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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的法律与宗教
发布时间: 2017/7/20日    【字体:
作者:吴婷婷
关键词:  美国 法律 宗教  
 
 
“在法学院里,他们告诉你,法律是一门了不起的学科,是尽善尽美的理性。事实上,它是罗马法、圣经、教会法、迷信、封建残余、狂乱的虚构和冗长死板的制定法的大杂烩。教授们努力从混乱中得到秩序,在鬼都找不到的地方寻求意义。”
 
在大多数人眼中,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毋庸置疑,但在这段看似偏激的颠覆性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并非尽善尽美。作为主要信奉基督教的国家,美国的法律与宗教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可以知微见著,探讨一下宗教对于美国法律的影响。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有许多人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在中国人民对于法律只是服从,而非信仰,仅仅是对于法律背后巨大的国家强制力的忌惮。
 
而大陆法系的美国则不然,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的一个侍女”。
 
美国人民大都虔诚地信奉着基督教,法律活动也离不开基督教。最高法院要先诵读“上帝拯救合众国和这个可尊敬的法院”后才可以开庭,即使你去法庭作证,也要像总统宣誓就职一样,必须手按《圣经》,发誓你所说的一切句句属实。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宗教与法律也是互相依赖的。在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
 
而对于统治者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表现为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致,要让民众相信这是民众自己的法律,具有终极的价值观,具有不容违抗的神圣性、合理性。这就是为什么伯尔曼说,“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当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法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而对法律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而评价法律公正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
 
几百年来,宗教思想早已渗透进美国法律,与之密切相关。例如,在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愈发凸显的一个问题。美国对于家庭暴力有一条专门的法律中,亦被称为“拇指法则”,出现在普通法之中,是指丈夫可以使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来惩戒妻子。这条法律在我们看来往往会有所疑惑,但事实上它与宗教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上讲求事件发生当时所处的环境。譬如丈夫在妻子对他百般侮辱或者先动手打他的情况下动手打了妻子,那么他的主观恶性较之于主用殴打妻子会小很多。而且条文中规定,棍子不能粗于大拇指,这就限定了丈夫对妻子的管辖处于一定的可控范围内,保证妻子不会受到永久性的伤害。但或许也有人会说,在不论什么情况下,丈夫打妻子都是不可原谅的。这就要说到“拇指法则”与宗教的联系,也就是这条法律的起源。“拇指法则”源于《圣经?创世纪》中耶和华神在夏娃偷尝禁果后对亚当和夏娃说的一句话:“你必管辖你的妻子,你必仰慕你的丈夫。”美国人信奉基督教,他们对这条法律的认同也与宗教基础有着很大的关联。此外,我们要认识美国整个法律体系对于夫妻关系中两性地位的态度,并不能仅仅只看这一条法律。法律讲求权利义务关系,与圣经相对应的,丈夫对妻子享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那么也应该尽到一些义务。依照圣经的精神,美国法律中同样规定了这样一条,妻子犯了除重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丈夫在场,则由丈夫来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也在两性之间实现了相对公平。但宗教思想毕竟是古老的,从现代女性主义的角度来看,它暗含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拇指法则”体现了一种法律制定者想要维系社会等级和分工的思想。占据大多数社资源的男性希望将宗教的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用意识形态来维持他们的优势地位。他们拥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所以希望妻子能安分地待在家中烧饭洗衣带孩子,从而使社会角色与分工固化,使其得以继续巩固男性的社会地位。
 
总之,法律与宗教确实存在着一种远比我们的语言描述复杂的多的微妙关系。上帝的缺席致使人性罪恶更容易泛滥成灾。美国人需要重新找回传统的基督信仰,为世俗的生活增添神圣之光。为此,他们的宗教与法律需要深层意蕴上的统一。“新的时代是综合的时代。但是仅有综合却还不能把我们带入新的时代。我们需要信仰新时代――投入这时代,获得新生。”新的综合的时代里,法律与宗教、世俗与神圣不应该再相互分离和排斥,这更符合人性本来的面目。法律与宗教的界限将不再是狭隘的、技术性的、传统的、外在的,而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崭新形态。这就是:正义的必是神圣的、神圣的必是正义的。
 
  参考文献
  [1]伊弗雷姆?图特.美国佬律师[M].1944.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
  [3]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4]JohnJ.Bonsignore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M].
     [5]刘晨光.世俗与神圣:一个综合的时代[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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