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
发布时间: 2013/1/6日    【字体:
作者:周少青
关键词:  宗教 自由 结社  
 
 周少青
 
 
编者按:宗教自由与结社自由是有交叉但内涵和外延都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有些国家,如美国和荷兰,结社非常容易,因此也不存在宗教团体获得法律实体地位的问题。但在许多国家,宗教团体和其他团体一样存在结社困难——或者更加困难。了解结社权问题,可以对宗教自由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当然,结社权问题的解决不等于宗教自由问题的自然解决,对此还需要有足够的认识。
 
 
    在当今中国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结社权问题”[1]可谓热点中的焦点,焦点中的难点。结社权问题至少影响到以下若干重要问题的解决:(1)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建设问题;(2)利益日益分化群体的利益关系问题;(3)大量社会问题的解决途径问题;(4)政府机构改革目标的实现、政府效率以及政府自身的合法性问题;(5)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6)民主政治建设或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问题;(7)公民道德的重塑问题;(8)国际交往与对话问题;(9)人权问题;(10)社会稳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中,最核心的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建设问题,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其他问题的解决。

    从更大的历史背景来看,结社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社会的现代性问题。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社会在发展方向上的基本一致性,我们便不得不承认,至少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中国就面临着以西方社会发展为标杆的现代性问题。所谓现代性,以社会结构的向度来看,是指西方社会自十五世纪以来,伴随着民族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兴起、发展和成熟而逐步形成的那种不同于古代社会的新型社会结构,这种新型社会结构,既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发展和活动的产物,又是它们继续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条件。与西方国家比较,中国缺乏新型社会结构形成的历史基础和各种条件。秦汉以来形成的“大一统”思想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国家观、历史观和政治价值观,而且也深刻影响了他们的社会观和秩序观。据有关学者,“大一统”的原始意义就是“以周朝天子为核心将社会有序的组织起来”,这种“有序的组织”实际上是要造就一个以周天子为金字塔尖的上下依附性的社会结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附性的社会结构在小农经济后,继续受到计划经济和后全能国家的滋养而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虽然由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机缘,受到了来自西方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相应的文化观念的强烈冲击,但是,由于社会结构所固有的历史惯性和我们长期以来奉行的限制民间社团发展的政策策略,迄今为止,我国依附性的社会结构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这种社会结构的相对固化和经济乃至政治领域的不断变革是造成我国现代化进程内在紧张和不适应的重要根源。

    现代性体现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结构和思想文化等各种相关场域中,其中,社会结构是整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思想文化的结构性支撑部分。当前中国社会的隐忧在于,我们试图在不对传统的依附性社会结构作根本改变的前提下,实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思想文化观念的现代化转型。现实中限制社会结构的自我更新和调适的政策与极力发展经济市场和适度建设政治民主的政策选择并存,这一充满内在矛盾的政策选择,短期看来,可能造成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不平衡,长期看来,则可能造成整个现代化进程的危机。

    社会结构的现代性变革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一个政府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选择性问题,而是一个适应性问题。解决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型的根本动力源于社会自身,源于社会对经济、政治政策选择所作的调适性反应。其根本途径在于鼓励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社团的兴起和发展,而结社自由作为不可代替的组织手段和权利性推进剂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巨大的作用。

    本书将在吸收、借鉴和批判有关结社自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结社权问题”为视角,以法治化为分析框架,对我国结社自由的理论、实践及相关问题展开全面分析;第一次把结社自由的中国问题置于以法治化为背景的制度的、规范的分析框架下。通过分析,作者认为,由于中国结社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关联性,社团社会与政治国家都需要通过法治化的理念、制度、规范和机制设定彼此行动的界限;认为法治化是解决中国结社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此过程中,作者对结社自由的国际国内实践和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

    首先作者提出中国存在着“结社权问题”,并对结社权问题的成因从政治、经济、历史、社会、观念五个维度展开分析,揭示了其内涵、核心与实质。接着梳理了几种切入结社权问题的研究路径,指出它们对解决我国结社权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路径。作者分析了选择“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路径的种种依据,认为“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是一种“安全的”、系统的、富有现实操作性的解决路径。作者从多种角度分析了实现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必要性;系统论证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四个基本要素即形式要素、制度要素、价值理念要素和观念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基本要素的实际情况作了较为详细地分析评价。在此过程中对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内的相关实践也作了较为详细的对比和评价。同时,作者还从合法性的角度对我国结社自由法治化中的合法性问题作了深入、富有启发意义的探讨;最后,作者还对结社权问题研究中需要厘清和辨析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结社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问题作了有意义的探讨。

