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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制及法律观念
发布时间: 2011/5/20日    【字体:
作者:瞿海源
关键词:  宗教 法制  
 

                                        瞿海源

 
[内容摘要] 本文试图探讨宗教对法律行为的影响。作者首先探究在古代中国,宗教对有关法律行为的可能影响。结果发现在早期审判过程中,有引用神奇力量决疑的情事,然而就中国法系而言,尚难谓有宗教因素的介入,只是国人对「天」的看法似对法的施行仍有其值得注意的地方。本文再根据台湾社会意向调查等分析了不同宗教信仰者对各种法律观念的影响,结果显示其间关系相当薄弱。最后,本文根据对数位执业律师的访谈,指出检察官和法官对某些办案时碰到的事情,如验尸,会做出一些近似宗教的行为。至于宗教信仰会不会影响到审判,大体上不会,但亦不排除有些司法人员因笃信宗教而在问案时比较有耐性。本文主要指出宗教在目前台湾社会里影响法律的程度很低且不确定。
 
    一、前言
 
    法制的发展在欧美法系和回教法系国家中明显地受到宗教的影响,在中国,在远古或还有宗教影响的影子,但相当淡薄,甚至对中国整个法系毫无影响(陈顾远,1970;瞿同祖,1944)。然而,就宗教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特性对法律制度和行为应该会有所影响,而宗教是社会文化的重要部份,宗教对法治似乎应该有相当影响才是。本文即尝试就国内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初步的检视,从宗教对法制与法律观念及行为之可能影响来加以讨论。在方法上,我们一方面从法制史入手,看看究竟宗教有无影响。在另一方面,我们根据中央研究院社会变迁基本调查和社会意向调查,来客观研讨在当前台湾不同宗教信仰者在法律观念上有什么差异,并推究宗教观念和法律观念之间的可能关系。在这些研究分析当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线索,必须另行搜集资料才能继续讨论,因此就电话访问了7位律师,来了解被告、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与诉讼审判有关的宗教及巫术信仰和行为。
 
    1.中国宗教与中国法系
 
    观察各个社会法律发展的过程和现况,确实有些法律很明显地为宗教所渗透,例如原始社会的法律、古犹太法、伊斯兰法等。这些法律体系与宗教紧密结合,甚至本来就是宗教的一部份,或是受到宗教力量所宰制的。但是在欧洲,世俗法的制度也曾受到基督教重大的冲击,但罗马法系大体上成功地阻挡了这类宗教的影响。在近世世俗化的趋势之下,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除了一些少数有国教的国家以外,更是愈来愈小,而几乎没有了。许多原来由宗教组织所控制的国体和事业也都成为非宗教的世俗组织。
 
    陈顾远指出:「中国法系为中国文化部份之表现,如无中国文化,根本即无中国法系。」关于宗教和中国法律问的关系,陈氏认为:「中国固有法系之法律,一方面无论刑或礼之起源皆在四千年前,且经过神权阶段,然而并未留有宗教化色彩;一方面迅速跃过神权法时代,即与自然法发生不解之缘……因无宗教化法律,早即重视「人情」,因有自然法灵魂,早就重视「天理」,国人今日仿似天理人情法并称,可知此种意念之深,而天理与人情则系与礼有关焉。」
 
    陈氏又指出:「为中国法系最早来源之刑与礼,既皆从神权气氛中孕育而成。」刑,最早是以法相称,法的本字左边的水意为平之如水,右边则是一种兽,「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再就礼字而言,「礼字,从示,从曲,从豆,或从丰。这些都是和神权有关。」在神道设教的情况下,就设计了表示诚敬的仪式。主持仪式的巫观,以祸福的说法来规范人们,以依其指示而行礼仪者得福,而背离者得祸。这就是礼的起源。《说文》云:「礼者履也,所以祀神致福也。
 
    2.陈顾远中国法制发展脱离宗教论点的检讨
 
    陈顾远认为中国法系从神权中孕育而成,「但其发展滋生,竟脱离宗教色彩」。对于这个现象,陈氏提出了一些解释。他认为中国文化在宗教上没有什么特别的发展,自然法律也就不会有宗教化的情形。同时他强调,华夏文化出于多元,在宗教上各族信仰并存,产生多神的现象,「自不能形成宗教」。而法律比较有统一性,不可能容纳这样多神的信仰。在这个论述中,陈氏的论点相当简略,大约只是说信仰是多元而法律是一元,两者就不可能有什么关系。可是,如果说在中国境内宗教是多元的,难道社会文化层面就不是多元的吗?显然社会文化在许多方面都是多元的,但这些社会文化因素却又和法律有关,例如,陈氏也指称中国固有法系源于天意而有自然法的精神。在解析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时,地也列出礼教中心、义务本位、家族观点、保育设施、崇尚仁恕、减轻讼累、灵活其法、审断有责等。这些特征显然不是中国境内各民族所共同拥有的,也显然是汉族为中心的特征。这种情况就显示了在中国法系中,汉文化所主导的角色。如此论来,各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不同,很可能并不是中国法律不受宗教影响的原因。如果我们了解在回族和藏族聚集地区,历来法律施行的实况,就可发现中国法系受汉人文化的影响。在这当中,汉人宗教,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民间信仰,是否员的对法律没有影响,就可能需要再进一步的研究了。
 
