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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态度
发布时间: 2014/9/4日    【字体:
作者:肖艳辉
关键词:  宗教自由 宗教限制  
 
    一、确立宗教与国家分离、社会和法律控制手段相区别的基本原则  

    对于宗教信仰和自由区别社会控制与法律控制,意义重大。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要明白何谓宗教信仰,何谓自由,之所以要明确这个前提,是因为宗教信仰和自由还不同于法律上所提到的权利问题。权利要求政府创造各种条件,积极保障,比如公民的安全权、健康权、教育权、接受医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社会救助权等等。政府必须每年从税收收入里面拿出一定的预算投放基础设施、完善各种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而自由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人们不得为的事情,就是公民的自由范畴。对待公民的自由,则要求政府消极不作为。所以,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要求政府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一个是积极作为,一个是消极不作为。那么,信仰又是什么呢?依我看来,信仰是人们内心的一种确信。比如我信仰神灵,相信“头上三尺有神灵”之规则,相信做任何事情如果超越天地的人伦规律,必将接受神灵的惩罚。在这种信仰之下,信徒必将克制和自我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尊重人权,比如遵守良善之习俗,比如不能吃人肉,不能随意伤害天地间的各种生物和生命,对天地之间所有的生命和生物保持一种尊重和谦抑之心等等。当然也有人是“唯物主义”,相信人类是天地之灵长,唯人独尊,人类自身的意志可以决定一切,正所谓“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自然规律也是人创造的等等,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类就可任意为了人类自身的需要而破坏自然等等。无论是有神论还是无神论,无论是基于此基础上创造的不同宗教,诸如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佛教、道教、印度教、魔门教等等,都只是人类的一种内心信仰而已。这种信仰只要只是植根于内心的信念而没有表现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应该受保护的。在此,我们必须要区分宗教信仰和宗教行为。宗教信仰是绝对受保护的;宗教行为如果没有违反犯罪,即是要保护的。当然,如果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则信徒要与非信徒一视同仁地接受法律的制裁。因为任何信徒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任何公民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基本范围,为我们确立原则就奠定了基础。正是基于自由的观念,要求政治与宗教应该分离,要求宗教与法律也应分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对于信仰自由要实施绝对保护原则,而对于因信仰而表现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则依法规制。否则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要求政府不要做“太平洋的警察”。 
 
    二、为什么要确定这些原则? 
     
    BRIAN GRIM教授从神授的角度来阐释自由的正当性。而我更愿意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现代社会里,宗教自由除了课堂上所讲的信仰的自由、不信仰的自由、信仰这个教的自由,信仰那个教的自由。,还应包括散布宗教教义的自由,受众接受和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等。这类自由是“思想市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1965年的兰曼特诉邮政总长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规定来自国外的含有共产主义宣传的邮件递送要作书面审查的法律,侵犯了收件人的表达自由。接受信息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如果能动的收件人并未能接收和考虑它们,那么这些思想观念就是无济于事的,它只不过是一个只有卖者而无买者的徒劳无果的意识形态的市场罢了”。如果将共产主义也作为一种与有神论宗教并列的信仰形态的话,散布、邮寄共产主义的有关阅读资料也应属于宗教自由的范畴。阅读什么言论,接收怎样的言论、消费怎样的作品、发表什么言论都是个人信仰自由表现在阅读行为上的自由了,其最终只是信仰自由的一种具体外化行为罢了。这类自由的行使只要没有在接受这些言论和消费这些作品时直接引起他人严重的道德不适感,选择和阅读不同的作品就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即使个人选择的在某类人看来是“毫无价值”的作品,比如淫秽类宗教作品,也至多受道德的约束和谴责,受教义的规制,而不应受到法律惩罚。毕竟在私人领域内消费任何作品,并不会造成危害,那么这就符合米勒所谓的“最小伤害”原则,即法律和公德应该容许轻微的违反法律或轻微的违反道德,只要没有干涉到别人。对于这种最小伤害,法律应该要容忍,更何况选择阅读的宗教类作品,甚至是淫秽作品,也仅仅只是个人的选择问题、爱好问题或者品位问题,可以用教义、道德进行约束,乃至进行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也绝对不应用法律来进行干涉。这也符合我们在宣扬言论自由时经常使用的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转换一下,就是:“我虽然不同意你的喜好、你的选择、你的低级品位,但是我仍然不干涉你阅读任何作品的权利。”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可能认为“非主流”的作品是“错误”或“有害”的,但现代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政府和社会不应该轻易代替个人对信仰、言论的真伪或利弊作出判断,更不能强迫个人必须接受某种信仰和言论。我们可以在公共领域内,以某种作品所传达的信息和言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来限制某类信仰和某类作品的传播;但是对于私人领域,政府却不能强迫每个人都只不过发表以及接受完美的道德体制下规制出来的信仰和言论。这就如哈特所言,“利用强制来保持道德现状,从社会历史的任何一点上来说,都会人为地束缚那种为社会制度赋予其价值的过程”。  

