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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东的道教政策论析
发布时间: 2012/7/20日    【字体:
作者:郭华清
关键词:  民国 道教  
 
                                         郭华清
 
 
[内容摘要]20世纪30年代,广东省、广州市当局曾经查禁和取缔广州市的正一派道士开设的“正一”、“祈福”道馆(统称“喃呒道馆”)。整个事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于1929年12月,后因掌握广东实权的陈济棠的影响而中断;第二阶段起于1936年7月陈济棠在广东的统治垮台后,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时结束。广东地方政府认为正一派道士开设商业性的喃呒道馆,借神生财和搞迷信活动,不是正规的道士,类似巫觋,应该取缔。而全真派道士致力潜修,为正规的道士,可以免受取缔,但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关键词:民国时期 广东 道教 查禁 喃呒道馆

  
     广东的道教分为“全真”与“正一”两大派。传统上,全真派道士为出家道士,经“簪冠”仪式后,接受道牒,出家入住道观,不结婚,不食荤,着道装,束发留须;正一派道士为不出家道士(又称火居道士),无道牒,清朝时由广州府南海、番禺两县的道会司发给戒牒,作为执业凭证。可结婚、食荤,平日着俗装,不束发留须,以开设商业性的“正一”、“祈福”道馆(统称为“喃呒道馆”)为谋生手段,遇喜庆节日或丧葬时,应请前往做诵经、礼忏、修斋、建醮、放焰口、度仙桥等法事。清代以来,正一派道士在广东城乡广泛开设“正一”、“祈福”道馆,其营业情况正如民国年间编纂的《广州年鉴》所描述:“专营与人念经、捉鬼、禳灾之业,民间信之颇笃,而其流播亦最广,举凡一切婚丧、生育、祭祀、择吉、建筑、疾病无不延请入宅作法。”正一道馆的市场既然这么大,其兴旺可想而知。据民国廿二年(1933)广州市社会局和公安局对全市各区“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行业进行的调查,这时广州市有喃呒道馆276间,从业道士达500人以上,道馆在市区的分布也很广。当时广州市共分8区,8区之内再划分13个警察区署(包括正署和分署)。在每个警察区署内,差不多平均有20到30间道馆,尤其是第七警察区署,竟有39间之多。

    20世纪30年代,广东省曾经在广州市发起过查封市内正一派道士开设的喃呒道馆运动。这场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于1929年12月,后因掌握广东实权的陈济棠的影响而中断;第二阶段起于1936年7月陈济棠在广东的统治垮台后,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后结束。在这个过程中,广东地方政府遵照南京中央政府的有关宗教政策,制定了一些管理道教的规章、制度,企图将广东的道教纳入有序的管理之中。

    一、第一阶段的情况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竭力推行“改革风俗,破除迷信”运动,积极取缔和铲除各种中国传统民间信仰(宗教)的活动及组织,对涉及迷信性兼营利性的宗教活动进行禁止和取缔。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转呈浙江省富阳县党务指导委员会函,要求各地查禁寺庙药笺,以除迷信。

    1928年9月22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制订《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要求:“各地方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及其他以传布迷信为营业者,应由各省市政府督饬公安局于奉文到后三个月内强制改营他项正当职业。”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认定道院(馆)、同善社、悟善社等为迷信机关,认为它们“设坛开乩、谣言惑众”,函令各地查禁。同月,国民党政府还制定《神祠存废标准》,要求各地禁止“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之抽笺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陋俗”。对于道教,国民党政府认为它“为中国固有之宗教,唯以无人昌明,致为方士所混淆,其善者则从事于服饵修炼,其不善者则以符篆禁咒惑人……,应即根本纠正。”要求凡信仰道教者,“应服膺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炼,或符篆禁咒蛊世惑人者,应一律禁止,以免趋入邪途”。

    为了响应南京国民政府关于破除迷信的政策,国民党广州市党部在1928年7月成立广州市风俗改革委员会。该会积极宣传破除宗教迷信,要求广州市公安局禁止七夕拜仙及烧衣习俗,催请市政府确定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迷信行业的期限,建议市政府改良婚丧仪式。并于1929年9月18日在广州举行“破除迷信大会”,有八十余军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参加,大会高呼的口号是:“各界民众联合起来破除一切迷信,发扬科学真理,取缔卜筮星相巫觋堪舆,查封淫祠寺观,取缔师姑和尚,铲除菩萨偶像,破除迷信运动成功万岁,全国民众思想解放万岁。”

    由于广州的正一道馆(院)和祈福道馆有做书符、择日、回殃、破地狱、度仙桥、烧纸马、放水陆灯、放焰口、度仙桥等法事,且收取费用,被当局视为搞迷信活动,类似巫觋,列入应取缔范畴。在南京国民政府和社会的推动下,1929年底,广州市社会局遵照内政部颁布的《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以“卜筮星相巫觋堪舆诱惑妇女,导人迷信,最足为实施训政之障碍”为由,限令广州市的喃呒道院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1月1日前一律改谋别业。一向以道业谋生的正一、祈福道馆顿时陷入恐慌之中。1929年12月6日,广州的喃呒道馆推举在广州逢源东街开办“香林道院”的道士邓香林,向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及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广州市社会局分别呈诉,要求政府分别道家与巫觋,免使道馆被误认为巫觋而遭取缔。他们申辩的理由有:

