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法律与宗教——一个神圣化的千年命题
发布时间: 2017/8/18日    【字体:
作者:陈世和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神圣性  
 
 
 
第一讲、远古的宗教孕育了神明裁判的合法性渊薮
 
远古的宗教怎样孕育了原始的法呢?
 
我们知道,在远古,混沌初开的大地上,玄奥山水已呈现出一派云横雾纵般的大千景象,在缥缈着玄象昆仑的生气当中,也埋伏着、潜藏着、沉隐着、奔逸着、挣扎着、纠缠着天意与人心的搅扰躁动!
 
于是,躬耕的神农、填海的精卫、治水的大禹、聚集人气的炎黄……
 
这些华夏九州的神祇与先祖,无不动用敬天保民的法器,移山治水、定纷止争。
 
在云雨巫山、云梦阳台的长江侧畔,在雄险湍激、奔流不复的黄河伟岸,大地神州上显赫的人文始祖们在处理人与土地、人与山水、人与自然、人与胞族、人与部族、人与血亲、人与财富之间的你争我夺、追东逐西、舍北求南的纠纷中,是那样的得心应手。
 
始祖们之所以无所顾忌地裁断部族与胞族之间、部落与部落联盟之间、人世与天国之间、今生与来世之间的种种纷扰造次与万方磨难。就在于始祖们动用了人世间、族人间永难知悉的上天法器和敬天神具。
 
于是,兼职的巫师从族人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专职的神职人员,摇身一变而为合法的释法主体。这一时期,巫师与酋长的结合应作为原始法中释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在宗教角色上的双重担当。因而在左右缝源的相机处置中,巫师们、酋长们将原始法与原始宗教结合得天衣无缝。
 
据此,占卜、抽签、算卦、观天、占星、测相的裁断应运而生,纷扰出现。特别是独角兽断案使原始法披上宗教的神圣化外衣就是这一时期最为典型的范例。
 
为此,金木水火土五行的相克相生,春夏秋冬四季的冷暖寒热,日月星辰黑白变幻的风雨雷电,太阳、少阳、太阴、少阴四象太极的表征特征,都作为巫师们、酋长们释法与执法的讲究。
 
因而这一时期,我们可作这样的归纳与评估:
 
第(1)开天辟地的华夏始祖以及据此所流布的远古神话是原始法产生的初始理论冲动;
第(2)始祖、神祇、族长、酋长和巫师是原始法的释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其主体及身份的人神竟合使原始法具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
第(3)占卜、抽签、算卦、占星、测相、观天和动用独角兽断案是这一时期原始法宗教化的始初形态和最初萌动的原始方式。
由此知悉,远古的始祖可以证明,法律源于宗教!
 
第二讲、早期宗教与法律的融合及法律神圣化的提升
 
第(一)节、犹太教中“摩西十诫”是人神之约——即原始法与早期宗教的无缝链接
 
在犹太教中,“摩西十诫”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典型的人与上帝的契约。
 
摩西是公元前13世纪时犹太人的先知,是《圣经·旧约》前五部的作者。公元前1290年,他受到上帝的感召与启示,带领居住在埃及勤劳、聪慧、勇敢而蒙受苦难的犹太人民返回以色列故土,这就是著名的“出埃及记”,在到达神所预备的“流着奶和蜜之地”迦南(巴勒斯坦古称),摩西遵从上帝的指令登上西奈山,让先民们等在山脚。摩西请求耶和华神——上帝为他的族人指出一条路、一只看不见的上帝之手在西奈山的峭壁上刻划出十条戒律,这便是上帝赋予以色列民众的“摩西十诫”。
 
我曾有幸探访西奈山,目及所至,这里一派荒凉,并没有发现这里“流着奶和蜜”。放眼望去,黄色沙石铺满山岗,在烈日炎炎下闪烁着刺目的亮光,这里寸草不生,黄色沙山合围着死海,深蓝而墨黑的死海水阴森恐怖。凭心而论,这无与伦比的荒凉、寂寥与苍茫,展示着英雄末路的死神气息。在我看来,以色列的先民们之所以要选中这不毛之地,并非人文意义的真正抉择,而是上帝子民接受神的安排之后的无奈与挣扎。因而千百年来,日月星辰的光合作用,雷神之电、死海之水,在这不毛之地冶炼和锻造出犹太民族天字第一号的勇敢与智慧,这绝非人为始祖的俗世安排,而是宗教磨难中的英勇献身精神与灵魂的空前洗礼。
 
