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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之光(三):英国宪制的框架
发布时间: 2017/6/22日    【字体:
作者:Russell Kirk
关键词:  中世纪 英国宪制  
 
译者:张大军
 
(说明:本文是Russell Kirk所著《美国秩序的根基》一书第六章第三部分。)
 
将中世纪看作一个漫长的独裁时期是错误的。那几百年间发生了很多暴力和凶残之事;不过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政治上的专制主义都是例外,而非常态。现代“极权主义”式的警察权力还没有出现,强有力的教会常常制约国王和贵族们获取更大的世俗权力。中世纪的国王通常是“同侪之首(first among equals)”,也即多个贵族中的那个最大的贵族;即便他想要拥有统一的力量,他仍旧没有获得这种独断权力所需的金钱和职业军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人最多只能支配日耳曼人和意大利的很多地方,却没有古罗马皇帝的那种最高权力。在封建“体系”内,丰富的多样性和相当程度的自由是可能的--尽管这种自由与现代自由有所不同。
 
作为军政府一种手段的封建体制使得欧洲能够抵御西班牙、非洲和地中海东岸的穆斯林敌人以及俄罗斯大草原的蒙古敌人。同时,封建体制在欧洲基督教地区维持了某种秩序。根据“封建契约”,贵族或骑士占有土地,作为交换,在需要时履行军事义务:他效忠领主,保卫后者更大的领地,或者保卫整个王国--这时,国王召集直属封臣(vassals-in-chief),直属封臣又继而召集自己的封臣。贵族们嫉妒皇室特权,国王们总是怀疑不听话的贵族,这就从总体上维持了一种差强人意的力量平衡。
 
封建结构之外(虽然并非与它无关)还有教会(最大的地主)和自治市镇(boroughs或burgs)--由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有围墙的城镇,持有国王或某位王公贵族颁发的特许状。这种封建结构下面是大量的中世纪民众,也即土地耕作者:其中有些人是农奴,另外有些相对自由的农民。由于基督教教导以及大规模经济变迁的影响,奴隶制消失了:农奴可能被固定在土地上,不过,他是社会共同体和教会灵性共同体的一员。共同的宗教信仰和抵御可怕对手的需要将中世纪欧洲松散地结合在一起。
 
中世纪社会是由个人效忠和义务构成的大拼盘,与现代政治国家的相似之处不多。由于其孤立的地理位置以及诺曼征服后国王们所主张的中央权威,英格兰比任何其它中世纪领地都更接近于一个统一的国家。在相对安全的英格兰境内,有些政治制度开始发育,后来成为美国政治秩序的源头。除英格兰的法律外,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代议制政府。
 
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中叶写道,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府管制技艺发生的唯一重大变化是代议制政府。差不多在整个欧洲以及整个“自由世界”,现代的代议制政府要归功于英格兰树立的榜样。如果没有代议制政府,现代的大国最好的归宿要么是像罗马帝国那样的帝国架构,要么就再次解体为城邦国家和州(cantons)--其中的普通公民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尽管美国人将抛弃只有象征性权力的英国国王和拥有实际权力的议会,美国的政府(虽然借鉴了古典时代的某些东西)本质上是英国民众代议制的延伸。
 
为了解代议制在全国性政治中的初步萌芽,我们要看看英格兰贵族们在公元1215年胁迫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约翰虽然天资聪颖,是一位能力高超的战士,作为国王却非常贪婪邪恶,以至于后来的英国国王无人再起约翰这个名字。约翰王肆意监禁贵族、骑士和自由民(burgess),以从他们身上勒索大量的钱财用于继续他的战争。由于多数贵族起兵反抗他而且法国入侵的危险近在咫尺,约翰被迫保证王室会有良好的操守,并于伦敦和温莎之间的鲁尼米德(Runnymede)签署了这份保证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大宪章。
 
随着封建时代的消逝,大宪章中的多数条款已经失去其意义。不过,大宪章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则虽然在那个文本本身没有被详细地说明,却一直延续到今日。这项原则融入了十三世纪的发展中的普通法,并出现在后来的王室特许证和法令中。它成为英格兰宪制的基石。它就是法律至上的原则:存在着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持久法则。国王本人是法律之下的众人中的一位。这项原则又导致了另一个原则--如果国王违反法律,侵犯其臣属的权利,那么贵族和民众就可以剥夺他的权力。
 