    一、自己系执业道士,“纯系崇奉道教,率循老予道德真义轨道而行”,与内政部禁止的巫觋完全是两回事,从没有诱惑妇女、导人迷信之举。

    二、自己的道业属世代相传,前清道会司历来均有谕令训诫,严禁正一道士不得包揽巫觋、鼓煽诓骗百姓,自己从无违背,前清文武官吏均认为自己所执道业与巫觋不同,不予干涉。

    三、民国将信教自由载入约法,自应准许人民自由信仰。
 
    四、今日之人心风俗颓废,人欲横流,苟无道学以研究道德,何以规范靡溃之人心。因此,道学不但不为训政之障碍,反于训政时期之道德建设有小补。

    1929年12月16日内政部批示:“该民等信仰道教,如果无诱惑妇女,导人迷信之事,实自不与巫觋等同,在禁止之列。”邓香林据此又向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市社会局等政府机关呈诉:自己所开办的道院所崇仰者为老子手注之《道德经》,实与巫觋等辈专以书符念咒、借神为人求福续嗣、诱惑人家信仰者,大相径庭,况广州道业历代相传执业,已非一日,未尝有被人控及为诱惑妇女、导人迷信等情弊,可知行为端正。广州市政府指示市社会局“查明妥办具报”。然而,广州市社会局通过调查香林道院发现,这些喃呒道馆并无建筑物,只租住民房,悬挂牌匾,馆内陈设偶像亦出乎道教范围之外,所供法事,除诵经礼忏外,复羼杂书符、择日、回殃、破地狱、度仙桥、烧纸马、放水陆灯等活动。由此,社会局认为这些喃呒道馆系借道教为名、而阴行种种导人迷信之实,与巫觋无异,决定予以取缔。为了规范广州市道馆的营业行为,将正当的道教活动与迷信区别开来,1930年2月5日,广州市社会局还提出了《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其内容主要有:

    (甲)限宗教者之执业,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放焰口;(二)度仙桥;(三)盂兰会;(四)万人缘;(五)书符;

    20世纪30年代,广东省、广州市当局曾经查禁和取缔广州市的正一派道士开设的“正一”、“祈福”道馆(统称“喃呒道馆”)。整个事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于1929年12月,后因掌握广东实权的陈济棠的影响而中断;第二阶段起于1936年7月陈济棠在广东的统治垮台后,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时结束。广东地方政府认为正一派道士开设商业性的喃呒道馆,借神生财和搞迷信活动,不是正规的道士,类似巫觋,应该取缔。而全真派道士致力潜修,为正规的道士,可以免受取缔,但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广东的道教分为“全真”与“正一”两大派。传统上,全真派道士为出家道士,经“簪冠”仪式后,接受道牒,出家入住道观,不结婚,不食荤,着道装,束发留须;正一派道士为不出家道士(又称火居道士),无道牒,清朝时由广州府南海、番禺两县的道会司发给戒牒,作为执业凭证。可结婚、食荤,平日着俗装,不束发留须,以开设商业性的“正一”、“祈福”道馆(统称为“喃呒道馆”)为谋生手段,遇喜庆节日或丧葬时,应请前往做诵经、礼忏、修斋、建醮、放焰口、度仙桥等法事。清代以来,正一派道士在广东城乡广泛开设“正一”、“祈福”道馆,其营业情况正如民国年间编纂的《广州年鉴》所描述:“专营与人念经、捉鬼、禳灾之业,民间信之颇笃,而其流播亦最广,举凡一切婚丧、生育、祭祀、择吉、建筑、疾病无不延请入宅作法。”正一道馆的市场既然这么大,其兴旺可想而知。据民国廿二年(1933)广州市社会局和公安局对全市各区“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行业进行的调查,这时广州市有喃呒道馆276间,从业道士达500人以上,道馆在市区的分布也很广。当时广州市共分8区,8区之内再划分13个警察区署(包括正署和分署)。在每个警察区署内,差不多平均有20到30间道馆,尤其是第七警察区署,竟有39间之多。
 
  20世纪30年代,广东省曾经在广州市发起过查封市内正一派道士开设的喃呒道馆运动。这场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于1929年12月,后因掌握广东实权的陈济棠的影响而中断;第二阶段起于1936年7月陈济棠在广东的统治垮台后,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后结束。在这个过程中,广东地方政府遵照南京中央政府的有关宗教政策,制定了一些管理道教的规章、制度,企图将广东的道教纳入有序的管理之中。
           