    在论述中,陈氏设定只有一神教可能影响到法律。依此,他又提出四个中国法系未曾宗教化的原因:一、中原生存环境尚可,不若他族面临严酷而生惊惧,虽有天神赫赫在上,但「既称天为:帝」为「上帝」,即多少含有几分人情味,即难认为离开人世,另有一宗教上之天国存在,天神系与其他多神同处,非可独自称尊也」。二、天于只是上帝的代理人,并非上帝的代表。在欧洲以「朕即上帝」为说,假宗教之名树立权威,这在中国是不存在的。三、民智渐开,无须宗教维持一切,于是抽象的天意观念就渐露头角,有意识的神格蜕变成自然神,亦不能构成一个以「上帝」为主的精神王国。四、在西周祭仪有了封建的等级,只有天于可以祭天,天就成了天子个人的宗教,以天为主的宗教就不能形成。
 
    陈氏在宗教上的论述很明显的没有什么说服力,这是因为他忽略了研究宗教的文献,对中国的宗教都只是从少数自己所知道的表面文字去自做解释。他所举出的四个原因几乎部不能成立。关于第一点,显然主张只有受独尊之神才会使宗教影响到法律,而中国人的天帝或上帝既然已称帝就有人情味。是不是只有有绝对的神的宗教才可能影响到法律,这是未经检证的命题。如果我们考虑到原始的社会,尤其是泛灵信仰者,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那么陈氏的论断就很难成立了。至于第二个原因,代理人和代表之间的差异,实在很不清楚。在语意上,代理人比代表有权。同时,到底欧洲的君王有多少是以朕即上帝这样的说话施行统治,也大有疑问,而中国皇帝以天子自居,其所显示的宗教意义不是在于仪式上的祭天,而有一套宗教性的意识型态,影响到法律的制订和施行。这种现象到了今天在海峡两岸还有相当的影响存在。关于第三点,在中国,民智渐开,已不需宗教维持一切。这是很错误的说法,宗教在中国至今还对社会文化有很大的影响,人们还是需要宗教。此外,陈氏所分析的是中国法系在古时就已不受宗教影响。那么,在古代的中国,民智就已开发到不需宗教就可维持一切的地步?至于祭天和以天为主的宗教在中国一直是很重要的特征。陈氏自己在稍后地做了许多有关的分析,在这里却以只有天于可以祭天而否定以天为主的宗教信仰,似乎是自相矛盾的。更重要的是民间信仰中,祭拜天地乃是至今为主的宗教核心。在台湾天公信仰是整个民间信仰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3.瞿同祖巫术宗教与法律功能关系论点的检讨
 
    既然陈顾远关于中国法系不受宗教影响的论点相当薄弱,那么是否就可以肯定宗教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影响。实际上,这也不尽然。或许,在中国宗教是对法律没有影响,只是原因不是像陈氏所说的那样。当然,也有可能宗教确实对中国的法律有所影响。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曾指出:「从表面上观察,我们确不易见宗教在中国史上的地位,根据历史材料,我们实在无法像HammurabiManu或摩西法一样有出自神授的法律,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型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咒证的。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但是如果我们做更深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瞿氏从神判、福报、刑忌和巫蛊四方面来论述中国宗教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神判方面,瞿同祖认为在中国以刑讯取得口供,很早就不依赖神判来定罪。但是在使用刑讯以前,也可能借助神判。皋陶冶狱时,让獬爹用角去触嫌疑犯,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个天生一角的獬爹被看成是一种神兽。汉以后的法官还一直以獬为冠服。瞿氏强调神判在中国历史上绝迹,但是只是说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上神判法不见了,然而实际上神判法还有潜在的功能。例如官吏不能断狱,也会求助于神。更重要的是人们相信鬼神是不可欺的,个人的善恶都为鬼神所知,所以法律的施行常常还需要借助鬼神。
 
    福报是指灾异是神灵对人类的惩罚,而政事不修是遭灾异的原因,其中又以免狱屈死曰最为严重。史书上记载有关的事迹很多。历代因灾异而行大赦也是常见,根据《中国大赦考》,因星变而大赦的十二次,因旱饥的有八次,因地震的五次,因日蚀而大赦的也有四次。唐朝陈子昂曾上书武后说:「冤人吁差,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厉疫,水旱随之。」充份说明了一般人对于灾害与刑法的传统看法。瞿同祖又指出,自佛教传入中国,因果报应和不杀生长久以来已深入人心,执法官史也常常计较福孽之辨,认为杀人是造孽。为了怕错杀无辜而遭报应,就不肯杀戮,从宽发落。瞿氏引朱子的话:「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说,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当杀者,乃多为可出之涂以俟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仗者苔,是乃贾弄条贯,舞法而受赃者耳,何钦恤之有?」由于从宽,又被指为「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切不可听救生不救死之邪说,致死者含冤地下」。
 
