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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三)——致友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2/8/18日    【字体:
作者:(英) 洛克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激进主义  
 
 
 
(英)  洛克   


                            官长在教义上应当宽容
 
    宗教信条有些是实践性的,有些是思辩性的。诚然,这两种信条都具有真知,但前者仅止于悟性,后者则影响人的意志和行为。思辩性的见解和人们所称的信条只要求人们相信,而不得以国家法律强加于任何教会。因为如果以法律来规定人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情,显然是荒唐的。而且,要使人相信这个或那个是真实的,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有关这方面的道理已谈得够多了,但是有人会说,至少应当让人们表白一下自己的信仰,这是一种多么可爱的宗教,为了拯救人们的灵魂,它总是要人伪善,以谎言来欺骗上帝和世人,如果官长想用这种办法来济世救人,看来他是根本不了解救世之道;如果他那样做不是为了拯救他们,为什么又对信条那样关心备至,甚至要把它们定为法律呢?
 
    进一步说,对于这些与臣民们的公民权利毫不相干的思辩性见解,官长不应禁止在任何教会里传布或表达。如果一个罗马天主教徒相信,别人称之为圣饼的东西确实是耶稣的躯体,他并未因此而损害他的邻人;如果一个犹太人不相信《新约》是上帝之言,他并未因此而给人们的公民权带来任何变化,如果一个异教徒怀疑《新、旧约全书》,他也不应当因此被视为有害的公民而受到惩罚。无论人们是否相信这些,官长的权力和人民的财产都照样是安全无损的,我当然也承认这些见解是虚伪的和荒唐的。但是,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事情本来就应当是这样。因为只要让真理独立自主地行动,它一定能够很好地生存下来。真理是极少得到,而且我恐怕它是永远也不会得到权势者们的大力帮助的,因为它与他们没有缘分,很难为他们所了解,更不用说受到他们的欢迎了。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人人们的心灵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但是,如果真理不以自己的光芒来开辟通往悟性的道路,它就只能是个弱者,因为任何外来的强暴都可以强加于它。关于思辨性的意见就谈到这里。下面让我们来探讨实践性的意见。
 
    一种美好的生活即使其中丝毫不包含宗教与真正虔诚的成份,也是与公民政府息息相关的,而且人们的灵魂拯救和国家的安全两者都寓于其中。因此,道德行为同时属于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双重的管辖,即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我指的是,同时属于官长和良心二者。这样也就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因为前一种管辖权可能侵犯后一种,从而在公众和平的维护者和灵魂拯救关怀者之间便会发生冲突。但是,倘若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关于这两种管辖权的限制能够正确地被予以考虑的话,所有这类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每个人都有着不朽的灵魂,它能够享受永恒的幸福或无尽的苦难;这幸福有赖于他在今生对于那些为获取上帝恩典所必须的事情,也就是上帝为了这个目的。而规定的那些事情,是否相信并按照去做;由此可以引出如下结论:首先,遵守这些规定是人类最崇高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极其关心、极其勤奋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探索和实现这些事情,因为在今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比永生更值得关心。其次,既然一个人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见解和不恰当的礼拜方式而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因为他自已的毁灭而给他人的事务造成危害,因此每个人对于得救的关心只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似乎我这样说法意味着对一切为了使人们免于谬误而从事的善良劝告和热情努力的谴责;这些言行确实是一位基督徒最高尚的义务。为了有助于另一个人的得救,任何人愿意使用多少劝戒和论证都是可以的,但是,一切强力和强制应予禁止。做什么事都不得强迫命令——除了自己被说服而确信以外,谁都没有义务按照那种方式服从另一个人的劝戒和指令。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享有的至高无上和绝对的自我判断的权威。其理由就在于,任何他人都与此无干,也不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而蒙受损害。
 
