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基督教会与台湾政教关系的变迁
发布时间: 2013/5/4日    【字体:
作者:林纯洁
关键词:  台湾 基督教  
 
                                       林纯洁
 
  当今的台湾是个宗教信仰很复杂的多元社会,总人口约2300万,其中佛道信仰比例最大,约35%的人自认为佛教徒,约33%为道教徒,基督教徒约有4%,其中天主教徒约30万;基督新教徒约59万,新教中最大的是长老教会约23万。基督教徒虽少,但在政治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如1949年迁台的蒋介石、宋美龄、蒋经国等很多党政高层都信仰基督教;又如1970年代长老教会发表三篇国是宣言,推动了台湾党外运动的发展,并成为台独的重要支持力量。

  纵观近代以来的台湾政教关系,台湾从以政府管制为主的传统社会转变为基本实现了宗教自由与平等的现代社会。其间的重要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本文将以台湾的基督教会为观察对象,研究基督教会各教派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来探讨台湾政教关系的演变以及宗教自由在台湾的发展。

  一、迁台初期的宗教与法治

  基督新教于1624年由荷兰传教士传入台湾,天主教于1626年由西班牙传教士传入台湾。1642年,荷兰战胜西班牙,清除了天主教的势力。1661年,荷兰则被郑成功驱逐,新教也消亡了,因此两派早期在台湾影响都不大。直到鸦片战争以后,按照《天津条约》的规定,清廷准许外国传教士进入台湾传教。西班牙的天主教会于1859年,英国的长老教会于1865年到台湾传教。地方政府多不敢得罪基督教会,基本上维持了政教关系的平静。1895年,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强迫清廷签订《马关条约》,并侵占台湾。由于此时日本与西方国家关系良好,在统治台湾初期,不太干涉教会事务,政教关系也相对平静。1937年,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大力推广皇民化运动,加强对台湾人思想的控制,于是压迫教会,教会只能屈服,如台湾天主教会被迫加入日本公教会;长老教会被合并进“日本基督教台湾教团”。

  随着抗战胜利,台湾光复,当地基督教会得以从日本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当时台湾本土的基督教会主要有天主教会、长老教会、真耶稣会和圣洁教会。但很快国民政府在国共内战中惨败,被迫播迁台湾,一方面,很多基督教徒随国民政府来到台湾,改变了台湾的宗教生态,对台湾政教关系产生了直接而深入的影响。台湾的天主教会吸纳大陆的教徒后,实力大增。大陆的浸信会、卫理公会、基督徒聚会所等新教教派也逐步传入台湾,初期与长老教会一起礼拜,但由于长老教会用闽南语举行仪式,大陆基督徒则习惯用国语举行,因此,两派逐步分开,形成了基督教的两大系统——闽南语系统与国语系统。再加上独立教派聚会所和作为新兴教派的新约教会,构成了当代台湾基督教的四种类型。

  国府迁台初期,政局不稳,前景暗淡,人心浮动,很多人在宗教中寻求安慰,因此,从1950年代开始,基督教会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天主教会在1949年约只有1万左右的信徒。1954年,信徒增长到3万2千人,1961年上升到16万4千人,1970年上升到30万人,达到了巅峰。

  基督新教也发展迅速,最引人注目的是长老教会(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它源自欧洲的加尔文宗,实行代议代表制,有反抗暴政和关怀社会的传统。日本统治期间,禁止长老教会向多居住于山上的原住民传教;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废除了这个规定,长老教会积极到山中传教。1954年,信徒约59471人。1960年代,长老教会发起纪念来台100周年的“倍加运动”,1964年信徒增长到102943人。