                             第一章 导论 问题、概念与方法

    首先,提出当前中国存在着“结社权问题”,并对结社权问题的成因从政治、经济、历史、社会、观念五个维度展开分析,揭示出其内涵、核心与实质。在此基础上,从社团立法、执法、司法保护以及不同性质的社团发展不平衡、社团自身的存在状况、社会严重缺乏以公益为目的的民间社团,民间自助、自救能力相当软弱、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社会建设明显动力不足、社会监督乏力、公权力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和结社权保护的理念、措施与国际人权法层面上的“结社自由”的差距等十个方面诠释了结社权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次,分析评价了几种切入“结社权问题”的研究路径即市民社会理论的路径、非营利组织的路径、社团立法的路径、“结社自由”的路径、“政府管理社团”的路径和国外社团法律制度评介、民间组织发展大事记路径、NGO的社会责任的路径,指出这些路径由于涉及不同的研究领域(社会学、政治学、法学),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对于较全面地揭示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认为从总体上来看,这些路径不具有宏观上通盘解决中国结社权问题的视角、思路和可操作性。认为“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是一种“安全的”、系统的、富有现实操作性的解决路径。其依据有五:一是取决于法治所具有的保障“安全”的性能;二是取决于结社自由本身的性质;三是取决于结社权问题自身的性质;四是取决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五是取决于现实的政治环境。

    再次,由于我国“结社权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和关联性,我们似乎无法用简单的归类和化简的办法,将结社权问题仅仅分为“需改变”和“需实现”的两个问题,也无法用某种单一的研究方法来解析我国的结社权问题。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研究手段的多样性。文章先后使用了归纳、比较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历史的、功能的、社会学实证的乃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或者说社会哲学的方法,以及规范的、制度的、价值的、功能比较的方法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文章的主旨在于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思路,所以,就研究方法来讲,文章更多是综合已有的方法,而较少创新。

                              第二章 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结社自由法治化的经济基础。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正确认识这一特点,不仅是解决其他权利问题的起码前提,也是我们解决结社权问题的重要前提。利益分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比较显性的特征,各种利益群体均需要有表达利益和实现社会参与的正常渠道,平等地保护不同群体的结社权不仅是结社权自身人权特性的使然,也是我们能够达致一个相对均衡、稳定的社会结构所必需的。

    其次,社会结构重组:结社自由法治化的组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迁。经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改革和思想解放运动,禁锢在单位体制和人民公社体制内的人群被空前地释放出来。为应付这种“后单位时期”的“社会离散、社会疏远、社会失序、社会失控”现象,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制应运而生。但实践证明,这种体制难以满足巨大的社会组织需求或组织空白。当前社会既患有结社缺乏症,又面临组织危机,通过法治下的广泛的结社活动来解决面临的组织危机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再次,大量社会问题的涌现:结社自由法治化的社会性需求。结社与社会问题的关联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家产生以前。现代条件下的结社至少在三种意义上担负着消解社会问题的使命:一、作为前国家结社传统的承载者,它发挥着表现为社会机体自我调理、疏通的作用;二、作为外在于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力量,它可以通过广泛的呼吁、参与和监督力量而使政府减少制造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三、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正力量,它可以通过参与政府决策,而影响利益再分配政策,也可以通过弱势群体的团结互助来抵御市场风险。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交叉场域,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种种社会问题层叠交错,呈现出涉及面广、复杂多变、难以应付等的特点。政府作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重要的主体,显得明显能力不足;在很多方面社团已成为解决诸多社会问题不可替代的主体性资源。尤其是在解决某些社会性很强的社会问题时,社团的功用更是独一无二。因此,政府必须要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力保护而不是限制甚至取消那些对社会有益的社团;解散或取消社团是对社团最严厉的处罚,它往往会破坏社会机体的自我平衡系统。实践证明,那些向善的、健康的社团更容易受到政府任意行为的冲击,更容易在政府的禁令下解散,因为遵守法律和服从政令是他们“向善的、健康的”本性使然。

    第四,政府改革和政府合法性的获得:结社自由法治化的政治基础。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各国政府改革运动的原因可归为四类:全球经济竞争、民主化、信息革命和绩效赤字。虽然这四种改革动因看上去各有各的理由和背景,但毫无疑问,追求政府合法性或克服政府合法性危机是贯穿其中的“金线”。政府再造运动是社团兴起的直接动因。正是在政府再造运动期间,出现了全球范围内的社团的勃兴;从我国社团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八、九十年代社团数量的高速增长与政府的宽容、甚至支持密不可分;政府承认、保障公民的结社权利,并不是简单地要求政府“放松”对社团的管制和限制,而是要从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高度将政府行为和社团行为一同纳入法治的轨道;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公民道德的重塑: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伦理基础。公民道德重塑是一个重要的主体性问题。自近代以降,民众(公民)道德的重塑问题就被维新派端上了桌面。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有许多举措,但这些举措由于忽视了公民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主体性和互动性,忽略了公民社团在公民道德建构中的重要场域功能,而导致实践中公民道德的面具化或空壳化。由于公民美(道)德是“多种多样的”,公民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到道德建设自身,它也将对我国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改革乃至整个现代性问题的解决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设法以规制政府对产生和承载各种道德观念的社团的限制行为已刻不容缓,这要求实现结社自由的法治化。