    但是,人们除了不朽的灵魂而外,还有今生的尘世生命,这种生命的状态是脆弱的、短暂的、寿命短长不定,因此,人们须有某些外在的方便以维持生命,而这些又是通过人们的辛勤和努力才能获取或保持的;因为这些借以维持我们的安适生活所必须的东西,不是天然自生的产物,更不是为我们准备就绪、一拿来即合用的东西。因此,这部分事宜带来了另一种需要,并必然地要添加另外的负担。但是,由于人类竟然堕落到这种地步:他们宁愿损人利己地掠夺他人的劳动果实,也不肯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供养自己;人们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所有权,需要保护他们赖以取得其进一步需求物品之自由与力量,这就要求他们不得不互相结成社会,以便通过互相支持和协同力量,在那些有助于今生安适和幸福的事情上,能够互相保障各自的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把实现永生的事,留归每个人自己去照应;因为要达到永生,不能靠他人的勤奋,失去了它也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况且对永生的渴望,依靠外部的暴力也是不能夺去的。但是,正如人们以保卫世俗财产而达成的互相支持的契约为基础而参加进社会的情形一样,他们的这种财产所有权也可能或者因为其他公民的掠夺和欺诈,或者因为敌对的外来者的侵犯而遭到剥夺。医治前一种邪恶的药方是法律;医治后一种邪恶的药方则是武力、财富和公民大众。而关系到两者的全部事宜都由社会责成官长予以照管。这就是每一个国家中至高无上的立法权之来源、运用及其范畴。我的意思是说,可以制定一些法律条款来确保每个人的私有财产,确保全体人民的和平、财富和公众物资并尽可能地用以增强他们抵御外来的侵犯的内部力量。
 
    这些事情作了上述的解释之后,立法权应当以什么为宗旨和以什么方法来加以节制,就易于理解了。这个宗旨就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而这也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标。这样,在永生得救方面人们还有多少自由就很清楚了,也就是说,每个人应当做那些他的良心确信上帝能予接受的事情,因为他的永生幸福有赖于上帝的悦纳;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官长以其权威规定出一个人按其良心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时,那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政府的管理如果是忠实不渝的,官长们的参议如果又确实是为了公共福利,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但是,若果真发生了这类事,我认为那个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他也应当接受对他说来不为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做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项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但是,如果法律所涉及的事情确实不属于官长职权范围以内(例如,强迫人民或其中的任何派别皈依某个陌生的宗教并参加另一教会的礼拜和仪式),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以法律来强迫人们违反自己的良心;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对每个人的灵魂和天国里的事情的管理既不属于国家,也不能屈从于它,而只能完全由每个人自己去管。因此,国家的职责在于保卫每个人的生命和属于今生财产的安全;而官长的职责则是维护这些财产归于其合法的主人;所以,官长不得以与公民政府的目的无关的理由将世俗事物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里夺走,而交予另者,也不得在其管辖的臣民之间进行交换(按法律进行交换也不行)。这里我指的是以宗教为理由。因为不论人们信奉的是纯正的宗教还是伪教,都不妨害其臣民的世俗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唯一属于由国家掌管的事情。
 
    但是,如果官长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乎公共利益呢?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人的私人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并不能解除法律对他的拘束力,因此,官长的个人裁决(我这样称呼它),也不能赋予他对其属民颁布任何新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政府的宪法中既没有规定,人民也没有权力授予他,至于他把利用取自他人的赃物养肥他的追随者和宗派伙伴作为自己的本职,就更不用说了。但是,如果官氏认为他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并认为这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他的属民们的看法正好与他相反,又该怎么办呢?由谁来裁决呢?我说只有上帝。因为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在世上是不存在仲裁者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就是唯一的法官,在末日审判时他会根据每个人的功过,即根据他曾否在促进虔诚以及人类的公共福利与和平方面作过真诚、正直的努力而给以报应,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做呢?我的回答是:每个人主要应当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是公共和平——虽然几乎不会有什么人把他们所见到的一片荒凉看成是和平。
 
    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各国宪法中关于官长权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又没有一位法官加以裁决时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于是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他的意志自然要占上风,井按他的观点去实行。这是无疑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在于权利的准则。
 
    还是让我们具体地讨论吧。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教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宗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宗教教义去传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国家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宗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公民权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宗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宗教上与君王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君王,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例如,有人宣称“对异端派不应遵守信用”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他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信义。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国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将自动失掉王权和王国。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国王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其教阶组织的特权对王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上帝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老实说,也就是认为他们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借口,对那些与他们的教会毫无关系的人们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威的人,我认为,这些人也同那些不愿承认和教诲在纯属宗教事物方面对所有人实行宽容的责任的人一样没有权利得到官长的宽容。因为这一切及其类似的教义除了说明,他们可以并且随时准备夺取政府,并把他们的臣民同胞的财富据为己有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说明,他们只是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之前才请求官长给予宽容之外,还有什么呢?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人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起来是容许招募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的军队,来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在国家与教会之间所作的轻率而荒谬的区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的办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样从属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无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在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方面,不仅有权说服他的教会的成员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够以永遭炼狱的痛苦相威胁来发号施令。下述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即: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忠实的臣民,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但丁堡的穆夫提,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伊斯兰伪神谕。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承认国家的最高官长同时也是他的教会首领,他就是更加明确地背弃了他们的政府。
 
