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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对民间秘密宗教的治理——以末后一着教为例
发布时间: 2012/12/20日    【字体:
作者:韩志远
关键词:  宗教 少数民族  
 
 
韩志远

 
    晚清时期,民间秘密宗教滋蔓,已成为晚清政府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遏制“邪教”日益蔓延的趋势,晚清政府使出浑身解数,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其始终未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因而难以对症下药。笔者认为,民间秘密宗教蔓延与晚清政体存在着弊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文试图结合发生于光绪年间的末后一着教案件,对晚清治理民间秘密宗教问题做点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
 
    据当代中国秘密社会史专家蔡少卿说:“进入近代时期以后,中国的秘密社会已遍布全国各地,拥有三四百种名目。”[1]蔡氏所谓的秘密社会,主要是指民间秘密宗教和帮会组织。如若将几百个民间教派组织,逐一进行分析研究,非鸿篇巨制不可。俗话说,观一斑以见全豹。因此,选择一个教派作个案进行剖析,或许会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笔者以末后一着教作为解剖的对象,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该教具有典型和代表性。清道光时,知巨鹿事黄育楩说:“邪教传徒聚众,渔利渔色,瞒骗孰甚焉。”[2]末后一着教并非是以聚敛钱财和贪图美色为目的,它是一个有着深刻的政治目的团体。教徒熊定国说:“名为传道,实则邀人谋反。”[3]末后一着教是以推翻清王朝取而代之为最终目标。该教组织分布于全国18个省份,历时十几年,以后又与民国时期的一贯道有继承关系,影响深远。二是笔者有幸寻觅到一批当年所留下的有关末后一着的原始档案资料。其中有河南、湖北、江苏、山东等地方官府抓捕和审讯该教教徒所留下的档案资料,涉案地区的官府往来公文,以及当时审理此教案的钦差大臣孙毓汶、乌拉布的原始提审记录等。这些新发现资料不仅涉及了末后一着教历史问题,更为我们探讨清政府治理“邪教”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了便于讨论问题,下面将末后一着教的基本情况略作介绍。有关末后一着教的史实问题,笔者将另文详细论述。

     末后一着教是晚清时期一个颇具影响的一个民间秘密宗教组织。但是,以往由于资料缺乏和该教的浓重的神秘色彩,使许多问题迷雾重重,难识其庐山真面貌。诸如教派创立于何时?以及该教的名称、来历、源流、使用的经书、组织活动情况等等,人们一直如雾里观花,影影绰绰。在新资料发现之后,许多问题得以清晰起来。

    这一教派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发动元末农民大起义的白莲教。明清时期,由于白莲教多次组织武装暴动,而成为被历朝政府取缔和镇压的“邪教”组织。清朝律令对“邪教”的处置一向很严酷,如道光十五年续纂的律例云:“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红阳等项邪教为首之犯,无论罪名轻重,恭逢恩赦不准查办,并逐案声明遇赦不赦字样。其为从之犯亦不准援减,如此明立专条,庶知儆畏。”[4]在晚清政府的严厉打击之下,白莲教的继承者不断改换教名,以此逃避制裁。如末后一着教徒陈本立说:“末后一着,就是白莲教。”[5]参与审理末后一着教汝宁府知府周冠说:“末后一着,即白莲教之隐名。”[6]说明它的谱系属于具有强烈反抗意识的白莲教。

    末后一着的教主名叫王觉一,“山东青州益都县人,住阚家庄地方”。[7]他生于道光十三年(1833),家境贫寒,“幼习算卦卜课,本名王希孟,又名王养浩”,[8] “又号王古佛”。[9]王觉一之名并非幼年所起,而是他传教时所用的姓名。在传教期间,王觉一不仅变换名字,而且还常常改变籍贯。如光绪七年(1881)五月,河南汝宁府汝阳县破获一起末后一着教图谋起事的案件,官府捕获“教匪”多名。其中有一名清军休假参将田映堂,他在供词中交代说:“光绪五年三月,革员上山(河南新郑县风后顶)还愿,遇见一摆卦摊人,招牌上写‘洛川王’,能讲《易经》。革员去起课,知他是山东青州人,名叫王觉一。”[10]此处公开打出的招牌的是“洛川王”,不仅无名,连山东青州人,也一变成为陕西洛川人了。黄育楩曾对“邪教”教首隐姓埋名的现象分析说:“今邪教自谓度救众生,而必欲隐姓埋名者何也?以此等教首皆系娼优下贱,无赖匪人,及至习教传徒,谬称某佛转世,又恐人知其真姓名,即知其真来历,所以隐姓埋名者,正欲掩其娼优下贱,无赖匪人之真来历耳。愚民无知,竟以隐姓埋名视为度救众生之妙用,何其愚也!”[11]黄氏分析不无道理,王觉一出身贫寒,他改名换姓,目的是使人无法了解其过去的经历。但是,黄氏认为隐姓埋名是愚民无知,这就错了。其实,隐姓埋名是很聪明的办法,这便于保护自己有利于传教活动。

    清同治四、五年间,王觉一开始在山东、河南、直隶等地传教。初期,他并未自立教门。据他儿子王继太说:“四十岁后,左手掌上有古字纹痕,父亲(王觉一)就说梦见菩萨,叫他传道。因即设立教名,始称先天无生老母教,后为末后一着教,劝人入教吃斋,每人出钱数百千文不等,作为盘费,并用红色印出手纹给教徒收执,说可免灾,另做诸佛诸祖等句咒语,教人念诵。”[12]同治十二年,王觉一创立先天无生老母教,不久改名为末后一着教,光绪六年又称一贯道。

    王觉一创立的教派,尽管名称前后有所变化,但宗旨教义并无区别。无生老母是明代后期以来的许多民间秘密宗教教派崇信的至尊偶像。她被视作创世主和人类命运的主宰,住在真空家乡(天堂)。[13]成书于清顺治年间的《古佛天真考证龙华宝经》云:“古佛出现安天地,无生老母立先天。”[14]王觉一教派称“先天无生老母教”,即来自于此。此教的教义云:无生老母分世界为三个时期,即青阳、红阳、白阳三期。白阳末劫来临的时候,无生老母派古佛即弥勒佛下凡,最后一次普渡众生。这在信仰无生老母的教派中称之为“末后一着”。因此,在许多民间宗教的经卷中,常常都能看到“末后一着”的说法。如,“末后一着皈家去,九玄天上证无生。”[15]又如,“收元法末后一着”。[16]再如,“无生莲台坐云宫,末后一着躲死生。”[17]由此可见,王觉一的“末后一着教”名称,即据此派生而来的。由于这一教派的重要经书是《一贯探原》,并供奉“一贯图”,即将儒释道及天地人一以贯之,因此又称“一贯道”。

    末后一着教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教派组织分布已扩展到直隶、山东、河南、河北、安徽、江西、江苏、湖南、湖北、四川等18个省。从光绪七年(1881)起,末后一着教几次在各地试图组织反清武装暴动。然而,最终被清朝官军所镇压,包括王觉一之子王继太在内的末后一着教大批徒众被捕杀。但是不仅教主王觉一漏网,该教绝大部分骨干成员也消失的无影无踪。光绪十年末,清朝政府将此案审结。然而,末后一着教案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它成为难得的见证晚清社会问题的重要案例。
 