我在西奈山的博物馆内看到了镌刻的“摩西十诫”,无法辨认希伯来文,幸好发现中文译本,了解到“摩西十诫”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除了耶和华神——上帝外,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第三条  不可妄称耶和华神——上帝的名;
第四条  六日劳碌,第七日为安息日,定为圣日;
第五条  孝敬父母;
第六条  不可杀人;
第七条  不可奸淫;
第八条  不可偷盗;
第九条  不可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  不可贪恋他人房屋、妻子、仆婢、牲畜与财富。
 
第九条中“不可见证陷害人”的法律意义颇具特色,对后世西亚法典与欧洲法庭的“证人出庭”都有影响。
 
面对“摩西十诫”,我在想,为何佛教中的“八戒”、“五戒”与之如此相似,摩西与佛陀远隔千山万水,相互之间,年代不同,地缘相阻,不可能互通信息,然而冥冥之中似有上天的旨意与安排,在古代中国、古代印度与古代西亚都有类似的信条和戒律,相似之处简直不可思议!
 
“摩西十诫”被人们称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二部成文法典,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部《汉穆拉比法典》也有类似的戒谕。可见,原始宗教的神灵告诫,折射出人类早期法律的宗教之光。可以这样说,失劫了宗教,早期法的权威性与合法性荡然无存,这一点各国都具有共通的朴素原理认知。
 
当然,“摩西十诫”的人神之约,还召示另一大特点,就是在人与神的约定中,谁要毁约,谁将受到神的惩罚。从这一点上看,以色列人作为寂寥无悔的上帝之约的守望者,确属依规依矩,他们因与上帝有约,秉性执着!
 
这就是“摩西十诫”给犹太民族带来的原始法与犹太教的“合二为一”,它是犹太民族不可逾越的千年遵守!
 
第(二)节、印度婆罗门教的种姓等级提升了神职人员的法律性威权,《摩奴法典》即为显证
 
如果说远古的巫师通过释法解教获得了神职人员的崇高地位,值得些许夸耀。那么,与印度婆罗门祭司的威权相比,远古的巫师就真的属于“小巫见大巫”了。
 
早在佛教诞生之前,印度教中的四大种姓制度已经成形,分为4个等级,即祭司婆罗门属第一等级,有解释宗教与法律的权威,有发布指令的特权;武士刹帝利则为第二等级,享受贵族的待遇并执行婆罗门僧侣的指令;吠舍属于第三等级,过着平民的生活;奴隶首陀罗为第四等级,处于社会最下层。
 
在第一等级中,婆罗门祭司就是神职人员,他们的地位是神圣的,他们不仅是至高无上的释法主体,也是具有擅断权利的施政主体和拥有裁判权力的施司法主体。因而他们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最突出的“政教合一”的法官,我们从《摩奴法典》中可看到这一点。可见,古代印度的法律是建立在婆罗门教义之中的,从程序到实体内容都在不平等的种姓等级中体现出浓郁的婆罗门神祇与印度教种姓等级制度!
 
第(三)节、古印度佛教的平等思想虽未能完全消解种姓制度的不平等,但从善如流的佛法对后世法律的平等性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曾追随佛陀的足迹行走游弋于恒河上下,当我们看到承载着古老民族宗教重负的恒河在奔涌流淌时,也就如同面对生生不息的黄河一样激动不已……
 
佛陀第一次扬声说法的圣地——鹿野苑就在恒河边,我从鹿野苑浩大的废墟遗址当中,了解到佛陀在这里扬声说法时,连野鹿也跑来凝神静听,因此这里被称为鹿野苑。佛陀第一次在这里提出的“四圣谛”思想,使我们从中了解到人人皆有佛性,人人皆可通过修行得道升天,佛陀关于众生平等的法理得到社会下层及普罗大众的支持。
 
