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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教分离的价值及适用
发布时间: 2012/10/11日    【字体:
作者:杨合理
关键词:  宗教 政治  
 
 
                                        杨合理
 
 
    政教关系即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在人类历史上曾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等有密切关系。目前,就世界范围而言,宗教与社会政体即国家的关系表现为政教合一、政教协约和政教分离三种模式。政教关系是西方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关系,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必然面临这种关系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而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张力关系问题,实际上也构成了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标准。在人类历史上,严峻的问题在于宗教与政治或者人的心灵修养与人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那种政教合一的人类生活形态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时至今日已是明日黄花。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来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所谓现代性的一个突出标志。例如,政教分离在美国的形成就与宗教迫害有极为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神权和世俗政权日益分离,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政教分离的观念深入人心。政教分离最终为美国宪法所确认。
 
    一、政教分离的内涵
 
    政教分离是政教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是一项原则,又是一项制度。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它反映宗教与国家、与政治和政权的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模式在多种宗教并存或呈现宗教多元现象的国家中存在。目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和对政教分离有不同理解,各国政教分离的形式也存在不同。在美国,主要由于对宪法、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具体政治及宗教的问题的看法不同,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存在诸多观点。有些人认为,宪法并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对于宗教问题的任何管辖权,无论是支持宗教还是限制宗教,他们主张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完全分离。还有些人认为,宪法的确赋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或者至少宪法不可以解释为对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权力的否认或禁止;第一修正案只是旨在反对设立官方宗教或国家教会,并没有明确完全禁止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权力。
 
    关于政教分离的含义,大致包括:一是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人的内心对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和对宗教的特殊感情。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宗教的信仰是人内在的东西,是属于如何和由谁来掌管灵魂的事,在现代社会里,这只能归他自己。因此,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二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或举办宗教活动。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是人内在的要求,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得干涉。在美国,这一要求尤为严格,不仅政府,一切代表公益的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及其职员,都不得参与或开展宗教活动。
 
    二、政教分离的价值
 
    对信仰一个“恺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恺撒”所认可的就是真理,遵行“恺撒”就是对的。这种模式容易带来极权和迫害,因为政府利用政权来强化宗教的规条,使宗教的权威上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也是造成迫害异己、守成不变的根源。历史证明,当政治与宗教走得太近的时候,社会正义就会受到损害,自由就会受到压制;政与教距离太远的时候,就会伤害社会风气,人类的罪恶就有了合法的执照。所以,保持政与教间的恰当距离,是件好事。
 
    政教分离是现代宪政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国家和宗教之间的一道围墙。政教分离的实质是如何更好地解决有关人的社会治理与心灵修养的方式问题,是世俗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分权问题。正如耶稣所说:“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史料给我们提供的这句话的语境是,耶稣被迫回答一个是否应该向皇帝缴税的具体问题时所说的话,但耶稣所作的回答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它表达了一种新的政治态度和智慧。他不是将天国与世俗合一,神权与政权融合;也没有以彼岸否定此岸,鼓动隐匿或反叛;而是将这二者分开,划出各自的领域,肯定其价值。这对于规范权力,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权的现实意义重大,给人类以很大的启迪。
 
    政教分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和前提。该原则对于政教关系的解决方式,有着深远的意义。它已经超越了狭隘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而触及人类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人权问题、政治制度问题。就现代社会而言,政教分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经验和追求,源于对国家与宗教关系的深刻反思,并为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 198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所确认。因此,政教分离原则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具体表现为:

    1.政教分离有利于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体现了宪政精神。政教分离原则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政教分离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在消除政教合一与神权政治的痕迹与影响上所做的努力。在国家和宗教之间划分了界限,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这必然为政府的行为和权力设置一定界限和范围,以使政府必须遵守并不得逾越这一界限。政教分离体现了宪政精神,它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有助于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防范和减少权力独裁和滥用。同时,它意味着广泛私人领域的存在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这既是宪政的精神,也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2.政教分离有利于保障宗教平等权的实现。为了保障不同的宗教在宪政精神的关怀下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必须禁止国家对特定宗教的特殊待遇或特权,保持国家权力的世俗化,以保障国家的宗教中立和宗教的多元性价值。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与矛盾获得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地解决裂痕;政教分离也割断了教派与政权的政治交换关系(至少在法律上),使以教划线,以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人的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民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在现代社会中,强调政教分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宗教信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防止对客观宪法秩序的破坏,确立政治世界与宗教世界的不同领域。

    3.政教分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宗教自由最本质的内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绝对的自我选择权,其形成和存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干预。政教分离恰巧可以使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绝对的自我选择权而存在,使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而成为现实。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与矛盾获得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地解决裂痕。可以合理地设想,当政治介入人们必须信仰何种宗教这一问题时,它就扮演着一个专制者的角色,从而使宗教在政权的帮助下,变成强迫人民意志的罪恶渊薮。
 
    三、政教分离的适用
 
    政教分离的着眼点主要是使世俗政权彻底摆脱宗教的控制,切断国家与某一特定宗教或教派的特殊关系。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Cochran v.Louisian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具体运用了 “宗教信仰自由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或举办宗教活动”的政教分离的基本规则,并把它们具体化为“目的效果标准”。此后,美国判例逐步确立并完善了“目的效果标准”,用以判断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政教分离。
 
    根据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宗教事务上政府的权力是要受到限制的。国家无权也不能够去判断具体某个关于神的观念适当与否。在案件中,法院避免去追问“特定信仰或基于信仰的行为的意义;或当事人对这些教义解释的有效性”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法院应该谨守中立,而不应当去评价某个宗教或某种思想重要与否,有价值与否。出于中立的考虑,法官往往从信仰者的角度来确定是否存在良心信仰的行为。实际上他需要决定的只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当事人是否持有某种信仰,而这种信仰的性质和意义则不论;第二个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为信仰所要求,这个问题必须基于信仰的角度得出结论。如果满足这两个要件,则可以认定争议中的行为属于宗教信仰行为。
 
    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不得推行宗教教育,学校不得强迫任何方式的宗教教育。例如,在美国,国家对于宗教,既采取超然中立之态度,不能强迫人民受任何宗教教育,亦不能容许任何学校强迫人民受宗教教育。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亦不得把宗教科目列为必修课,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马克思主张国家不得推行宗教教育:“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从一切公立学校中取消宗教教育(同时实施免费教育),使其回到私人清修生活的范围里去,靠信徒的施舍维持;使一切学校不受政府的监护和奴役,———所有这一切必然要摧毁精神压迫的力量,使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成见的桎梏。”[1]
 
    在我国古代,政教关系一般是皇权支配教权,属于政教主从型。总体上看,除西藏实行过地方性的政教合一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期被废除),我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全国性政教合一的情况。总的看来,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对待宗教主要出于政治动机,目的是维护皇权的至尊和巩固统治地位,只要宗教不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封建统治者对宗教一般比较宽容,采取利用的政策。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条件下,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政教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应当实行政教分离,但对如何实行政教分离并没有给出具体答案,完全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去探索。新中国建立后,一方面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支持各宗教对不适应社会深刻变革要求的宗教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重新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发展规律,在宗教工作理论和政策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这些新概括、新论断,为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政治难题指明了方向,实际上也回答了政教关系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我国各宗教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努力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健康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正确路径,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正是政教双方的不断磨合和共同努力,我国新型政教关系得以逐步成型。
 
    因此可以说,当代我国政教关系,是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既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又不同于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简言之,就是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总而言之,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不容忽视的社会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必须坚持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这对于尊重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647.
 
                           (本文转载自《学习论坛》,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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