔拉德、R.D.林德:《公民宗教与总统》,第24页。)198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了确定牧师(chaplain)参与公职活动为合法,各州可以雇用牧师并付给其工资。尽管从独立战争开始就有牧师在美国政府部门进行圣事活动,白宫雇用牧师也不是新鲜事,但那都是非官方的。1983年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使牧师在政府内活动成了名正言顺的行为(注:R.波斯顿:《为什么宗教权利是错的,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第172页。)。1945年,被认为最强调世俗权利而反对宗教权利的罗斯福总统在第四任就职演说中也把上帝摆在美国事业的首位。他指出:“万能上帝已经以多种方式保佑了我们的国家,已经给我们的人民以炽热的心和强健的臂膀,使他们为自由和真理而斗争,已经给我国一种信仰,那就是在这个苦难的世界上成为人类的希望”(注:《从1789年乔治·华盛顿到理查德·M·尼克松美国总统就职演说集》Inaugural Addresses of the P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om George Washington 1789 to Richard Milhous Nixon,华盛顿1973年版,第176页。)。深受宗教保守派拥护的里根总统上台后积极为宗教组织的某些要求说话,试图在公立学校学生祈祷等问题上实现宗教保守派多年的愿望,但没有达到目的。1984年1月3日,里根总统在一次有关宗教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上帝是我们生命的精髓”,这次仅25分钟的讲话竟然被23次掌声所打断(注:E.S.高斯塔德:《内战前美国宗教史记实》,第107页。)。这使人们不能不感到,美国似乎在从政治宗教走向宗教政治;不是要使宗教政治化,而是要使政治宗教化。

  宗教保守主义的兴起,公民宗教的危机,道德的沦丧,新教统治地位的丧失,天主教势力的不断壮大,伊斯兰教、佛教、儒教等东方宗教对美国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效用,所有这些都预示着美国文化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美国的政教分离制度还能不能保持下去,人们尚需冷静观察。
 
              (本文转载自:论文网 http://www.lw23.com/paper_10743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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