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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福利改革法案”与政教关系演变
发布时间: 2012/3/16日    【字体:
作者:宋明军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政治  
 
                                        宋明军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美国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条款”和“自由实践条款”,但对其具体内涵、外延却充满争议,大致可分为分离派和协调派。其中,政府资助宗教的问题就是关于“设立条款”的争论焦点之一。本文以美国政府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即“福利改革法案”)为例,分析该法案出台前后美国政府资助宗教机构和宗教活动的政策变化情况,进而阐述该法案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广泛争论及其对美国政教关系的影响。
 
    一、“福利改革法案”前政府对宗教的资助

    政府资助宗教的问题是美国国内关于“设立条款”争论的焦点之一,参与辩论的人大致分为两派。1947年以后的50余年,美国政府不资助宗教机构和宗教活动,但宗教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参与政府资助的项目。

    (一)关于政府资助宗教的两派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设立条款”至少限制一部分政府对宗教的资助,但是对于准许资助的确切范围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参与辩论的人大致分为两派,分离派认为,“设立条款”禁止制定“确立国教”的法律,就是要求政府避免援助或促进宗教、宗教机构,大多数甚至所有对宗教的政府资助都是违宪的;协调派主张,政府资助宗教合宪性的必要条件是资助中立,即资助不是基于对宗教的喜爱甚于非宗教或者对某种特定信仰的喜爱甚于其他信仰。

     (二)不资助宗教机构和宗教活动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发展历程中的不同阶段对两观点都有所接受,但是该领域内的很多法院判决并没有完全采纳某一观点。1947年对“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广泛适用的里程碑意义,最高法院认为:“不得课征任何税收,无论金额大小,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无论他们的名目如何,或以何种形式布道与实践宗教。”该判决符合分离主义者的观点,影响了美国此后50年的实践。

    (三)宗教非政府组织接受政府资助限定的条件

    美国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资助的项目具有悠久的历史,此是出于“世俗—神圣区分”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宗教非政府组织的世俗活动和宗教活动是可以区分的,政府就可以资助其世俗活动。在“福利改革”之前,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的社会服务合同等项目而获得政府的资助,就必须放弃所有的宗教实践与仪式,在开展服务的场所中去除任何宗教符号,雇佣职员时不得因宗教背景而差别对待,也不得根据宗教信仰背景而选择服务对象,不得把钱款用于宗教崇拜、宗教教育或劝人改宗等。

    二、“福利改革法案”与“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

    1996年《福利改革法案》中的“慈善选择”条款减少了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参与政府资助社会福利项目的限定条件,促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政府公共资金向所有宗教组织开放;小布什政府的“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促进了“慈善选择”条款的落实,奥巴马政府继承了“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又有所改变。“慈善选择”尤其是“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在美国国内引起巨大争议,许多人认为它模糊了政教分离的界限。“慈善选择”条款和“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既是美国政教关系演变的结果,又与其他因素共同推动了政教关系演变的某些趋势。
 
    (一)“慈善选择”条款

    1996年8月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该项法案的第104节即“慈善选择”条款,该条款对宗教组织、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资助的社会服务事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具有宗教背景的组织在竞争政府的社会慈善服务合同时,被允许保持其宗教特征。其二,不必在服务场所“去除宗教艺术品、圣像、经典或其它宗教符号”来作为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其三,容许接受联邦资金从事社会服务的宗教组织只雇佣那些有相同宗教信仰的员工,从而赋予它们对1964年《人权法案》中
“701条款”的豁免权。这些规定事实上促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政府公共资金向所有宗教组织开放。

  
  (二)小布什政府时期的“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

    “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是由布什通过总统指令颁布的,旨在“鉴别和消除阻止基于信仰的组织分享联邦福利基金时遇到的一切障碍”。

    1. 成立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慈善选择”条款,2001年1月29日,布什总统签署第13199号总统行政命令,建立了隶属于白宫行政办公室的“白宫信仰与社区行动办公室”,其职责是推动联邦政府各级各部门资助、授权以及扩展宗教性组织及其它社区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同日签署第13198号总统行政命令,在司法部、教育部、劳工部、健康和人民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这五个联邦政府部门中建立相应的“信仰与社区行动中心”, 2002年12月12日、2004年6月1日,布什又签署第13280号和第13342号总统行政令,在农业部、美国国际开发署和商务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小企业管理局又分别建立了五个“信仰与社区行动中心”。

