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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宗教政策的一般性解读
发布时间: 2011/9/14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政策 中国  
 


佚名
 
    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预示着中国没有明文规定何种宗教奉为国教,或采纳政教合一模式,但中国强调社会主义特色的政教关系模式。虽然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政府要求信众在政治上团结合作,这个政治团结涵盖了部分宗教的信仰内容,因为两者的部分内容有互相重叠之处。在宗教和政治思想取向方面,政府要求信众服从领导,即使在信众违背良心的情况下也得如此。

     中国的政教模式本质上属于国家控制教会的管理类型。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必要对这种模式进行分析,落实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教会有必要积极反思并回应这种国家控制宗教的管理模式,寻求摆脱政府对教会的管辖。以下简述政府统战或管理宗教的背后意识形态,以及如何统战,甚至压制教会。
 
    一、中国宗教政策受意识形态左右

    中国宗教管理基本政策大致可概括为:坚持中共对宗教工作的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领导。

    1.国体宗教化的意识形态。中共的政党政治由政教一体化的传统儒教模式塑造,当政党的宗教化,将马列“主义”成为制宪的法理依据,从而支配了国家的宪政,而非宪政规范政党,促成国体化的宗教。 [1]

    此外,“人民民主专政教义”和实现该教义的阶级斗争以群众运动的仪式,将“人民”结合在一元化金字塔式结构的人民共和国内,形成了延续至今的“人民”宗教。” [2]其一元化的具体表现是宗教管理体制。

    2. 出于现实政治的考量。中国有国家控制宗教的传统。古代的皇权高于一切,任何独立于官府之外的社会民间组织力量都被视为是对政权的潜在威胁予以打压。官僚体系以掌控群众和消灭任何独立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的势力为目标。 [3]

    3. 视宗教组织为反抗力量。中国历史上的草根政治反抗往往利用宗教进行组织和动员,几千年来的统合努力使得佛道教丧失独立性,逐渐融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基督宗教在教义上或在组织上形成了对国家——宗教关系“统合主义”模式的挑战。

    政府反对教会组织结构的联合。若教会按照宗派特色自愿组合,或与国际、国内跨地区教会有接轨的联合团契或活动,而这些教会又在三自会的管辖范畴之外,政府反对教会的联合。防范“太平天国”或“八国联军”式的组织,以取缔任何潜在的竞争力量。即使教会的联合用意完全并非如此。但三自制定“三定”政策的真实意图就是限制教会的联合,以及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跨地区的教会活动必须经过审批而予以监督。

    4. 宗教实用主义看宗教问题。前领导人江泽民在宗教工作上说: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社会主义宗教论的阐述反映出政府的实用主义倾向。[1][4]

    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以领导教会的角色出现。且要求宗教组织在教义或传讲内容方面配合政府的政治运动或思想,无论是“三个代表”或“和谐社会”都要求这些思想成为宗教宣传的部分内容。换言之,宗教成为政府可利用的资源。
 
    国家的意识形态主导了它对宗教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模式。尽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同时也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宗教办事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是有限度的。
 
    二、宗教部门控制教会的基本策略

    目前中国官方承认的五大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五大宗教都需要隶属于政府的一个宗教协会,并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共统战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包括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

    1. 设立三自爱国会。中国政府为表达独立自主的国家精神,自1950年起将中国天主教会与罗马教廷分离,由政府指定的爱国会管理,凡不在爱国会管理下的宗教活动都被指“非法”,这些教会被称为“地下教会”。此外,中国也为基督教成立了三自会,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原则,企图使中国的基督教走上自主自办的道路,但仍有许多基督教徒不愿接受三自会的管辖,选择在未经登记的家庭住所、写字楼等场合从事基督教宗教活动,这些教会被称为“家庭教会”。凡是未登记的宗教团体成员均不断遭受到当局各种不同程度的干扰,包括恐吓、骚扰和拘留,特别的有被定位为“邪教”组织。

    在坚持无神论的前提之下,中国政府打压宗教的方式通常把教会组织定性为外国阴谋渗透组织,强力取缔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的各种教会组织,动辄将神职人员拘押或下放劳改,并施压教徒加入政府所操控的爱国教会。

    2. 设立宗教事务局。政府透过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组织的事务进行所谓的依法管理。宗教信仰者只能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活动,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控制。

    在此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平等、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内部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 [5]

    3. 颁发宗教事务条例。政府包揽了宗教团体的设立、活动、场所的登记,以及教职人员的认定和财产的管理。而2004年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赋予宗教事务部门极大的权力。 [6]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出版读物,都需要得到它的批准。

    总之,宗教事务部门掌握着宗教团体进行活动的各环节的批准权。此模式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违背,与政教分离原则背道而驰。 [7]