    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摈除了上帝,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来破坏和毁灭一切宗教的人,也便不可就以宗教为借口,来向宽容的特权进行挑战。至于其他实践性的见解,虽然没有绝对地摆脱一切谬误,但只要他们不试图建立对他人的辖治,不对曾经教育过他们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他们实行宽容。
 
                                     关于集会
 
    关于那些受人指名辱骂的集会,我仍想谈点看法。这些集会有时也许是秘密的并成为宗派活动和骚乱的温床,于是他们给反对这项宽容论者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根据。但是,其所以发生这类事,并不是由于这类集会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由于受压抑或不自由这种不幸的处境。一旦宽容法完全确立了下来,这些指控立即就会停止,那时所有教会均有责任将宽容作为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有责任教诲人们,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它同样属于持不同意见者和人们自己;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或暴力的强迫。只要确立了这一件事,就可以消除因为良心问题而引起的不满与骚乱的全部根源。这些不满和仇恨的原因一经消除,在这些集会里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较之其他集会更不那么平静和容易引起骚乱的东西了。但是,还是让我们来具体地研究那些指控的首要之点吧。
 
    你会说,集会有害于公共和平,对国家造成威胁。我的回答是:若情况果真如此,那么,为什么在集市和法庭上每天都有那么多的集会呢?为什么容许交易所和城里有成群结队的人流呢?你会回答,那些都是公民集会,而我们所反对的是教会集会。我说,很有可能一些与民事不相干的集会往往会很容易地受到牵连。不是吗?公民集会的成员是在宗教问题上彼此看法不同的人,而这些宗教会议的参加者则全部属于同一意见的人。似乎宗教问题上的一致实际上就等于是一种反对国家的阴谋,或者说少享受一些集会的自由,人们在宗教问题上就不会那么强烈的一致了。但是,人们仍可以强调说,公民集会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加,而宗教秘密集会则更带私人性质,因此为密谋提供了机会。我说,这点并不那么确实。许多公民聚会并非对每一个人都开放。至于说有些宗教集会是私下的,请问:谁该受指责呢?是那些想要公开举行的,还是那些禁止公开举行的?还有,你会说,宗教集会把人们的心灵和感情充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更加危险。若果真是这样,那么,官长为什么不惧怕自己的教会?为什么不把他们的教会作为有害干政府的危险品而加以禁止呢?你会说,官长本人是他们那个教会的一部分,甚至是它的首领。听起来就好像他不是国家的一部分和全体人民的首脑一样!
 