  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带来了新的治理传统和法律制度,而且戒严体制直接导致了政府对宗教的高度管控,使得政教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处理政教关系依循了中国传统的统治经验和在大陆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历来是个世俗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帝制时代多以入世的儒家伦理作为统治思想,对佛、道等容易控制的宗教相对宽容,但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宗教自由。由于很多农民起义打着宗教的旗号,使得历代统治者都对宗教怀着警惕与防备之心,尤其是新兴或外来的宗教显得神秘或不公开活动时,统治者通常会笼络以求控制;或者打压甚至消灭,由此形成了政府管理或监控宗教的传统。中华民国成立后,则发生了改变,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1947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继承了1912年临时约法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等多部宪法中宣示宗教自由的传统,如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这两个条款确立了“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的法律基础,但这只是原则上的宣示性条款,如果没有具体的保障条款和实施细则,就容易沦为虚言。

  同时,民国政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国历史上管理宗教的传统,如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细致。首先是宪法的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次,具体实践的则是1929年制定的《监督寺庙条例》,这是规范宗教事务的母法和唯一的宗教法律,主要适用于道教和佛教的寺庙管理。由于基督教在清末及民国以来,多处于国外教会直接管理下,因此,该条例并未涉及基督教会。但这个条例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宗教管治结构,对基督教会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佛教与道教多以寺庙为基础,在政府要求下,登记为合法寺庙;又按该条例的衍生规定,信徒大会为寺庙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这并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寺庙治理结构,因为中国传统的佛、道教信徒流动性很大,宗教管理参与度不高,很难有稳定的信徒大会。而基督教会的信徒相对稳定,适合参与教会的管理,但未在此之列,因此只能根据《民法》及《内政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取得宗教性质的财团法人身份,即财产集合性质的他律法人。天主教与基督教的教会与教堂登记为财团法人,归“内政部民政司”管辖。而对政教关系影响最为直接的则是长达38年的戒严体制。

  二、戒严前期的政教关系

    为了挽回在内战中的败局,194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动员戡乱临时条款》,赋予了总统独裁的权力。1949年5月20日,国民政府在台澎地区实施戒严,颁布了《戒严法》,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宗教的管治。政府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反共防谍,将台湾建成反攻大陆的基地,各项政策均以此为中心。戒严时期的政教关系被学者叶永文概括为“以政领教”:“这种高于宗教教理之‘政治至上’的统治和理性,展示出了统治当局的强横权力,也宣告了戒严时期‘以政领教’的政教关系。”他认为,“以政领教又可分为政收编教、政疏离教、政迫害教三重关系,而这三种关系也在台湾戒严体制下随政局演变而有着同时期或不同时期的呈现”。

    国民党政府在对整个社会高度管治的前提下,加强了对宗教的控制。如国民党以党部的名义设立“宗教联系辅导小组”。对顺从和忠于政府的宗教积极收编,用以维持统治,主要是两岸合流的天主教会和随国府迁台的新教教派。随国府来台的教会多与国民党政权有着相同的历史经历,加上国民党高层很多信仰基督教,国民党政府也反过来利用高官基督徒来控制教会,并支持传教,因此,这些大陆来的教会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都非常良好,积极支持国民党政府的统治。与政府合作的教会中,势力和影响最大的就是天主教会。台湾天主教会主教团由罗马教廷直接领导,主教由其任命;由于国民党政府与天主教会关系良好,且与梵蒂冈具有共同的反共意识形态,主教叙任权并没有成为问题。

  天主教会积极支持国民党政府反共、反攻大陆的政策,如于斌主教担任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副主席、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副会长等职务。天主教会积极协助政府拓展外交,如曾经大力促使罗马教廷公使来台。罗马教廷在早期很重视台湾教会。1952年,梵蒂冈罗马教廷公使黎培理迁台,逐步建立了圣统制,成立台湾教区,分为台北、台中、嘉义、高雄、花莲五个教区,台北为总教区,郭若石为总主教。1959年,教廷任命田耕莘为枢机主教、台北主教。但教廷一直更为重视中国大陆的教会,因此一直谋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台湾天主教会在政府与教廷之间左右为难,如台南主教成世光谈及天主教徒和“国家”的关系时说:“我拥护教皇,而且是百分之百的拥护,但是我拥护的教皇是基督在世的代表,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领导全球天主教的领袖,而不是梵蒂冈王国的元首,如果我拥护梵蒂冈的元首,对我国来说是叛逆。”教会只能尽力帮助政府维持与梵蒂冈的外交关系。政府鉴于梵蒂冈在国际上的重要影响力,对台梵关系也特别重视,在教廷驻台使节仅为代办的情况下,仍承认教廷使节的首席地位。天主教会还积极扮演国民外交的重要角色,如1952年,于斌主教利用到巴塞罗那参加国际圣体大会的机会,亲自积极促使天主教国家西班牙与台湾“建交”。