此外,我们从佛陀在舍卫城与须菩提的一番精彩对话中也了解到佛陀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一生。
 
佛陀一生云游四方,他在舍卫城度过了24个春秋,佛教中流传最广的经书《金刚经》就是这里宣讲的。
 
所谓《金刚经》被鸠摩罗什大师译为《金刚般若波罗蜜经》,“金刚”是比喻,意为坚固,般若是智慧,正智净慧,般若波罗蜜是到彼岸的向导,可以说《金刚经》是最为坚固、最为锐利的佛法。因其智慧光芒和悟道真心的纯洁明净,锐利无比,尤如金刚可以斩断世俗心尘的种种烦恼与业障。
 
从《金刚经》的前奏我们就看出与众不同之处,这里以平常的作息拉开序幕,通过佛陀身体力行的日常起居生活,即佛陀穿着僧衣,托钵行走,不择富贵贫贱,以平等心相待,挨户乞化。这里表述佛陀日常修行的一天极为平淡,向众人传导一个圣贤与凡人平等无差别的佛法理念。虽然佛陀在降世时曾说过“唯我独尊”,但佛陀一生的修行都在贯彻“众生平等”的法理。实际上,佛陀一生的伟大实践证悟了神圣与平凡、忍辱与精进、伟大与低贱的平等性,昭示着朴素的原理。因而“金刚佛法”能够降伏贪恋与业障的虚妄,它的平等性似金刚般锐利无比,穿越时空,使古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阿育王将佛教尊为国教,佛法就是国法。因而法律与佛陀教义的宗教性、神圣性融合,感召着阿育王的子女们也皈依佛法,平等修行。这或许是佛教“众生平等”与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理之间无经意的结合,虽然将二者的连接点进行考证很可能有些牵强,但将“人人皆有佛性”、“众生平等”的修为理念加持于法律之中,使“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奠上神佛的基础,不仅具有历史意义的合理性,且具有宗教意义的合法性与神圣性!
 
第三讲  基督教在法律路径上的历史性扭曲与颠覆
 
第(一)节、经典神学的高扬使天主教在法的路径上走向极致
 
如果说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在阐释《罗马法》的学理大道上并驾齐驱,创造了早期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初始辉煌,那么,罗马皇帝对基督徒的追逐迫害,却使帝国的辉煌蒙上难以自圆其说的阴霾。诸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这样的经典名著因太过于世俗而陷入“市民法”的功利主义泥坑,其哲理部分中“自然法“的光辉却因“市民法”内容的繁琐遮蔽,使其少有宗教意义而丧失了神圣性。
 
但是,从古罗马继承而来,实际上也是犹太教、希腊神学中的自然法思想并未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消亡,自然法学得到了天主教的大力支持与护佑宏扬,甚而在此基础上演绎派生出神定之法。
 
需要注意的是,将神学与法律溶为一炉的集大成者非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莫属(公元1225年----1274年),作为神权政治家、神学家的阿奎那通过他的《神学大全》使宗教与法律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中获得了支配地位。
 
阿奎那对神学的痴迷执着与一往情深,使他认为在人法之外,还必须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在阿奎那看来,第(1)人追求幸福要受神法的指导;第(2)人应知道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就必须让他的行为受神法指导;第(3)人法不足以指挥人的内心,应有神法指导;第(4)必须有防止各样罪恶的神法。
 
虽然阿奎那倡导神法高于人法过于极端,他也因为对异教徒及异端的排斥过于偏见,而发出“烧死异教徒”的倡议,使天主教因宗教裁判所每每动用“火刑”而蒙羞。这是宗教在法律路径上的一种扭曲,但从历史上看,它仅仅只是一定时期内的另一过度反应,不足于全面否定天主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的辉煌!
 