     (乙)于宗教者执业时,必须穿着该宗教之制服,所用法器,限于小型之孟、罄、铃、铎、钹、鼓,不得加用其他器具。法坛神像,则限用各该宗教有正经可考之先贤,不得陈设神怪偶像。及不得焚烧大小纸扎。至于所念经本,则限于各该宗教之正宗典籍,尤不得附带唱诵淫词俚曲。若执业时间及举动,应以不违犯警察为原则。
    在此基础上,1930年2月8日广州市社会局又向第三次市行政会议提出了《广州特别市取缔寺观庙宇庵堂暂行规则草案》,规定:“所谓寺观庙宇庵堂,系指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古迹之寺观庙宇庵堂而言,其无模式的建筑物,只租住民房或盖搭蓬厂而悬挂牌匾、号称寺观庙宇庵堂道馆、道院者,一律封禁。”“寺观庙宇庵堂之主持,以僧道尼司祝为限,其斋公、醒婆、女冠、巫觋等一律勒令改业,违则拘案惩罚。”该草案重申《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规定的书符、施咒、择日、回殃等二十六种法事属迷信活动。显然,该草案针对的是全市商业性的喃呒道馆,旨在对它们进行取缔。这次市行政会议决定将该《取缔寺观庙宇庵堂暂行规则草案》交广州市教育局和土地局审查。两局审查后,作了一些修改,改名为《广州特别市僧道尼执业取缔规则草案》。

    以上几个草案皆明确地将书符、施咒等二十六种具体法事列入迷信范围。按照这几个草案的规定,广州的喃呒道馆所搞的书符、择日、回殃、破地狱、度仙桥、烧纸马、放水陆灯等活动,皆属导人迷信之举,应该受到查禁,喃呒道馆应受封禁。

    但在1930年4月19日第十二次市行政会议上,《广州特别市僧道尼执业取缔规则草案》没有得到通过。会议只笼统地要求遵照国民政府颁行的规则办理。 5月19日广州市政府批示:“社会局前拟之取缔规则及教育土地两局审查修正各条文均已撤销,自无讨论之必要”。

    广州市政府将上述取缔规则撤销是有原因的。因为当时主政广东的陈济棠自己就比较迷信,平时对求仙拜佛颇为热心。在陈济棠的影响下,广州市政府对查禁市内的喃呒道馆表现得颇为消极。就这样,在陈济棠等广东地方政府要员的庇护下,广州的喃呒道馆照旧营业,“不特未能尽数改业,更复日见增加”。

    二、第二阶段的情况

    广州的喃呒道馆真正遭受政府的沉重打击是在陈济棠下野之后。1936年7月,广东政局发生变化,余汉谋取代陈济棠掌握广东实权,蒋介石任命的黄慕松为广东省政府主席,李洁之任广东省会公安局局长。李洁之刻意移风易俗,特别注意破除迷信,将1929、1930年间的旧事重提,决定查禁带有迷信色彩的广州喃呒道馆。广东省政府乃接受省会公安局长李洁之的意见,发出取缔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的训令——《令转饬各县市政府严行查禁卜筮星相巫觋堪舆》,令广州市的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执业者限期于民国廿五年(1936)9月1日起一律歇业,并要求本省各县市政府一体严行查禁卜筮星相巫觋堪舆行业。

    面对政府强令取缔的要求,1936年8月22日,广州市正一派道士再次联合起来,向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广东省会公安局、广州市社会局等政府机关上书请愿,要求政府区别道士与巫觋,撤回成命,对广州的喃呒道馆免予查禁。这次上书请愿以“玄真道院”道士邓荣新为总代表,并有广州八区30位道士联署。在请愿书里,道士们列举自己不应被查禁的理由有:

    一、自己一向崇奉道学,历代相传,执业数百余载,以老子《道德经》为纲,以佛教教主释迦牟尼所著各书为目,从未有假道家图箓欺人惑世之举。因此与鼓煽愚氓、诱惑妇女、导人迷信及装神弄鬼的巫觋邪教有区别。

    二、民国十九年广州市政府已对广州执业的“正一”道业免予查禁,迄今数载,自己仍本道家之旨趣,清虚自守,卑弱自持,从未稍有轨外行动。

    三、自己执业,历代相传,已数百余载,以前的机关衙署,皆未指控我们有诱惑妇女、欺骗诈财、导人迷信之事,可见我们行止正当。

    四、民生艰难,寻业不易,若令歇业,生活无着,自己与家人将要沦为乞丐甚至盗贼。

    广东省会公安局(后改名为广东省会警察局)、广州市社会局奉令具体承办此案。市社会局派员向列名请愿书30位道士之一的曾守谦调查,曾称:

    道等与三元宫道士,同为“龙门派”,崇奉“老子”,受市民邀请,为亡魂诵经礼忏。但仍分两途,一称“正一”,承接修斋建醮,一称“祈福”,承诵倒头救苦经等。

    又传讯代表邓荣新、姚凤俦等到社会局询问。他们称:
 