 
    从末后一着教案发生的前后过程来看,晚清政府在治理民间宗教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有令不行,查禁不力
 
    从清初开始,清朝政府即禁止民间宗教活动。[18]顺治年间,针对“邪教”,颁布了专门的惩治律条。《大清律集解附例》其中云:“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惑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入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9]此后,清历朝政府的民间宗教政策尽管有所差别,但对民间宗教取缔与镇压的方针基本上是一致的。从有清一代民间宗教发展趋势来看,凡是政令通畅、查禁力度大的时期,民间宗教则处于相对沉寂状态;反之,则会出现活跃和蔓延的态势。晚清末后一着教的兴起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据曾国荃在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奏折云:王觉一“历年在直隶、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湖北等省地方传教,收徒甚众”。[20]湖北教徒熊定国说:“他们行教十八省,只湖北通在后”,王觉一他们“传教已十七八年矣。”[21]王觉一从同治四、五年间即开始传教,到光绪年间,其组织已经发展到18个省。这样一个地域分布广、人员众多的教派,却一直未引起清朝各级政府注意。这不仅是偶然的疏漏和失察的问题,而是相关机制出现了无可逆转的病变。

    我们从史料的记载中看到,清朝官员初次发现末后一着教活动的时间是在光绪七年十一月末。首次发现末后一着教活动的是河南汝宁府汝阳县令车鸿远。据他说:“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卑府署大门外牌上粘有匿名揭帖,经府署揭入。当时,县中未知。后经查访,亦查不出何人所贴,何人滋事。迨十二月初一日午间,有盛鸿喜到县要见,说有首告事件。当令进署后,盛鸿喜面禀,并未有禀词。讯后,面禀:本日夜间,吃斋人要滋事。”[22]随后,车县令立即命兵勇照举报的名单抓人。苏天爵、陈本立、郭振青、牛登科、萧凤仪、张怀松等人先后归案,其中韩汶举等人逃逸。县兵在案犯家起获铜印、三极图等物证。经审讯后,这些人留下大量口供和官府审讯记录。通过这些材料揭示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的造反事件。这次事件的直接组织者是萧凤仪、张怀松、苏天爵等人,参与者都是自称为末后一着教的教徒,教主是王觉一。据起事的组织者之一萧凤仪供称:

    王角〔觉〕一说,癸未年洋人作乱,叫修道的人合洋人去说理。小的说,作乱必从东南动手,这是从八卦推下来的。去年十月间,陈本立给小的说起反的话。十一月二十二日,吴何氏着韩自立把小的叫来说,苏天爵、谢务本、陈本立要起反,小的允从。回去二十六日,小的萧黑家借他的房子请客约人,小的请有杨西振、杨西杰、韩文举、于成德,还有杨万世。小的对他们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初一日这两天,天昏地暗,日月无光,天下大乱”。杨西振约人入伙,约定十二月初一日夜动手。起反的人头带(戴)白布扎巾、红头绳为记。十一月二十八日,小的就把孙子合儿媳都送进城来。[23]

    另一名领导者张怀松在供词中说:

    去年正月间,萧凤仪领着陈本立到过小的家。到十月间,萧凤仪往小的家,对小的说,陈本立们要想起反,小的叫萧凤仪劝他。十一月初八日,吴何氏着韩姓把小的叫到他(她)家,见谢务本、陈本立,说要动手起反。小的劝他们,现今时候不到,不能起反。谢本务们说,来的混家子一定要动手,已按不住。小的只有听着。这初一起反的事,陈本立、谢务本都对小的说过,小的并未报案。已知错了。而小的合苏天爵先并不认得。[24]

    萧、张两人供词都交代了他们准备在光绪七年十二月初一日起事的情况。光绪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参与起事的教徒韩文举被俘后的供词说:

    上蔡县人,邵店住。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小的舅爷肖(萧)凤仪在肖黑家请客,有杨万世、杨西杰、杨西振两代,上蔡孙(庄)人余成德合小的在场。肖凤仪说,他拜山东人王角(觉)一为师,吃斋习教念经。肖凤仪还说,这城内苏先生,名叫天爵,会算定十二月初一日天昏地暗,天下大乱。叫小的把小的母亲送进城内。肖凤仪说,有城内陈本立、南方人刘大人名叫永贵,带四个营头也到。十二月,初一日,来破汝宁府城。他同吃斋的人过多是(相识),城内吃斋的人家,门首都挂红灯笼,就不伤害他。到进城的时候,肖凤仪每人给白布一尺,顶头红头绳为记。[25]

    其他案犯不仅交代出起事计划,还供出军师是苏天爵。当时的主审官汝宁知府周冠在审讯奏报云:“王觉一说,天下要乱。萧凤仪等信以为真,倡言按八卦算定壬午、癸未年天下大乱,光绪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天昏地暗。因与陈本立、苏天爵、杨西杰等商议起反并令苏天爵为军师,定于光绪十二月初一日夜,先攻汝宁府城,相率北上”。[26]由此可见,当时末后一着教是准备在河南起事,占领汝宁府后北上。

    河南汝宁府汝阳县破获末后一着教起事案,纯属偶然。如果无人举报,对末后一着教的活动官府还浑然不知。这反映出,晚清地方官员对民间宗教查禁十分不力。而且不仅是河南地区,其他地区也是如此。否则末后一着教也不会蔓延到18个省,而未受到查禁。
 
    第二、缺少全国性的专门治理民间宗教的机构
 
    晚清政府始终未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治理民间宗教的机构,对民间宗教治理的是完全下放地方政府。只是当地方政府对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之时,朝廷才临时下达指令或派员督办。因此,晚清政府治理民间宗教没有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而是地方各自为政。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所以在处理涉案范围较为广泛的民间宗教时,不仅难以形成合力,而且还常常相互制肘。

    河南汝宁府破获末后一着教起事案后,教徒已经供出教主王觉一,本应“擒贼先擒王”,但是王觉一离开河南后无人关心王觉一的去向。河南官员把此案仅当作自家之事,不仅未通报其他省份,也并未奏报朝廷。因此,王觉一才能够从容的异地发动下一次起事。江苏破获末后一着教徒起事后,杨昌濬将王继太“先行依律凌迟处死”,左宗棠将教徒朱行普、僧大通“二犯立予就地正法”。[27]王继太供词中说:“七年冬天里,河南教徒苏添爵、萧凤仪、张怀松们在汝宁传教,听见安徽亳州起有天主堂,苏添爵们因那理〔里〕同汝宁连界,想要纠人抢劫,焚烧天主堂,就此乘机起事。父亲说:‘上年彗星出见,曾经说过,彗星扫空天机变,怕的恶鬼起狼烟的话。见(现)在时候尚早,不可就动。’向他们拦阻。苏天爵们不依,就被府县访闻查拿,苏天爵们就获,大众逃散。”[28]对这样一条有关河南教徒起事重要证据,江苏官员似乎与己无关,并未及时通报河南协查。湖北官府抓获“邓老五等三十七犯一并即行正法,并将首要各犯首级分别悬竿示众”。[29]各地自行处置案犯,结果使清朝政府无法全面掌握末后一着教内部组织情况以及起事计划。这对从根本上铲除该教十分不利。而且,作为人证的案犯被草草处决,从而使深挖藏匿教徒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由于没有专门的民间宗教治理机构,晚清民间宗教活动处于无人监控的状态。只有爆发大的事件之后,朝廷才会发布命令,直接指挥各地的清剿。这样往往会贻误战机。光绪九年三月,当王觉一的组织和领导末后一着教在江苏、湖北等地起事后,清朝政府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军机处接连奉皇帝上谕,向涉案地区官员下达命令。有关末后一着教的上谕已收入《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现摘录几份如下:
 