    刑忌指的是对行刑的忌讳,这里的行刑是指处决人犯而言。在古时候,以秋冬行刑,如秋决。这是因为要与四时生杀的自然秩序相配合的缘故。在宗教节日、祭祀日期也都不能刑杀。刑忌于是乃和宗教有关。亦即一些宗教上的观念影响了行刑的时间。此外,据瞿同祖的研究,巫术是了解原始法律所不可忽略的现象,因为原始社会常利用巫术来维持法律秩序。不过巫术亦有不同的类型,在诈多社会里,多有一种害人的巫术存在,人们对这种巫术有很大的恐惧。也因此很多社会对以巫术害人杀人都处以严重的刑罚。将施行巫术害人者处死的也所在多有,如希伯来、巴比伦、罗马、墨西哥、英国、欧西诸国在法律中就规定以巫术害人者处死。在中国,向来都相信巫蛊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社会大众非常害怕,对这些妖术也极端厌恶,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处罚都十分严厉,汉、唐、宋、明、清律都以谋杀论来处置。
 
    瞿同祖在上述神判、福报、刑忌和巫蛊四方面讨论了古代中国宗教巫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大体上,神判和福报对法的施行有所影响,而刑忌则是对已定罪的行刑加以约制,巫蛊部份的讨论则是论及以法律制裁施行巫术害人者。总的来看,似乎部和法制无关。换言之,各种宗教和巫术与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施行有关,而不曾影响到法律制度本身。若再考虑这些宗教与巫术因素对现代社会可能有的残余影响,则神判已极少,福报则因因果观念深植人心还可能有影响,刑忌仍存在但内容已有很大的不同,巫蛊则在科技昌明的现代已完全不存在。在这些方面,我们将在本文第三节再来论述。
 
    二、不同宗教信仰者的法律观念
 
    根据中央研究院的社会变迁及社会意司两个问卷调查,我们试图对不同宗教信仰的民众在法律的观念有无差异加以检验。同时也进一步了解民众的宗教态度和法律观念、问的关系。在宗教信仰类别方面,社会变迁基本调查将之分类为已皈依佛教者、未皈依佛教者、道教徒、民间信仰者、基督徒和无宗教信仰者。这个分类是依据两个问卷题目而来,一个题目是由受访者本身来做自我的认定,在这个时候,已皈依和未皈扳依的佛教徒是在同一类里,而天主教和基督教是分开的。然后根据另外一题,我们询问了自称佛教徒者是否已皈依,因为在台湾,许多非佛教徒都自称为佛教徒,而皈依者少。未皈依的佛教徒中,有不少不能算是佛教徒,不过其中也可能有佛教徒,因此我们将这些人单独列为一项。他们可能接近民间信仰者,但也可能略有不同。关于天主教和基督教大致上比较接近,同时也因为两者信徒都不多,在抽样调查中这一类的人数比较少,为分析方便就合并为一类。在社会意向调查中,并没有询问自称佛教徒者有无皈依,在分析中就不分成两类。
 
    在1991年9月台湾地区社会意向调查中,共有26个问题和法律观念有关。其中包括对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认知、对制裁若干犯罪行为的意见、对法律功能的态度、对不同犯罪类别严重性的评估、对司法及执法人员的信任程度,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反应,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主要是看看不同宗教信仰者在这些问题上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或态度。为了测知宗教的纯净影响,在分析中,我们控制了教育这个变项。因为一般而言,教育程度的高低往往是影响人们各种态度的最主要因素,在法律观念方面,很可能也是如此。所谓控制,意思是说就相同的教育程度者来检视不同宗教信仰的异同。在本研究中,我们把民众的教育程度分为两类,一类就是高中以上的,是高教育程度者,另一类则是国中以下的,是为低教育程度者。以下就来报告分析的结果。
 