    所以,还是让我们直言不讳地谈谈吧。官长之所以惧怕其他教会而不是他自己的教会,那是因为他对一个教会仁慈、宠爱,面对另一个则严厉、冷酷。对自己的教会,象对自己的孩子,甚至娇惯得放任成性;而对其他教会,则象虐待奴隶一样,不论他们如何卑躬屈节到无可指摘的地步,所得到的却不外是苦刑、坐牢、没收财产和杀头。对一些教会,他给予抚育和保护,而对另一些教会,他却无休止地鞭答和压迫。请官长将二者的位置调换一下吧,或者只要允许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同其他臣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那么,官长很快就会发现,那些宗教集会不再是危险的了。因为如果说人们参与了叛乱阴谋,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集会时受到了宗教的鼓动,而是因为他们蒙受了苦难和压迫,逼得他们自动起来要求解脱。公正、温和的政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稳定的,安全的。但是,压迫就要引起不满,迫使人们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我知道,骚乱往往在宗教的名义下发生,但是,臣民们常常因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请相信我的话:之所以发生骚乱,并不是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秉性奇特,而是由于全人类共同的倾向——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挣脱脖子上套着的索链。如果我们撇开这类宗教问题,而在人与人之间根据他们不同的肤色和象貌特征作出区分,使那些长有黑发或灰眼珠的人不能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准他们进行买卖或靠自己的职业谋生;不准父母们照管和教育他们自己的子女;规定他们不是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就是要受到不公平的判决,如此等等。毫无疑义,这些因其头发和眼珠的颜色不同而区别于他人的人们一定会因为共同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这对官长说来,不是同那些仅仅因为宗教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一样的危险吗?一些人为了商业和利润而加入公司;另一些因为买卖萧条而把俱乐部改作冷饮店。邻舍关系把一些人结合在一起,而宗教则把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促使人民聚众骚乱的却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想要利用神圣礼拜使人们集合起来反对官长的意志么?请问:怎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难道人们集合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的吗?你不是说反对他的意志吗?这正是我所不满的,也是一切麻烦的真正根源。为什么教堂里的集会不可以象剧院或集市上的集会同样得到许可呢?那里的集会者并不比别处的集会者更凶恶或更加动乱。原因就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因此对他们不能容忍。只要在有关共同权利的事务方面取消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只要改革法律,废除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一切立即就会变得安全和平静的。不,那些厌恶官长的宗教的人们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需要维护国家的和平,因为在这个地方他们的境遇比在别处更要好些;所有那些独立教会的会众将象许许多多公共和平的警卫员那样,将会互相监视以防止政府的形式发生变革或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指望得到任何比他们已经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这东西就是在一个公正、温和的政府下与其他臣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一个公民政府只把在宗教方面与君王一致的教会奉为其主要支柱,而且其原因(如我们业已说明的)仅仅是因为君王对其仁慈、法律对其有利;那么,如下的政府该是多么更加安全?在那里,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论属于哪个教会,不分宗教信仰,大家同样享受着君王的恩宠和法律的利益,大家都将成为政府的共同支柱和保卫者;在那里,除损害邻人、破坏公共和平者外,谁都不再畏俱法律的严厉。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我们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你容许以罗马的方式礼拜吗?也请容许以日内瓦的方式礼拜。你容许在集市上讲拉丁语吗?也请容许那些想讲拉丁语的人在教堂里讲拉丁语。你以为任何人在自己家里跪着,立着,坐着或取其他姿势,或者穿白,穿黑,穿长,穿短这些都是合法的吗?那也就不要把在教堂里喝酒、吃面包和以水施洗定为非法。一句话,凡属法律准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请允许每个教会在神圣礼拜时享有这种白由。请保证任何人不至因为这些原因而蒙受生命、人身、房屋和财产上的任何形式的损害。你许可长老会的教规吗?那主教派教会为什么不可以有他们自己的喜爱呢?教会权威,无论是由一个人行使,还是由许多人共同行使,在各地都是一样的;它在民事方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权,它与财富和税收都完全无关。
 
    国教会的聚会和讲道,由于日常经验和公众的默认,已经合法化了。但这只是对某一种信仰的人们的许可。为什么不容许所有的人都这样呢?如果在宗教聚会上发生任何扰乱和违反公众和平的事,它将受到像在集市上所发生的同类事件一样的惩罚,毫无二致。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宗派分子与罪恶分子的庇护所,与此同时,人们在教堂里集会应当与会堂里集会同样合法,也不应当认为一部分臣民的集会比另一部分人的集会应受到更多的指责。每个人将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人的过失而受到怀疑和仇视。那些叛乱分子、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通奸犯、造谣分子等等,无论属于哪个教会——是国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当受到惩处和镇压;但是,那些传布和平教义,行为端正无可指责的人们,则应与其他臣民们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如果容许任何一种信教者举行神圣聚会、节日庆典和公众礼拜的话,那么,这种同样的自由,也应当给予长老会、独立教会、再浸礼会、亚美尼亚教会和教友会,不,如果我们可以公开他说真话,那么就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言,则无论是异教徒、伊斯兰教徒,还是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被剥夺其社会公民权。福音书未训令我们做这样的事;“与审判教外的人无干”(《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2-13节)的教会不需要这种东西。一视同仁地接纳所有诚实、和平与勤劳的人们的国家也不需要这种东西。难道我们能够允许异教徒同我们贸易,却不允许他们祈祷和礼拜上帝吗?如果我们允许犹太人在我们当中拥有私人住宅和寓所,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有自己的礼拜堂呢?是因为他们的教义更虚妄、他们的礼拜更令人厌恶,还是因为他们的公开集会比他们私宅里的集会更有害于公共和平?但是,只要能够准许犹太教徒和异教徒做这些事情,那么,在一个基督教国家里面,任何基督徒的处境肯定不应当比他们更差。
 