    其一,光绪九年四月初二日,奉上谕:
 
    左宗堂等奏,拿获匪犯讯办,饬属搜捕一折。本年二月间,山东教匪王觉一,即王养浩,又称王古佛,潜往江苏海州等州县,倡立邪教,图谋不轨,并赴金陵、汉口、荆州等处,纠党约期起事。经总兵章合才等,先后拿获宴儒栋等多名,惟匪首王古佛在逃未获。亟应严密查拿。著左宗棠、涂宗瀛、庆裕、杨昌濬、卫荣光、裕禄、陈士杰、彭祖贤、卞宝第、谭钧培,督饬所属,一体严拿,务获究办,毋任漏网。安东、桃源二县,时有伏匪蠢动。并著左宗堂等,饬令章合才等,认真缉拿。俾免勾结为患。所有应办保甲、团练各事宜,务当严饬。文武各官,实力举行,妥为办理,以靖地方。将此由四百里谕知左宗棠、涂宗瀛、庆裕、杨昌濬、卫荣光、陈士杰、彭祖贤、卞宝第,并传谕谭钧培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30]
 
    其二,光绪九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谕:
 
    涂宗瀛、彭祖贤奏,武汉地方,教匪潜谋起事,黄梅县结会抢劫,先后拿获惩办各折片。匪犯邓老五等,胆敢传习邪教,勾结多人,潜赴武昌省城及汉口镇,约期起事,图谋不轨。经涂宗瀛等督饬员弁,拿获多名,讯明正法。黄梅县匪徒于添保等,纠众结会,抢劫滋事,并经获犯惩治办理,尚为迅速。惟匪首邓玉亭等现尚在逃。著该督抚严饬所属,实力缉捕。务期弋获。前据左宗棠等奏,讯据匪供,山东教匪王觉一,欲赴汉口等处,纠党起事。著涂宗瀛等,秉遵前旨,饬属一体严拿惩办。现在各省,时有伏匪蠢动,地方不靖,亟宜加宜防范,销患未萌。该督抚务当督饬地方官,先事豫防,毋任乘机窃发,不得稍涉大意,并将清查保甲事宜,认真经理,以靖闾阎。把总朱元度著照所请,即以守备尽先补用,并加都司衔。其余出力员弁,准其择优请赏,毋许冒滥。至地方各官,于外来教匪多人潜入省城,何以毫无觉察?并著查明,据实参奏。将此由四百里各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31]
 
    其三,光绪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奉上谕:
 
    涂宗瀛、彭祖贤奏,续获教匪,审明惩办,请将出力员弁奖励,失察之地方各官,请免,议处各折片。湖北武汉地方,教匪潜谋起事,先后拿获多名,正法止讯。据匪供,匪首王觉一,在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省,收徒无数,名为传教,实则谋反,与其子王继太及刘至刚,在湖北纠邀伙党,约期起事。现均逃往四川等语。该匪首王觉一等,传习邪教,广收徒众,谋为不轨,往来数省,必须迅速弋获,以绝乱萌,断不能容任令漏网。著各该督抚督饬属员,将王觉一、王继太、刘至刚严密访拿,务获惩办。拿获后,准将出力员弁,从优奏请奖励。其在逃匪目邓玉亭等,一并查拿,务绝根株。并著饬令地方官,整顿保甲事宜,随时稽查防范,不得稍涉大意。此次出力之知县罗缃等,均著照所请奖励。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获匪惩办功过尚足以相抵,均著免其查,参议处将此由五百里谕知左宗棠、丁宝桢、涂宗瀛、卞宝第、卫荣光、裕禄、潘霨、陈士杰、彭祖贤,并传谕成孚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32]

    从以上3份上谕,我们看到晚清政府对于末后一着教案非常重视,督饬各级官府清剿逃亡的教徒,誓要“务获严办”,“务绝根株”,一网打尽。但是,结果如何呢?官府始终未抓到末后一着教的教主王觉一和上层重要头目,因此未后一着教的许多核心机密也随之一起消失了。以后,王觉一曾以义和团总首领的身分重新出现在历史文献中。民国时期的一贯道道统中又出现王觉一名字,并将他列入其15祖。列入一贯道道统的16祖为刘清虚,有人认为他就是末后一着教的3号头目刘至刚。这种种现象说明,如若不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单靠奉上谕发旨令的权宜之计,不可能抑制民间宗教的蔓延。
 
    第三、官员普遍缺乏有关民间宗教的知识
 
    晚清各级官员们对民间宗教问题大都知之甚少,在处理民间宗教问题上,往往不得要领。从官员奏折中也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问题。如曾国荃奏折云:王觉一“设立教名,始称先天无生教,后为末后一著教”。[33]其实,教名是先天无生老母教和末后一着教。再如,左宗棠奏折云:“王觉一授以(教徒晏儒栋)《一贯探源》、《三易探源》、《圆明范格》三书,并令其供奉无极、太极、皇极三图”。[34]曾国荃的奏折亦云:王觉一“并做《一贯探原》等书,刊刻刷印,兼印无极、太极、皇极三图,令人供奉”。[35]其实,三极图是一张图,又称一贯图,而并非左、曾二氏所谓的“三图”。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鹿传霖的奏折中已经说得明明白白。鹿氏说:“萧凤仪家起获三极图一轴,上书无极、太极、皇极,中书河图洛书,下画六十四卦,并无违悖字句。”[36]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不过了。一幅三极图是由上、中、下三个部分组成,上部画的是无极、太极、皇极,中部画的是河图洛书,下部画的是六十四卦。该图三部分自上而下组成一幅完整的图像。

    末后一着教徒中,不仅供奉三极图,还崇祀无生老母像。《殷五供》云:“吴天明叫小的同他作伴,一同到詹沅懙家内,见他家供有无生老母图像。”[37]《谢尚奇即谢学天供》云:“见詹沅懙家有无生老母神像。”[38]《张怀松供》云:“王国敬教小的买一无生老母的轴子供奉,就是门口卖的观音像。”[39]《萧凤仪供》云:“去年小的到过吴何氏佛堂,见她敬的是菩萨合三极图,并铜佛。”[40]说明,末后一着教徒中供奉的无生老母像,是借用佛教中的观音菩萨像。而卞宝第奏折却说:末后一着教徒仅“拜一贯图,并不供奉神道。”[41]显然卞氏对末后一着的基本情况并不了解。

