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际事务
 
“伊斯兰”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曲解
发布时间: 2014/1/18日    【字体:
作者:王锁劳
关键词:  伊斯兰 国际关系  
 

 
  “伊斯兰”(Islam)这一概念通常是指与基督教、佛教并列的一种世界性大宗教,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Islamic Religion)的信徒即“穆斯林”(Muslim)超过12亿。此外,“伊斯兰”这一概念还被理解为以伊斯兰教为核心价值观念的一种独特的“文明”或“文化”,这就有了“伊斯兰文明”(Islamic Civilization)和“伊斯兰文化”(Islamic Culture)这样的固定词语。在当今国际关系中,除了这些被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公认的表达方式以外,也出现了一些曲解“伊斯兰”概念的情况,引起了一些令人感到不愉快的后果。
   
                         曲解之一:“伊斯兰”与“恐怖主义”相等

  这是在西方媒体中经常可以看到的表达方式,诸如“伊斯兰恐怖主义”(Islamic Terrorism)、“伊斯兰恐怖分子”(Islamic Terrorist)之类,常常引起伊斯兰世界和穆斯林的反感。他们经常抱怨,为什么西方人自己很少使用“基督教恐怖主义”(Christian Terrorism)和“基督教恐怖分子”(Christian Terrorist)这样的称谓呢?

  2001年美国九一一事件发生以前,有些敌视伊斯兰教的西方人,就已经在宣传关于伊斯兰教的偏激观点,认为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Mohammed)是一个教导穆斯林屠杀异教徒的“恐怖分子”,而今天伊斯兰世界的“恐怖分子”就是以穆罕默德为学习榜样的。[1]九一一事件发生以后,他们对于伊斯兰教的敌意更加露骨,在互联网上到处传播“伊斯兰”是一个“暴力”和“血腥”宗教的观点,认为“伊斯兰教有一个暴力的组成部分,而伊斯兰教自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2]

  不可否认,伊斯兰世界中的确有些思想极端、手法残忍的恐怖分子,如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之流。伊斯兰世界有不少穆斯林认为这些恐怖分子已经彻底背离了伊斯兰教,他们的行为是打着“伊斯兰旗号”和披着“伊斯兰外衣”的恐怖活动,与伊斯兰教没有任何关系。尽管我们不能赞同这些恐怖分子不是“穆斯林”的过激观点,但可以肯定的是,少数极端穆斯林的恐怖行为不能代表“伊斯兰教”,也不能证明伊斯兰教是鼓吹恐怖主义的宗教,故此不宜使用“伊斯兰恐怖主义”的提法。我们可以将这些人称为“穆斯林恐怖分子”(Muslim Terrorist),但不宜称为“伊斯兰恐怖分子”。
   
                           曲解之二:“伊斯兰”与“伊斯兰国家”不分

  将“伊斯兰”与“伊斯兰国家”(Islamic State)混为一谈,这在伊斯兰世界比在西方更为常见。事实上,“国家”这个概念对于早期伊斯兰教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古兰经》将穆斯林组成的社会称为“乌玛”(Ummah),意为“伊斯兰共同体”(Islamic Community)。“伊斯兰共同体”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伊斯兰教的思想观念和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穆斯林一般把先知穆罕默德和四大哈里发统治的时代(622—661年)视为伊斯兰历史上“最理想”和“最辉煌”的黄金时期。
 
  在近代,伊斯兰世界遭到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伊斯兰共同体被分割为一块块殖民地,伊斯兰世界被迫开始变革,逐渐走上了“世俗化”(Secularization)和“现代化”( Modernization)的道路。西方人倡导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和“政教分离”的政治理念被伊斯兰改革家所接受。随着民族解放运动在20世纪中叶的蓬勃发展,在伊斯兰世界陆续出现了许多独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些国家虽然号称“伊斯兰国家”,但是却奉行西方政治中的“政教分离”原则,与伊斯兰的政治传统大相径庭。1969年成立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是一个由“伊斯兰国家”组成的国际性组织,现在拥有57个成员国,但是其中有几个是“真正意义上的伊斯兰国家”呢?

  所谓“真正意义上的伊斯兰国家”,是当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Islamic Fundamentalist)为之奋斗的最终目标。正如成立于1928年的埃及“穆斯林兄弟会”所憧憬的那样,在未来真正的“伊斯兰国家”里,“安拉(真主)是目标,先知(穆罕默德)是榜样,《古兰经》是宪法,吉哈德(圣战)是道路,为安拉的事业而死是其最崇高信仰。”在兄弟会创始人哈桑·班纳(1906—1949)看来:“伊斯兰既是崇拜,又是领导;既是宗教,又是国家;既是精神,又是行动;既是礼拜,又是圣战;既是顺从,又是统治;既是经典,又是宝剑。二者不可分离。”[3]