    第六,“全球性结社革命”: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全球化基础。全球性结社革命的兴起是全球民间社会对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种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问题所作的反应。它既是人们对“完全超出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制度巨兽——全球经济、国家、跨国公司、媒体、官僚机构”的回应,也是对主权政府和现有国际机构无力解决全球社会和环境问题失望之余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已成为全球结社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八十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开始接受国外民间组织的援助,由此拉开了国外民间组织参与我国社会救济、社会发展的序幕;各种情况表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早已突破了国家界限,结社权问题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国内问题。实现结社自由的法治化,不仅对国内整个法治目标的实现有重大意义,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国际形象以及在全球治理中的定位问题;结社自由的法治化实际上也暗含着对国际民间社团在内国活动的若干依据法律的限制。

    最后,趋向“自由人的联合体”:结社自由法治化的终极价值基础。这一部分我们从“主义”的角度——一个更富有终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揭示了实现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必要性和意义,指出,结社自由的法治化不仅仅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必要手段,也是我们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必由之路。

                             第三章 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基本要素

    首先,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形式要素。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形式要素是指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各环节、各元素在外在形式方面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标准。其基本目标是使有关结社的法律在其结构形式、要素和运作过程及各个环节上呈现形式合理性,这实际上也是结社自由的法治化形式正义的体现。

    其次,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制度要素。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外在形式“必须借助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及相关的政治机制来实现”,这些形式化的要求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支持。在实现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宏大工程中,良好或完善的制度起着结构性的支撑作用。它们将从制度结构上保障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实现。这些制度主要有,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国家权力受制约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再次,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价值理念要素。结社自由的法治化不是“价值无涉”的纯粹中性的东西,它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要素不仅证明了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本质上是人民的自治,而且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最后,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观念要素。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观念是指结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结社法律和结社法律秩序的认知感受、评价和期待等。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观念要素则是从“软件”的角度来规定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的观念要素主要有,一、社会公众对法律至上性、权威性的尊重和信奉;二、国家公职人员树立法律至上,严肃执法的观念和意识,这是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观念要素中的更为主导性的部分。

                          第四章 结社自由法治化中的合法性问题

    法治是追求合法性的事业。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要求国家对结社活动的治理在各个环节、各种要素上都要具备合法性。合法性在时下结社权问题的讨论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像一根连接结社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神经线,也像一把能够解剖结社自由的法治化体系的手术刀,不仅可以将结社自由的法治化中所关联的种种问题比较简约地表达出来,而且可以使这种表达更加直接、更加清晰。

    首先,社团立法的合法性问题。社团立法缺乏合法性或如有的学者所说的立法不当,是引起结社执法活动不当、社团生存困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社团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存在于两个层次,一是合乎法律性层次(legality);二是合法性层次(legitimacy)。

    其次,社团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一、我国社团组织的合法性(legality)状况;a、合法登记的社团的合法性问题;b、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的合法性问题;c、以企业法人身份注册的社团的合法性问题;d、“免登记”社团的合法性问题;e、不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的合法性问题。二、多元合法性(Legitimacy)标准的兴起:社团争取合法化的基本途径。在绝大多数社团遭遇合法性(Legality)危机时,一种多元的适合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Legitimacy)标准悄然兴起。多元合法性标准所强调的合法秩序是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构成的;三、多重合法性标准和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虽然多重合法性标准在实践中为数不清的社团提供了庇佑,但从实现结社自由法治化的长远目标来看,这些标准尤其是行政合法性标准和政治合法性标准会对结社自由的法治化目标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结社自由的法治化客观上要求多重合法性标准“归一”。

                      第五章 结社权问题研究中需要厘清和辨析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结社自由与社会稳定关系的不同认识影响着结社权问题的解决。结社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笼统地在结社自由和社会秩序或稳定之间做出单线性的判断。结社自由最终能否产生维护社会秩序或稳定的力量取决于以下中介性的变量。一、历史文化传统的中介性变量;二、经济发展水平的中介性变量;三、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政权的耐受性的中介性变量;四、配套制度和机制的中介性变量;五、结社自由治理模式的中介性变量。
 
   

[1] “结社权问题”是作者在对中国社会有关结社自由权利的种种现象和问题的观察基础上提出的,它是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比较简约的研究方法。结社权问题虽然有众多的表现形式,但其对象及其内涵却是固定而又深刻的。以“结社权问题”为研究视角可以把有关结社自由的相关问题统摄起来,形成观察我国结社自由理论和实践的独特视角。
 
(本文是周少青同名著作的前言。《中国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路径》,周少青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宪政基石
       下一篇文章: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