  对明显违背政府政策的教会,国民党政府则积极压制,甚至取缔。1950年,耶和华见证会传入台湾。1968年,被政府取缔。据台湾警务机构列出的原因在于:“一、该会主张所有教徒不属于任何地球上的国家与政府,自认为上帝王国的子民,因此凡信仰该会教义,自然便无国家民族的观念。二、该会认为这一个世界由魔鬼为隐形统治者,故不应与这世俗合流。因此信仰该教会,就要反对人为政府,自然憎恨政府的一切措施,助长人民对政府的离心。三、该会以‘上帝不杀人’为藉口,煽动信徒抗服兵役,信徒不服兵役,入营后拒着军服为当然,即使政府以妨害兵役治罪,他们仍不知悔改,教会赞扬他‘灵性更健全了’,流弊所致,严重影响役政制度。四、该会以国旗是偶像之一,告诫信徒不应敬礼,而祖先之牌位是偶像,不应尊敬,似有违反我国习尚。五、该会对山胞传道,印有《王国传道月刊》,均附寄有罗马字母拼音资料,不无破坏我国文化统一之嫌。六、该会《儆醒月刊》中公开说明:‘在我们当中各式各样的人都有……共产党员、地下工作人员、罪犯、无政府主义者……和令人佩服的耶和华见证人……’足证此一教会团体分子复杂。”概括而言,耶和华见证会有漠视政府倾向、拒服兵役、拒绝向国旗敬礼、使用罗马字母文字、成分复杂等,都是国民党政府的大忌。

  对独立性较强的宗教,国民党政府则加强管控。长老教会原分南北两部分,北部教会通常对政权采取合作态度,如台湾光复后,北部教会很快从支持日本转而支持国民政府;南部教会持中立与疏远的态度。1951年,南北两部合并之后,南方教会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长老教会的独立性较大,发展过程中逐步与政府产生了矛盾。长老教会是闽南语系统的教会,深耕台湾乡土,用拉丁字母(台湾称罗马字)拼写闽南语,如教会的官方名称用拉丁字母拼写为Tai Oan Ki Tok Tiu Lo Kau Hoe(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长老教会用这种文字出版《圣经》与机关报《台湾教会公报》等。日治时期这种文字即遭台湾总督府文教局查禁,因为日本正大力推行皇民化,罗马字“恐有影响日语的普及,有碍教育方针”。还有一种说法:因为日本人不认识罗马字拼写的闽南语,误认为这是一种密码,可能会用于抗日。国府迁台后,致力于推广国语,与长老教会的语言发生冲突。1954年7月9日,台湾省政府下令,“各教会召集未成年儿童宣传教义时,教授罗马字拼音……如仍有发现,自应切实取缔。”长老教会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1959年被驳回,但仍尽量拖延,直到1969年12月,《台湾教会公报》才改用汉字出版,《圣经》则仍有罗马字母版本。
 
  1963年,长老教会试图联合其它基督新教教派,成立“台湾基督教会联谊会”。结果“内政部民政司”抢先成立“中华基督教协进会”,任命陈维屏为理事长,并要求其它基督教派参加。1965年,长老教会筹办来台100周年庆典,政府原本表示支持,但后来误信情报,以为庆典将不利于政府,于是进行阻扰。之后误会澄清,庆典仍如期举行,但政府对教会的伤害已经造成,两者的裂痕扩大了。