    宗教事务管理与其机构的存在限制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它没有减少宗教事务方面的冲突。中国社会长期存在政教不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为了对教会进行宗教管治,政府不惜实施打压的措施,造成政教的关系紧张局面。
 
    三、政府打压教会的具体运作

    政府以各种策略对宗教团体进行“依法管理”。将一些宗教团体,例如,将家庭教会非法化。以“非法聚会,非法组织,非法建筑”等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去宗教化,邪教化、政治化、个人化、法律工具化等,以确立打压教会的正当性,真正目的在于限制教会的发展。

    1. 运用刑法对教会领袖进行打压。过去几年中,政府引用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条款,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为由打击宗教团体。

    对基督徒家庭教会的礼拜活动展开取缔行动。[8]以“华南教案”为代表,当然个别的个案可能涉及教会领袖存在生活不检点的实例,但这未必就可以假用邪教为名进行打压。按照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界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邪教”,乃由教派处理,不应由公权力以宗教信仰的“正”或“邪”予以取缔,不应该成为刑法追究的目标。

    从某一种角度看,追究“邪教”罪等同于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民众有信不同教派的自由,也可以有信错教的自由。 [9]宗教信仰自由表明了其教派内部有整合和平衡教义和管理的职能,无需要政府以“邪教”名义加以打压。

    另外,2004年9月,北京蔡卓华因带领六个“家庭教会”,并出版宗教杂志,被北京公检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为由秘密逮捕,公安部将此案视为“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渗透案”。但外界质疑为政府打击蔡卓华印刷灵修版圣经和基督教书籍,其定罪依据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充分体现了宗教问题刑事化,视法律为专政工具的心态。 [10]

    其次是假借打击迷信邪教,压制宗教活动。例如2004年5月以来,中国政府向各省党委和宣传教育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并展开广泛的、多层次、多方位的落实无神论行动,打击所谓的封建迷信。各地中、小学生被要求签下反邪教誓言,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开辟无神论专栏,高等院校及社科院要推行无神论教育。这些作为显然与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说法相抵触。

    2. 以登记为由选择性执法。政府以“未经登记属于非法聚会”为由取缔各地家庭教会。例如:2006年初,北京方舟教会连续受到冲击,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其作为家庭教会没有到官方登记。 [11]

    但是,北京“守望教会案”多次申请登记,结果皆以失败告终。守望教会的登记个案说明了登记管理部门的逻辑是:宗教管理部门行使审批登记的行政许可权,要求宗教团体服从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登记。

    也就是说家庭教会若想登记,必须依附于“三自”会系统。这是家庭教会普遍所不能接受的。浙江某些地区可能存在个别的个案,但凡是家庭教会能够成功登记的,大多私下已经取得“三自”会许可,向宗教局申报登记,对外不公开其登记的过程是透过“三自”的,外界以为是未经“三自”就可取得登记,实质是透过三自会这个途径。

    总之,宗教事务部门只要控制了登记这一根本性环节,没有其批准和同意,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可能取得所谓的合法地位。 [12]

    3. 官办宗教政治化。国家如果承认宗教团体是宗教信仰者的自愿组合,那么这种组合应该是非盈利的、非政治的、不具任何官方色彩的群众组织。如果宗教团体由政府批准设立,这样宗教团体就成了官办宗教。 [13]

    政府在各个阶段都要求教会执行其意识形态或贯彻政治精神。从五十年代毛泽东时代“抗美援朝”、九十年代江泽民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到胡锦涛主席的“和谐社会”,政府透过三自会输贯政府思想,以达到统战教会的目的。 [14]

    政府强化控制教会人事安排,使教会更具官方色彩。以2008年12月,温州乐清“白象选举案”为例。乐清民宗局安插了代理组织,袒护不受教会承认的一方组织,否认教会自身承认的议会。民宗局的用意是担心代理人失去管辖权,进而失去掌控教会。当局又以刑事罪名羁押选举方成员。民宗局联手其他部门袒护落选方在教堂内大肆破坏的行为,导致教会一年多无法自由敬拜聚会,多人被打,教产破坏价值数万元。[15]

    教会以选举方式产生人事管理属于教会自身事务,也是宪法规定宗教信仰的具体表现。[16]对此,丁古泉做了细致的分析后指出:依照温州乐清民宗局、统战部等部门对于当地三自教会的管理逻辑来看,将三自教会塑造为完全的“官办教会”,由宗教局控制教会内的管理组织才是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 [17]

    4. 教产问题得不到落实。政府采用“非法建筑”的名义对家庭教会进行打压。表现方式是不让教会买房子,或以退租方式阻扰聚会。 [18]2006年的“萧山教案”以“非法建筑”罪名强行拆除教堂。2009年,成都政府向租借给教会场所的房东施压,迫使秋雨之福教会租不到房子,在户外连续聚会九个礼拜。2009年,在“临汾教案”出现暴力执法,以非法占用土地罪为由,判教会多名教牧人员入狱。