    道等非游方道士,实无道牒,只凭前清南(海)番(禺)两县道会司所给戒牒,遗传子孙,以为执业凭证,代办诵经、礼阡、修斋、建醮、放焰口、度仙桥等法事,要以度亡为主,并非觉度生人,亦无为人禳解。
复向附近市民及警察询问,得到的答复是:

    该道业前时操业,多为诵经、礼忏、拜斗、召亡、做七等事,有无藉神行骗,未能提出确证,自经九月一日以后,公安局执行禁止,各道馆经将招牌除去,所陈偶像亦经收藏。

    市社会局又调查了“素称正式”的本市三元宫道士。该宫道士称:

    本宫道士,为龙门派之全真道士,纯为宗教信仰,修身炼道。先经“簪冠”仪式(即耶教之洗礼,佛教之受戒),由常住发给道牒,易服蓄发,遵守清规。对外亦有承接法事,并非视为正业,乃与人持修耳,且以本宫名义对外接洽,从无一人或一家之行动。至所得香油费,悉归全宫收入,非同个人营业,归于私囊,以赡其家。

    在这次调查前,市社会局局长刘石心就认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市社会局对香林道院的调查,发现院内陈设偶像一出乎道教范围之外,复参以书符、择日、回殃、破地狱等导人迷信之举,与巫觋无异。迄今广州的喃呒道馆对于业务并未声明改善,则其执业情形,自与从前无异,仍应视为巫觋。
    通过这次调查,市社会局更加相信,广州的“正一”道业就是巫觋,其理由是:

    第一,“正一”道业,虽持有前清道会司所发戒谕,但戒谕重在取缔,不能看作宗教信物。

    第二,“正一”道士,不着道装,不持道牒,不事修炼,营业自肥,其行为思想已不同于纯正道教之道士。

    第三,其所执业务,为拜斗、召亡、做七等事,且承认有放焰口、度仙桥之举,因此虽自认与巫觋有别,但实不无相同之点。

    第四,“祈福”道业,更属末流,导人迷信,直与巫觋相等。

    为了有效管理“正一”道业,规范其执业,防止其迷信行为,1936年9月,广州市社会局准备对市内的喃呒道馆进行登记和取缔。“但查登记取缔,似须系以条文,并制定表式,以便办理”,因此社会局拟具了《广州市道业登记章程草案》、《登记表》 以及《广州市取缔道业规则草案》、《执业报告表式》。该《广州市道业登记章程草案》规定,广州市的道业必须到广州市社会局核准登记,领得执业证后,方准执业。无戒谕存执者不准登记。执业证效用为一年,不得传授、借给别人,遗失不补。《广州市取缔道业规则草案》基本上以1930年2月5日社会局提出的《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为蓝本,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凡承接法事之道业,须于所居门首标明“正一某某道院”,并须注明执业证号数

    第三条:每次承接法事,无论在家在外,须先持执业证,附报告表,开具作法地点,起讫时日,执业人数,取得经资,赴附近警区报明。该报告表用两联式,由社会局印制,给道业领用,除以一联呈报警区外,并以一联呈缴社会局存查。

    第四条:执业范围,限于诵经、礼忏,不得涉及左列各项:

    (一)放焰口;(二)度仙桥;(三)盂兰会;(四)万人缘;(五)书符;(六)念咒;(七)择日;(八)开路;(九)回殃;(十)问米;(十一)降乩;(十二)问签;(十三)破地狱;(十四)过刀山;(十五)跳茅山;(十六)种银树;(十七)烧神炮;(十八)看水碗;(十九)卖神水;(二十)求神方;(二十一)烧纸马;(二十二)送千灾;(二十三)打寿生斋;(二十四)接送亡魂;(二十五)嫁娶亡魂;(二十六)走五丈文;(二十七)其他涉及导人迷信之情事。

    第五条:执业时须各戴道冠,穿红色或黄色道袍,所用法器限于盂、罄、铃、铎、小铙钹、小钟鼓,不得加用其他器具。

   第六条:家中及法坛,只准悬挂老子像,不得陈设其他神怪偶像,及不得焚 烧大小纸扎。

   第七条:所念经本,只限于《道德经》、《黄庭经》、《玉皇经》、《玉皇忏》,不得唱诵淫词俚曲。

   第八条:执业时间以上午八时至下午十二时为限,不得逾时,尤不得男女混杂。   第九条:凡代人诵经者,每日工资不得超过一元,并不得讹索酒食及财物。

    1936年12月8日,内政部批示:邓荣新平日以拜斗、召亡、做七、放焰口、度仙桥为业,业经广州市社会局调查属实,显系提倡迷信,依据民国廿三年 (1934)10月30日行政院第6009号训令:“悬牌为业、类似巫觋之道士,不得利用团体提倡迷信,如遇有提倡迷信之活动时,则应依法严予取缔”之规定,自应予以取缔。但邓荣新等被取缔之后,生计问题,不无影响,应由地方政府参酌《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办理。广东省政府要求广东省会警察局(即前省会公安局)与广州市社会局遵照内政部的处理意见办理,取缔广州的喃呒道馆,勒令其歇业,并对歇业道士妥筹救济之策。