    2. 修改法规。布什在2002年12月12日签署13279号总统行政命令,即“慈善平等对待”令,要求各政府部门的信仰与社区行动中心检查本部门的各项规章,以废除联邦机构内存在的阻止宗教性组织竞争联邦资金的各项法规,并再次强调了“慈善选择”条款中的若干原则。

    3. 落实计划。“慈善选择”条款的精神逐步被落实和扩展进若干主要的政府社会福利计划中。其中以下四项计划贯彻这一条款最为彻底:“贫困家庭临时补助”、“从福利到工作”计划、“社区服务综合拨款”、“化学品滥用及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合同”。在2005年的财政年度,21亿美元的社会公益服务津贴被授予给基于信仰的组织。

    4. 各州的推动。到2005年,至少有3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同联邦部门的“信仰与社区行动办公室”或“信仰与社区行动中心”展开合作;一些州更是有意通过州立法或同样在行政系统内建立这样的办公室,以期推动本州宗教组织参与公共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三)奥巴马政府时期“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的发展

    1. 调整机构。把“白宫信仰与社区倡议办公室”更名为“白宫信仰与社区合作办公室”,并退居二线,将前台工作留给新成立的信仰办公室和咨询委员会。奥巴马提倡不同信仰间通融调和,建立共识,加强与不同宗教背景以及世俗组织间的联系。咨询委员会的设立也遵循这一原则,25位成员在族裔、宗教信仰以及一系列重要议题的立场观点都呈现出高度的多元性。咨询委员会分为六个专题小组,分别负责白宫信仰办公室改革、经济复苏和国内贫困问题、“富有责任感的父亲行动”与健康家庭、宗教间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与气候变化、全球贫困与发展。

    2. 关注的领域。奥巴马信仰团队强调信仰办公室没有拨款权限,而是致力于为草根组织提供资源和技术支持,划出四大关注领域:经济复苏与扶贫事业、支持妇女儿童、推广“富有责任感的父亲行动”、促进宗教间对话与合作。

    三、“福利改革法案”对政教关系的影响

    “慈善选择”条款尤其是“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在美国国内引起巨大争议,许多人认为,允许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合同、允许宗教非政府组织接受政府资助后保留宗教内容,模糊了政教分离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涉嫌政府推动发展宗教

    为了体现“政教分离”原则,“慈善选择”条款规定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组织所接受的政府资金不得用于“宗教崇拜、宗教教育或劝人改宗”等宗教事务。但在实践中,世俗和神圣是很难区分的,实践中容易将宗教因素整合入社会服务项目。例如,美国前总统卡特认为:“政府通过‘信仰行动’资助的社会项目背离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性实施,使纳税人的钱流向教会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宗教机构,而这些宗教机构事先设计了不成文的规则,在聘用职员的过程中诱导人们接受宗教信仰,并以宗教作为聘用标准。他们甚至用纳税人的税金修建、装修礼拜堂。毫无疑问,他们的目的是资助明显带有宗教色彩的项目。”接受资助的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通过实施政府资助的社会福利项目,扩大了自身影响,推动了本宗教的发展。

  
  (二)偏向基于基督教信仰的组织

    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少数有政治背景的组织才能从“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中分一杯羹。 实际上美国巨额资助的主要对象是基于基督教信仰的组织。据报道,在2001年-2005年的财政年度期间,由海外操作的基督教组织以津贴及拨款合同的形式接受了美国联邦资助金98.3%的份额。而在2003年,只有两个伊斯兰教组织收到了联邦资助,伊斯兰联合中心收到18413美元的联邦津贴,伊斯兰北美救助团仅收到了6750美元;收到联邦资助金的犹太教组织也只有两家。

    
(三)涉嫌宗教政治化

    许多民众指责布什政府利用信仰办公室作为政治工具,拉拢黑人及西班牙裔选民,收买基督教福音派;许多人认为,奥巴马继承小布什的“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是巧妙地延续了竞选期间“拥抱宗教”的路线,寻求更多宗教界尤其是基督教福音派的支持。

  
  (四)消弱宗教机构的独立性

    扩大直接补助宗教团体可以使教会对政府的依赖,削弱了他们的使命,并导致其世俗化;影响宗教组织的独立性。“全美政教分离联合会”传媒主任罗伯特波士顿说:“让宗教组织依赖政府资助是错误的做法,长远来看有害于宗教组织。美国一贯实行政教分离;教会资金来源于教徒自愿捐赠。如果教会资金部份来自政府,就可能失去其独立性。如在政府决定给哪些组织资助,宗教组织可能出现迎合政府做法,也可能失去批评政府的独立性。”