无可否认,阿奎那提出神法的至高无上,不仅仅在于指导人类的生活,而且还可以抵御和抗衡君主帝王的威权,他使法律成为圣经,或者与圣经结伴而行,不再孤军奋战。一旦遭遇世俗王权与政治力量的阻击,法律会因神圣性的支撑拔地而起。阿奎那的神法思想也启迪孟德斯鸠,在孟氏看来,宗教拥有操控人心的神奇力量,它比法律更易对人约束。因此,他相信上帝的存在,相信宗教对人心的影响。
 
在我看来,天赋人权的思想虽源于自然法理论,成为人权斗士的理性产物,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应该与神定法有关。人权和父与子,母与女之间的亲权一样,是不可能因法律即人定法的存在而产生,人定法只能维系,不能创制,如果人定法能够产生或创制人权、亲权,那么,因罪恶而产生而创制的人定法就有可能变成恶法肆意改变这一切,手握重权,对朝廷权力与世俗功利呼风唤雨的君王,就有可能对管理普通人的人定法不屑一顾,因为超越法律之上的君王,不会对葡匐在自己脚下的法律——人定法应有的尊重!而只有人不能随意改变,君主也不能随意改变,符合天意的神定法才是捆绑王权与人治的有力锁链。
 
由此,可以获得以下最精辟的建议。
 
经典神学与神定法的提出,虽在法的路径上走向极致,但法律借助于宗教神圣性的力量使自己变得强大起来,这是我们最不应当被忽略的借鉴。
 
第(二)节、马丁·路德一案使“新教”脱胎成器,英王亨利的离婚案成为天主教进一步分裂的导火索
 
本节主要采摘两个经典案例,试图通过案例的法律形式讲解评述“新教”的诞生,这是基督教在法律路径上的重大事件,它们见证了法与宗教的缠绵纠葛,并颠覆了天主教的原有秩序。
我们知道基督教脱胎于犹太教,罗素说它有三个渊源:即“历史是犹太的,神学是希腊的,政权与教会法案至少是罗马的。”
 
发源于犹太社会的基督教,在耶稣蒙难之后,基督徒们历经坎坷,遭受多方苦难,可当罗马皇帝在用尽杀伐手段之后,也逐渐知道,无论帝国战车怎样的所向披靡,刀剑枪戟怎样的锐利无比,都不可能泯灭基督教徒矢志不渝的决心与信仰,于是甚感杀戳无望。在无济于事之后,君士坦丁大帝的降临使基督教迎来黎明的曙光,大帝说:“轻视这种宗教,会给我们极大的威胁,如果承认其合法性,会给罗马带来最大的繁荣。”
 
公元313年,大帝颁布“米兰敕令“,基督教在当局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之后获得合法性的承认,基督教一跃而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在基督教传播地区,因教区的空间部署不同和族别语言之间的差异,逐渐形成以“拉丁语系”为主的罗马天主教和以“希腊语系”为主的“希腊正教”之别。
 
以后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分崩离析,希腊正教因帝国首都迁往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发展为东正教(最后在俄罗斯发扬光大是另外章节所阐述的问题)与天主教分裂。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天主教的势力虽因东正教的分裂而受到影响,但却没有销声匿迹。天主教在原来罗马帝国广袤的疆域内仍然风光无限。
 
由于在原来罗马帝国的疆域内,德国的经济极为发达,天主教会在德国广大地区采用花钱赎罪方式,逐渐使赎罪券成为教廷的一种长期筹款措施。长此以往,诸候各国十分不满,城邦民众也怨声载道。一时天怒人怨,在诸候与市民们敢怒不敢言之际,传教士马丁·路德的横空出世,路德的反抗集中在他批判教廷的《九十五条论纲》之中,他把批判教廷的檄文钉在教堂的大门上,路德的挑战激怒了罗马教廷,他被逮捕,在对路德的审判中,教皇的特使与路德在法庭上进行了争锋相对的辩论,路德引经据典,慷慨激昂,将教廷的特使驳得哑口无言。无奈之下,教廷只有将路德判决驱逐出德国的萨克森。
 