    你也许会说,是呀,事情应当是这样。可问题在于他们更容易举行宗派骚乱和内战。我请问:这是基督教的过错吗?若是那样,那么基督教就是所有宗教中最坏的,谁都不应当信奉,任何国家都不应予以宽容。因为假若基督教的本质就是扰乱,就是破坏公共和平,那么,官长所宠爱的教会也不会总是清白的。但是,我们对一个最强烈地反对贪欲、野心、内讧、争斗以及各式各样的放肆要求,并且是从来没有过的最谦卑、最和平的宗教却远远不能说这类的话。因此,我们应当寻求被指控为宗教的那些罪恶的另外原因。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考虑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原因就包含在我所探讨的这项题目当中。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为贪婪和统治他人的欲望所驱使的教会首领们,利用官长们的狂妄野心和幼稚的民众的迷信心理,违反福音书的原理和仁爱的训示,向他们传播宗派分立论者和异端派将被剥夺其财产并予以毁灭的邪说,以此来诱惑和煽动他们去反对那些与他们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这样,他们便混淆了教会和国家这两种本身截然不同的事物。然而,人们又很难甘心忍受自己用诚实劳动得来的财产遭到剥夺,并且很难在背离一切平衡法(包括人间的和神界的二者)的情况下,甘愿沦为他人强暴和掠夺的对象而任其宰割(尤其是当他们的行为在各方面都可指摘时);加之他们遭受如此待遇的场合又根本不属于行政官长的法律权限之内,而完全应属于每个人自己的良心,对于这方面的行为他只对上帝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对于在邪恶统治下劳动愈来愈感到厌倦的人们,除了终于会认识到以暴力来反抗暴力是合法的,并且尽其所能地用武力来保卫他们不得以宗教名义而予以剥夺的自然权利之外,还能指望他们做别的什么呢?这种自古以来一直如此的事物进程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而且显而易见在将来也必将继续如此。只要进行宗教迫害的原则仍然保持不变,象迄今在官长和臣民中间所流行的那样;只要那些应当成为和平与和睦之福音的布道者们继续大吹特吹战争的号角,鼓动人们诉诸武力,事情就只能是如此。但是,官长们既然如此容忍那些公共和平的扰乱者和煽动者,人们也就有理由怀疑,他们是不是受旁人引诱去参与了赃物的分配,而那些人则认为利用他们的贪欲和狂妄作为扩大自己权力的手段是再好不过的事情。谁看不到,那些正人君子们与其说是传播福音的教师,不如说是政府的官员。他们企图通过逢迎君主们和当权者们的野心与统治欲望,来极力加强国家内部的专制统治。否则,他们是不能在教会里建立起这种专制统治的。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国家与教会之间的不幸的一致。如果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范围之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掌管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我恳求万能的主应允我们,使和平福音最终得到传播!愿民事官长愈来愈小心谨慎地使自己的良心遵从上帝的法律而不是以世俗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良心,这样,他们就会象国家之父那样,把他们的全部主张和努力用之于全面增进其所有子孙后代的公民福利,只有那些狂妄的、放肆的、危害自己同胞的人不在此列。愿所有那些自诩为使徒继任者的教士们和平而谦谨地踏着使徒们的脚步行走,不要干预国家事务,以便全心全意地致力于促进灵魂拯救的事业。再见!
 
                               异端和宗派分立
 
    我们再就异端和宗派分立问题作些补充,也许不是无益的。对于一位基督徒说来,一个土耳其人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异端派或宗派分立论者,一个基督教信徒如果转变为伊斯兰教徒,他也并不因此就成了异端派和宗教分立派,而只是一个叛徒和异教徒。这是没有异义的。可见,信奉不同宗教的人彼此之间不可能成为异端派或宗派分立派。
 
    所以,我们应当研究什么样的人叫作信奉同一宗教的人。对于这个问题,很清楚,那些具有同一信仰和礼拜法则的人是属于同一宗教的;而那些具有不同的信仰与礼拜法则的人则是属于不同的宗教。既然那个宗教的一切都包含在它的法则当中,因此那些赞同同一法则的人必然是属于同一宗教,反过来也是一样。所以,土耳其人和基督徒属于不同的宗教,因为一个以《古兰经》为信仰法则,另一个则以《圣经》为其信仰法则。同样道理,即使在基督徒之间,也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夭主教徒与路德派教徒虽然都信仰基督,都称为基督徒,但他们二者不属于同一宗教,因为一个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的基础和准则,而另一个还承认传统与教皇敕令,将其合起来作为他们的信仰法则。比如,所谓圣约翰的基督徒和日内瓦的基督徒是属于不同的宗教,因为一个只以《圣经》为其信仰法则,而另一个则不知道用些什么传统作为他们的信仰法则。
 