    面对政府的取缔决定,1936年12月28日,邓荣新等广州道士再次向广东省主席黄慕松写信申诉:

    自己所做法事不外诵经、礼忏、修斋、建醮四种,而省会警察局和市社会局却说我们平日以拜斗、召亡、做七、放焰口、度仙桥等迷信活动为业。其实,放焰口、度仙桥两项,在僧道尼等一向均有,但亦无非依据经文持诵而已,此两项对我们来说并非必要之举,若非雇主一定要求,我们实不愿多为此项工作,如果认定放焰口、度仙桥两种有提倡迷信之嫌,我们可随时废止,但拜斗、召亡、做七等,我们没有做过。内政部列举拜斗、召亡、做七、放焰口、度仙桥五项系迷信,要加以取缔,我们确实没有以这五项为业。对于诵经、礼忏、修斋、建醮四项,既无禁止及取缔明文,显非导人迷信之事实,因此我们就此四项而为执业,依法本无不予准许之理。

   但这次广东省当局没有太多理会道士们的申辩。1937年1月25日,广东省会警察局奉令查禁广州的正一、祈福道馆,要求各警察分局将市内的正一、祈福道馆招牌拆除,焚毁所陈偶像及一切导人迷信书籍器具,责令各道馆嗣后不得再在馆内,或赴丧葬及喜事人家做拜斗、召亡、做七、放焰口、度仙桥及一切祈禳等情事,如违,即行拘究。2月1日,广州市社会局也向全市发出了同样的查禁令。

    由于对宗教与迷信的界限没有清楚的划分,在查禁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问题:对于僧道尼修斋礼忏等事,有的警察分局全行禁止,有的警察分局则准僧尼修斋,而禁止正式道士礼忏,处理未能一致,常被市民质问。广东省政府向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咨询处理意见,内政部只给了一个处理原则:诵经、礼忏均属于宗教上一种行为,不仅道教如此,即佛、回、天主及耶稣各教,亦莫不皆然,自未便加以取缔。至于修斋、建醮,各地方式不同,其属于宗教性者,似可无庸取缔。如其属于提倡迷信、惑众敛财者,自应由当地主管官署斟酌情形,随时予以纠正或取缔之。但这个原则并没有将宗教与迷信明确划分,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广东省会警察局认为确定宗教与迷信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警察局在致广州市社会局的公函中强调:该道业等,所称诵经、礼忏、修斋、建醮,究以具何种方式,始属于宗教性。嗣后如准其营业,应如何予以限制,自非明白规定,不足以利执行。要求社会局研究这个问题,将宗教与迷信界定清楚,以利查禁。在社会局答复以前,正一、祈福道馆一律禁止营业,而僧尼及三元宫之留长发道士,凡有诵经礼忏修斋建醮等事,如与警察局规定禁止喧嚣时间无碍者,一律暂免取缔。

    广州市社会局却认为,确定道士是否为“正式道士”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正式教徒”,要经过入教仪式,寺观庙宇注籍,执有文牒,如耶教(即天主教、基督教)之洗礼登记,佛教之受戒而持有度牒,才能确认。“正式道士”的标准是:

    须经簪冠而持有道牒,并易服束发,致力潜修,是为全真道士。纵属火居道士,虽不易服束发,而簪冠道牒不能缺废,然后为正式道徒。且道帙只终身抱守,不能传之子孙,其代人作法事,则火居道士绝无此举,若全真道士,虽时有之,然所得经资,系公诸宫观,而不能以此赡养妻孥。

    根据这个“正式道士”的界定,市社会局认定,邓荣新等广州市的喃呒道馆道士,既未簪冠,又无道牒,是滥冒的,不是正式道士,纯为借道敛财。1937年 5月18日,市社会局长刘石心在致省会警察局长李洁之的信中,称:

    本市所谓道业代表之邓荣新等,既未簪冠,又无道牒,只持戒谕,以为护符。而其戒谕,多属传自父兄,姑无论凡属教徒文牒,仅能终身抱守,不能转予别人,即就所谓戒谕之由来,乃在前清时,系因当时官府以此辈供应救护日蚀月蚀,及祈晴祈雨,净监祭告等大典,有此义务,然后给以戒谕,又恐其敛财惑众,故严为告诫,以示限制。查此项职务,不责诸宫观之道士,而责诸彼等,当日官府已认彼等与道士有别,即依其戒谕所列之职务等项,亦不过为前代“巫”、“祝”之垂型。再查内政部颁布神祠存废标准中附带说明三点:(一)世俗人死之后,延请羽士唪经,尤为无稽;(二)尚有巫觋之流,惑人敛财,甚至开堂收徒,夤缘为奸,实属有害社会;(三)抽签、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期改良风俗。……本市所谓道业,其所操之业务,是否为类似羽士唪经,固有目共见之事实。而抽签、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与致力潜修之全真道士有别,即火居道 士,亦羞与为伍,其所称“执业道士,纯系信仰道教,尊崇老子”云云者,仅不过藉此滥冒道士,冀免取缔而已。基上所述,足以证明邓荣新等既非正式道士,而其悬牌为业,无论其为“正一”,与“祈福”,要之乃属道教以外之团体,即犯有行政院廿三年十月卅日第六零零九号训令所开:“悬牌为业、类似巫觋之道士,不得利用团体,提倡迷信,如遇有提倡迷信之活动时,则应依法从严予以取缔”之明文。