温和判决的结果是以德国大众和各诸候都支持路德分不开的。继而路德撰写了三篇文章《致基督教贵族的公开信》、《教会的巴比伦之囚》和《论基督徒的自由》,这三篇文章为“新教”路德宗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此后,路德的“因信守义”神学理论成为新教的核心教义,自此“新教”形成。
 
需要解释的是,因“新教”的形成,使基督徒分为三大教派,即天主教、东正教与新教,在新教中主要有三大宗系,即路德宗、加尔文宗和英格兰圣公会也称安立甘宗。
下面讲述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英王亨利八世的离婚促成了英格兰的宗教改革运动,通过亨利八世点燃的婚姻法制导火索,使宗教法律观念发生变更,也使英国“新教”安立甘宗的形成并与罗马教廷决裂,从而使天主教旧有的秩序被打破。
 
我们知道,英王亨利八世的原配凯瑟琳是西班牙公主,比亨利大5岁,亨利与宫廷女侍官安妮有了婚外情后,便以凯瑟琳没有生男孩为借口,要求教皇批准他的离婚请求。此时罗马教皇虽然拥有对欧洲各国王室的婚姻行使终局司法裁判权。但是,罗马教廷不可能推翻前任教皇批准的婚约。因此,亨利的离婚诉讼旷日持久,遥遥无期。这时,亨利被美丽的情人安妮的新欢逼得急不可耐,亨利八世在情急之下利用国会强行通过禁止向罗马教廷上诉的法案,切断了英国与罗马教廷的一切法律联系,并通过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亨利与凯瑟琳的婚姻无效,与安妮的婚姻成立。至此,天主教在英国的势力大受影响,虽然亨利八世之后其女儿玛丽一世为报母仇,极力恢复天主教,但因其即位时间很短,她的同父异母的妹妹伊丽莎白一世即位后,又取谛了天主教,使“新教”在英国的发展渐成气候。这一案件促成“新教”在英格兰最终独领风骚,其意义重大在于“新教”据此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最大的教派。也有人将“新教”拔到很高的地位,无新教无英美的资本主义,据此有学者提出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现在我们看到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官们将《圣经》供奉在法庭之上,他们摸着《圣经》起誓出庭的仪式不能说与上述渊源无关。
 
第(三)节、“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德国皇帝不能进”的“法治宣言”获得神的庇护
 
“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德国皇帝不能进”的“法治宣言”是法制史上最为津津乐道的佳话,我之所以将这一案例列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中,乃是我个人认为,法律用“神”的力量可以抵御来自世俗的王权,也能给“法”以“神圣”的力量支撑。
 
在德国的首都柏林郊外,有一座掩映在密林之中的行宫,这座行宫,曾经迎来了德国历史上显赫一时的威廉一世大帝,威廉一世在登上行宫的顶楼后,当他看到风光如画的景象之中,有一座残破陈旧的风车老磨坊。此时连战三捷,开疆拓土拥有辉煌战绩的威廉大帝踌躇满志,哪里容得下行宫前的破旧老磨坊。但是“拆掉老磨坊”的命令却遭到磨坊主人的拒绝,无论出多少钱也不肯出卖。于是,一往无前的威廉大帝铁蹄下踏之处,风车老磨坊被夷为平地。
 
然而,倔强的磨坊主人却将皇帝告上法庭,而普鲁士的三位大法官在“神”的庇护和支持下,竟判皇帝败诉。不可一世的威廉大帝,面对法庭门前的正义女神雕像,终于接受判决,遵循“神”与“法”的旨意,恢复了老磨坊。
 
这就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德国皇帝不能进”的至理名言,它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成为天经地义,这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空前绝后的“王事案件”。它使我们在旅行到德国时对风光如画的波茨坦小镇趋之若鹜,当我们看到秋天的枫丹落叶金黄一片,托举着的老磨坊依然倔强地伫立在密林深处,我感到它并不孤单,它在重复着“法律神圣化”的法治宣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法律至高无上的宗教性意义的颠峰之作!
 