    四、政教关系演变的趋势

    美国《福利改革法案》中的“慈善选择”条款和“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一方面,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与社会资源,公众认可其社会服务工作,认为他们比政府更有条件来对付诸如家庭破裂、贫困、酗酒、吸毒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它是美国政教关系演变的结果,又与其他因素共同推动了美国政教关系演变的某些趋势。

   
(一)协调论占上风

     1947年 “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后的50年里,在高等法院裁决中分离主义观点占主流,但高等法院同样裁定了许多分离主义观点的例外情形。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的宗教性进一步增强,有很多美国人公然试图推倒“政教之间的隔离墙”,调和论在政教冲突中似乎占据了上风。1997年至2002年间,法院在三个关键性判决中确立了使这些例外成为准则的理论,这标志着离弃分离派观点而走向协调派观点的新动向,即认为只要资助不是出于喜爱宗教甚于非宗教或偏爱特定的信仰,就是合宪的。2000年,南方浸礼会领导人放弃了他们的新信条,即“政府无权用税金支持任何形式的宗教”。但“政教分离”的基本宪法原则仍然得到广泛认同,分离派观点仍然有很大影响。例如,“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和偏离分离派观点的法院判决受到许多人的批评,教育券引起广泛争议,小布什总统推动的一些关于“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的法案无法在国会获得通过,即使近些年来关于政府资助宗教的判例法已经离弃了分离主义观点,但法院仍然主张政府不可以扶助宗教教育。

  
  (二)新基督教右翼与共和党融合

    20世纪70年,以基督教福音派为核心的新基督教右翼势力在美国逐渐抬头。80年带以来,基督教福音派与共和党“联姻”,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及公共生活,影响日益扩大。美国前总统卡特认为:“最奇怪、最令人不安的例证之一是基督教右翼对政治的干预。一场精心策划、范围广阔的原教旨主义基督教徒和共和党右翼的融合运动正在进行之中。”但小布什政府任期后期始,基督教福音派与共和党的联盟关系出现松动。

 
   (三)民主党“拥抱宗教”

    奥巴马深知宗教的巨大政治能量,在竞选期间为赢得宗教选民的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不仅获得中低收入阶层中人数众多的天主教徒的支持,对吸引基督教福音派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选后,奥巴马领导的民主党政府迫切需要巩固竞选期间争取到的宗教选民,并在基督教福音派与共和党的联盟关系出现松动之际,寻求更广泛的宗教界支持。因此,奥巴马继承小布什的“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巧妙地延续了竞选期间“拥抱宗教”的路线。

   
(四)基督徒迎参政高潮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基督教徒积极参政。美国《国际日报》日前刊文说,种种迹象表明,2012年的大选年,将会是近十几年来美国基督徒参政的历史高潮。教会现在面临的问题,不再是是否要过问政治,而是他们在参与政治中要走多远。从种种迹象表明,2012年的大选年,将会是近十几年来美国基督徒参政的历史高潮。据报道,许多教会的牧师已在教会讲台上,进行选民的动员工作,在过往的情况,牧师总是为了遵守政教分离的原则,而避免在教会讲台提到选举,而国税局也会把在讲台上有干涉选举之嫌的教会列入查税的名单上。但今年的情况有些特别,有越来越多的教会已打破了惯常的做法,他们要成为2012年大选年中他们会众的领头羊。

    五、小结

    “慈善选择”条款和“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改变了以往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参与政府资助社会福利项目的模式,影响了美国政教关系的演变。但其发展前景尚不明朗,仍面临着诸多争议与挑战,如包括“慈善选择”条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条文临近到期,将在国会重新讨论。但相关政策历年得到两党支持的事实说明,“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仍然具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将在不乏争议的政策改革中继续蓬勃发展。两百多年以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设立条款”和“自由实践条款”就象天平两端的砝码,在上下浮动中维护了美国政教关系的平衡,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美国社会和政治一直都有重要影响。“信仰与社区行动倡议”是协调论占上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政治影响扩大的结果,也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但“政教分离”作为美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不过,美国政教关系天平的砝码偏向了协调论,基督徒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治,共和、民主两党都积极“拥抱宗教“,争取赢得宗教界尤其是基督教界的支持。因此,我们加强与美国宗教界尤其是基督教界的交流、合作对于中美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转载自:《宗教与世界》2011年第10期,本网刊载已获作者许可,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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