    民间宗教的特点是通过经卷等形式宣传教义、发布指令,以达到从思想到身心控制教徒的目的。民间宗教的经书通常被冠以“宝卷”、“宝经”、“宝赞”等名目。如《皇极金丹九莲正信皈真还乡宝卷》、《古佛天真考证龙华宝经》、《九莲宝赞》等。清道光时,黄育楩说:“邪经为邪教根源”,“邪经尤当密查”。[42]因此,当时清朝政府对收缴和销毁“邪教”经卷的工作相当重视,律令甚至规定“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从军”。[43]但是,晚清官员对民间宗教的经卷却知之甚少,即使见到“邪经”也常常分辨不清。据笔者统计王觉一所著经卷有《一贯探源》、《三易探源》、《大学中庸注解》、《易经注解》、《学庸解》(又作《学庸圣解》)、《心经解》、《圆明范格》、《道八卦》、《一字经》、《庚辰年书帖》等十多种。此外,末后一着教内部流传的其他经卷还有数十种之多。由于王觉一所著经卷,并大都未冠以宝卷的称谓。于是该教在起事前,这些经卷从未被官府查抄过。光绪九年,末后一着教起义失败后,山东青州府官兵在王觉一家,“起获书籍,虽尚无悖逆字句,惟《一贯探原》序文记言‘无生老母降乩所作’。抄录小书一本,亦托言无生老母劝事,均属荒诞不经,具应存库备查,俟缉获王觉一讯结,在行销(毁)。”[44]从山东青州官员的“小书一本”,“荒诞不经”等用语来看,这些官员对民间宗教经卷情况十分陌生。即使在末后一着教起事失败后,该教绝大部分经卷并未受到查抄。至今,我们从审理末后一着教案的官员奏折中,仅能见到两三种王觉一的著作目录,就很能说明问题。其实,通过末后一着的经卷,不仅能了解该教的宗旨、教义等,而且还可以追溯到该教的渊源,这样对政府治理民间宗教不无裨益。然而,晚清政府从未意识到需要对官员们进行民间宗教知识方面的教育。殊不知,政府官员民间宗教知识的匮乏会直接影响到民间宗教的治理工作。
 
    第四、司法审判机制落后民间宗教难以抑制

    1840年后,清王朝不断受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冲击,但其封建专制体制并未有根本的改变。皇帝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地位在制度上依然得到确认,各级地方行政要员直接受皇帝的委派,执行朝廷的指令,负责辖区的治理。地方长官的行政管理职权与地方司法权力集于一身。这种体制下,在治理民间宗教方问题所暴露出的缺陷十分明显。我们从末后一着教的审理可以看到晚清司法审判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审理末后一着教案,先后经过县级、府级、省级、中央四级衙门。主审官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长官。最初接手末后一着教案的是时任河南汝宁府汝阳县令车鸿远。前文已经谈到,他是在有人举报之后,捕获一批企图夺取汝宁城的末后一着教徒,并起获一些该教用的印信、图像等物品。随后,末后一着教作为邪教谋为不轨而立案,从光绪七年十二月初开始立案,到光绪十年十一月末最后终审,审判前后将近三年的时间。车县令也奉陪了近三年的时间。

    第二级复审是汝宁府。汝阳县属汝宁府管辖,县治所在地正在汝宁府城。经过车县令初审后,此案移送汝宁府。汝宁知府周冠立即派员会审,这伙人交代了他们是末后一着教徒众,计划造反先夺取府城,然后北上。他们的教主是名叫王觉一的人,此次起事的领导者是萧凤仪和张怀松,苏天爵为军师。随后,周冠将此案及其审理结果奏报河南巡抚衙门。

    第三级复审由河南省巡抚衙门负责。河南巡抚李鹤年接到汝宁府奏报的案件后,立即委派开封后补知府陈桂芬赴汝宁,与周冠等会审。陈桂芬不敢定夺,经请示李鹤年批准,光绪八年二月将案犯和各级审讯的记录、案犯口供、收缴的物证解至省府开封。但陈桂芬不久卸任,李鹤年再派新任开封知府王兆兰负责审理此案。由于案犯纷纷翻供,案件不仅未有进展,王兆兰却因卷入另一案黑幕,被朝廷查办。随后“有控告王革守兆兰之子及其幕有王姓,勾串王觉一”。[45]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王兆兰、马永修、马翥均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46]不仅审理该案的主要官员被革职,连李鹤年也不能幸免。同时的上谕:“李鹤年复以毫无根据之词,哓哓置辩,始终固执,实属有负委任。李鹤年、梅启照均著即行革职。”[47]巡抚与开封府首脑同时被革职,末后一着教案无法审理下去了。随后,朝廷任命鹿传霖为河南巡抚,但鹿传霖迟迟未到任。同年三月十一日,“上谕:河南巡抚著成孚暂行护理”。[48]河南巡抚也先后易人,致使末后一着教案的审理搁浅。光绪九年八月,鹿传霖赴任,直到第二年正月才过问此案,并听从新任开封知府陆襄钺的请求,调该案原审官会审,但周冠以原案事实清楚为由,拒绝前去参加会审。引起鹿传霖的不满,以抗不遵调为由,上奏朝廷弹劾周冠。光绪十年二月,朝廷罢免周冠的官职。鹿传霖遂调汝阳县令车鸿远前去参加复审。周冠曾任过开封府知府,职级为三品,说拿下就拿下。车鸿远为七品芝麻官当然不敢犯刺,于当年五月二十五日到省,“二十八日,即随开封府询问,凡开封府提讯均随同会讯”。[49]此案主审官陆襄钺不久又卸任,由新任开封知府鞠捷昌接审此案。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河南先后换了三任巡抚,三位开封知府,两位汝宁知府。官员没有固定的任期,频繁调动,即使主观上试图建构公正的审判,也会在这种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变态。案件在接力审理中,越来越复杂。正如后来接手该案的钦差大臣孙毓汶、乌拉布说:“案悬三载,承审官更数任,前后供词轇轕,猝难得其要领。” [50]

    第四级中央的直接派员审理。在清朝各级政府对此案一筹莫展之时,王觉一领导的末后一着教又在江苏、湖北等地起事。王觉一之子王继太被俘后,交代出汝宁萧凤仪、苏天爵等曾谋划造反之事。于是此案又出现转机,光绪十年九月朝廷又派钦差大臣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乌拉布重审此案。据清朝军机大臣奉上谕云:“钦差工部左侍郎孙、乌,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奉上谕:前有人奏,河南汝宁府破获王觉一教党张怀松等谋袭郡城一案,延搁过久,当令刑部查奏。旋经该部奏交鹿传霖讯拟。兹据该府奏称,现将此案督同臬司反复究诘,坚称实未谋逆,与前讯供歧异等语。此案罪名出入甚重,必应确切研究,以成信谳。派孙毓汶、乌拉布就近提集全案人证、卷宗,详讯确情,定谳具奏。”[51]随后,孙、乌及刑部员外郎讷钦、主事周景曾、王联璧等人赴河南办案。十一月末,经过两个月的审理,孙毓汶、乌沙布将此案终审结果上奏朝廷。孙、乌二人长达万言的结案奏折,勉强将此案划上句号。但是,我们今天来看来这份奏折依然是一笔糊涂帐。奏折大量的笔墨耗费在细稍末节之上,而对于实质性问题极力回避。诸如,该教创立的时间,教主与骨干头目的身份,参加的成员及组织的分布,经书的种类和收缴的情况等等,基本上并未涉及。奏折对有关涉案人员的处理也令人疑惑。案犯获流放、罚没为奴等惩处,但无一人被处死。而且,尽力开脱像参将田映堂这样有身份的人,使其被无罪释放。于是这样一件惊天大案,顿时化为一般的习教小案。此案经过孙、乌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后,从此末后一着教案再无人提及。逃逸的教主王觉一与该教上层头目,从此逍遥法外。