第四讲  我国宗教与法律关系中精气神的张力与气场
 
第(一)节、儒教的“经义决狱”使法律除严酷的面孔之外,还有人伦道德的款款温情,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化倾向使法律宗教化明显张力不够、气场不足
 
我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不象西方那样大起大落,大开大合,二者的结合也没有达到炉火纯青、登峰造极的地步。在儒释道三教中,儒教与法的关系最为紧密。
 
所谓西周时《吕刑》中的“明德慎罚”是以礼入刑的发端。孔子主张以“仁”的精神来“克己复礼”,实际上“礼”已经作为孔子时代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规范,这是早期儒家民本思想形成的德政基础,进而成为“德主刑辅”的古代法制原则。
 
孔子之后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孟子系统地推出“仁政”学说,为“以礼入刑”推波助澜。孟子说:“恻隐之心,人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四端说”从人的先天内在本质和主体自身的视角,提出了“行不忍人之政”的古代法律伦理思想,为保民言德,治民用刑,以礼入刑奠定了立法、释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石。
 
当然,汉代大儒董仲舒的出现更为精彩,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官方确认后,儒家学说正式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正统指导思想,所谓“经义决狱”是以“《春秋》之义,稽合于律”,至此,援礼入律、以礼入刑的刑法指导思想正式成为我国古代刑律中的判案规则。
 
以下我将董仲舒倡导的以《春秋》经义判案对比欧洲托马斯·阿奎那倡导的用《神学大全》判案进行比较,我认为这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
 
这里,我们不妨作出如下的判断:
 
第(一)阿奎那用《神学大全》指导教会法,使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充满了浓郁的宗教化神圣性色彩。
 
而董仲舒倡导以《春秋》经义决狱,虽有独尊儒教的宗教情节,但伦理色彩过于浓烈使宗教神圣化明显不足。
 
这是因为在皇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经义决狱”也好,尊崇儒教也罢。儒生士大夫们不可能提出儒教的教主高于皇帝的倡议,因而矮于皇权的儒教,宗教性与神圣性不能像欧洲一样登峰造极。故中国古代社会“以礼入刑,经义决狱”更加使中国古代法伦理化。如怜老恤幼制度,宽恕孕妇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死刑三复奏制度,这些都是典型的儒家法律伦理化的表现。
 
由此形成的古代刑法思想绵延千年,没有像欧洲那样走向极端。
 
反之,欧洲中世纪存在着教权与皇权此消彼长的因素,很多时候,教权与皇权分庭抗礼,甚至高于皇权。因此,阿奎那敢于在《神学大全》中提出教皇高于国王,神法高于人法。同样采用“经义决狱”,同样以“经教判案” ,可见因指导思想的不同,引述的经典有别,欧洲的法律在神学的指导下伦理部分逐渐脱离法体,形成较为独立的结构,而法律却与神权相结合,走向极端。
 
第(二)同样是“经义决狱”,同样是 “经教判案”,二者之间虽有法律严酷性相同的一面。但中国古代刑法在“经义决狱”之后,却有款款温情的一面显现,这就是孔孟之道依附在至高皇权之下而产生的“中庸”。换句话说,在皇权的挤压下,儒教的宗教性、神圣性明显不足,因此,为弥补法律的缺撼,儒家的智慧选项就是打出一张“伦理、血缘、亲情”的道德牌。
也正是因为皇权的至高无上,使中国古代的宗教文化中缺少一位有着无所不能的象希腊神话中的宙斯一样的主神,中国人在宗教文化中对主神的存在态度是不明朗的,即使借鉴了从印度引入的释迦牟尼佛,也在古典小说中强调佛祖应接受玉皇大帝的安排。
 
因此,施行仁政、德刑并举、引经决狱、经义判教虽使中国古代法有法律宗教性的内容,但神圣性不足也使呈现人文温情的古代法给后世乃至当下人定法的施行提供了若干世俗化功利性变通的借口。
 
同样是“引经决狱”,同样是“经教判案”,古代欧洲的法律却因教权——乃至神权的存在与强化,使神学在理论和观念上占居了上风。故其在神权的统治下,法律宗教化、神圣化达到无以复加的顶峰地位!虽然在道德层面上没有我国古代法体现德刑并举的人本温情,但极端性神圣化却迫使王权低于神权的历史成为民众普遍认知的习惯。
 