    同日,广州市社会局在答复广东省会警察局的函中,认为社会局民国十九年(1930)2月5日提出的《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所划定的26种法事,可以作为迷信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广州市的喃呒道馆所从事的营业项目,纯系伪托宗教搞迷信活动。

    因此,无论从广州市社会局所制定的“正式道士”的标准,还是从其所划定的迷信的界限来看,广州市喃呒道馆的道士,既非正式道士,又有迷信之嫌,都逃脱不了被取缔的命运。其余的僧道尼以及三元宫之留长发道士,符合正式(规)宗教徒的标准,如果他们代人诵经礼忏修斋建醮,不违犯《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所禁止各事,广州市社会局认为应该允许其执业。

    省会警察局接受了广州市社会局的意见,在执行查禁喃呒道馆的过程中,都是遵循这两大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宗教活动管理,规范全市的宗教执业,省会警察局以《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为蓝本,制订了《僧道尼等诵经、礼忏、修斋、建醮时应守各事项》,于1937年6月24日与广州市社会局联合公布:

    一、须穿着该宗教之制服。

    二、所用法器,除小型之盂、罄、铃、铎、钹、铙外,不得加用其他器具。

    三、所陈偶像,除各该宗教有正经可考之先贤外,不得陈设其他神怪偶像。

    四、所念经本,除各该宗教之正宗典籍外,不得附带唱诵淫词俚曲。

    五、不得焚烧大小纸扎。

    六、不得过夜间12时收场。

    七、不得作下列各种法事:

    (一)放焰口;(二)度仙桥;(三)孟兰会;(四)万人缘;(五)书符;(六)念咒;(七)择日;(八)开路;(九)回殃;(十)问米;(十一)降乩;(十二)问签;(十三)破地狱;(十四)过刀山;(十五)跳茅山;(十六)种银树;(十七)烧神炮;(十八)看水碗;(十九)卖神水;(二十)求神方;(二十一)烧纸马;(二十二)送千灾;(二十三)打寿山斋;(二十四)接送亡魂;(二十五)嫁娶亡魂;(二十六)走五丈文。

    八、不得有导人迷信及妨碍公安情事。

    经过1936、1937年的查禁,广‘州市的喃呒道馆受到沉重的打击和破坏。喃呒道馆道士纷纷拆了道馆的招牌,关闭了道馆,另谋它业。若不转业,便只能偷偷应请赴人家家里做法事,但所能够做的法事项目非常有限。有的道士甚至被警察局拘捕入狱。

    1938年8月,广州遭受日本侵略,10月沦陷,东省政府等机构北迁,查禁喃呒道馆的运动亦随之结束。一些道士为避战乱而逃至香港,在那里继续经营喃呒道馆。

    三、评说

    在查禁正一派道教的喃呒道馆的过程中,广东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可以说很明确:

    一、不准披着宗教的外衣搞迷信活动。国民党政府宣称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时称回教)、基督教(时称耶教,包括天主教)既然被国民党政府所认可,对于这几种宗教自然不应该禁止,应允许其存在。但在允许其存在的情况下又不能让它成为某些不利于社会和国民党统治的因素利用的对象,因此国民党政府不能不加强对宗教的监管。特别是佛教和道教,在历史上跟中国民间社会结合紧密,常常成为民间秘密宗教和民间信仰依托的对象,民间社会的反政府意识和愚昧落后的迷信活动常常借佛教和道教为载体,对当局的统治和社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和不良影响。这是国民党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国民党政府在1927年建立后,宣称要改良社会,移风易俗,迷信活动被看作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因此,国民党政府不能允许迷信活动存在。但国民党政府明白,迷信活动常常不会单独存在,往往借佛教和道教的某些形式为载体而行其道。因此,杜绝迷信活动假宗教之名而行其实,是禁止迷信的重要措施。1934年,国民党中央民众指导委员会在函复“江西省南城县道教会可否准予组织”时,曾指示:“道教会应属宗教团体,依法得许可组织,惟此项悬牌为业,类似巫觋之道士,不得利用团体提倡迷信,应于章程中明白规定,如遇有提倡迷信之活动时,则应依法严予取缔”。这里,国民党中央强调不得利用宗教团体提倡迷信,目的是防止迷信活动假宗教之名而行其实。这一指示一直是广东地方政府取缔广州的正一道业的指导思想。广州市社会局强调,广州的正一道业之所以应该取缔,重要原因是“其隐托宗教,亦使道教为其所混蒙”。喃呒道馆披着道教外衣,大搞迷信活动,其目的不外乎借道敛财。