整个英国宪法就是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慢慢发展起来的,虽然它是一部“不成文”宪法,因为它没有被囊括在任何一部文献之中。在十八世纪最后二十五年,这一原则被美国人高举;它是《独立宣言》的根基。
 
约翰的王位继承者虚弱无力,无法取消鲁尼米德的让步,便放手让他的大委员会(Great Council)中的贵族们负责政府事务。大委员会不是代表机构,因为其中的贵族作为个体只代表自己的利益。不过,如果国王没有绝对权力,而且贵族们以他的名义执政,国王和贵族的权力就必然来自某个比他们自身更重要的东西。几乎一直到中世纪结束时,英格兰的所有国王都必须重新确认大宪章的有效性--其中有些国王要确认几次。国王受法律的约束;要否认这项原则已成为不可能。可是,如果国王违反了法律,谁又能在不发动内战的情况下裁制他?代议制的发展提供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议会。
 
我们在这里只能谈谈议会在中世纪发展的主要阶段。在国王与贵族冲突不断的情况下,双方都觉得有必要寻找大委员会中大贵族之外的支持--实际上是所有贵族之外的支持。为了获得这样的支持,其它阶层或阶级的代表必须要能参与协商。如果需要钱,他们的眼光必须越过所有的贵族。
 
一般来说,当时的欧洲公认存在着三个阶级或三大社会阶层:教士、贵族和平民。(这里的“平民”指的不是农民大众,而是指有财产和一定地位的人,他们既不属于教士阶层,又不属于贵族阶级;大部分此类“平民”是被特许的城市和乡镇的自由民,还有乡村的不属于封建地主的不动产终身保有者。)在英格兰,贵族的儿子们和骑士也被列为平民--其中后者最初是对贵族有服兵役义务的佃户。这样,国王必须向教士和平民求助以对抗贵族;而贵族们有时也可能向教士和平民求援以对抗国王。
 
贵族和国王先后邀请平民代表参与王国事务的商讨。十三世纪后半期,大委员会开始将其权力让渡给一个更有代表性的议会。到了1295年,强势国王爱德华一世召集了一个代表所有阶层的“模范议会(Model Parliament)”,因为他需要帮助以对抗法国人和苏格兰人。议会组成人员包括原有的大委员会的高级教士(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和高级臣属,以及每个郡的两位骑士、每个城镇的两位自由民和低级教士的代表。在这个“模范”议会中,教士仍构成一个独立的阶层,骑士与贵族属于一个阵营,剩下的自由民组成第三等级(这一安排在法国一直持续到1789年革命)。
 
然而,在议会(这个词的意思是“说话”)模式定型之际,英格兰的教士们却选择不直接参与政治进程--因为害怕失去他们只按照自己的估值交税的古老权利。这就意味着,在英格兰议会的权力不断增长之际,组成它的只有两个部分--精神和世俗贵族(或者高级教士和贵族),以及主要由自由民和骑士组成的平民。由于中世纪英格兰的社会等级不似欧洲大陆那般严格,骑士们觉得自己与城镇里的欣欣向荣的自由民们为伍比与大贵族们并列更加舒心,于是便以平民代表的身份加入到议会中来--每个郡要选出几位骑士。贵族院当时不是代议制机构,现在基本上也不属于代议制机构:议员们凭借自身的权利在那里参政。当然,自由民和骑士们的数量非常大,不可能都到一个议院里集会,于是,选举议员的工作就必须开始了。由于下议院从理论上说是被选出代表所有英格兰人的,而且国王只有从平民中才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金钱,后来,下议院的影响力逐渐大过贵族院。大部分教士脱离了议会,满足于偶尔举行他们自己的与众不同的教士大会(Convocation of the Clergy)。
 
1295年“模范”议会的重要之处不在于其组织结构(因为它很快就变了),而在于国王的司法人员(men of law)为召集议员所发布的令状。这些令状中有一段话是:众人之事应得到众人许可。这一原则出自罗马法理学。为支持爱德华的战争而征税之事关乎所有人,模范议会便给他提供了金钱上的帮助。不过,这一拨款满足开支的时间并不长,于是,爱德华在没有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开征新税。由于贵族们的抗议,爱德华被迫于1297年发布他的“宪章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the Charters)”,借此重申他将遵守以前的惯例,在没有王国各阶级的同意时不征收封建税额以外的特别税。众人之事必须由众人许可。
 