这一小节,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1)欧洲法律的神圣化虽过于浓烈,但正因为历史上剑走偏
锋的极端使其成为近代乃至当下欧美法的神圣性渊源,使今天的欧美民众享受到至高无上的普世价值的具有神法治阳光的普照,这一切不能说与历史上的宗教因子无关;
 
第(2)中国古代法虽有儒教“以礼入刑”的款款温情的一面,但因依附于皇权,使我们感到宗教化与神圣性张力不够,气场不足。因而今天世俗权力对法律的屡屡变通和法律人治化的严重泛滥,应该与历史具有某种关联。也可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化倾向的后遗症!
 
 第(二)节、法律需要宗教的救赎
 
当今地球与远古混沌初开的玄象世界相比,缺乏勃勃的生气, 2012年正在透视着神话般的窒息与人们惊恐慌张的政治好奇,千古的堂奥在提示着人们,大千世界的忽冷忽热似乎有什么暗谕和警示……
 
2012年,垂影沧浪的中国经济在不知轻重缓急的漩涡中起浮、沉潜、徘徊、奔逸、挣扎与犹豫……
 
法律在凶险激湍的潜流中被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气场,在这一巨大的磁场的搅动下,地方经济的狂想、央企的张扬、最高决策层的彷徨、子民们的焦虑与民企、个体户们的虚妄,使法律在通胀与通缩的左右夹击之下,陷入了一种空前尴尬的无以言表。法律在面对GDP野马一路狂奔时的听之任之,在对流动性泛滥时的无动于衷,在楼价飙升、股价狂跌、车市疯狂面前的事不关己,这一切,都将法律软弱无力的先天不足暴露无遗!
 
就在法律苍白的世态炎凉中,此时,如果人们再一次听到尼采说:“上帝死了!”人们这时不仅仅只是发出惊叹,而是一种无法挽回的叹息和惶恐不安!因为,在这搅扰造次、险象环生的当下,如果有人发出“良心死了”的呼救,人们是不会感到奇怪的,但却陷入了一种可怕的悲哀。这是一种怎样的活法?在钢筋丛林集群的挤压下,食品不安全的普遍性恐惧已经发展到毒胶囊的药品无法治病救人,从此,天道行医荡然无存!在大气灰尘无情地肆虐我们的心肺时,只有新提拔上来的干部和仍不善罢甘休的商人对强行拆迁与制造项目透露出如饥似渴的GDP狂喜。
 
恍然间,贪婪复奢华、残酷又无情,震惊还悲凉。……后世之人,遥望先贤,还是呼唤着上帝复活或主神回来!
 
因寄望神的复活而提出法律宗教化的命题,会不会被一部分人指责我们走向极端呢?
 