    广东地方政府意识到,要处理好披着宗教的外衣搞迷信活动这类案件,必须首先清楚划分宗教与迷信的界线。但国民党中央政府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历次给广东省政府发来的咨文中都没有详细列举什么是迷信什么是宗教,只是在一些地方笼统地提到宗教与迷信的区别,这对于地方处理借宗教搞迷信活动的案件实际上没有提供什么建设性的指导,地方实际上很难按此操作,所以广州的警察去查禁广州的正一道业时,就出现了“对于僧道尼修斋礼忏等事,有的警察分局全行禁止,有的警察分局则准僧尼修斋,而禁止正式道士礼忏,处理未能一致,常被市民质问”的尴尬局面。话来广州市社会局将本局民国十九年(1930 年)2月5日制订的《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提到的26种法事明确列入迷信活动,禁止在宗教活动中进行。姑不论这26种法事被列入迷信的范围有无道理,但 26种法事作为迷信活动被明确规定下来,使具体执行案件的人有了一个可以操作的标准,可以避免混乱和随意性。这是广东地方政府在处理借宗教搞迷信活动的案件方面作出的有益探索,对于其它省份乃至今天处理同样的案件也不无启发。

    二、划分正规(式)宗教徒与非正规(式)宗教徒。1934年江西省政府向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咨询是否允许本省的南城县道教会成立时,对于悬牌为业的道士与居观修持的道士有无区别,甚感困惑:“惟该会名称定为道教会,道士业既无一定标准,道士住所亦无一定限制。悬牌为业之道士,与住居观庙修持之道士,究竟有无区别”。在处理广州的正一道业的时候,广东地方政府一开始也有同样的困惑。但广州市社会局经过研究认为,宗教之应禁与否,在于确定该宗教是否为正规宗教(即广州市社会局所说的“正式宗教”),为最大前提。正规的宗教徒,必经一定的入教仪式和寺庙的注籍,有身份证(戒牒),且做法事之收入,归于寺庙公有,而不能以此赡养妻孥,为个人营利。广州市社会局认为,全真派属“正规宗教”,可免予取缔,因此对属于全真道教龙门派的三元宫留长发道士,政府就不取缔。正一派属“非正规宗教”,因为正一派的正一、祈福道馆中的道士,既不举行入教仪式,亦无道牒,甚至无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算正规的宗教徒,因此正一、祈福道馆应该取缔。广东当局在查禁正一、祈福道 馆的过程中,所强调的最大的理由是,经营正一、祈福道馆的道士不是“正式(规)道士”,而是巫觋,因为他们“并不能认为道教中人,亦不能证明为道教之某一派,纵使其矢口不承认为巫觋,然亦无法证明自身为健全之宗教团体,与其他各地之道士固属有别,即与广州市之三元宫、戒行精舍之道士亦有不同。”
 
    三、不准借神敛财或以宗教牟利。除了将是否为正规宗教徒作为应禁与否的前提外,广东地方政府还将是否借神敛财和牟利作为宗教应禁与否的另一前提。广州市社会局认为,正规的宗教是不借神敛财和牟利的。例如广州的三元宫道士,对外亦承接法事,但以本宫名义对外接洽,从无一人或一家之行动。所得香油费,亦悉归全宫收入,非同个人营业,归于私囊,以赡其家。广东地方政府这一认识跟南京中央政府的思想是一致的。对于借神敛财或以宗教牟利的行为,国民党政府坚决禁止。国民政府内政部1937年7月8日给广东省政府的咨文指出:诵经礼忏,均属于宗教上一种行为,无论是否信奉道教,若系其私人诵经礼忏,属于信仰宗教之范围者,自未便加以取缔。如确非信奉道教,而为他人诵经礼忏,谋取报酬者,自可予以取缔。内政部民国廿六年(1937)2月“礼字第106号咨文”也说:诵经、礼忏均属于宗教上一种行为,不仅道教如此,即佛、回、天主及耶稣各教,亦莫不皆然,自未便加以取缔。至于修斋建醮,各地方式不同,其属于宗教性者,似可无庸取缔。如其属于提倡迷信、惑众敛财者,自应由当地主管官署斟酌情形,随时予以纠正或取缔之。这里都强调了借宗教“谋取报酬”、“敛财”的行为要受到禁止。