    第二,政府对私域内选择某类信仰或阅读某类作品的自由进行压制,缺乏合法的理由。宪政国家的另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虽然人性是有弱点的,但成人通常有足够的道德能力为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有害的影响,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个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不同,言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诽谤、侮辱和煽动仇恨等除外),且成人通常有能力鉴别什么是“香花毒草”,因而政府对寓于信仰及作品之上的言论的压制更要慎之又慎。即使某些言论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最好的方式也不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加以压制,而是允许它继续自由存在,并通过不断的辩论、说服和引证事实向世人证明言论的有害性。这是为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创造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个宪法判断标准:如果政府要通过法律来压制某种信仰和言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言论一旦公布于众,就会马上带来显而易见的危害,例如暴乱或恐慌,以至于我们没有时间通过理性的辩论去解决问题,否则,政府的压制措施就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消费选择自由。公共领域内的言论都如此严格地适用此原则,更何况私域内的言论呢?那么政府是否拥有对私人领域里的信仰和言论进行压制的正当理由呢?要有正当理由压制,那么,我们就需要回答:个人在私人领域里信仰、阅读、收藏、观看某类作品等行为是否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对这种行为的压制是否会给社会带来显然的利益?很显然,不同的信仰和作品甚至淫秽作品在私域内并不存在危害性,它没有直接危害社会的后果。阅读这些信息的行为也不是直接的危害行为,亦没有使这种言论暴露于公共言论领域,并危害公序良俗。   

    第三,严重干涉并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在私域内,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很难对他人产生影响,即使产生影响,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不需要依赖政府的主动监管。政府的主动出击,只会干涉并妨碍其他人的自由。由此可见,政府在私域内对信仰和言论的规制缺乏正当性。  

    对私人领域内的信仰和宗教行为进行规制还可能侵犯公民其他的私权利。因为要限制私人领域里的信仰和言论,势必要侵入个人领域,个人领域犹如其权利的最后堡垒,除非有极其重要的理由,否则亦应是“风能进,雨能进,政府不能进”。“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也只是属于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性质的,那么,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侵入私人领域这一权利堡垒的同时,极其容易侵犯其它私权利。  

    第四,严重干涉和损害了人的尊严。 人作为个体所享有的宗教自由是人类之尊严。这个基础不仅仅属于宗教人士,而是属于所有人。宗教人士应该通过自己的理性判断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通过理性推理明白人类尊严的重要性。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的意志去违背,或者去遵守某类信仰层面的所谓规范。寻找上帝的过程应该是自由的,人们应该有自由的选择权。在这个选择过程中,人们仅受自己良心的限制,而不应该受任何人的胁迫。  

    巴西对宗教自由的限制最低,反而因宗教改变而带来的社会动荡最低,这无疑是贯彻了梵蒂冈第二届世界大会的精神。巴西的例子说明了最人的尊严、信仰和人权越是尊重,社会的治理效果反而越好。 
 
    三、为什么对宗教自由的限制越少,社会暴力越少  

    宗教暴力是世界范围内最让人头痛和不可思议的暴力行为,包括了政府对宗教团体的暴力、宗教团体本身的暴力、仇恨犯罪等凡是跟宗教有关的暴力。当政府对宗教限制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暴力循环。当社会普遍对宗教不认同时,就会引发政府对宗教的限制。社会的主流宗教与政府形成互助关系时,往往就会出现宗教暴力。今天的伊拉克、埃及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如兄弟会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抵制变成了一个伊斯兰的宗教暴力事件。一个社会越民主,政府对宗教的限制就会越低。相反,如果树立某类教义,让之成为国家法律的话,敌对也会增加。如果有主导宗教的话,暴力也会上升。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宗教平等问题。任何教派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得不到平等保护,就会有受伤害的感觉,对立、对抗自然会产生。平等权不但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上必须要保护的权利,政府有义务主动保护,如果得不到保护,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而且,信仰有替代功能。正如教授所提到的巴西对宗教自由的限制最小,居世界第一。巴西从197 0年到2010年,天主教徒从92%下降到65%,将近30%的人改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这如果发生在其他国家,绝对要发生暴力,但巴西很稳定,而且经济上升,社会安定。而中东一些国家之所以战争连连,暴力不断,其最主要的原因恰恰就是政府倾向于保护某类宗教,反对某类宗教,实施不平等待遇。而巴西决不特殊对待任何宗教,国家不干涉宗教,对所有宗教和教派一视同仁,这就是巴西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这同时也说明对宗教的宽容反而具有替代功能,可消弭社会内乱,稳定社会秩序。  

    所以,区分宗教和国家的关系,贯彻宗教与国家的分离原则;区分社会和法律对宗教的不同态度,则是保障宗教自由最首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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