然而,在功利主义重压之下的法律,已被厮裂碾压得不成样子,我也是万般无奈之下才向宗教发出如此呼救。
 
或许在寻求万全的良策与千条的计谋无果之后,提出法律神圣化的建议也是一种峰回路转的否定之否定。
 
窃以为,低贱的法律,只有获得神的庇护,才有可能提高它的身价。否则,它的先天弱质只能使它形同虚设,更为可怕的是它在强权面前的虚弱却在弱体面前表现得如此强悍。
 
 
且来看一看主要法律的弱质表现。
 
第1,半身不遂的《预算法》面对疯狂的投资与灰色的预算外收支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2,《审计法》背后庞大的地方之债正在体外循环地演绎了一出隐性债务的政绩工程大戏。
第3,强势的央企对《反垄断法》的处罚反弹琵琶,使《反垄断法》黯然失色。
第4,《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行政性核准,使《公司法》新宠国有公司轻易搭上便车。
第5,《证券法》对国企与民企貌似平待的待遇,使国有垄断大鳄在内部文件的支撑下,张开了血盆大口,散户们成为盘中之餐只是早晚的事。
第6,使政府机构只赢不输的《行政诉讼法》提升了地方的GDP气场,地方上的救命稻草就是在城市中心没完没了地强行拆迁与制造项目和提升GDP。
第7,《银行法》对货币泛滥的听之任之已显示法律的无可奈何。
第8,当《土地管理法》与“土地财政”风马牛不相及时,开发商在宏观调控之后运用敌进我退的战略战术也能使过剩楼盘绝地反击。
第9,流动性过剩使公民存款被稀湿不可回避,通胀的步步紧逼并没有使相关法律对保护存款的社会性焦虑同呼吸共命运。
第10,狂售汽车的政策不仅成为“黑的”泛滥与汽车尾气弥漫的重大推手,法律的不作为也是汽车生产过剩和大城市交通瘫痪的罪魁祸手。
第11,《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不能对国企与民企一碗水端平,法律的一体两面使人命关天的食品安全被视为儿戏。
第12,打黑将民营企业家的全部财产没收后,得到了《刑法》修正案(八)的跟进补充,从“国进民退”泥潭里爬出来的民营企业家似乎只有投资移民一条路。
第13,《劳动法》对血汗工厂的存在无动于衷,《工会法》的不作为圆了农二代的跳楼之梦。
 
够了,主要的法律已经十分苍白无力,软弱平庸。因此,我提出法律需要宗教救赎不是空穴来风。
 
事实上,要重新挽回法律的威权,并不在只许普罗大众老老实实,不能动说乱动,关键还在于法律如何对付当官的任意摆布。
 
或许,应对拥有无上权力的官员,我所提出的建议有些悖谬而荒诞,但是,历史的记忆拓阔了我们与当官的彼此想象。
 
以宗教要求法律,或者以宗教的拐杖撑起法律的脊梁,会使官员们的八面威风陡然下降,官员们对无宗教化的法律几乎是不屑一顾,甚至有着强烈的变通渴望,但是运用神性的宗教力量会有效抵制官员们的威权霸道,即使我们提出的神话故事是那样的怪诞荒谬,也能使官员们在夺天地造化的奇门遁甲中心存顾虑,至于生命轮盘上的十二生肖的属性,更能使官员们对升迁祸福的命运推测充满恐惧。从印度佛教中引进的“阎王”概念,在实施中国化的理论外科手术后,十八层地狱在阴间的等待,对抑制罪恶的发生却有超越法律处罚的神奇力量。
 
因此,我个人揣度,在儒释道三教中,除了继续挖崛并强化儒教对法律的伦理化支撑外,佛道的加持也是法律宗教化与神圣化的应有补充。几十年来,宗教与法律割裂,使单纯的法律软弱无力,当宗教从法律退场之后,结果是,人心日益败坏,权力愈加腐败,道德日趋崩解,行为日益荒怪。
 
上述种种,莫衷一是:有人说需要健全法律,有人说缺乏监管。
 
我说:“良心坏了”。重复叠加的法律再多与我何求?
 
法律的苍白或许比恃强凌弱要好得多。但是,法律离当下的迫切要求仍然相去甚远。它已经不能解决纷扰杂陈的世间乱象!
 
可见,在吃饱喝足之后堆彻出来的法律制度是不能解决灵魂问题的。
 
因此,读一读圣经,听一听论语,诵一诵佛经,兴许可做一些心灵沟通的事。
 
法律既然源于宗教,它将复归神圣,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既是人类历史的证明,也是神的旨意,更是法的真谛!唯其如此,法律才能因宗教的力量抵御世俗权力的人为变通和官场上尔虞我诈的吊诡游戏,剥去了功利主义与暗箱操作的神秘面纱后,坦露心扉的法律如此洁净,让金刚佛法给予我们锐利无比的智慧光芒,使我们在不断消除自己业障之后获得纯明不染的悟道真心,坚固明净的金刚佛法会给予法律通透的力量,去清除暗箱操作之中潜伏的功利诱惑与那些渴望变通的威权霸道!
 
转自360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420/16/7525049_205221266.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埃及教法判令机构:泰拉威哈拜是二十拜
       下一篇文章:民族主义挑战民主制度?解析印度禁屠牛令争议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