    1.对基本人权的认知与看法
 
    在对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大体上可以发现在低教育程度者当中,不同的宗教信仰者在认知上有显著的不同;不过在高教育程度群里,这种差异就不明显了。在问到「您是否知道政府的法律和命令「不可以口违反宪法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时,国中以下程度者,不同宗教信仰者回答知道和不知道的比例就不一样。自认为知道的以无宗教信仰者最多,即在无宗教信仰者中有37%的说知道政府法令不可以违反宪法对基木人权的规定。其次是基督徒,有32%知道这样的规定,佛教徒则为28%,而民间信仰者只有19%。答称不知道的各类宗教信徒的比例大体是和上面情形相反,只是佛教徒和民间信仰者比例十分接近,前者为51%而后者是52%。从这个结果来看,无宗教信仰者比较注意到一个宪政民主的基本法则,而有宗教信仰者却在这种认知上较弱,佛教和民间信仰者又比基督徒要弱一些。在检视了教育所造成的差异后,我们就更容易掌握住不同宗教信仰者在这种认知上有差异的意义。在同一类宗教信仰者中,高教育程度者答称知道这项规定者都比低教育程度者要高出许多,例如,在无宗教信仰者当中,这个比例相差了22%,其他宗教信仰者中这个差异更大。
 
    由于在低教育程度者当中,宗教的不同形成了差异,这就不是教育的影响,于是无宗教信仰者和基督徒应该有别的原因而会比较知道法令不得抵触宪法这个观念。低教育程度的无宗教信仰者有可能由于比较不守约束而获知较多俗世的社会政治规范。基督徒则可能因为源自西方的宪政民主观念与基督教有相当关联,而比较容易知道这样的观念。相对的,民间信仰者和佛教基本上无法律与人权的观念,可能是教义教理中,没有这样的内涵。
 
    在问到「限制海外反政府人士回台是违反宪法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时,在低教育程度的民众当中,宗教信仰上的差异又再度造成差异。不过所显示的意义似乎与上一题不太一样。其间,基督徒有七成左右对这个问题不表示明确的意见。在一般趋势上,无宗教信仰者仍然比较倾向于重视人权的保障,也就是同意限制异议人士返台是违反基本人权的,同意者占27%,佛教和民间信仰者则在23%至24%,基督徒则由于不表示意见者很多,同意的比例就只有3%。在不同意的比例上,无宗教信仰者比例还是最低的,只是与其他宗教信仰者差异不大,差异只在1%到7%之间。除了基督徒以外,其他各类宗教信仰者有50%至56%对这个问题未予以答复。因此,比较不容易掌握住各类宗教信仰者之间实质回答间差异的真正意义。不过,就教育水准高的基督徒而言,同意这一题说法者也低于其他各类宗教信徒。由于长老教会的信徒在这方面常有其体的抗议行动,或许不同的教派间会有所差异,但在社会意向调查中,并未问及个人所属之教派。于是这项结果,似乎就不太容易解释了。比较能肯定的还是无宗教信仰者比较重视人权,这与上一题的发现接近,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基督徒的不确定状况可能与样本太小有关,低教育程度的基督徒只有31人,因此统计值很可能是不太稳定的。
 
    对于政府集会游行管理有违宪法基本人权的说法,各类信仰者的反应又再度在低教育程度者当中显现了差异。无宗教信仰者仍然有最高的同意比例(23%),而基督徒仍旧是比例最低的(7%)。在这一题上,基督徒无意见和末回答的比例虽然高,但与其他信徒相近,同时在不同意的比例上,基督徒又以39%居首位。这样看来,低教育程度的基督徒可能对人权问题是比较不重视。这个情形可能和某些教派,特别是基要派,保守的倾向有关。教派的保守性可能会因信徒的高教育程度而抵减,于是在高教育的各类信徒间,在这方面以及前几题所显示的态度都没有明显的差异。按着,又可发现无宗教信仰者对提报流氓管训有违人权的说法表示同意约叉是最高(20%),而基督徒又是最低(10%)。只是整个分布状况的差异在统计意义土垃不显著。
 
    从以上对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看法,大体上教育的影响比宗教要大许多,在全部问卷题目中,高教育程度者不管信什么宗教或不信教,都会比教育程度低的同类信徒更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而就本文最主要的关切,即宗教信仰不同所造成的影响,大致上不是非常明显,在高教育程度的民众之间都没有差异,而只在低教育程度,即国中程度以下者,宗教信仰会造成一些差异。一般而言,比较高比例的无宗教信仰者认为若干做法是违反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精神,相对的,比较少的基督徒会那么重视。无信仰者比较会不愿受到约束,或许也有比较强的世俗人文主义精神,因而会比较强调基本人权的保障。至于基督徒,则可能一些基要派或心态比较保守者会设定被当局处置者本身就有问题,不值得同情。特别是低教育程度者更为保守。根据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的资料,在低教育程度的基督徒中,较为自由派的信徒比例确实比较低。最后,自称为佛教徒和民间信仰者重视基本人权的在比例上也比较低。这可能不只是在这些宗教传统中,本来就少有人权的观念,再加上因果报应和宿命的观念,就会有这种不重视基本人权的倾向。
 
