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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公益慈善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发布时间: 2017/9/29日    【字体:
作者:袁同凯  郭俊丽
内容提示:在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宗教公益慈善的文献梳理概括基础上,从宗教公益慈善的理念、历程、困境与突破进行论述,指出当前研究主体多元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研究多学科化的特点和理论研究多经验研究少,缺乏创新性,缺少融入地方性情境的考察等不足。提出运用跨学科视角从不同角度切入探讨“宗教——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结合我国国情教情建构全球化时代具有中国本土经验的宗教慈善公益模式是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  中国宗教 公益 慈善 信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意识形态的逐步开放,各大宗教在恢复信仰生活,重建寺观教堂,培养教职人员,维持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投入到扶贫济困、助孤安老、赈灾救难等活动当中。尤其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各宗教组织、团体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前所未有地呈现在社会公共领域与公众视野面前。宗教界作为社会整体公益慈善系统中重要一员的主体性凸显出来。“宗教公益慈善”从宗教角度来看:一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内化教规义理、践行见证信仰,提升自身修为的现实途径;二是宗教组织、团体发挥利益人群功能,体现社会价值,树立正面形象,扩大生存空间的有效途径;三是宗教界继承发扬慈善传统,主动回应转型期社会发展问题与需求,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积极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具体表现。从国家、社会发展层面来看,一是国家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二是社会公益慈善体系扩充行为主体,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和力量更好服务社会的有效方式。针对宗教公益慈善的理论及在现有社会结构和制度框架下的实践,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文在对这些文献梳理概括的基础上,从宗教公益慈善的理念、历程、困境与突破等方面进行论述,通过反思归纳当前研究中呈现的特点与不足,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一、宗教公益慈善的理念
 
理念作为一种内在精神文化,是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组织得以产生、维系和发展的动力源泉。公益慈善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福利福祉,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改善社会道德风尚。公益慈善本身所具有的志愿性、社会性和公共性决定了理念对这一领域的引领、指导和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除政府外,更多的个人、企业、组织和团体参与其中,一大批NGO、NPO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民间力量空前活跃,公益慈善行为主体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宗教界作为其中重要的一员,受到社会大众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和热议,这主要是基于支撑宗教公益慈善的独特理念,即信仰、教义。
 
对各大宗教信仰中慈善思想的挖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这方面涌现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简单概括来说,“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扶危济困、践行善举”是各大宗教的本质属性,“劝善”是教规义理中的基本要求。如佛教的核心思想是功德论,强调因果报应,倡导“无缘大慈,同体大悲”,要求普度众生,广种福田,喜舍行愿。民国期间,太虚法师提出“人间佛教”理念,即“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直接推动了个人的积德行善行为向现代公益慈善转变,影响了台湾佛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佛光山、法鼓山和慈济功德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无一不是在这一理念的引领指导下实施的。[]道教主张积善消恶,“齐同慈爱、济世利人”,积德行善可以“保身、全生、养亲、尽年”,这与修道成仙有着直接的关系。[2]伊斯兰教中有“敬主爱人”的思想,主张“见危施救,见困施援”,每个穆斯林都有施舍的义务,缴纳天课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自愿的施舍,即散“乜帖”。这些施舍不要求任何回报,“我们只为爱戴安拉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称谢”。[3]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倡导博爱、平等、互助,主张“爱自己最弱小的兄弟”,“作光作盐、荣主(神)益人”,推崇“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的“罪富文化”,鼓励富人们积极捐赠。[4]
 
各大宗教信仰、教义中的慈善思想是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行动指南,这些劝善的思想潜移默化地培育指导着宗教界在公益慈善领域内的实践,宗教人士和信众将行善看作是对自己信仰的检验和见证,主张要感谢受助者给予自己完善自我的机会。“对信仰虔诚的教徒来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向慈善事业捐赠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是对宗教信仰和道德原则的最好实践。”[5](290)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的理念为“做慈善事业,是自己实践善行,不是救济工作,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成就别人就是成就自己。”[6]可以这样理解,“宗教教义与慈善活动的关系,是体与用的关系。宗教教义为其慈善活动提供了思想伦理基础,慈善活动又使宗教教义有了具体落实的途径,彰显出宗教组织的社会价值。”[7]即“慈善活动是宗教慈善理念的外显化和社会化,是宗教慈善理念的社会象征符号。”[8](12在信仰力量的支撑下,宗教团体、组织和信众可以做到一般的社会组织所做不到的,能行难行,能忍难忍,雪中送炭,拾遗补缺,关注最弱势、最边缘群体的权益,并以尊重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受助人,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不仅从物质上给予扶持帮助,更力求从精神、心灵层面抚慰人心,传递爱心。例如慈济基金会在灾害救援中坚持“安身、安心、安生”的理念,使受灾对象的衣食与心理同时得到救援。[9]
 
