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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二)——致友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2/8/18日    【字体:
作者:(英) 洛克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激进主义  
 
 
 
(英) 洛克 

                                 官长的宽容责任
 
    最后,让我们来考察官长在宽容问题上所负的职责,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我们已经证明了掌管灵魂的事不属于官长——我之所以说,它不是官长的职责(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是因为我认为 官长的职责,是由法律所规定井以惩罚作为强制手段的。但是一种仁爱的关怀,包括教诲、劝诫和说服,是对每个人都不能否认的。因之,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他自己。可是,如果他对掌管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呢?我倒要反问一句:如果他对自己的财产或健康漠不关心,而这些显然与公民政府关系更密切,那又该怎么办呢?官长能以法律保证他不会成为穷人或病夫吗?法律充其量只保障公民的财产和健康不受他人的欺诈和暴力的侵害,而不能保障所有者自己不会对财产漫不经心或管理不善。一个人不论其愿意与否,谁都无法强迫他一定要发财致富或身体健康。不,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然而,我们不妨假设有某个君王欲强迫其臣民积累财富或保养好身体。可是,能够以法律规定这些臣民只能找罗马大夫就医并遵照其开列的药方生活吗?假若人们只能服用梵蒂冈或日内瓦店铺里出售的药剂,事情会怎么样呢?或者说,为使臣民们发财致富,难道就得以法律来迫使大家都去做商人和音乐师吗?或者说,因为有些食品店主和铁匠能够富足地供养全家并因为从事这些行业而发了大财,于是就下令让大家都去开饭铺或铁匠铺吗?但是,却可以说,生财之道有千条,而到天国之路却只有一条。这话说得实在太好。尤其是出自那些主张强迫人们走这条路或那条路的人之口!因为,假若真的数条路可通天国,强迫他人者就不必要那样多的借口了。可是,假如我正劲头十足地沿着神圣的地理学所标示的那条直通耶路撒冷的道路前进时,为什么我还要因为不穿短筒靴;或者因为我的发式不够标准;或者因为我未按正确方式受洗;或者因为我在路上吃了肉或其它可口的东西;或者因为我遇到荆棘和悬崖便绕路而行;或者因为在有几条路可走时,我拣了一条最捷径、最干净的支路;或者因为我不愿与一些不是不严肃、就是过于尖刻的同路者结伴而行;或者,因为我的向导是否穿白袍或戴不戴主教冠等等而受人殴打和虐待呢?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加以考虑,就不难发现,这些大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果不带有迷信和伪善的东西,对宗教或灵魂的拯救并无害处)是可以遵守或者不予理睬的。我说,正是这些区区小事将会在本来对宗教的本质或基本部分完全意见一致的兄弟基督徒中激起不共戴天的仇恨。
 
    但是,假使我们赞同那些对一切不合于他们模式的东西一律加以谴责的狂热派的意见,不同的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后果。由此我们又能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真正通向永生之路只有一条。可是,在人们所走的如此纷繁杂芜的道路中,究竟哪一条是正路,却仍然是一个疑问,政府的关照或者正确的法规的制订,都没有为官长发现较之私人自己寻找与研究发现出来的更加确实可靠的这条通往夭国的道路。假定我因为患衰竭症而身体虚弱,又只有一种我不知道的药可治好这病,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又是我所不知道的药,我就得请官长为我开处方吗?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办法可使我免于死亡,我就得俯首听命于官长的吩咐才是万全之策吗?所有这些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去进行探索,并且通过思考、研究和自己的努力以求有所了解的事情都不能看作是某种人特有的本事。君王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它事物的确切知识,更不要说关于纯正的宗教的知识。否则,又何以解释世上的君主们在宗教问题上存有如此巨大的分歧呢?然而,我们不妨认为,君王们可能比臣民们对于通往永生之路了解得更多一些,或者说,对私人说来,至少在这些不肯定的事情上最安全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君王们的旨意去做。你会问,那么,怎么办呢?如果君王命你靠经商谋生,你能因为担心失败而拒之不干吗?我的回答是:我一定照君王的命令改作商人。因为如果我经商失利,他完全有能力设法补回我的损失。因为若果真如他所声称的那样,他为的是使我的买卖兴隆、使我发财致富,那么,如果我因为航海失利而破产,他一定能把我重新扶植起来。但是,关于来世的事却完全不是这样。如果在那个问题上我走错了路并因此而毁灭了自己,官长既没有能力弥补我的损失、解除我的痛苦,也无力使我得到任何程度的恢复,更不必说完全恢复了。官长能够发给你什么样的进入天国的保证书呢?
 