    2.对刑事处罚的态度

    在一组有关刑事处罚的四个问题中,各类宗教信徒及无宗教信仰者,若是教育程度较高,大体上对刑事处罚的意见并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在低教育程度者当中,我们叉再度发现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其中三个题目上有显著的差异。这四个问题分别是:一、将强奸罪改为公诉罪,二、将抢劫犯公开枪毙,三、订定一个暂时的特别法律严格处理犯罪问题,四、废除死刑。对于前三题,超过半数以上的各种宗教信仰者和无宗教信仰者都持赞成的态度,而对废除死刑则多本质成。这些态度都显示了严刑峻法的立场,这可以说是台湾的一种流行的态度。虽然刑法学专家多不赞成这种所谓乱世用重典的论调,可是不仅政府官员如此想,一般民众也多持有类似的看法。就这个整体的态度表现而言,似乎可以看出一般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大致还是相当保守,对刑罚的看法也趋于传统。

    根据调查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在低教育程度的各种信仰者之间,除了对强奸改为公诉罪以外,对其他三个问题都有显著的下同。不过由于赞成公开枪毙抢劫犯和订定特别法来严处犯罪者都超过50%,而反对废除死刑的也都在六成以上,因此即使在统计意义上有差异,实质的意义可能不是很大。其间的差异大约都是在无宗教信仰者比较本赞成严刑峻法。有52%的无宗教信仰者赞成公开枪毙抢劫犯,佛教徒为56%,基督徒为58%,而民间信仰者就达60%。在赞成废除死刑方面,佛教徒赞成的比例最高,士是14%,无宗教信仰者次之,有13%,大体两者之间可以说没有什么差异,民间信仰者和基督宗教信徒赞或者比例相近,在7%至8%。不过若再检视不赞成的比例,则又发现佛教徒和基督宗教信徒又有67%至68%的不赞成,比民间信仰者的63%和无宗教信仰者的60%要高。于是似乎只有无宗教信仰者比较赞成废除死刑,本赞成的也比较少。佛教徒之所以有这种矛盾的意见,主要还是在其中有许多自称佛教徒者实际土是民间信仰者。不过,无论如何,宗教即使有影响,也不是很大。这种影响和佛教徒主张不杀生有一点点关系,但更重要的似乎还在于无宗教信仰者的态度更强一些。因为他们赞成废除死刑的较多而不赞成的又最少。这个结果又再显示无宗教信仰者在法律观念上与有宗教信仰者不同的现象。是比较重视人权,还是比较不愿受约束,就值得进一步推敲了。

    对订定特别法严格处理犯罪的态度,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有显著的差异。无宗教信仰者又是不同于有宗教信仰者,赞成者有55%,是最低的。基督宗教、民间信仰者及佛教依序为58%、61%、和68%。无宗教信仰本赞成约叉是最多,为17%,比各类宗教徒多了八至十个百分点。在这个法律观念上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
 
    主要还是在于无宗教信仰者的态度。至于在将强奸罪改为公诉罪的问题上,宗教的差异虽不显著,但是其趋势还是和前面几题一样,即无宗教信仰者比较本赞成。这样看来,无宗教信仰者可能并不是因为尊重人权而反对严刑峻法。
 
    3.对犯罪严重性的看法

    不同宗教的信仰者对哪一种犯罪最严重有着不同的看法,虽然各宗教信仰者都有最高比例的人认为最严重的犯罪是「逼良为娼」。在低教育程度的各种信仰者间,认为逼良为娼为严重犯罪的比例在45%与48%之间,差距不大,而都是占最大比例的。在高教育程度方面,这项比例在40%到59%之间,差距较大,但仍然是各信仰者最高比例的一项。因此,我们可以确知人们不论其宗教信仰为何都对逼良为娼深恶痛绝。对于其他犯罪严重性的看法,各宗教就有着显著的不同,不论是在高教育程度或是在低教育程度者当中,这种宗教所形成的差异都有统计的显著性。大体而言,佛教徒除了认定逼良为娼最为严重外,认为开设赌场、恶性倒闭和倾倒废弃物污染河川为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教育程度高低都是如此,只是在程度上略有不同。依百分比之高低排列,低教育程度者如上述,高教育程度者则为恶性倒闭、倾倒废弃物和开设赌场。民间信仰者的情况和佛教徒接近。基督宗教的信徒则因教育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认定。低教育程度的基督宗教信徒认为妨害公务是严重的犯罪,而高教育程度的基督徒则认定开设赌场比较严重。最后无宗教信仰者的看法显然有其特殊性,即认为倾倒废弃物污染河川是严重的犯罪,比例比其他的犯罪项目高出许多。例如在高教育程度的无信仰者之中,选这个项目的有20%,而比例次高的恶性倒闭一项就只有13%,在低教育程度的无宗教信仰者之中,则更有25%认定倾倒废弃物的严重性,在其他项目上的比例都低于7%。
 
    4.诈欺罪犯与窃盗累犯的宗教信仰分布
 
    根据法务部针对诈欺犯和窃盗累犯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诈欺罪犯、窃盗累犯与一般成年人口宗教信仰分布统计。
 