因此,财政权力就转入正开始变得明显与现代下议院类似的议会之手。只有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才可以批准增加收入:这将成为正在出现的英格兰宪制以及后来模仿它的所有宪制的首要特征。这使得议会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国王的行动;或者借用美国人今天的说法,这种功能将让国会或者州立法机关能够有效制约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资金,政府就什么也干不了--甚至无法给军人们支付报酬。因此,所有现代代议制政府都将财政控制权交给代表机构。
 
宪章确认书只是为议会权力开了个头;实际情况则困难重重:直到十七世纪,国王们都还在与平民们就财政权力的行使问题争执不下。不过,原则已经确立;并且到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议会的形式多多少少确定下来了--贵族们在上议院(议员们现在是贵族(noble),而非过去的那种半独立的男爵(baron)),自由民和骑士在下议院,大部分教士则退出议会纷争。
 
十四世纪的议会可以向国王陈情,宣布他们是否拨款可能取决于国王是否积极看待他们的陈情;不过,议会不能主动采取行动。(理论上,即使在今天,下议院还是“批评者的团体(a body of critics),而非立法机构”。)如果不切断对王室的一切财政支持,那议会怎么才能约束国王的行动?
 
除财政控制外,中世纪议会设计的最有效制约王权的机制是弹劾。将国王赶下王位会让国家机器瘫痪,通常会导致内战。不过,国王的臣仆可能会被追究随意妄为的责任。于是,国王不可能犯错的理论诞生了--意思不是国王具有没有瑕疵的美德,而是如果议会非得让某人承担做错事的责任,它会将目标对准国王的大臣。弹劾程序开始于十四世纪的最后二十五年;由于弹劾可能意味着犯事的官员会被斩首,它对王室的行为起到惩戒的作用。
 
十四世纪末,理查德二世试图摆脱议会的所有控制,重回专制主义。他被柏林布鲁克的亨利(Henry of Bolingbroke)推翻,后者得到全国的支持,并被加冕为亨利四世。议会在同意加冕亨利的同时实际上在施行它的废黜君主和选立另一位君主的权力--即使这位继承者像亨利一样不在长子继承的序列之内。这场“1399年革命”将成为十八世纪美国人的先例。
 
到了1430年,议会的一项法案设定了郡选举人--也即被赋予选举下议院议员权利的人--必须具备的永久条件。最主要的条件与财产有关--拥有永久地权,而且地权每年的地租受益在“扣除所有费用”后不低于四十先令。这一举措的用意似乎是避免让无知和混乱搅扰选举。(直到十九世纪,自治市镇都可以自行设定选举权条件,不过它们大多也都设立了某种财产资格要求。)对投票权的财产资格要求从一开始就被引入美洲殖民地,而且直到1820年代或更晚,这些要求在合众国的几个州里都有效。
 
接着,大约在十五世纪中叶,某种类似代议制政府的东西在英格兰已有迹可循。至少在理论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国王受守法誓言的约束;如果没有议会的同意,他不能修改法律或征收新税。民众通过在郡法庭或自治市镇举行的选举从自己人中选出他们在下议院的代表,而且这些代表有免受干预甚或逮捕的特权。弹劾的威力阻止或至少抑制了国王臣仆的肆意妄为或腐败行为。没有人民代表的同意,征税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国王及其大臣必须严肃对待人们不满的陈情。这样,贵族和平民间的对立都不会长久。在中世纪接近结束时,英格兰享有比任何其它国家都多的秩序、正义和自由。
 
英格兰宪制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不过,中世纪世界在分崩离析;尽管有这些代议制政府的要素,玫瑰战争--约克家族与兰开斯特家族之间的王朝争夺战--正肆虐英格兰。在这两个家族都被摧毁之后,和平才得以恢复;被加冕为亨利七世的亨利都铎(Henry Tudor)便以胜利者的姿态俯视封建制的废墟。虽然保留了宪制的形式,都铎家族却通过操纵选举和武力威胁控制议会。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英格兰即将开始的海外扩张都给历经千辛万苦才慢慢成形的代议制政府笼上阴影。十七世纪初,在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强势国王的统治后,英格兰会再次见证国王与议会的斗争。然而,在中世纪结束时,宪制的核心特征已经非常清楚;英国人的特许权利以及那些有序自由的建制也将出现在美洲的大西洋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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