    从末后一着教案的审理,还可以看到晚清监狱管理的混乱。在末后一着教的审理过程中,先后有萧凤仪、牛登科、杨西振、钱振元四名主要案犯暴死于监狱。据当时监狱官说:钱振元“清河县监患病身死”。死因“系痰喘旧病复发,喘难受,多服烟灰作引子之戒烟丸,毒发所致。”[52]牛登科“约三十余岁”,因患病而死。据当时捕快张敬逢说:光绪九年正月十日,“拿获教匪牛登科,前因在店患病,当经禀明医治罔效,延至本月十二日,因病身死”。[53]萧凤仪、杨西振之死也很蹊跷,病因不明。随着四案犯之死,其他案犯纷纷翻供,而造成死无对证的结果。

    总之,受制于行政机构的晚清司法审判体系,如果说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还能勉强支应,但对民间宗教案件的审理却难以奏效。因此,晚清政府想通过司法审判抑制民间宗教的繁衍是不可能的。

    吏治腐败促成民间宗教养虎成患
 
    晚清政府审理末后一着教案,除了暴露出司法体制存在弊端之外,吏治的腐败是更加严重的问题。朝廷昏聩无能,官员间的尔虞我诈,玩忽职守,恰似催化剂使民间秘密宗教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

    对末后一着教案的审理,功劳最大的当属汝宁知府周冠。但是,周冠却因尔招来丢官治罪的下场。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清朝内阁奉上谕:“鹿传霖奏,知府刚愎任性,请革职等语。河南汝宁知府周冠,于教匪要案,原讯未能得实。经该抚饬调该员来省会审,复肆意禀渎,抗旨不遵调,且有听信劣幕等情,实属荒谬。周冠即行革职,以示惩儆。钦此。”[54]其实,周冠的获罪,是祸从口出,讲了一些揭露晚清吏治腐败的真话。我们从当时周冠写给鹿传霖的信函中,可以找到根据。光绪十年正月初五日,鹿传霖行札与周冠,让他立刻赶赴开封参加汝宁末后一着教的复审。周冠于正月初八日,复函说明不能前去的理由:(一)此案当时已经审清楚,案犯“未就地正法”的原因是,“卑府以此案关教匪滋事,毗连数省,教首王觉一未获。”[55](二)国家有律令规定:“各省督抚事关重大涉疑案,应行提审案件,率同司道亲行研讯,尚有仍发原问官收审,或仍令会审者,照违制杖一百,公罪例革职留任。又督抚藩臬,如有应行亲提讯究之案,发交原问官收审,或仍令会审者,照例议以革职留任各等语。此案至为重大,案情又涉疑难例,应大宪亲提。卑府确系原问之官,例不应会同审问者”。(三)我这里下雪了,“当此麦芽出土,瑞雪应时荒之余”,我要去劝农了。周冠的复函等于说,此案我已经审理清楚了,你鹿传霖难道连有原审官需要回避的律令都不知道吗?我这里很忙不能前去。周冠让鹿传霖下不了台不说,更有甚者还在信中说:“河南吏治之坏,至今是纪纲法度当然无存。其故在于案愈大,愈不敢办。刑幕以趋避为能,印官以讳匿为巧。与其获犯秉办,不惟解犯需费,且恐犯供翻复,经年屡月未能定谳,受累滋深。于是幕友为官运筹,相率灭迹。即有万不得已秉提之件,谳局各幕相视作难,又限于审期,设法舞文,曲为脱卸,非籍口于犯供游移,即托词于案证未集,或竟延搁不理。不惟异常命盗为然,即谋叛逆伦亦不问,例章概置高阁,心法援受,官幕相沿,历来已久。渠魁漏网,良善蒙冤,昏烟霾雾,之中,泣血者不知凡几!”周冠直言揭露河南吏治的腐败,这等于捅了主持河南政务的鹿传霖的心窝。去年二月初六日,皇帝上谕:李鹤年“该省吏治废弛,亟宜大加整顿。该府务当破除情面,督饬属员,力除积习,以期吏治有起色。”[56]当月李鹤年就被罢官。同年八月十二日,皇帝又上谕:“著鹿传霖按照(御史)所奏,督饬属员,实力整顿,以期吏治日有起色,毋得视为具文。”[57]河南吏治问题,已经引起朝廷的注意。在这节骨眼上,周冠不是火上浇油吗?这事关乌纱帽的事,鹿传霖岂能容忍?于是参了周冠一本。鹿传霖何许人也?乃时任兵部尚书张之万的妹夫。周冠碰到枪口上,受到革职查办是自然的事。吏治的腐败导致末后一着教案无法继续查下去。

    第六、社会矛盾加剧使民间宗教成为避难所

    末后一着教徒众分布18个省,大量的民众卷入其中,反映了晚清社会矛盾在加剧。尤其是教徒的供词中,常常出现有“打洋人”的说法,反映了人们对日益侵入的外国势力的敌视。这一时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而且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大有加剧的势头。加入末后一着教的人员,不仅有贫苦的下层民众,还有不少是社会阶层较高的人员。

    教主王觉一本人出生于山东青州府益都县贫寒之家。光绪九年二月,末后一着教在湖北组织暴动失败后,官府立即查抄了王觉一在山东的老家。其父母官山东巡抚陈士杰向朝廷奏报说:“王觉一家无田产,仅止住屋。说王李氏(王觉一妻)、王冯氏(王继太妻)家并无亲属,夫家亦无近族。王觉一幼习算卦卜课。”[58]说明他不是富裕的农户。他究竟从事何种职业?他徒弟张怀松说以算卦为职业,“敬占六爻神科”。[59]清军参将田映堂说:他“摆卦摊”。[60]这些记载,均说明他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庚辰年书帖》所谓“寒门草舍掌道权”,[61]也可以印证王觉一出身寒门。

    末后一着教中确实有不少贫苦的社会下层人士,如,河南南阳教徒程明“裕州官庄人,年四十三岁,父母、兄弟、妻子具没,向在母旧(舅)姚之光家种地度日”。[62]但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的人员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下面选录几位被捕的教徒供词为证。

    田映堂供:“系(河南)归德商丘县人,年五十二岁。父亲已亡故,母宋氏,年八十一岁。娶妻范氏、刘氏,生有三子。自十八岁取入武学。十九岁时,本地土匪滋闹,后经毛大人谕办团练,革员带勇保举把总。咸丰十一年,经前抚院严、郑、张各位大人,均派革员带马队在汝宁驻扎三年,攻打捻,围数十处,身受多伤。嗣后汝宁府平靖,队伍调回,又跟袁大人、乔大人、李宫保在陕西、直隶剿办捻匪,历保参将。同治八年十二月,投标河南补用。旋经部驳尽先字样,不能补缺。于光绪三年,告假回籍”。[63]

    熊定国供:“系(湖北)嘉鱼县人,由捐生投效震军,保举江西知县,尚未到省,在外卖字画符为生”。[64]

    高配天供:“现年四十四岁,祖籍镇平县迁居南阳县城。道光年间,先开连升斋,又开五福鞋铺”。[65]

    陈本立供:“年四十四岁,安徽太平县人,向在汝宁当兵,经管银钱军装库,后因误操被革职”。[66]

    王富供:“唐县人,年四十三岁,父母具故,家有妻子,行医为生”。[67]