诈欺罪犯1979
窃盗累犯1982
一般成年人口1984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百分比
佛教*
268
82.2
2758
73.7
76
道教
4
1.2
106
2.8
7
基督教
14
4.3
270
7.2
4
天主教
5
1.5
25
4.4
2
回教
0
54
0.7
.
其他
1
0.3
362
1.4
2
34
10.4
3740
9.7
10
 
326
100.0
 
100.0
 
 
    资料来源:诈欺罪犯资料引自法务部 窃盗累犯资料引自法务部;一般人口统计根据台湾地区社会变迁基本调查(1984~85)
 
    *此处所指佛教根据法务部资料,实际上包括真正的佛教信徒与民间信仰者,社会变迁资料本来是将这两类分开的,但为便于比较,乃将两类合并计算。
 
    大体上这两类罪犯的宗教信仰分布与台湾成年人口的宗教信仰分布相差不大。其中诈欺犯的宗教信仰分布尤其接近,如将佛教和道教合并,诈欺犯里有83%是佛道教徒,这中间有许多是民间信仰者,调查者只列了佛教,末辨明民间信仰者,在全台成年人口中,也正好有83%的人是佛教徒、民间信仰者和道教徒。其次基督徒占4%,和一般人口比例也一样,天主教徒占2%弱,也和一段人口十分相近,连无宗教信仰者也都是10%。如此吻合的数字相当神奇。不过也说明了宗教信仰类别显然对犯诈欺罪的比例没有影响,亦即每一种信仰者犯这种罪的机率几乎是一样的。
 
    至于窃盗犯方面,倒是有一些特别的现象。窃盗累犯中,佛道教的占76%,比一般人口低了7%的样子;基督徒占7%,又高了3%,天主教徒占4%,也多了2%;无宗教信仰者倒是没什么差别,都是10%。由于这个调查样本比较大,有3,740人,不太可能是抽样误差所造成。可是基督徒和天主教徒在窃盗累犯上的比例高过一般人口中的比例,似乎不容易理解。我们也不可轻易下结论说基督宗教的信仰会对窃盗罪有影响。造成这个现象的可能原因有二:首先,这些自称是基督徒或天主教徒的累犯对基督宗教信仰不够虔诚,甚至只是受洗而非真信。不过这还是不能袪除基督宗教对这个有影响的可能,因为问题是,那为什么不太虔诚的基督宗教信徒会有较多的窃盗累犯?于是我们推测可能有些窃盗犯是在服刑时皈依基督宗教,因为这个调查样本的对象是累犯,其中有些人犯了又犯,在受刑期间入教的机率就比较大。这个推测,如有机会应该再进一步求证。
 
    三、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宗教与巫术信念与行为
 
    为了这项研究,我们访问了7位律师,以了解在诉讼审判过程中,宗教因素的可能影响。我们主要是向7位执业律师询问在诉讼审判过程中,被告、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有没有受到宗教的影响,或有什么宗教上的表现。在基本策略上,我们并不是以抽样调查方式来了解律师的情况,而是以他们为报导人,对人们所知道或是自己亲身经历的有关法律过程中宗教因素的运作状况提供资料。在访问了前面3位律师之后,发现已有若干重要的现象已经抽离了出来,往后的访间就在广泛询问外,特别重视若干显现主题进一步推敲和检证。
 
    在前3位律师协助下,大致上发现了下面几个重要的线索:
 
    (一)在考检察官或法官时祈求神佛的保佑,同时也可能有因果报应和损阴德的顾虑,律师在这方面就比较没有负担。
 
    (二)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会因有虔诚的宗教信仰,比较会细心而有耐性,尽量避免判决错误,也会酌情减轻刑罚。
 
    (三)许多法官心存因果报应和积阴德的观念,可能会对审判产生影响。
 
    (四)检察官因职务上要验尸,有一些忌讳。
 
    (五)律师和一般人一样也拿香,求神保佑。有无宗教信仰可能影响办事态度。
 
    (六)被告在面临诉讼时,极为不安,会顷向于以宗教方法来适应,刑事和民事被告不安的程度不同,刑事被告依赖宗教比较强。
 
    (七)被告会有劫数、流年不利、运途不佳等对自己涉及诉讼的解释。
 
    (八)法官若有虔诚信仰会在操守上有所坚持。
 
    根据这些初步访问所得到的线索,再继续访问了四位律师,除了广泛了解外,特别对上述线索加以深入探讨。对比较可能当出现的现象问得更仔细一些。在访谈中,发现愈来愈多类似的陈述与分析,表示我们已大体掌握了当前宗教和诉讼及审判行为问的关系。本研究限于时间和关系网络的限制,未能及时访问法官,在以后可以继续予以研究。如果能再访问检察官和受刑人将更为完整。不过,根据目前的研究,我们怀疑宗教会对审判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如果是从推究法治不彰的宗教因素而论,或许并无必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因为就目前所获得的证据而言,宗教可能在诉讼和审判过程中发生一些社会心理功能,但并不足以影响审判及其结果。
 
