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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治”暑期班学员交流讨论会综述(一)
发布时间: 2013/1/12日    【字体:
作者:朴实
关键词:  宗教立法  
 
 
 
    2012年12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和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学员交流讨论会在北京进行。2010年至2012年的三届暑期班学员20余人共聚一堂,与国内外专家一起探讨和交流如何在法治的原则下解决宗教问题。
 
    会议开始,首先由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与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协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研究协会会长科尔·达勒姆教授致开幕辞。接着,讨论会分四个专题进行。第一场是“宗教立法”专题,由刘澎教授与科尔·达勒姆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在发言时强调,宪政有四大基石,其中第一块就是宗教自由。今天中国遇到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是道德规范的失序造成的。法律虽然可以约束人,但是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基本的道德担当,它的法其实是执行不下去的。作为提供道德的信仰,它不能靠国家力量维护,而只能在自由的环境中获得。
 
    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张志鹏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大体上,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国家都要具备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因为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是竞争规则的转变,或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宗教领域,这就体现为某一宗教或派别要想获得社会认同,应该改变依靠国家取得特殊身份的方式,代之以凭信仰产品的质量取得信众认可的方式。这一竞争原则在制度上获得保证的方式就是通过宗教立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伍劲松教授通过对广东的宗教立法的研究,指出此一地方立法的特点:一是从以往的压制性的立法,逐渐向回应性立法发展。即立法者开始注重听取有关宗教团体以及信教公民的意见。二是宗教管理从对场所的监管,扩展到对宗教事务的全面规制。并且开始尝试放宽许可或备案条件。
 
    2010届学员王秀哲(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分享了她对成文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研究。通过对180个国家的宪法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她总结出几个特征:宪法对宗教的规定有普遍性;宗教内容是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核心;宪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两个方面。
 
    2011届学员袁文峰(广东惠州学院政法系)从寺院里面有寺管会和党支部的现象谈起,在自治行政的理论框架内报告了他对宗教团体自治的研究。他说,宗教团体自治包含组织自治、人事自治、财政自治和规章自治等四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是具体的,须联系实际才能推进,而且应该有宗教团体自治法律框架作为其前提和基础。
 
    美国杨伯翰大学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的布雷特·沙夫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宗教管理:低门槛的登记制度与正式和非正式的国家社会监督机制——美国经验》。他的发言引起了与会学员的极大兴趣。
 
    与会者中有人提问,如何监督宗教领袖使用捐助款项的问题,沙夫斯教授说,教会有自己的财务部门进行监督,实践中挪用款项的问题也不大。的确有的宗教领袖从宗教活动当中致富了,但这只是很少一部分人。他们会出现在电视上,失去人们的信任就是他们最大的损失。但如果仍然有人愿意捐钱给他们,这是人们的自由,政府无需干涉。
 
    与会者中有人提出如何看待绝对自由的内心信仰与相对自由的宗教实践之间存在张力的问题。对此,袁文峰回应说,这是司法领域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他也提到德国法院的领域论和利益衡量理论在该问题上的贡献。王秀哲认为目前法律对绝对的内心信仰自由的承认存在不足。刘澎教授和沙夫斯教授强调没有对行动自由的保护,对信仰自由的许诺就是空头支票。并介绍了欧洲人权法院在国家利益衡量方面的三部曲,关键在于要求国家对限制宗教活动自由的行为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第二场讨论的题目是“宗教慈善”,由北京大学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卢云峰博士与美国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总会公共事务主任约翰·格拉茨博士主持。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宗教与社会政策研究项目主任拉姆·克纳安教授、美国圣母大学多萨商学院非营利职业发展系主任托马斯·哈维教授、美国霍默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劳伦·霍默、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法学院斯尼萨·林斯卡教授等四位外国专家分别以“谁关心有需要的人:建制性宗教在后福利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慈善实践:美国的天主教慈善组织”、“宗教对世界范围内慈善工作的支持:在各种法律规制形式下提供积极的财政贡献”、“欧洲的宗教和慈善:过去、现在和未来”为题,说明了宗教在慈善领域内的作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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