  这个时期影响最大的是“普世教协事件”。普世教会协会(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1948年成立于阿姆斯特丹,致力于促进基督教会信仰上的一致与教会的团结,并积极关注社会政治问题。1951年,长老会加入普世教协。普世教协积极吸纳共产党国家的教会加入,引起国民党政府的警惕。1966年,普世教协中央评议会公开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国民党政府认定普世教协为亲共组织,1967年起要求长老教会退出。长老教会极力表明反共立场,但无济于事。1970年,长老教会正式退出普世教协,之后便开始反思教会的信仰与使命、反省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终于导致了1970年代政教关系的冲突。

  在1950年代~1960年代的戒严初期,政府忙于控制社会,并进行反攻大陆的准备;各教会也多忙于传教,扩展教会实力。即使有冲突,由于耶和华见证会人数有限,影响小;长老教会也暂时屈服了政府的意志,所以基本上维持了政教表面上的和平关系,但长老教会与政府之间矛盾已经积累到爆发的边缘。
三、戒严后期的政教关系

  进入1970年代,台湾遭遇到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经济开始陷入停顿;在国际上也陷入困境,国民党政府加大了对岛内的控制,政教关系开始紧张起来。

  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台湾失去了联合国的席位。面对这个巨大困境,1971年11月19日,长老教会、圣公会、信义会、卫理公会、浸信会、天主教会召开“中华民国教会合作委员会”的会议,一致同意发表一个国是宣言。但当宣言起草完成后,由于内容敏感,仅长老教会愿意签字发表,其它教派纷纷拒绝。于是长老教会的高俊明牧师将草稿带回教会,经过教会内部修改,12月29日,长老教会单独发表了第1个国是宣言——《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主张外交上反对两岸政府谈判,内政上要求改革,建议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选,采取西德模式:“德国目前虽未完成全国统一,但因西德临时制宪使自由区人民得以选出国会代表,此例可供我政府之参考”。并强调台湾前途由台湾人决定:“我们反对任何国家罔顾台湾地区一千五百万人民的人权与意志,只顾私利作出任何违反人权的决定。人权既是上帝所赐予,人民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

 
  这引起了国民党政府的强烈不满,开始着力打压长老教会,但鉴于长老教会的国际影响力,没有采取直接的手段。1975年1月,政府阻止原住民泰雅人礼拜,查扣泰雅语《圣经》;然后又查扣了长老教会的罗马字母《圣经》。政府解释这次查禁是语言政策问题,与宗教信仰无关。但长老教会认为这是对信仰自由的侵犯。于是在9月,长老教会发表第2个国是宣言——《我们的呼吁》,呼吁信徒积极关心政治,认为政府查扣《圣经》违背了宪法精神,主张:“尤其每一个人应享有自由使用自己的言语去敬拜上帝,以表达人的宗教信仰。”并就如何处理政教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建议政府应与教会当局取得直接联系,彼此坦诚就国家前途与社会的改革交换建议。”长老教会与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1977年,美国卡特政府与中国大陆展开建交谈判,台湾面临与美国断交的巨大危险中。长老教会发表第3个国是宣言——《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人权宣言》,继续呼吁台湾的命运应由台湾人决定,主张“台湾成为一个新而独立的国家”。由此,长老教会开始表明其台独的立场。前两个宣言虽然让政府不满,但在反共与国家认同上仍与政府保持一致;第三个宣言则引起政府的高度警惕。政府开始监听、调查长老教会,并干扰教会的正常运行,政教关系急剧恶化。“内政部”直接发函批评:“贵会少数人士,屡次冒用总会名义发表‘声明’、‘呼吁’、‘宣言’等政治性主张,危害教会和国家利益,显已超越贵会从事传播教义之目的与纯正宗教活动之范围,应予告诫纠正。”政府主导下的台湾舆论也普遍认为,这是宗教干预政治。如《综合月报》批评长老教会“假宗教之名,从事政治活动”。《中华杂志》批评长老教会“假借上帝之意,来干涉国家内政”。宣言也引起了长老教会内部的不满,尤其是在北部教会。天主教会等其他基督教会也对长老会人权宣言提出了批评。但宣言得到很多海外的支持,促进了“台湾人民自决运动”的兴起,并逐步合流为台独运动。