    也许有人会说,他们并不认为所有的人在宗教事务上必需遵从的万无一失的判断不属于民事官长,而属于教会。凡教会决定的,民事官长只是下令遵行;官长以其权威保障,任何人在宗教事务上均不得去做或者去相信那些非属教会教诲的东西,因此,这些事情的决断权在教会;官长本人服从教会,也要求其他人跟着服从。我的回答是:自教会备受尊敬的使徒时期始,谁未看到后世人经常利用教会名义欺骗人民的现象呢?但是,在我们当前这个情况下,这种说法确实是无能为力了。对于那条通往夭国的唯一小路,官长并不比其他人更熟悉,因此我不能放心地让他来充当我的向导。因为对这条道路他可能同我一样的无知,而且他肯定不象我自己那样关心我的灵魂得救。在如此众多的犹大国王当中,有多少曾经受到以色列人的盲目服从,难道他们没有因此而堕入偶像崇拜之中并终于遭到毁灭吗?尽管如此,你仍然嘱咐我要鼓起勇气,你还告诉我,如今一切都安全可靠了,因为官长在宗教事务上己不再要求人们遵守他自己颁布的法令而只要求服从教会的法令。请问:服从什么教会的法令?当然是服从官长本人最中意的教会的法令。似乎在官长以法律和刑罚强迫我加入这个或那个教会这件事情上并不包含有官长本人的决断。但是,由他亲自引领我与由他委托别人来引领我,这其间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无论是在哪一种方式下,我都必须屈服于他的意志,由他来决定我的两种不同方式的最后归宿。如果一个以色列人,只是因为某人告诉他在宗教方面任何规定都不是由国王自己作的,而且除了教士们一致同意并由教会长老宣布为神圣权利的那些东西以外,在神圣礼拜方面他对臣民也没有任何要求。难道这个曾经遵照国王的命令去崇拜过偶像巴力神的以色列人,他的处境能够比以前更好些吗?如果任何教会所信奉的宗教,只是因为该派的首领、主教、牧师及其所在部落的首领们都起劲地为之大唱赞歌,它就会成为纯正的、救世的宗教,那么,在世上还有什么谬误的、虚妄的、破坏性的宗教呢?我对索斯奴斯教派的教义抱有怀疑,我也怀疑天主教与路德宗的礼拜仪式;如果我只是因为官长在宗教方面,除了通过教会权威下达的东西而外不作其他规定,于是我才遵照官长的命令加入其中某一教会难道这将给我带来丝毫更多的安全吗?
 
    但是,说句老实话,我们必须承认,教会(如果一个由牧师们组成、负责制定教规的会议必须这样称呼的话)在大多数场合下更易于受王室的左右而不是相反。在正统派和雅利安皇帝们交替统治下的教会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早已为世人所熟知。如果说这些事情太久远,那么,我们英国近代史上可以提供更新鲜的例证。如在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女王和伊利莎白女王当政时期,教士们如何投国王们和女王们之所好,轻易而驯服地改变他们的教会法规、信条、礼拜仪节以及其他一切;然而国王们和女王们在宗教观点上相殊甚远,颁布的法律也截然相反,以致没有哪个神智正常的人(我想说,除无神论者外,没有一个人)敢于说,任何诚恳而正直的上帝敬拜者,能够服从他们的各种教会而自觉问心无愧。结论是:国王在制定有关另一个人的宗教法规时,无论他是假充自己的决断,还是假托教会权威或他人的建议,都是一样的。教会人士的决定,也决不会比国王的决定更加可取或更靠得住,他们彼此之间的分歧,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即令他们全部一致赞同,也不会为民事权力增添任何力量。当然,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国王对于那些非为他所宠爱的宗教与礼拜方式,纵然教会一致决议,也很少理会。
 
