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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谬误之间:略论宗教市场论的适用边界
发布时间: 2015/4/30日    【字体:
作者:冯玉军
关键词:  宗教市场论 适用边界  
 
   
    宗教市场论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流行思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然而,社会对这一理论的片面性亦当有所反思,对该理论的实际功用和后果,也应常怀警惕之心。只有明确了宗教市场论(特别是宗教供求理论)的适用边界,才不会在真理与谬误之间茫然失措;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优化宗教事务管理,才有利于中国宗教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宗教学研究的一种崭新范式——宗教市场论(或称宗教经济学Economics of Religion)在美国兴起,引入我国后受到许多学者的推崇,有人甚至将其视为宗教社会科学领域的一场“理论革命”。
 
  宗教市场论的基本观点是:宗教系统与经济(市场)系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以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宗教现象的分析上;宗教徒“消费”宗教“商品”,就像他们消费一般商品那样,都是权衡代价和利益、成本和效益之后的结果;在宗教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如果宗教市场没有外在管制,必将导致宗教的多元和竞争,促进宗教繁荣。这些学者进而认为,在当代中国,宗教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在政府不可能完全压制宗教需求的情况下,开放宗教市场将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唯一出路。
 
  客观地说,宗教市场论采取经济学视角观察宗教现象,在研究方法上大胆创新,将以往“纸面上”、“头脑中”的宗教学拉回到真实的世界,作出接近人类行为理性与事实真相的解释,对转型中中国的宗教现象及其发展,的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然而,谬误离真理往往只差一步,“经济学帝国主义”不可能在人文社科领域为所欲为,相关分析工具必然有其适用边界和局限性。不分历史条件和地域,无原则地套用市场理论(即便它颇能解释宗教在美国的繁荣)来研究和评价中国宗教问题,不但容易造成人们在宗教观念上的混乱,还将大大削弱现实社会秩序的权威与尊严。笔者从供求关系理论在宗教事务中的应用出发,就宗教市场论的片面之处提出若干浅见:
 
  首先,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有不同的供求规律,二者不可简单混淆。一般来说,人们对物质产品的需求存在定量和极限,可以量化表示与测度。例如,一个人对食物的需求存在绝对上限,可能一块面包无法满足某人的辘辘饥肠,但如果连续供应第二块、第三块甚至第四块,那么在特定时间里,他一定不会有更多的需求。但是,人们对精神产品的需求却完全是因人而异、看人下菜碟,这种需求到底有多少也很难量化,极端情况下它可能是无限的。一个观影者的心满意足不能简单地用看了1部电影或者看了10部电影来区分。同样的道理,平均多大数量的(信教)人群应该供应至少1个宗教场所,这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不会有科学结论的。换言之,你给特定数量的(信教)人群建造1个宗教场所正好,还是建造10个或者100个才算达到宗教供求平衡,谁也给不了明确的说法。宗教市场论在讨论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信仰者之间的供求关系时,显然没有考虑到两者在逻辑和规律上的如述差异。
 
  其次,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不同,二者应该严格区分。对一般的私人物品来说,它兼具排他性(excludability)和竞争性(rivalry)。例如,不付费就吃不到面包(排他性),这块面包我吃了你就吃不到(竞争性)。通俗地说,私人物品的供求配给完全是由私人决定的,如张三所有的一间房屋、李四手里的喝水杯,怎么使用,别人无权发表意见。与之相反,公共物品是社会人群公共选择的结果,由公共机构或社区(俱乐部)提供,彼此不大存在排他和相互竞争的关系(当然,严格地说,宗教产品更像是俱乐部公共品,不同宗教的活动场所和信众确有一定程度的排他和竞争关系)。公共物品可供大家同时使用,每增加一个人使用,都不会减损其他人的使用价值,就像海岸边上高高耸立的灯塔,它不会因为指引了任何一只外来船只而不再发光。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教就其本性而言,本质上就是一种思想公共品。它的存在就像灯塔,只要能够满足社会相当一部分人的宗教需求,指引其合乎法律秩序思想和行为即可。对此,片面提倡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基础上的无限制的宗教供应,就像在海边建设了无数灯塔一样,错把公共物品当成私人物品提供了。
 