  面对国民党政府的压制,长老教会并未屈服,仍然就社会问题发表看法。1979年,高雄爆发了震惊中外的“美丽岛事件”。美丽岛杂志社计划举行世界人权日纪念活动,未被国民党政府批准,12月10日,举行活动时,遭到政府管制,引发大规模的流血冲突。政府逮捕了林义雄、陈菊、吕秀莲等首要人物,施明德在逃。长老教会总会总干事高俊明帮助掩藏施明德,事发被捕,1980年,被判刑7年。长老教会与政府之间的政教冲突达到国府迁台以来最严重的地步。

  天主教会长期以来积极拥护政府,1978年12月,中美发表建交联合公报时,台湾天主教会发表《天主教中国主教团谴责美匪建交声明》,表示:“坚持反无神共产主义信念,扫除分化人民之谬论,贡献心力,使全国上下,一心一致,突破惊险处境,完成反共复国之神圣使命。”这个声明与政府的政策高度一致,较之长老教会的宣言,两个教会的政治立场判然若揭。天主教会一度被称为“没有声音的教会”,但也与政府逐步产生了矛盾。1982年,天主教会基于宗教信仰,对台湾的《优生保健法草案》中允许女性堕胎的条款表示了反对;1984年该法通过后,天主教会继续反对,积极推动该法的修改。

  1984年,教宗约翰·保罗二世接见7位台湾主教与一些信徒时,要求台湾及海外华人的天主教会担当“桥梁教会”,促进中国大陆天主教会与罗马教廷的沟通与融合。此后台湾天主教会开始积极关注中国大陆天主教会的发展,成立了“关怀大陆教务委员会”,致力促进两岸宗教以及中梵之间的交流,从而找到了一个更大的活动空间。

  戒严后期与国民党政府对抗最激烈的,还不是长老教会,而是新兴的新约教会。1963年,香港人江瑞仪依据《圣经》和自己的宗教体验,组织成立了新约教会,并传到台湾。该教会教徒买下高雄县甲仙乡小林村的双连堀后,1967年取名为锡安山,派信徒开垦居住,以此作为新约教会的圣山。由于该地为山地管制区,新约教会由此与政府产生冲突。1980年,政府将新约教徒赶下山。信徒后来又试图重返锡安山,又遭致驱赶。新约教会从此强烈抗争,与政府频繁爆发冲突,并诉诸国际媒体。政府在各种压力之下,担心在国际上造成迫害宗教自由的影响,开始转变立场。1986年,政府开放双连堀为山地管制游览区,民众或教徒可申请入山,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面对1970年代以来宗教团体的抗争,政府企图通过法律加强对教会的控制,但失败了。1983年,台湾“内政部”提出《宗教保护法草案》,即使对相对顺服的天主教会,也有专门针对的条款。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国宗教团体及新创设之宗教团体,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外国宗教团体并应检附外国政府登记证明,并提出具结保证遵照我国法令传教,不从事任何宗教团体目的以外之活动。”所谓“宗教团体目的以外之活动”其实指的就是当时有些国外的天主教神父到台湾参加劳工运动。这使得一向顺服的天主教会也提出了反对:“宗教法内容多是管制条文,于人的印象是‘政府假宗教之名,行管制宗教之实’,……制定宗教法,属于政府的上层,执行宗教法,属于政府的基层,我们相信政府的上层绝对无意敌视教会,但政府的基层则良莠不齐,在执行宗教法的时候,免不了态度恶劣,破坏政府形象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外募捐,不得歪曲事实损害国家荣誉”,针对的就是当时和政府激烈抗争的新约教会。第十四条规定,“传教活动,应符合国家现行基本政策,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公共秩序,提倡固有道德,维护善良风俗,并与其他宗教团体和谐共处,尊重其他国民基本自由与权利。”该条对宗教的束缚超过以往,社会普遍认为这部草案开历史倒车。由于各界的反对,该草案未予通过。