    四、限制宗教(主要是道教和汉传佛教)的活动范围。无论是民国十九年(1930)市社会局等机构提出的《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几个草案,还是民国廿六年(1937)6月市社会局与省会警察局联合公布的《僧道尼等诵经、礼忏、修斋、建醮时应守各事项》,除规定僧道尼不准作26种法事外,还对他们在宗教活动中所用法器、所陈偶像、所念经本、所着服装、所在时间都作了限制, 宗教活动的时空范围和种类被大大地缩小。总的来看,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广东地方政府在查禁广州的喃呒道馆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二阶段,处理是比较慎重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仔细的研究,最后作出坚决取缔正一、祈福道馆的决定也是正确的。从上述广东地方政府处理喃呒道馆的指导思想来看,可以说基本上是有道理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看广东地方政府不准正一道披着宗教的外衣搞迷信活动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本身没有错。诚然,宗教与迷信不能等同。如果将宗教与迷信混淆起来,特别是有意将迷信伪装成宗教而谋财,对社会危害极大。广东地方政府这一指导思想,就是为了杜绝将迷信伪装成宗教而谋财的行为,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要做好这件事情,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清楚地界定什么是宗教,什么是迷信。南京国民党中央政府这项工作并没有做好,它从没有颁布过一个文件,科学地界定宗教与迷信,清楚地划分宗教与迷信。倒是广东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1930年2月,广州市在试图查禁市内的正一、祈福“喃呒道馆”的过程中,市社会局曾经列举了放焰口、度仙桥、盂兰会、万人缘、书符等二十六种法事属于迷信行为,禁止在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中施作。但发现问题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在人们的信仰活动中,有的内容很难说是属于宗教还是迷信。特别是道教,在发展过程中已经羼杂了一些鬼神信仰和民间宗教的成分,某些宗教仪式甚至带有巫觋的性质,要将巫觋、迷信的东西从道教里面剔出来,并不容易。佛教也有这个特点。有人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佛教在本土化、世俗化过程中,“与中国汉族民间信仰,尤其是祭祀类迷信,逐渐融合起来,共生共存,协调发展”。“人为宗教和祭祀类迷信各自作为一种信仰……就其实质而言,两者都是人们对于超人间、超自然异己力量的崇拜,都是有关‘神’的观念——即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等的信仰,亦即在本质内核上,它们具有相通互融的一面,在活动实践中,具有共生共存的特征……迷信和宗教同是作为文化的产物,作为人们对于超自然、超人间异己支配力量的崇拜和信仰,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趋于消亡,更不可能出现迷信已完全消亡而宗教却一枝独秀的境况。在其本质内核相通互融的基础之上,宗教和迷信将长期共生共存下去。”正因为迷信与宗教在某些地方交叉重叠和相通互融,关系比较复杂,这就给界定和区别它们带来了困难,也使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很不容易,必须抱科学、认真、谨慎、缜密的态度对二者加以研究和处理,绝不能简单化。但是,不仅南京国民党中央政府没有这样做,广东地方政府也没有这样做,根本没有对宗教学和宗教史(特别是佛教和道教史)做认真的学术研究,从而制定一个迷信的标准,科学地界定什么是迷信,什么是宗教。市社会局提出《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将放焰口等二十六种法事明确列入迷信活动,虽然对于规范警察在实际查禁工作中的行为有好处,但是这个《关于办理破除迷信案》很难说就是经过了科学缜密的学术研究而提出来的,将那二十六种法事划入迷信活动的范围之内,也很难说就是合理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当1936年广州市再次查禁市内的喃呒道馆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这次广州市社会局仍然将1930年列举的放焰口、度仙桥、盂兰会、万人缘、书符等二十六种法事重新规定为迷信行为,邓荣新等喃呒道馆的道士就不服,他们在向广东省政府的呈诉中就指出:“放焰口、度仙桥两项,在僧道尼等一向均有,但亦无非依据经文持诵而已”,认为放焰口、度仙桥属于正当的宗教活动而非迷信。当局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道理驳斥,只好用行政手段强行查禁。此外,象盂兰会,在有的地方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民俗活动,也很难说就是迷信,加以禁止也没有什么道理。

    国民党广东地方政府还将正规宗教徒与非正规宗教徒划分开来,是合理的。广州等地的正一、祈福道馆,其道士不出家,无道牒,平日着俗装,不束发留须,其道馆只是自己拥有或租用的普通房屋挂上道馆的招牌而已,毫无宗教标志,本身缺乏宗教的神圣性与严肃性,且其活动多为谋生目的,带有强烈的商业性质,也与宗教的宗旨不符,倒跟商业牟利的巫觋接近,因此广东地方政府把这些人看作巫觋,而不把他们看作宗教徒,是有道理的,取缔这些不事生产的道馆也无可厚非。此外,对宗教(主要是佛教、道教)的活动范围和种类进行限制,也有利于加强对宗教的规范和管理。

    但是,当局查禁广州喃呒道馆的时候,并没有对停业的道士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于1932年拟定了《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其第三条规定,政府在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以传布迷信为职业者三个月内改营其他正当职业,但“限期届满,尚无正当职业者,应收入地方设立之工场,限期改习一业,其未设立工场之地方,得令其负担相当工作,其确系老弱残废者应收入地方救济院,或另筹相当办法”,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但因政府财力有限或其它原因,根本无力对停业的道士进行救济或安排工作,只得任其失业。这对社会和对被取缔的道士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本文原载《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3期,转自“豆瓣”(2010-05-23)。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153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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