    教产问题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突破点。除家庭教会以外,许多地区三自教会的教产也存在巨大危机。在更换场所登记或变更法人代表时,教产登记被转移到三自会的属下。教产问题成为政府制约教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以非宗教法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问题,不过,教会在被迫搬迁过程中,继续聚会的事件意义在于坚持在公共领域争取结社活动的权利。 [19]教产问题得到尊重将是关乎公民是否享有宗教自由的一个重要标记。

                                        结语

    由于政府的意识形态仍然是党国一体化,故政府的权利继续扩大化、绝对化,公权力普遍渗透到宗教精神的领域。政府以宗教事务局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执行加强对官方教会控制,以行政打压作为限制家庭教会发展的工具。

    政府仍然没有放弃宗教对家庭教会的定位,视之为潜在的竞争势力。家庭教会在法律的地位上并没有受到相应的保护,相反的,经常以某个理由受到打压。
 
    宗教事务局也透过安插代理人以达到监控教会的目的。包括掌握教会的行政权、人事决定权、甚至教产的法人代表等。教会在出版、教产、结社和制度治理等方面都处于政府的限制中。
 
    中国教会虽然坚持自身事务的独立性,但这必然是经过一段漫长的时期,仍然面临生存的困境。只有在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真正落实时,教会的自治权才能免受政府的干扰,才能真正体现宗教信仰自由。
 

注释:

 [1]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485-486。
 [2] 曹志,“北京基督徒公民观研究”第三部分“人民宗教”,2008年韩国汉东大学国际法学院“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3]参李东海的发言。“盐光沙龙第十九期:理解“秋雨之福”教会事件:认知图式及其理念分歧”,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org/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91008/570.html
 [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宗教政策学习纲要》(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45。
 [5] 刘澎,“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领导者》2009年8月号、总第29期。转引自:http://www.gongfa.org/html/gongfazhuanti/gonggongshenxue/20090907/546.html
 [6]参见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第8、13、15、16、18、19、20、22、23、24、25、26、27、28、31、33条)。
 [7]姜时华,“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 ?——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gongfa.com/jiangshzongjiaotiaoli.htm
 [8] 李柏光,“宗教自由的法律维度:中国的现实和前景”,为作者在2006年5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宗教自由与法治研讨会”上的发言。
 [9] 张守东,“论家庭教会与政教关系”,http://www.shengshan.org/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81227/363.html
 [10]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 http://www.gongfa.org/html/gongfazhuanti/gonggongshenxue/20091001/565.html
 [11]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 http://www.gongfa.org/html/gongfazhuanti/gonggongshenxue/20091001/565.html
 [12] 曹志,“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org/html/gongfazhuanti/zongjiaoziyou/20081128/107.html
 [13]姜时华,“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 ?——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gongfa.com/jiangshzongjiaotiaoli.htm
 [14] 张守东,“论家庭教会与政教关系”,http://www.shengshan.org/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81227/363.html
 [15]李凡指出:他在2009年2月 去乐清白象镇了解过白象教会的情况。他说白象教会是政府的三自教会组织,但是教会用选举的办法产生管理人员,而不能由政府任命。在他们组织的选举中,政府委派的管理人员全部落选。但是,这个选举结果当地的宗教管理组织宗教局和统战部不予承认,认为选举非法。当选的管理人员在组织这个教堂的宗教活动的时候,落选的人员就进行捣乱活动,大放流行歌曲,使得宗教活动无法进行。目前组织这个选举的人员已经被地方政府抓了起来,要进入法律程序。这个事件影响很大。他认为这就表明,中国宗教自由化在家庭教会大发展的影响下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只是政府已经无法控制家庭教会的发展,而且三自教会也开始要争取自己的自由了。李凡,“基督教对中国民主发展的影响”,世界和中国研究所网,http://www.world-china.org/newsdetail.asp?newsid=2685
 [16]“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白象基督教会的“民主选举事件”,圣山网,http://www.shengshan.org/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90508/495.html
 [17]丁谷泉,“政府部门的“管理”与三自教会的“纷争”——评黄乐敏弟兄被刑事拘留”,http://www.gongfa.org/bbs/redirect.php?fid=15&tid=2691&goto=nextoldset
 [18]张守东,“论家庭教会与政教关系”,http://www.shengshan.org/article/gonggongshenxue/20081227/363.html
 [19]刘同苏,“九个主日的意义——‘秋雨之福’事件剖析”,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pinglun/20090912/550.html
 
 
        (本文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7c04700100og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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