    1970年代~1980年代台湾的政府与教会冲突剧烈,学者瞿海源认为,长老教会和政府间的紧张关系是沟通不良所造成的,也是基督教不同派别间微妙的差异与冲突的反映;“具有戒严威权性格的(国民党)执政当局并未认清政治和宗教间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应有的关系”。

  四、解严后的政教关系

  1987年,台湾宣布解除戒严。在此前后,长老教会总会总干事高俊明被提前释放,新约教会的信徒也被允许回到锡安山,政教关系开始出现缓和的趋势。在民主化的浪潮下,宗教的自主性大大增加,各教会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加。叶永文将此称为“政教互为主体”时期。正如卢云峰等所概括的,“公共舆论与司法机构取代情治单位成为管理宗教的主要力量,宗教治理趋于多元化。”

  但政府放弃对宗教的管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1988年,时任立法委员的吴淑珍爆出了长老教会黑名单事件。有一份90人的名单表明,台湾国安机构涉嫌监控长老教会的领导阶层。紧接着又发生了“马赫俊事件”。梵蒂冈罗马教廷从19世纪末期开始关注劳工问题,台湾的天主教会也继承了这个立场。1984年,来自爱尔兰的马赫俊(NEil Magill)神父在桃园县创办了爱生劳工中心,担任劳工运动支援会评委,积极为劳工提供教育等服务,帮助劳工争取合法权益。由于国民党政府一直对劳工运动深怀戒心,认为“外国神父来台应以传教为主,不应涉及劳工”,1989年3月17日,将马赫俊神父强制押解出境。天主教会于3月19日在台北召开记者招待会,对政府的行为表示了强烈抗议,认为“政府没有权力为教会界定什么是传福音的工作,也没有权力限定传教的空间”。单国玺主教认为“当局的做法给教会与政府间坦诚合作关系划下一条极深的创伤”。但总体上,天主教会不愿为这件事影响天主教会与政府传统的良好关系,例如,台北总主教罗光呼吁:“马案纯为个案事件,希望新闻界不要将其弄成教会与政府的事。”

  1991年4月30日,李登辉宣布次日起中止《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国民大会开始改选,次年立法委员也开始改选,台湾民主化进程大大加快,宗教的自由度也随之加大。在这个过程中,天主教会的地位下降了。1990年代初,未受邀请参加国事会议,引起天主教会的不满。于是,天主教会也开始积极参与政治,内部成立了人权小组。在1991年选举中发表牧函,呼吁基督徒候选人“超出狭隘的党派利益,而以全民和顾及国人尊严的真正社会发展为前提”。最能体现天主教会独立自主性的是1994年的“西螺堂事件”。天主教西螺堂于1905年开堂,隶属于嘉义教区;1994年,地方政府按照市政规划,计划拆迁西螺堂,引起天主教会的极大不满。天主教会传教协进会于4月15日发动教徒到立法院等机构去请愿,参加的信徒和同情者达到约6000人,教友薛文进甚至以死表明对教会的忠心和对政府的不满。较马赫俊事件,天主教会态度强硬了很多。台北前总主教罗光连夜写信给时任台湾省主席宋楚瑜陈情;台北总主教狄刚也敦请教廷驻台代办向“外交部”交涉。而且,全台计划拆迁的天主教堂约70多座,而别的宗教未遭遇此种拆迁,更是引起了天主教会的愤怒。天主教会可能“认为由于其在社会上的地位不高,被当局视为软弱可欺,而专向天主教会开路”。天主教会与政府达成的最终协议为:若西螺堂必须拆除,则整体迁移,费用由政府承担;其它计划拆迁的教会地产将再研究。西螺堂最终仍被拆除,但使其它也被列入拆迁计划的天主教堂免予拆除。西螺堂事件成为天主教会和政府之间的重要事件。