    总而言之,决定这项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虽然官长关于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点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内心里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着他走。无论我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只要它违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进那幸福的圣所。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对于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另一个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诚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众所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就从胃里吐了出来,它对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强行将药物塞人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体质会使它化为毒药,那也是毫无用处的。简言之,不管在宗教里有些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便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等一类借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的。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官长在教会礼仪上应当宽容
 
    至此,我们终于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切约束,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他们应当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并且承认,应当共同礼拜上帝。那么,为什么他们反倒要互相强迫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其目的是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表示他们崇敬上帝,并以问心无愧的、上帝能予领受的方式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体面的礼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纯正宗教的博爱中来,完成那些相互独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与其他各独立教会之间都是一样的。
 
    但是,鉴于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因此,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必须把这两件事情分开来加以讨论。
 
    关于外部礼仪,首先,我说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这不仅因为这些教会是自由的团体,也因为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自己确信那种方式能够为上帝所悦纳时,它才是正当的;反之,非出于这种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注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事实上是强迫他们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无非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而宗教自由则是达到此种目的所必须的,所以,那种做法便显然是最荒唐不过的了。
 
    但是,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于无足轻重事情的一切权力,而如果连这种权力也不承认的话,那么,立法的全部实质便都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无足轻重的事,也许只有这些事情,是从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的。但是,这决不是说,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关于任何无足轻重的事情的法律。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如果某件事情对于社会是无用的,不管它是怎样的无足轻重,却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确认。
 
    但是进一步说:某些就其自身性质说再也不能更加无足轻重的东西,一旦它们被用到教会和敬拜上帝上时,那就超越了官长的职权范围,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摈弃任何礼仪,对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例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又假定,官长认为儿童受洗有利于防治各种儿科病,因此,认为是件重大的事情,应当以法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官长可以下令这样做。可是,谁能据此认为,为纯洁孩子们的灵魂,官长同样有权以法律来规定所有婴儿都必须在教堂里接受牧师的洗礼呢?这两种场合之间的巨大差别,人们一眼便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个例子里的婴儿换成犹太人的孩子,事情也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基督教官长管辖犹太属民呢?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强迫一位犹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里属于无足轻重的事而使其受到损害,那么,我们又怎能认为可以对基督徒这样干呢?
 
    重复他说,不能凭借任何世俗权威而将那些就其自身性质说来属于无足轻重的事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为它们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无足轻重的事,既然就其自身的性质说来不能用来赎罪,那么,任何人为的权力或权威也便不可能赋予它这样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事务方面,采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无足轻重的事,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世俗权威是有其地位的。但是,在宗教事务方面却并非如此。就礼拜上帝而言,无足轻重的事,如果非属上帝所规定,如果非属上帝曾以某种明确的诫命恩准为从可怜的有罪者手中领受的礼拜之一部分,其余都不是合法的。要不然,当发怒的上帝问我们:“是谁从你们手里要求诸如此类的这些东西的?”我们以官长的命令来回禀上帝就不够了,倘若民事管辖权可以扩及这么广,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合法地引入宗教呢?还有什么杂乱不堪的仪式和迷信的编造不可以仰仗官长的权威(违反人们的意志)而强加于上帝的礼拜者呢?而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们把那些性质上属于无足轻重的事物用于宗教目的造成的,这些之所以有罪也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恰恰是因为它们不是出自上帝。洒水、饮酒和吃面包,这些不论就其自身性质而言,还是在日常生活当中,都是极普通的事情。可是,谁能说,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它们是神圣制度所规定的,也可以引入宗教,并使其成为礼拜上帝的仪式的一部分呢?如果任何世俗当局和民事权力机构都可以这样做,那为什么不可以把在圣餐礼上吃鱼和喝啤酒也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为什么不把在教堂里洒动物血或者以水和火赎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也规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这些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属于无足轻重的事,但是,如果不是根据神圣的权威而将其作为神圣礼拜的一部分,就会象以狗为献祭那样为上帝所厌恶。而狗为什么那样令人厌恶呢?若不是上帝需要把这个而不是那个用于礼拜仪式,仅就神性而言,狗和羊这两个同样远离神性之物究竟有什么区别呢?由此我们看到:一切无足轻重之事,不论其怎样受到民事官长权限的管辖,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将它们引入宗教或强加于宗教集会,因为一旦用于礼拜上帝,他们便不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了。一个人礼拜上帝,为的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从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是,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分明知道并非出于上帝的诫命,因而一定会怒犯上帝之物奉献给上帝,用这种办法来达到他的目的。那样做不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也不会使上帝息怒,而是故意、明目张胆地怒犯上帝、蔑视神明。这是与礼拜的性质和目的绝对不相容的事情。
 