  显然在原教旨主义者的概念之中,“伊斯兰国家”与“伊斯兰”是一回事,是不可分割的。这与今天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实际情况是不相吻合的。有鉴于此,阿拉伯学者阿卜杜·瓦哈布·阿凡提在他2001年出版的《伊斯兰与现代国家》一书中认为,当今所谓的“伊斯兰国家”只是一个口号,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他建议摒弃“伊斯兰国家”的概念,转而使用更能描述现状的“穆斯林国家”(Muslim State)来代替。[4]
   
                              曲解之三:“伊斯兰”与“西方”冲突

  在当今国际关系中,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伊斯兰世界,都有不少人喜欢将“伊斯兰”与“西方”(The West)作为针锋相对的一对概念来同时使用,结果引发了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冲突。例如,在2001年9月26日,即九一一事件发生两周之后,意大利总理贝鲁斯科尼在罗马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西方)文明的优越性,与伊斯兰国家相比,它是保障福利,尊重人权、宗教和政治权利的制度。”贝鲁斯科尼甚至扬言:“西方将继续征服各民族,纵然这意味着与另一个已经存在1400年的文明——伊斯兰——发生对抗也在所不惜。”[5]且不说贝鲁斯科尼的这番话引起了全世界穆斯林的愤怒,最后不得不公开道歉。单说贝鲁斯科尼的思绪方式,那种不知不觉将“伊斯兰”放在“西方”对立面的思考习惯,才是问题的要害。

  “西方”本来是一个地理概念,与它相对的词语是“东方”(The East),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现在的“西方”概念变成了一个内容庞杂而又模糊不清的大杂烩。它既可以指“西方国家”(Western State),又可以指“西方文明”(Western Civilization),还可以指“西方社会”(Western Society),等等。通常人们理解的“西方”在地理位置上是指欧美,可是位于“东方”的日本也是公认的“西方七国集团”成员之一。这显然是冷战留下的遗产,那时的“西方”是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东方”则是指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东西方是以意识形态来划分的。

   冷战结束后,东西方的对立不再是国际关系中的焦点。与此同时,不同民族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宗教之间的争端却迅速上升为国际政治中的热点。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1993年抛出了著名的“文明冲突论”,试图以“文明的范式”来重新解释冷战后的国际关系。为了找到“西方”的共同点,亨廷顿煞费苦心,将“西方的基督教,先是天主教,尔后是天主教和新教,从历史上说是西方文明唯一最重要的特征。”[6]需要指出的是,东正教虽然也是基督教的三大分支之一,但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正教文明却被亨廷顿排除在“西方文明”之外。亨廷顿提倡“伊斯兰威胁论”,坚信“伊斯兰”与“西方”之间必然是“对立”和“冲突”的,因为“伊斯兰,它的人民确信自身文化的优越性,并担心自己的力量处于弱势”;而“西方,它的人民确信自身文化的普遍性,而且确信,尽管他们的优势正在下降,但这一优势仍然使他们有义务把他们的文化扩展到全世界。”[7]
 
   虽然亨廷顿的理论发人深省,也能解释和说明部分国际问题,但在总体上与现实之间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首先,“伊斯兰世界”不是一个整体,它由许多不同的民族国家组成。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当今国际社会中,不少伊斯兰国家是西方国家的亲密盟友,如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等,它们根本不会单纯为了“伊斯兰旗号”而去向“西方”贸然发起挑战。九一一事件之后,当最大的西方国家——美国——向伊斯兰国家寻求围剿打着“伊斯兰旗号”的本·拉登基地组织时,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都毫不犹豫地响应了美国的号召,并且坚决与本·拉登恐怖主义集团及时划清了界线。事实证明,“伊斯兰”只有宗教上和文化上的较大一致性,而缺乏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一性。
 
   其次,“西方”也不是铁板一块,西方国家之间也是矛盾重重。远的不说,就拿2003年3月爆发的伊拉克战争为例。以美英为首的一方认为萨达姆是对“西方”的最大威胁,故此坚决主张攻打伊拉克;而以法德为首的另一方,不认为萨达姆还有能力威胁“西方”,因而坚决反对向伊拉克动武。从那以后到今天,一年多来美英与法德在许多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左,很难达成一致。美英与法德之所以产生相当大的分歧,显然主要不是出于宗教上和文化上的不同,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在“国家利益”上面的差别。所以,“西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有些虚构的文化和政治“实体”,指望这样一个不完全存在的“实体”,去与“伊斯兰”这样一个不太统一的“整体”发生“冲突”,让人多少感到有些故意夸大的成份。
 

—————————— 
注释:

[1] Silas, “Muhammad, Islam, and Terrorism”, see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ilas/terrorism.htm.
[2] Silas, “America, Islam, Jihad, and Terrorism”, see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ilas/jihad.htm.
[3] 陈嘉厚主编:《现代伊斯兰主义》,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249页。
[4] “伊斯兰与现代国家”,见http://www.aljazeera.net/books/2001/2/2-12-2.htm。
[5] The Associated Press, September 26, 2001.
[6] [美]塞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60页。
[7] [美]塞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241页。

   (本文转载自: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beijingforum/651998.htm)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梵关系的法律层面和实质层面修好
       下一篇文章:宗教与沙特外交:战略、机制与行动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