  再次,当代宗教发展必然受到国家政权性质与统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可能在真空中野蛮生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它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理论思想武装自己,坚持彻底的无神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对社会公众普及各种科学知识,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教育,来改进民众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当代中国不信教人群占据多数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罔顾中国党和政府坚持的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一味要求开放宗教市场,推行绝对自由竞争的宗教理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最后,宗教供求关系必然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存在世界普适的理论范式。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发展与消亡都要受到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物质经济条件和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主要对某一个国家宗教生态进行归纳整理而来的理论范式,本质上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虽有借鉴、分析、考察的必要,但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到另一个国家。尤其是当后者还是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宗教文化资源丰富的东方大国时,更有强调中国政治特色和历史特性的必要性。因此,仅从理论上来说,普适的宗教市场论并不存在,宗教市场论在美国的实践与应用,不能成为我国应当采纳和适用的当然理由。将供求关系无条件地应用于宗教研究,结果只能沦为一纸空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在实践中还会看到许多在中国应用宗教供求理论的自相矛盾之处:例如,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成立前的北京总人口数不到现在的1/10,但那时候的宗教活动场所却近乎10倍于当前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数量,这一比较将人口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客观数据及其供求关系联系起来,颇有见地,能够看出当代中国宗教市场确有某种供不应求的现象。但是,这种比较也必须同时回答以下问题:考虑到这两个时代人民群众信仰观念的巨大差异,宗教活动场所的数量是否与人口数量增长成正比关系,进而应该扩大供应呢?退一步讲,假定上述正比关系存在,若每一位信众都希望拥有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那么国家(社会)是否也应当无条件予以满足呢?如前所述,由此的推论显然是荒谬的。说到底,宗教作为一种具有精神产品属性的公共物品,它具有公共性、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社会条件制约性和难测度性,宗教产品的供求十分复杂,无法通过简单的比较得出结论。
 
  进一步分析,在宗教市场论得以完全践行的情况下,宗教产品的自由供给还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佛寺如此众多,似乎很接近于宗教市场论者关于宗教市场开放、宗教自由发展的理想了,但历史的真实景象又如何呢?古往今来,只讲自由、不讲规制,只讲“满足”需求、不讲“有效”供给,一窝蜂塑像修庙导致宗教过热,势必大量消耗民力与资财,造成物质生产资料巨大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一些笃信宗教的地区,虔诚的信众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捐献给宗教场所,会造成社会经济萎缩停滞;又或者,由于全体信众严格奉行不婚或不育的教义要求,往往导致生育锐减、人口再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如此后果,恐怕是宗教市场理论未予慎重考虑的。
 
  针对前一个阶段浙江省推行“三改一拆”政策涉及到拆除部分宗教违法建筑的情况,一些从事宗教人类学、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多有批评,认为这是政府无视宗教信仰自由、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突出表现。在笔者之见,如果这种申辩(争论)的关切点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当然应该支持依法维权。但如果大家仅仅因为拆除的对象里有宗教建筑就高举反对大旗,则未免有失偏颇,也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应当看到,这类与宗教有关的执法行动涵盖着两个维度: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内,任何团体、任何个人从事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合法;二是宗教信仰自由以宪法得以保障。两者既不可混淆,也不能偏于一端。换言之,任何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都应依照相应的法律予以拆迁改建,不因该建筑属于宗教团体、企业还是普通百姓而有所区别。在对待这类事件时,一味倡导宗教自由发展,只管埋头拉车、不能抬头看路,忽视法律权威和法律原则,不考虑国家法律规定的态度,同样是值得警惕的。
 
      宗教市场论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流行思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然而,社会对这一理论的片面性亦当有所反思,对该理论的实际功用和后果,也应常怀警惕之心。只有明确了宗教市场论(特别是宗教供求理论)的适用边界,才不会在真理与谬误之间茫然失措;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优化宗教事务管理,才有利于中国宗教的长远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载于中国民族报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2015-04-21 。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504327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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