    这点明确之后,以下两点也就不言而喻了。首先,所谓异端,指的是教会里属于同一宗教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离。其次,在那些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法则的人们中间,所谓异端,则指的是因为与《圣经》明文规定无关的一些意见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会里产生的分离。
 
    这种分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教会中的大部分人(或由于官长的支持而成为较强大的那一部分人)由于其他人对某些《圣经》里没有明文说明的意见不肯表明信仰,而将他们排挤出教会之外。一个人是否犯有异端罪,既不能取决于被分离出去的人数的多少,也不能取决于官长的权威,因此,只有那些将教会分裂为若干部分,打着各种名目和招牌,并以此为理由自觉地制造分离的人才是异端。
 
    2.任何个人因为教会不愿公开承认《圣经》里未明确教诲的某些见解而自行脱离教会。
 
    以上两种人均属异端,因为他们的谬误表现在信仰的基本方面,他们还固执己见,违反常识。他们在把《圣经》确定为信仰的唯一基础的同时,又把《圣经》里所没有的某些主张作为基本要理规定下来;而在其他人不承认他们附加的意见,更不愿将这些当作必要的和基本的东西看待时,于是他们便在教会内部制造分裂:他们或者脱离其他人,或者将其他人开除出教会。在他们声称他们的忏悔式和标志与《圣经》和信仰的类例相符合时,如果这些东西在《圣经》里确有明文规定,那么,由于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认它们是神的启示,因而是根本性的东西,这些东西便不存在任何问题,于是他们提出这个问题便毫无必要。
 
    但是,如果他们说,他们所要求明证的那些信条是从《圣经》推导而来的,那么,对于那些把这些东西认为是符合信仰准则的人们说来,他们自己当然完全可以相信和承认这些东西。但是,若把这些东西强加给并不把那些东西看作是《圣经》所规定的真正教义的其他人,那就是非常有害的。谁若是为了这些不是、也不可能是基本性东西为原因而制造分离,那他就要成为异端分子,因为我不相信有谁会疯狂到那种程度,竟然敢于把自己关于圣经所作的解释和推论当作神的启示,并把自己异想天开虚构出来的信条与圣经的权威相比拟。我知道有些推论显然是符合《圣经》的,以至无人否认,它们是从《圣经》里推导而来的。但是,有关这些是不可能有分歧的。我只想说明一点:不管我们怎样认为这个或那个教义是清清楚楚从《圣经》里推导而来的,我们都不能因为我们自己相信它是符合信仰法则的,而把它作为必不可少的信条强加于他人,除非我们也乐于接受别人以同样方式将其他教义强加给我们;而且我们还乐于被迫去接受和相信路德宗、加尔文宗、抗辩派、再浸札派以及其他宗派中那些专门设计各种标志、各种体系、各种忏悔式的能工巧匠们习惯干将其作为从圣经里推导出来的纯真而必不可少的东西分发给追随他们的信徒的各种见解。对于那些自认为他们自己关于拯救灵魂的基本要道所作的解释要比圣灵——上帝的无限永恒的智慧还要高明的人的狂妄至极,我不能不感到惊奇。
 
    以上是关于异端。这个词通常只适用于宗教的教义部分。下面让我们来讨论宗派分立罪,它是一种近于异端的罪。因为这两个词在我看来似乎都表示“教会里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上所制造的毫无正当理由的分离”。但是,由于习用是语言学上至高无上的法则,那么,根据使用的情况,既然异端与信仰方面的谬误相联系,而宗派分立则与礼拜或宗规相联系。所以,我们必须按照这种区别加以考察。
 
    按照我们以上提出的同样理由,宗派分立不过是教会里由于属于礼拜或宗规方面某些并非必要的问题所造成的分裂。但是对一个基督教会说来,在礼拜和宗规方面,除了是我们的立法者基督或者是使徒们根据神的启示而作的明确诫命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是必要的。
 
    一句话:一个只要不否定《圣经》所明确教诲的东西、又不以《圣经》里没有明确阐述的任何事情为理由而制造分裂的人,不管他可能如何遭到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辱骂,甚至被某些或全体宗派宣布为完全不具备真正基督徒的特性,事实上,可以千真万确他说,这个人既不可能是一个异端分子,也不可能是一个宗派分立论者。
 
    这些问题本可以解释得更加详尽和突出一些,但是,对于您们这种才能的人,象这样略加提示也就足够了。(完)
 
 (吴云贵 译)
 
(本文转摘自: 《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本文是洛克1685-1704年间所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中的第一封,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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