    这里人们可能要问:如果在礼拜神明方面不给世俗法律留有任何余地,那么教会本身何以有权规定札拜的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的事呢?我的回答是:关于宗教礼仪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何者是属于礼仪的本身部分,何者只是它的辅助部分;所谓礼仪部分,一般认为系指那些为上帝所规定、并使上帝喜悦的那些东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部分,系指那些虽然总他说来不能与礼仪截然分开,但由于对具体的事物本身或其改变并无明确规定,因之是无足轻重的。例如,礼拜的时间、地点、习惯和姿势,即属于此类。这些就是辅助部分,在上帝没有明自的诫命的情况下,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举例来说,对于犹太教徒,礼拜的时间、地点和习惯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札拜的实际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如有缺陷或不合规定的东西,便不能指望上帝的悦纳。然而,对于享有福音书给予自由的基督徒说来,这些就只是辅助部分,每个教会可根据自己的智虑明达,采用那些自认为最合乎尊严和礼教的有关规定。但是,即令是在这种福音书的自由之下,对于那些信守一周的第一天或最末一天为上帝专门规定作为对他进行礼拜的日子的人们说来,那部分时间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部分,不得予以改变或有所疏忽。
 
    其次,官长既然无权以法律强行颁布任何教会所应采用的任何礼仪,当然也便无权禁止任何已为教会所接受、确认和遵行的礼仪,因为如果官长那样做,他便会毁掉那个教会本身;而那个教会之所以成立,就只是为了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
 
    你会说,按照这种准则,如果某些聚会者竞别出心裁地想以婴儿作为献祭,或者(如同早期基督徒被指责的那些不实之词)干那些淫荡、污秽的勾当或其他诸如此类的大罪,是否因为这些都发生于宗教聚会,官长就必须加以宽容呢?我说不!这些事情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任何私人家里,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礼拜上帝或任何宗教聚会,也同样是不合法的。但是,假若出于宗教的原因而集合在一起的人们,想以小牛作为献祭,我以为这就不应以法禁止。牛是梅里波伊斯的,他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家里宰杀,而且他可以随意烧烤牛身上任何部位的肉,因为这并未伤害任何人,也未损害他人的财产。同样道理,他也可以在宗教集会上宰杀自己的小牛。至于这样做能否取悦于上帝,应当由献祭者自己去考虑。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凡是可以用于宴席上的东西都可用于献祭,然而,如果是在另一种情况下,比如当畜群为一场罕见的疫病所毁害,国家的利益要求在一段时期内禁止宰杀一切牲畜,以利于幼畜的繁殖,这时,谁还会认为官长不能禁止为任何用途而宰杀小牛呢?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涉及的并不是宗教事务,而是政治事务。而所禁止的并不是祭献,而是宰杀小牛。
 
    由此,我们看到了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凡属在国家里合法的东西,官长便不能在教会中加以禁止。凡属许可臣民日常使用的东西他都不能、也不应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将其用于宗教目的。如果说任何人可以在他自己家里合法地吃面包和饮酒——无论他是坐着,还是跪着,那么,法律也便不能剥夺他在举行宗教礼拜时享有的同样的自由——尽管教堂里用面包和酒,完全是为了另一个目的,即用于表示信仰与礼拜的神秘性。但是,如果某些东西在通常使用时,由于影响共同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则在教会的神圣仪式中也不应被许可。只是官长应当时刻小心谨慎,不得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借口,滥用职权,压制教会。
 