  长老教会的主体意识一直很强,是个坚定主张台湾独立的教会。1984年,李登辉正式加入长老教会,从此长老教会对李登辉和国民党区别对待。李登辉上台后,长老教会对他更是充满期待。但当李登辉的施政方向与长老会的理念不符合时,如李登辉早期对中国法统的强调,逮捕台独人士,就受到长老教会的批评;当李登辉提出“两国论”时,长老教会则对李登辉进行了肯定。正如张兆林所言,“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与李登辉的关系夹杂着批判与同乡情怀的复杂情感,从期望、到失望、再肯定的发展,着实影响了教会与政府的互动情况。”又如当理念与之相同的民主进步党在2000年提出“台湾前途决议文”,试图放弃台独党纲时,当陈水扁提出“两岸统合论”时,长老教会都对之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1971年以来,长老教会已经发表了114篇宣言,就政治、主权、社会各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1991年,李登辉废除《动员戡乱条例》,民进党通过台独党纲之际,长老教会发表《台湾主权独立宣言》,要求“制订台湾新宪法,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确立台湾与中国的新关系”。2005年,大陆制定《反分裂法》前夕,长老教会发表《公义与和平宣言》,继续要求“正名、制宪、加入联合国”。长老教会对政治的直接参与程度也日益增高。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高俊明任“总统府”的“国策顾问”,《台湾教会公报》理事长张俊雄长老担任“行政院长”。很多民进党的核心党员是长老会教友。因此,长老教会在台湾政坛保持着持久的影响力。

  解严后与政府冲突较多的是新约教会。根据《圣经》中反对偶像、上帝创世等教义,新约教会反对在学校里对国旗、孙中山像敬礼,反对进化论的教学,因此1997年,该教会信徒的小孩集体退学。而《国民教育法》规定:“6岁至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并采强迫入学。”于是政府处以罚款,处罚较之违背兵役法的耶和华见证会,轻了很多。

  解严后,政府放松了对宗教的控制,政教关系也好转了很多,而且教会的信徒资源及其动员能力,使其成为政治拉拢的对象;教会的主体意识普遍增强,也积极在政治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贯彻信仰并吸引信徒。在台湾的政治中,宗教日益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宗教立法进展缓慢,政教关系仍然没有走上完全正常的轨道。

  五、宗教立法与宪法司法化

  在法治国家,最终确立或调整政教关系所依据的仍然是法律。《监督寺庙条例》颁布以来,一直饱受诟病。瞿海源认为,《监督寺庙条例》有四大比较严重的问题:一、只监督寺庙不监督教堂,违反《临时约法》及宪法中平等均权的规范。二、政府以监督者的立场介入宗教,与政教分离的原则不合,有损于宗教信仰自由。三、偏重于寺庙财产之处理,将宗教问题窄化乃至物化。四、以佛道募建之寺庙为对象,忽略民间信仰非佛非道的混同性质,造成处理问题时之基本症结。社会各界,尤其是各宗教团体一直希望能废除《监督寺庙条例》,制定一部保护宗教自由的法律,“内政部”、立法委员、社会人士也多次起草提案,但由于引发争议,难以达成共识,专门的宗教法律一直难产。

    1989年,台湾颁布《人民团体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人民团体在同一组织区域内,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组织两个以上同级同类之团体。但名称不得相同”。一些基督教派注册为宗教性质的社团法人,即一种由社员组成的他律法人,归“内政部社会司”管辖。而之前的基督教会多为财团法人,归“内政部民政司”管辖。这个法律保障了结社的宪法自由,但也导致同是宗教团体,却注册成不同的法人,结果宗教管理政出多头,难免混乱。

  在立法方面没有达到保证宗教自由、规范好政教关系的情况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开始日益显出重要的作用。1947年颁行的《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的五院体制,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法令,组成宪法法庭具有违宪审查、审理政党违宪案件的权力,但在戒严体制的威权统治下,长期得不到落实。直到1980年代后期的解严以及台湾民主化的进展,和1990年代以来台湾数次修宪,进一步明确了大法官会议的组成方式、职权和任期等,大法官会议才开始发挥作用。