    殷五供:“舞阳县殷庄人,年四十三岁。小的居之向石城内开碎货铺”。[68]
 
    张怀松供:“年五十二岁,父母具故,女人娄氏,生有一子,名九成。我系陈州府西华县下庄人,在许州郾城县五沟营地方开布行生理”。[69]

    乔百金供:“祖居镇平县,移居南阳府,母雍氏,三个儿子,长名丙文,次丙寅,三天文,开客店为生。咸丰八年,报捐生守城,蒙保六品军功。同治十一年,又保五品军功”。[70]
 
    据其它资料记载:教首刘至刚是“卖京货”的货郎,[71]钱征元是“伏阳县董事”、未赴任的甘肃同知,[72]陈守照出身官宦之家,[73]邓玉亭“向做木匠”,[74]僧大通是“瓜埠镇太平庵主持”,[75]晏儒栋“先在直隶白云观出家”、后云游“算命测字”,[76]苏天爵在河南汝宁府“留盆店教书”,[77]吴何氏是汝宁府市民,[78]等等。

    从以上资料来看,末后一着教人员当中,有商贩、农民、木匠、军官、士兵、官吏、医生、卜者、游民、市民、和尚、道士、教师等,形形色色,人员构成很复杂。曾国荃说,“教匪”头目“或贩布营生,或读书、种地”。[79]这不过是大致的说法。应当说,末后一着教的各级头目一般都由社会阶层相对较高,且年龄以中年为主的人员组成。

    值得注意的是:末后一着教教徒中,有不少位是原清朝官员。清朝政府对这些深受国恩的叛逆官员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例如,对熊定国的判决云:“熊定国到案,供词历历如绘。即该犯亦自认充当伪军师,其为湖北匪首似无疑义。该犯先曾保举职官,身受国恩,竟胆敢听从入教吃斋,纠集多人,画策布置,谋为不轨。实属最大恶极,当饬即行正法枭示。”[80]清政府始终未弄明白,这些人为何放着清朝官员不做,却死心塌地跟着王觉一造反?其实,道理很简单,他们已经对清朝统治失去了信心,在大厦将倾之前寻找一条生路。何况王觉一所描绘“真空家乡”、极乐世界又是多么令人向往!由于对严酷的现实社会充满恐惧,民间宗教以其特有的感召力成为人们精神的避难所。可以说,当时许多人参加末后一着教,并追随王觉一走上反对清朝统治的行列中去,是现实社会的黑暗使然。

                                            三

    末后一着教案发生后,晚清政府总结经验教训,认为主要是基层保甲制度失效,“日久怠生,几成虚设”,而造成养虎遗患的后果。[81]于是,下令地方官整顿保甲和请查户口。光绪九年六月,上谕:“教匪王觉一等传教惑众,阴谋不轨,饬即按名严拿,务获严办,并将境内保甲事宜切实整顿,仍将查拿情形及清理《保甲章程》,先行禀复。”[82]对于整顿保甲的圣谕,各地官府的反映并不相同,大多是敷衍应付。但是,也有官员认真执行。如直隶荥泽县令连魁“邀集绅耆,饬令亲赴四乡,迅将烟户、丁口册籍挨次查造,填给门牌,务使甲不遗户,户不遗丁”。[83]河南禹州知州李树基指令各县官府,“以教匪王觉一等传习邪教,饬即严拿惩办,并将境内保甲事宜勒限整顿”。[84]河南开封府尉氏县令乔钧“轻骑简从,亲赴四乡,传集绅耆,讲求缉匪之法,以方略晓以利害”,并“随身带户口册籍,行至村庄,调查门牌”。乔县令经过一番调查之后,“择其旧章之善,参以时势之宜,酌拟《保甲章程》十二条、《缉匪章程》四则”,上报送开封府。[85]同时,提出改革以往仅在乡间设立保甲,各甲之间一盘三沙,互不相涉的局面,“在于县城设立保甲总局,选派公正谙练绅耆四人,以专责成”。开封府知府陆襄钺对于尉氏县的做法十分赞同,于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云:“据禀保甲缉匪各项章程,尚属周密,仰即督饬绅耆人等,实力奉行,毋得始勤终怠,日久视为具文,是为至要。”[86]随即,将尉氏县的《保甲章程》、《缉匪章程》呈报给河南巡抚衙门。有关晚清政府针对“邪教”而整顿保甲的资料,流传下来的很少,新发现尉氏县的相关资料弥足珍贵。现将的尉氏县重新订立的《保甲章程》和《缉匪章程》抄录于下,以便了解晚清政府治理“邪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保甲章程》十二条:

    1、内设立保甲总局一所,邀请公正绅耆数人总司其事,所有局中一切经费由县捐廉发给,丝毫不派民间。如有不肖书役藉端需索,及地保妄派者,许即指名具禀,拘案严究。

    2、县署二十保,每保分上五甲、下五甲,各设保甲分所,酌定绅董二人,先将各保男妇大小丁口年岁,分别土著寄籍,作何生理,逐一查明,造具底册二本,一存各保,一送总局。照填门牌,发交各保,散给悬挂,不取分文,并不假手书役以杜需索之弊,一面由总局汇造清册送县,听候俱随前往查对,不得错误遗漏。倘该户家长不以实报,照脱漏户口治罪。

    3、十户为一牌,于十户中立一牌首,十牌为一甲;于十牌中立一家长,应由各保绅董于牌内择老成持重明白干事者,各举一人以膺牌首甲长之任,经编查之后,凡属保甲事务,即由牌首就近告知。甲长公同酌商和衷办理。如系紧要事件,一面通知该保绅董,一面据实禀县,听候察夺。

    4、牌首须择殷实稳练之人,不得以编次之第一户滥充斯选,其十家总牌应将本牌十户姓名男女丁口总数挨次填入,亦令牌长悬挂门前,以便触目了然,得以随时稽查。如有容留匪类不务正业者,许由牌首及邻佑指名具禀,不得瞻徇容隐,亦不得挟嫌捏诬。倘敢包庇隐匿,别经发觉,一家有犯,九家连坐。若有不足十家者,当用七并八分之法,以十七户为一牌。若有八户则另立一牌,以示区别。

    5、庵观寺院屋宇宽敞,且多地处偏僻,最易藏奸,应将各住持僧道一并编联规,归牌管束。如有游方僧道挂单寄宿,责成该住持查验度牒,问明来历,方准容留。倘该住持容隐匪人,查出治以应得之罪。

    6、城乡客店每日留宿过客,尤宜谨慎小心,责成各店户制备循环号簿各一册,每日行客车辆骡马数目,携带何物,往来何处,逐一查询,详细登簿,城厢按五日,乡镇按每月朔望送县查核,循去环来。若系形迹可疑之人,该店户不得徇情留宿,所留之客须候天明放行,不许黑夜行走。倘敢奉行故事,开报不实,一经查出,定行研究。

    7、城乡烟馆每日往来之人,品类不齐,最难稽查。责成该烟馆,只准白昼开灯,一到二更,即行闭门谢客,不准贪利留宿,以为藏污纳垢之薮。如敢貌玩不遵,许由牌首指名具禀。经此次请查之后,凡烟馆只准歇业,不准新添。示以限制,违者禀究。

