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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高等法院关于奥姆真理教案 (THE AUM SHINRIKYO CASE) 的判决
发布时间: 2012/12/2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件  
 
 
1996 年1月30日

 
    背景:1995 年 12 月 15 日,时任日本首相援引 1952 年反颠覆活动法下令将奥姆真理教予以解散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解散命令发布后不久,(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代表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挑战首相所发布的命令。其上诉一直到达日本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Japan)。日本高等法院很快于 1995 年 1 月 30 日作出判决,支持解散奥姆真理教法律实体的决定,但是重申原奥姆真理教的成员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声明授予宗教组织法律能力,是为了使这些组织拥有并管理与宗教仪式相关的设施和其他资产,法律还规定可以授予这些组织以法律人格。因此,法律中关于宗教组织的法规只是规定了有关宗教组织一些综合方面的内容,而没有涉及其灵性或宗教方面的问题。法律并不打算干涉宗教自由,例如信徒们参与宗教仪式的行为。法律中针对宗教组织的解散令,其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宗教组织,并在某一宗教组织的行为违反法律、对公共福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超越宗教组织的实质性目标以及该宗教组织不再具有宗教法律人格或法人之实质等情形下,能够剥夺其法律人格。因为在上述情形下,保留该宗教组织的法律能力便不再合适或者不必要。这与解散公司的命令是相类似的。
 
    因此,即使宗教组织被解散令所解散,但这并不妨碍信徒们继续保留其宗教组织(虽然没有法律人格),也不妨碍他们重新创设一个这样的宗教。同样,他们可以继续从事宗教行为,或者添置新的设施和设备以实施这些宗教行为而不被阻止。解散令并不含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信徒们宗教行为的法律效力。然而不可否认,一旦解散令生效,清算程序就会启动,因此,原来用于宗教活动的宗教组织资产将会被分配,这就有可能干扰信徒们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从事宗教活动。虽然关于宗教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包含限制信徒宗教行为的效力,但是鉴于宗教自由作为宪法所保障的精神自由之一而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此如果发现有任何可能对宗教行为造成干扰的情况,就应当谨慎审查这种限制是否为宪法所允许。
 
    如果以上述视角来看待本案,宗教组织的强制解散制度纯粹只是出于折中的目的,并无意要干扰宗教组织及其信徒们的精神和宗教权利,因此,这一制度的目标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据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的代表人及其骨干成员依据该组织的指示,为大规模杀戮而秘密计划生产一种名为沙林的有毒气体,并且聚集许多信徒有组织有系统地生产沙林,他们所使用的设施和资金资源也属于上诉人。很明显上诉人已经违反了法律,实施了实质性损害公共福祉的行为,并且实际上超越了其作为宗教组织的目的。针对上诉人的这一行为,解散上诉人及剥夺其法律人格是适当并必要的。即便考虑到解散命令可能对作为宗教组织的奥姆真理教及其信徒们的精神和宗教权利产生影响,该命令依旧被认为是处理上诉人行为所必要且无可避免的法律规制行为。
 
    毋庸赘言,宗教行为的自由应该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内受到尊重,但这种自由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

    1995 年的袭击事件发生之后,许多刑事审判接踵而来。2006 年 9 月,日本最高法院宣布了麻原彰晃的死刑判决。至 2008 年 2 月为止,另外 4 名奥姆真理教的成员也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通过了以上死刑判决。至本书写作时为止,上述死刑判决均尚未执行。
 
    2000年1月,根据1999年制定的法律,日本公共安全调查委员会(the Public Security Examination Commission of Japan)决定对奥姆真理教施予为期5年的监视。该法律允许公共安全调查机构监视任何过去曾犯下“肆意大屠杀”罪名的组织。这使得警察和安全机构能够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对该类组织的设施进行突击检查,并且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对其宗教活动进行限制。同时,这些组织还被要求向上述安全机构报告其成员的身份。此外,该法律还包含一项特殊条款,即每5年对其进行一次审查,并在无进一步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废除。2004年,公共安全调查委员会决定将对奥姆真理教的监视期限延长3年,原因是由该组织所造成的危险尚未消除,并且该组织成员没有能够与上述机构展开合作。
 
    (本文选自:《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刘澎主编,科尔.德拉姆、布雷特.沙夫斯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311-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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