    人们可能会说,如果某个教会搞偶像崇拜,官长是否也要对其宽容呢?这里我倒要反问一句:应当授予官长什么样的权力,才能既镇压崇拜偶像的教会,又不被随时随地利用来毁灭正统的教会呢?应当牢记:民事权利到处都是一样的,每个君王又都以他自己的宗教为正统。因此,如果容许官长在灵事务方面拥有这样的权力,例如,容许日内瓦的官长拥有这种权力,他就会以血腥的暴力消灭那里以偶像崇拜著称的宗教;依同一准则,某个邻国的另一位官长,就要镇压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则要镇压那里的基督徒。世俗权力可以依君王们之好恶而改变宗教里的一切,或者是什么东西也不改变。一旦容许以法律和惩罚手段把任何东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在这种方式之下,根据官长自己虚构的真理标准,改变一切也就同样是合法的了。因此,无论是准,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而被剥夺他今生的世俗享乐。即使那些臣服于基督教君王的美洲人,也不应当因为他们未皈依我们的宗教和礼拜而遭受肉体和财产上的惩罚。他们如能确信,奉行他们自己国家的宗教仪式是上帝所喜悦的,他们也确信自己将通过这种手段而获得幸福,那么,他们的事就可以留给上帝和他们自己来决定取舍了,我们不妨对这个问题追本溯源。事情原本是这样的:一批人数不多的基督徒,身边一无所有,来到一块崇奉异教的国上。这些外来者恳求当地人以人道主义为怀,供给他们生活必需品。他们得到了这些东西并被允许在那里居住下来。后来他们同当地人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民族实体。基督教也随之在那里扎根、成长,但一时尚不能成为最强大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当地人尚能保持和平、友谊、信任和平等。后来,官长成了一个基督徒,这样一来,他所属的那一派便因此而成为最强大者。于是,所有契约立即被撕毁了,为了消灭偶像崇拜,一切公民权利也都遭到了践踏。那些无辜的异教徒——平等准则和自然法则的严格遵守者,那些从不以任何方式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们,除非他们放弃其古老的宗教,皈依一个新的、完全陌生的宗教,否则他们注定会失去其父辈们的土地和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由此我们终于可以看到:对教会的狂热加上奴役他人的欲望,究竟可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用宗教和关心他人的灵魂作为借口,多么易于成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掩饰物!
 
    那些主张以法律、惩罚、火与剑在任何地方根除偶像崇拜的人,可以把这个故事引为自己的借鉴,因为不论在美洲还是在欧洲,道理是一样的:王室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派无权剥夺美洲的异教徒或这里的持不同意见的基督徒的财产。不论是在这里还是在那里,都不得以宗教为理由改变或侵犯任何公民的权利。
 
    但是有人说,偶像崇拜是有罪的,故不应予以宽容。如果他们认为偶像崇拜必须去除的理由就在于此,这样提法还是对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既是一种罪恶,就应当由官长给以惩罚,因为官长无权用他手中的剑不加区别地去惩罚一切他认为是反上帝的罪。贪欲、不仁、懒惰,还有其他种种,都是众所公认的罪恶。但是,谁都从未说过非要由官长给予惩罚不可。其理由就在于,这些事情既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不,即便是说谎和作伪证的罪,也够不上以法律惩罚。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所考虑的问题主要并不是这件事本身的邪恶及其对上帝的触犯,而只是它对邻人和对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使用法律。试想,如果在某一个国家里面,在一个穆斯林或信奉异教的君王看来,基督教似乎成了冒犯真神的伪教,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难道可以因为同样的理由并以同样的方式将那里的基督徒全部根除吗?
 