  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服兵役,经常被逮捕判刑,如1973~1975年间的台东与花莲两地就有76件之多,甚至有的信徒出狱后即因拒绝兵役再次被捕,以致陷入恶性循环。1999年10月1日,大法官会议针对相关案件发表了对宪法的第490号解释,对宪法上的宗教自由表达了详细的法律意见:“现代法治国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权利,应受宪法之保障。所谓宗教信仰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予以优待或不利益,其保障范围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这点阐述了政府不得支持或禁止特定宗教,符合现代政教分离的精神。接着区分了内在信仰自由与外在信仰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内在信仰自由在人的心中,即使是邪恶的信仰,不表达出来,政府也无从干涉,所以更为关键的是外在的信仰自由,这恰恰受到了较多限制。解释中提到:“宗教之信仰者,既亦系国家之人民,其所应付‘国家之基本义务与责任’,并不得仅因宗教信仰之关系而免除。……男子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之基础,且为大多数国家法律之明定,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也就是说,当国家义务与宗教信仰发生冲突时,国家的义务优先。这导致外在的信仰自由并不能得到保障,会进而损害内在的信仰自由,而人民并无反抗的能力。因此,这个宪法解释整体上仍偏保守,遭到了司法界的广泛批评。2000年,台湾终于颁布了替代役条例,因宗教信仰因素可以申请替代役,从而解决了这个问题。

  《监督寺庙条例》赋予了政府监管寺庙财产的权力,经常引发诉讼纠纷。2004年,大法官会议针对一个案件作出第573号宪法解释,大法官会议判定《监督寺庙条例》的部分条款违宪,保障了宗教团体的财产自主权。但仍有学者对其不满,认为其对宗教自由的主体等问题仍阐释不足。

  在宗教立法跟不上时代潮流的情况下,大法官会议通过释宪虽然未能尽如人意,但基本上起到了捍卫宗教自由的作用。

  六、结语

  纵观近代以来台湾的政教关系史,宗教自由的发展与政治改革的整体发展密切相关。长老教会对国民党政府的抗争,及其对台湾民主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亨廷顿的假设,即他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所宣称的:“西方基督教强调个人的尊严和教会与国家的分离。在许多国家,新教和天主教教会的领袖们在反对压迫性国家的斗争中成为骨干。因此,可以合理的假设,基督教的扩张将鼓励民主的发展。”“基督教还为反对政治压迫提供了一种更加可靠的信念和制度基础。”宗教自由是信仰、言论、集会等自由的基础,争取宗教自由的过程,也会有利于民主化的进程。但就台湾而言,也不能太夸大长老教会的作用,台湾的民主化是国民党改革派、党外民主运动、国际压力等多方合力的结果,长老教会的表现是其中的亮点之一,但并非关键因素。

  基督教派都立足于《圣经》,但经过不同的解读,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政治态度。长老教会积极关注社会,监督政府,宣扬台独理念;天主教会相对比较顺服政府,耶和华见证会则漠视政府等。教会间差异巨大,要实现宗教自由和平等,社会和政府都必须要有高度的包容精神,在制度上则必须实行政教分离。要实现此点,就必须在宪法层面保障,并使宪法司法化。台湾的宗教法律因循守旧,不能适应台湾社会的现实需要,重新立法迫在眉睫。但在宪法司法化的框架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通过释宪,逐步厘清了教会与政府、信仰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促进了台湾政教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尽管仍有不足之处,但对高度世俗化的社会如何处理与宗教的关系仍具有典范作用。在新兴宗教不断兴起、新的问题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台湾宗教立法面临更为紧迫的压力,这将进一步关系到台湾政教关系的未来。
 
            (本文转载自:《领导者》2012年第12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清教运动与资产阶级民主
       下一篇文章:政教关系与两岸宗教交流——以两岸妈祖庙团体为焦点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