    根据七位律师所提供的资料,我们大致可从四方面来整合宗教和巫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一是果报,即与诉讼审判有关人士多有因果报应的观念,在法律过程中,会显现出来。第二是对「运」的看法和信仰,会觉得涉案可能是运途不佳或劫运难逃等,这样会影响对犯行所做的判断。第三是宗教修为会影响个人的性格和专业精神,而间接影响被告和法官的焦虑,检察官和律师也受到一些影响。
 
    1.果报观念
 
    国人普遍在佛教长期影响下,多少有因果报应的观念,甚至这种流行的观念已脱离佛教而自成中国常民文化的一个重要部份。在法官身上也可以看到有不少心存此念。有些法官会担心自己所做的种种判决会有损阴德,因为其中可能有误,但又不得不判。在以往能判无罪或缓刑的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是会怕违背天理而遭到报应,甚至祸延子孙。冉加上法官不会没有侧隐之心,在量刑上,可能就会有所斟酌。这种情形会因为侦查辅助单位在搜集证据上的缺失,常常发现案子的证据基础薄弱,使得法官做有罪无罪的判决更为困难,法官要毋枉毋纵,心理上负担很重。其次,要判断证据很难,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证据,而自白和口供常常不是出于自由意志,被告又常常缺乏法律常识,随便就签字。许多案情很模糊,法官又很难有所突破,这样就更加重了法官的心理负担。最后,在审理过程中,难免会弄错,也可能会有疏忽,这也会加重法官承受的压力。整体来说,又是判有罪的比较多,法官心理就十分痛苦。对于一些重大而一再更审的案子,一方面可能就是这样的缘故,不容易结案,在另一方面,法官最怕接办这样的案子。于是,在应付这些复杂而重大的压力过程中,因果报应的观念就可能发生影响,甚至可以说果报的观念本身也是压力的来源。
 
    2.对运的看法与信念
 
    向来国人对命运又有很浓厚的信念,对涉案的人也常常发生一些作用。对某些犯罪证据确实,而涉案当事人也清楚自己犯行持,当事人还是会觉得有运的因素在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运不好倒了楣。不过,更多的个案处在暧昧不明的状况,甚至自己都觉得没犯法,或是自己所犯的错是社会上很普遍的,个人会遭到讼累甚至牢狱之灾,实因运途乖舛,或是流年不利。在这些案例中,往往不是证据模糊,就是那种犯行在那个行业中或一般社会上普遍存在。例如一些贪渎案的被告常常有这种想法,尤其是一些中下阶层的官员。有一个案子原本是追查某一企业集团主持者逃漏遗产税,结果查到海关官员有渎职的嫌疑,一下就起诉了七、八个官员,审理结果,其判了其中一人有罪。这些获判无罪的,如果真的是无辜的,那在审理阶段就会觉得自己运途太坏。相对的,如果他们确实有犯行,和那一个被判有罪的一样,那么那一个人就更会觉得自己好冤。再如,喧腾一时的多位高职校长收取回扣案,结果只有一人被判有罪,就很容易让人觉得这其中有运气成份。在这种情形下,有人会觉得自己运途不好,会试图用宗教或疑似宗教的方式来进行调适。
 
    3.宗教修为与人格
 
    在诉讼审判过程中,宗教信仰虔诚的法官会比较慈悲些,审理案件比较用心且很有耐性,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会详加考量,在量刑上也多所斟酌。同时在操守上也比较有所坚持。对于若干这样的法官,多位律师或主动举出名字,或被问到也不犹疑地予以肯定。律师们对这些法官相当尊重。关于这样的现象值得进一步去讨论的是,究竟虔诚信仰宗教直接影响到这些行为和态度,还是宗教影响了个人的性格和处事态度,而并未直接影响到审理的行为?根据律师们的观察,他们多半不认为是直接的影响,而比较强调影响的间接性。只要宗教信仰虔诚的,则不论是信什么教,在审理过程中都会有前述的倾向,因此应该说是宗教影响了人格和素养,然后才会有耐性而认真的审案,也多了一分慈悲的心。此外这些法官多半法学素养也不错。于是,我们可以说是个性的因素对法官审理案子的过程和精神有关,而不是宗教直接的影响。至于被告,宗教修为大致有两种情形值得注意。第一,很可能由于现代人宗教信念和修为的薄弱,使得犯罪增加,换言之,犯案者多无虔诚的宗教信仰,因果观念很淡。其次,服刑期间,接受宗教的可能性增加,愈是重刑,可能性就愈大。
 