    然而,仍可以进一步争辩说,按照摩西律法,偶像崇拜者是应当根除的。按照摩西律法,确实是这样。但它对我们基督徒没有约束力。谁都不会认为,凡是摩西律法泛泛规定的事,基督徒就得遵照执行。没有什么能比人们通常使用的道德法、司法行政法和礼仪法这些通用的法律名称更为儿戏的了。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成文法部不能约束一切人,而只能约束它所涉及的那部分人。“喂!以色列人听着!”这就足以限制摩西律法只能适用于那个民族。仅此一点,就足以回答那些坚持认为摩西律法的权威可以对偶像崇拜者施以极刑的人的问题,不过,我想对这个论点略为更加具体地考察一下。
 
    关于犹太国家中偶像崇拜者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种情况是,那些接受摩西礼仪并成为犹太国家公民的人,后来确实不再崇拜以色列的上帝了。这些人以背叛者的罪名受到审判,其罪行不亚于叛国罪。因为犹太人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绝对神权政体: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区别。它所制定的关于崇拜一个无形上帝的法律,就是犹太民族的民法,同时也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上帝本人即是立法者。如果有谁能够向我证明,在我们这个时代,什么地方也存在着一个建立于那种基础上的国家,我就可以承认,在那里教会法规势必要成为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按照民法权力,政府的属民们可以并应当与教会严格保持一致。但是,在以福音为指南的基督教国家里,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确实,有许多城邦和王国曾经皈依了基督教,但它们全都保留了古老的政体,而基督的法律对之完全不加干涉。的确,基督曾经教诲人们如何通过虔诚和善行以求得永生。但是,基督并未建立国家。基督既未向他的信徒们规定任何新的、特殊形式的政府,也未把剑柄交予任何官长之手,责成他利用剑来强迫人们放弃其原来的宗教而接受他的宗教。
 
    第二种情况,对外方人以及对以色列国家的陌生者,都并未以暴力强迫他们遵守摩西律法的礼仪;相反,就在规定崇拜偶像的以色列人将处以死刑的同一地方,也同时规定了陌生者不受“压迫与刁难”(《出埃及记》第20-21节)。我承认,占据着原来应许给以色列人那块土地的七个民族都被彻底铲除了。但是,这并不单纯是因为他们是偶像崇拜者。否则,又如何解释莫押比人和其他人能够生存下来呢?不,其原因就在于:上帝既然在一种特殊情况下担任了犹太人的国王,他当然不能容忍在其王国迹南地上礼拜其他的神明(这恰好是对他的背叛行为)。因为如此明目张胆的反叛行为与他的统治完全不能相容,而这种统治在他那个国家里完全是政治性的。因此,在他的王国的范围以内必须要根绝一切偶像崇拜,因为这是对另一个上帝亦即对另一个国王的一种承认,而这样做是违犯帝国法律的。此外,当地的居民也将被驱逐出境,以便将那块领地整个交与以色列人。就是根据这样的理由,埃米姆人和霍利姆人被以扫和罗得的子孙们赶出了自己的家园,他们的土地也由于同样的原因,由上帝赐予了入侵者(《申命记》第2章第12节)。尽管在迹南地根除了偶像崇拜,但是,并未把每一个偶像崇拜者加以处决。整个拉哈布家族,整个吉布尼特部落,都与约书亚订立契约而获准生存下来。而且,在犹太人的俘虏中间,也有许多人是偶像崇拜者。大卫和索罗门在福地范围之外征服了许多国家,远至幼发拉底河畔。在抓获的许许多多俘虏和投降归顺的许许多多被征服民族当中,我们没有发现一个人被以武力强迫皈依了犹太教,崇拜了真主,或者有任何一个偶像崇拜者受到惩罚,虽然他们全部犯有偶像崇拜罪。如果确实有改宗者想要加入犹太人的国家,他就有服从其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皈依他们的宗教,但这完全出于自愿,而不靠强制。他并不是为了要表示顺从而违心地臣眼,而是将其看作一种特权来恳求和争取的。一经获准加入之后,他就须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该法规定,在迦南地范围以内,所有偶像崇拜都被禁止,但是,那项法律(如我已说过的)并没有真正适用于迦南地以外的地区,虽然它们也都臣服于犹大人。
 
    以上是关于外部礼仪。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信条。(待续)
 
    (吴云贵 译)
 
(本文摘自: 《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本文是洛克1685-1704年间所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中的第一封,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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