    8、码头船只,责令船行管束,每十只联为一牌,每牌立一牌首。如零船四五只,责令附入各牌之内。六只以上,另立一牌,每船各给船牌一张,将船户丁口及头舵水手等姓名籍贯,逐一填注,彼此互相稽查。如一船有犯,九船连坐。并惟该船行是问。如船欲开行,即将船牌缴存,船行每月报查一次。至各处往来小车,应责令车行查问来历,方准容留。倘有为匪不法情事,即将该车行传案严究。

    9、窝娼聚赌最坏人心,,匪类多藉为穴巢,良民每受蛊,或倾家荡产,丧家节败名,为害曷可胜计。责令牌长随时严密稽查,驱逐出境。如能悔悟,准其改过自新,否则应由牌长通知甲长及该保绅董,再行详加查访,勒令搬迁,违即禀县传究。

    10、房主招客,务须查问来历,始准佃居,应由房主告知牌长,并由该牌等亲往询明,系由何保何甲何牌迁来,须将旧有门牌交出,查验。如系由他省他县新搬至此,尤须细心盘诘,随时稽查。如新迁之户,平日既无恒产,又无恒业。即系形迹可疑之人,禀官查究。

    11、此次发给门牌及十家总牌,不准仍前粘贴门墙,一任风雨飘零,致多擦损。应由各户比照门牌大小编置竹笆,或用木板张贴悬挂,既可便于查验,如遇风雪,亦易收藏,违者禀究。至该户搬移他处,即将旧给门牌携带前往以凭。他处甲长牌首人等,查验添入户口底册换给门牌。

    12、尉氏保甲虽经历任编查,每每视为具文,始勤终怠。经此次认真查办之后,该甲长牌首人等,务须踵事增详,功归实际。如丁口内有生添事,故一经查实,即行分注门牌,改易底册。搬去者,即于底册内开除;迁来者,亦于底册内添注。如须换给门牌,应由各保每月开单汇送,总局随时照填换给,半年以后,仍由各保绅董概行换查一次,造册送县,以便检查。上次清册,逐一核对,以昭复实,而免废弛。[87]
《缉匪章程》四条:

   1、缉匪宜细心盘诘也。现当湖北教匪四散,各处逃外逸,叠经照抄奉发赏格,后开匪首王觉一等姓名、籍贯、年貌、身材,分贴县属村庄、集镇,俾众咸知。该牌甲地巡及居民人等,务将赏格内各匪首姓名一切看明,牢记留心,访查该教匪等,或口音不类,或神色不同,或藏于烟馆娼家,或往来于客栈、饭铺。当此各省一体严缉,该匪首岂无见闻。一经盘查,势将举止仓惶,语言颠倒,彼时默记各匪年貌、身材。如果符合,再加诘问,匪虽狡黠,欲盖弥彰,是不待办而明矣。若能盘获,即行捆送来案,重赏具在,决不食言,但不得任意妄拿,累及无辜,自干重究。

    2、察匪宜随时留意也。凡属居民,其平日既无恒产,又无恒业,恣意嫖赌,不事生计费用,不经常有赢余,间有面生可疑之人与之往来,出入无时,潜去潜归,其为匪形状固已彰明较著,此最宜觉察者也。该牌甲地巡人等,见有此等户口,必须认真稽查。如果确有为匪证据,即行通知该保首士,再加详察,赴县具报,听候选派干役密拿究办。但不得怀挟私怨藉端陷害,自蹈诬告之条。如徇情容隐,或平时漫不经心,别经发觉,一家有犯,九家连坐。该牌甲人等更有应得之咎。

    3、禁匪宜严查窝家也。凡外来之匪,村庄之道路既未周知,居民之贫富尤难立办,必有窝户导以行经,而匪类亦遂藉以藏身,昼伏夜行,抢劫商民,躲匿窝家,寄顿赃物,受其害不知匪之所自来,甚或怜佑,闻之地保惊觉,穷追力捕,莫可踪迹。俟防范稍疏,人声既寂,该匪始负重潜逃。彼窝户者,坐地分赃,罔知法纪,是欲严禁匪类必先自窝留之人。如果形迹可疑,或通知该保首士互相稽查,或据实指名具禀,以凭传究。实则照例惩办,根株既绝,则萌蘖无由而生矣。

    4、捕匪宜互为声援也。乡村镇市,如有抢夺之事,各居民议闻有警,每家即出精壮一二人,随带防身器具,同时奔救。该匪寡不敌众,必将负赃四散,或赃未入手畏捕远飏。该牌甲地巡人等当救护时,务执灯烛查看。或闻足音所至,知由来何路外逸,督率众户跟踪追捕。凡所过深林、密箐、破庙、颓垣必须搜索,如附近形迹可疑之户,亦当于此时察其动静,或于户外潜听声息,恐有窝留情事,似此互为声援,自可不畏强暴,即匪类稔知人心最齐,呼应甚灵,亦不敢故头陷阱。至巨商小贩,匹马单车,中途失事,近路居民亦须闻声出救。如能捕获正盗,立予重赏。该地巡人等,各有地方之责,尤不得稍存歧视同干严究。[88]

    从以上两个章程来看,晚清政府对民间秘密宗教的治理煞费苦心。虽然清初即实行保甲制度,但保甲所防范的主要对象还是盗贼和逃人等。例如,顺治元年(1664),清廷旨令:“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长不行首告,具治以重罪不贷。”[89]清乾隆时,新订立保甲法十五条,内容较以前增多,其中已明确有针对“邪教”的条文。“如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及面生可疑之徒,皆令牌头、甲长、保正查报。”[90]此后,查禁“邪教”,逐渐成为保甲的一项重要职责。清前期和中期,保甲制对民间秘密教派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然而,晚清时期,面对汹涌的“邪教”泛滥之势,清政府仍寄托于保甲制来遏制“邪教”,则难以奏效。通过尉氏县的《保甲章程》和《缉匪章程》可以看出,此时章程条款比以往更加严密和完善,对民间秘密派的惩处力度也大大加强。但是,章程的制定与实际的运作是两回事。有清一代在治理民间秘密宗教的规律是:惩治“邪教”条例越订越严密,而的治理是愈治愈松弛。

    晚清政府屡屡谕旨对民间秘密教派要“务获严办”,“务求根株”,但结果却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是:晚清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正在急剧衰弱。

    自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之后,清朝统治已经呈现处全面衰败的趋势。这一时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帝国主义势力不断地侵入,战乱频仍,政治腐败,经济凋敝,不仅民心尽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也日趋激化。此时,朝廷的政令已难以有效地贯彻。地方官员对朝廷阴奉阳为、虚与委蛇,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尤其是光绪年间的所谓整顿保甲制,地方官员大都是做做样子给朝廷看而已。否则,王觉一与末后一着教的大部分骨干成员,也不会经过整顿保甲后而毫发无损。

    总之,末后一着教案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晚清政府在民间秘密宗教治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直至清朝覆亡,民间秘密宗教问题始终是困扰晚清政府的一大顽症。

 
注释:

[1] 蔡少卿:《湖南近代秘密社会研究·序言》,彭先国:《湖南近代秘密社会研究》,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1页。
[2] 黄育楩:《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页。
[3] 《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职员熊定国供》(光绪九年五月十五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孙毓汶档案,甲267—4。以下不注藏所,仅注档案名称及档案号。
[4](清)祝庆祺等编:《各项邪教首从俱不准其援赦》,《刑案汇揽三编》(1),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90页。
[5] 《陈本立供》(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孙毓汶档案,17—2。
[6]《汝宁府刑房卷一宗·府正堂周批》(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7]《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继太即王际太供》(光绪十年四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按:以往研究王觉一的著述均称其籍贯“阙家庄”,似误。
[8]《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山东咨会奏拿获教匪家属审明按例定拟一折》(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9]《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为悬赏缉拿事》(光绪九年六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10]《田映堂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孙毓汶档案,17—2。此件为宣纸单页,末尾有十字画押,“初十”二字为朱笔,“田”字上有朱点。
[11]黄育楩:《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第84、85页。
[12]《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继太即王际太供》(光绪十年四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13] 参见郑志明《无生老母信仰溯源》,台湾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喻松青《明清白莲教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108页。
[14]《龙华宝经》卷1《 混沌初分品第一》,王见川、林万传主编:《明清民间宗教经卷文献》第5册,台北, 新丰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649页。
[15]《皇极金丹九莲还乡宝卷·玄真证道品第八》,《明清民间宗教经卷文献》第4册,第887页。
[16]《末后收场宝卷》卷2《黄莺儿》,清抄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王育成先生收藏。
[17]《佛说都斗立天后会收圆宝卷·末后一着品第十八》,.黎青主编:《清代秘密结社档案辑印》第1册,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18] 参阅郑永华《清代秘密教门治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9]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3页。
[20] 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光绪二十九刊本,第28页。
[21] 《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职员熊定国供》(光绪九年五月十五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22]《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宁第二号·同知衔候补直隶州汝宁府汝阳县知县车鸿远禀》(光绪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汝阳令车鸿远自书亲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六日),孙毓汶档案,17—2。
[23]《汝阳县禀访获奸匪张怀松等习教滋事一案卷·萧凤仪供》(光绪八年正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24]《张怀松供》(光绪八年正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17—1。
[25]《汝宁府刑房卷一宗为申请事·韩文举供》(光绪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26]《开封府刑房一件缉究事·护理抚院觉罗成札》(光绪九年六月十四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27] 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光绪二十九刊本,第30、31页。
[28] 《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王继太即王际太供》(光绪十年四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29]《开封府刑房一件缉究事·奏为湖北武汉地方教匪潜谋起事》(光绪九年三月三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30]《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31]《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第117页。
[32]《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第185页。
[33] 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第27页。
[34]《左宗棠奏折》(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项档案,8888—20。
[35] 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第27、28页。
[36] 鹿传霖:《奏为提审重案》(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二),孙毓汶档案,17—2。
[37]《殷五供》(光绪十年二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17—2。
[38] 《谢尚奇即谢学天供》(光绪十年二月初一日),孙毓汶档案,17—2。
[39] 《张怀松供》(光绪七年九月十一日),17—1。
[40] 《汝宁府刑房一宗为禀获事·萧凤仪供》(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甲267—5。
[41] 《卞宝第奏折》(光绪九年九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项档案,8888—33。
[42] 黄育楩:《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第125页。
[43](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揽》第3编《邪教从犯核其情节拟以遣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版,第380页。
[44] 8 《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山东咨会奏拿获教匪家属审明按例定拟一折》(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45] 《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宁第二号·三品衔汝宁知府周冠谨禀》(光绪十年正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46]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第77页。
[47]《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第77页。
[48]《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9册(光绪九年),第94页。
[49]  以下引文均见《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宁第二号·三品衔汝宁知府周冠谨禀》(光绪十年正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7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0册(光绪十年),第285页。
[50]《孙毓汶、乌拉布奏折》(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孙毓汶档案,17—2。
[51]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0册(光绪十年),第285页。
[52]曾国荃:《续获教匪分别议拟疏》(光绪十年八月十九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4,第21页。
[53] 《汝阳县刑房一宗为讯究事·张敬逢为禀请诣验事》(光绪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54]《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0册(光绪十年),第42页。
[55]《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汝宁第二号·三品衔周冠谨禀》(光绪十年正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56]《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0册(光绪十年),第45页。
[57]《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0册(光绪十年),第270页。
[58] 《巡抚部院刑房卷一宗·山东咨会奏拿获教匪家属审明按例定拟一折》(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59]《张怀松即张华松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孙毓汶档案,17—1。
[60] 《田映堂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孙毓汶档案,17—2。
[61] 《汝宁府刑房卷一宗·周冠谨将逆词抄开具请折恭呈宪鉴》(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62]《按察司吏房河北镇获解教匪卷·程明供》(光绪十年正月二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63]《田映堂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孙毓汶档案,17—2。
[64]《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职员熊定国供》(光绪九年五月十五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65]《按察司吏房河北镇获解教匪卷·南阳知府濮文进谨禀》(光绪十年正月初四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66]《陈本立供》(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孙毓汶档案,17—2。
[67]《按察司吏房河北镇获解教匪卷·王富供》(光绪十年正月二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68]《按察司吏房河北镇获解教匪卷·殷五供》(光绪十年正月二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69]《张怀松即张华松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孙毓汶档案,17—1。
[70] 《按察司吏房河北镇获解教匪卷·乔百金即乔其中供》(光绪十年正月二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71]《田映堂供》(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十日),孙毓汶档案,17—2。
[72]  《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职员熊定国供》(光绪九年五月十五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73] 《准两湖咨有教匪王觉一等滋事札饬各州县一体缉拿卷·职员熊定国供》(光绪九年五月十五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74]《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两湖都堂涂咨》(光绪九年六月十一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75] 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第30页。
[76]《左宗棠奏折》(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项档案,8888—20。
[77]《苏天爵供》(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孙毓汶档案,17—1。原件上有苏天爵签名,并有“右手二指”墨迹手印。
[78]《汝宁府刑房卷一宗·吴何氏供》(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孙毓汶档案,甲267—5。
[79]曾国荃:《续获匪犯正法疏》(光绪十年五月初二日),《曾忠襄公奏议》卷22,第27页。
[80]《开封府刑房一件缉究事·涂宗瀛、彭祖贤奏折》(光绪九年三月三十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81]《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署尉氏县事候补知县乔钧谨禀》(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孙毓汶档案,甲267—4。
[82]《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同知衔直隶州用荥泽县知县连魁谨禀》(光绪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83]《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同知衔直隶州用荥泽县知县连魁谨禀》(光绪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84]《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同知府用禹州知州李树基禀》(光绪九年六月初八日),孙毓汶档案,甲267—4。
[85] 《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署尉氏县事候补知县乔钧谨禀》(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孙毓汶档案,甲267—4。
[86] 《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开封府陆传霖札》(光绪九年八月二十日), 孙毓汶档案,甲267—4。
[87]《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保甲章程十二条》(光绪九年八月二十日), 孙毓汶档案,甲267—4。数字序号为笔者所加。
[88] 《开封府一件刑房一件缉究事·缉匪章程四条》(光绪九年八月二十日), 孙毓汶档案,甲267—4。数字序号为笔者所加。
[89]《清实录·世祖实录》卷7,中华书局1985年版。
[90]崑岗:《大清会典》卷17《户部》,第2页,光绪二十五年刊本。
 
         
              (文章来源:《晚清国家与社会》,韩志远,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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