    4. 禁忌与巫术的慰藉
 
    大体上,巫蛊害人的事在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但是在诉讼审判过程中,由于持续甚至高度的焦虑不安,禁忌与巫术还是有很大的空间。这和中国社会里长期以来就存在于民间的习俗信仰有关。当人们涉及诉讼事情时,就多倾向于运用一些有巫术性质的手段来加以化解。被告、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会有这种现象。其中,以被告最明显。一般而言,这类现象律师们多以灵验来相称。最常出现的就是到庙里求签,有的问律师在何方,有的看有无贵人相助,有的问案的吉凶、官司的走向和结果,不一而足。在求签方面,多位律师都表示确实碰到一些灵验的案例,不过这和律师本身的宗教信仰有关,即基督徒律师都否认而其他律师多肯定或至少将信将疑。其次,也会有传言声称托梦、显灵、报应等「事实」。不过,在这方面的情形并不如求签普遍,律师们也不是那么肯定。在民间还有一些乩童法师及施行五术之类的人也提供有关的服务。
 
    最常见的是有关夫妻和合的巫术,在报上会有传授符箓法术以保和合的广告。例如「茅山凤阳符箓法术传授,男女和合、离家吊回、外遇切缘、个性驯服」「灵符:男女感情、上班求财、任何疑难」这样的广告天天都有,许多报都有。可能是很重要的俗民文化,值得进一步去了解。寻求这种巫术性服务的以女性遭遇婚姻问题时利用得比较多,但也有人以诉讼疑难求教。
 
    根据以上的调查分析,我们对于当前与法律诉讼有关者的宗教乃至巫术上的表现加以考察。虽然调查还不够深入,但是大致上已掌握了基本的状况。从果报的观念、对运的看法与信念、宗教的修为,与禁忌与巫术等四方面,可以看到人们在涉入诉讼时会受到一些宗教乃至巫术观念的影响,在焦虑无主的状况下,会去寻求宗教性或巫术性的协助。不过,还没有证据显示这类的宗教或巫术观念和相关的行为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造成什么实质的影响。如果与瞿同祖对传统中国法律和社会的研究相比,则似乎并无朱子所谓由于果报观念而影响到判决的重大困扰。虽然有法官因有虔诚的宗教信仰,问案很有耐心,也可能比较在量刑上有所斟酌,但还不至于「只管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何况宗教信仰可能是透过人格而对法官的审理态度和行为产生间接的影响。至于被告在上述各项上的表现大都属于因应涉案焦虑而产生的依赖现象,对实质的法律过程和结果,也多没有什么明显的影响。
 
    四、结语
 
    关于中国宗教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往学者做的研究极少,本文作者也未曾深入探讨过。此次为勉力应中国比较法学会之邀请而草成这篇论文。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多方思索,最后从法制发展、不同宗教信仰者的法律观念,以及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宗教与巫术信念及行为三方面入手做了初步的探讨。在撰写本论文的过程中虽有所获益,也略有所得,但觉得还有若干关键处尚须做进一步的研究。约略而论,就法制、法律观念与诉讼行为来看,不能说和宗教无关,但是从种种资料显示宗教和法律两者的关系并不十分显著。然而,就更广泛更深入的情况来考量,似乎还有值得探究分析之处。
 
    从以上根据各种资料所做的讨论,在中国宗教不能说和法律没有关系,但可能并不是那么密切。在法制方面,民间信仰和佛道教表面上似乎对法律制度没什么影响,但是一些深刻、普遍而长久的宗教信念,诸如天、天理、果报争观念,应该对中国法系的形成有影响,但就目前的资料和分析,我们一时还不能有所发现。其次,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和态度会因宗教信仰而有所差异,只是这种差异一直都不是很大,而通常也都只在低教育程度的状况下,不同的宗教信仰者会有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态度。在高教育程度当中,则不同宗教的信仰者几乎在法律观念和态度士都没有什么差异。这说明了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并不大,同时比教育的影响小得多。不过仅仅以宗教信仰类别来考察宗教观念的差异,可能并不充分。如果能进一步就深一层的宗教信仰变项来加以研析,就会有新的发现。宗教乃至巫术对诉讼审判过程所发生的作用,慰藉或解除焦虑不安的成份大,而对审判的实质影响很小。在这一方面,也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实际情况的了解上,对法官、检察官、受刑人和一般民众进行更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也可能会有所突破。不过,坦白说来,这篇论文成形时,我愈来愈相信可能宗教和法律在中国本来就没有什么重大的关系。以本次研究会的主题而言,本文的主要目的可能主要还是在于提醒与会者去注意其他讨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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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 伊庆春:《台湾地区社会意向调查报告》。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所,1991年。
2. 法务部:《诈欺犯罪之研究》。台北:法务部。1981。《窃盗累犯之研究》。台北:法务部,1982
     年。 
3. 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
4. 杨国枢、瞿海源:《台湾地区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第一期执行报告》。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1992年。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台北:里仁书局,1994(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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