以信仰教义为基础容易形成长久持续的公益慈善行为。公益慈善不同于别的行业,工作的开展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众生活,提高公众福祉,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公共性、非营利性及目标达成过程的艰难性、效果产生的渐进性都会影响工作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容易造成心理疲惫。宗教信仰在这时候的支撑作用是很明显的。“在慈善的动力源中,相对于经济利益、社会认可、感情冲动等多种慈善动力因素,宗教慈善的动力持久性长,宗教里面信仰因素很值得借鉴”。[10]如有一批天主教修女长期服务于中国南方、西南、西部和华北等地的麻风病康复院或中心,她们每天除了要为病患喂饭、喂药、清洗伤口、换药外,还要认真听患者的倾诉,用大无畏的爱接纳、理解、关心、陪伴着这些远在深山、孤岛的“被遗忘的人”。没有信仰力量的鼓舞激励,是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完成如此困难且有一定危险的工作的。宗教是能从心灵深处产生效果的最适合的劝捐者,其所倡导的财富观、爱心奉献思想及所鼓励的“心灵慈善”[11]理念对于提高普通大众的捐赠意识,形成长期、持续、稳定、规范的社会捐献和志愿服务,促进民间公益慈善走向成熟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12]
 
二、宗教公益慈善的历程
 
宗教与慈善公益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是慈善公益事业的老资格成员[13](52和“常青藤”[8](12。佛教自西汉后期传入中国就开始从事慈善活动,“中古时期的中国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14](208。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开展的慈善活动涉及济贫救灾、施医治病、戒残杀、劝行善事等,直接推动了中国早期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隋唐时期,佛寺慈善活动发展鼎盛,建立有固定场所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这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疾的慈善机构。[15](81、93明清时期,中国有育婴组织973个、普济堂339个、清节堂216个、施棺为主的善堂589个、综合性善堂338个,其它慈善团体743个。[16](2这些慈善机构很多受到宗教观念的影响,当时“几乎所有形式的社会组织都是以一种宗教为基础建立的”[17]。在政府行动能力和公共责任较小,其他社会组织尚不发达的传统社会,宗教团体的组织网络,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为其开展组织性的慈善公益事业提供了必备条件。[18]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和教会开始在通商口岸及内地兴办育婴堂、孤儿院、医院等慈善机构,同时参与赈灾救援活动,推动了传统慈善向近代慈善的嬗变。[15](214在民国及抗战时期,各宗教组织开展的难民救济活动对战时民众的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中,社会各个领域百废待兴,国际国内局势复杂多变,政府通过对旧有慈善机构进行接收和改造、新建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等举措成为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主导力量。在当时“强国家弱社会”的计划模式主流框架下,国家对资源是绝对垄断的,作为中层力量的社会、民间团体在这一时期处于缺位状态,包括民间信仰在内的各宗教类社会服务组织遭到批判与禁止。有学者认为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批判性阐述的认识和理解不全面和简单化。[19]还有的学者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分析了原因,具体来讲政治方面主要体现在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干预;经济方面表现在民间慈善主体缺失(地主、官僚和买办被打倒,民族资产阶级不敢贸然行事);善款无从筹措(常年战争及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平均主义收入分配制度下贫困的普遍化和财富的平均化使得慈善事业成为无源之水);思想意识方面受“左”的思想影响,人们对慈善产生偏见;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时期,人们的意识当中社会主义中国无贫可济,无苦可救,不需要慈善。[15](375~378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环境缓和,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迁和转型日益加剧,贫富差距拉大,养老、教育、医疗、环保、流动人口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环境下,政府的力量很难覆盖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这时候急需要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来帮助政府分担,培育发展政府与市场之间连接纽带的社会组织势在必行。作为社会组织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宗教组织、团体的积极力量如何发挥摆在了现实面前。针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宗教界的活动。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是宗教工作的指路明灯[20],文件首次提出“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21]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6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2]。至此,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和信教群众的积极力量已经逐步被政府和社会所认识到,宗教组织开展社会服务不仅可以得到政策支持,而且还可以取得合法地位。1985年爱德基金会成立,这是中国大陆较早成立的具有宗教(基督教)背景的基金会。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首部专门针对宗教公益慈善的规章《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在充分肯定宗教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宗教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这一制度创新改善了宗教组织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环境,调动了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为鼓励、规范宗教界的慈善公益行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23]我国宗教界开展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组织数量迅速增加。近年来,为使各项慈善社会服务工作有合法而广阔的平台,各宗教纷纷成立有宗教背景的基金会。“截至2013年12月,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宗教背景的基金会有39家(包括以社团形式注册的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宗教背景的基金会数量约占同期全国基金会总数的1%)”[24]公益慈善基金会的成立不仅是我国宗教界公益慈善意识提高的表现,更意味着我国宗教界的社会服务工作已经逐步从自发走向自觉,从零散走向有序,从非专业逐渐向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25]
 
第二,强大高效的社会动员及资源整合能力。我国宗教界拥有上亿信众,这是很丰富的社会资源。灾难发生时,宗教界广泛动员各地(包括灾区及其他地区)信教群众,在救援过程中以快速、高效、持续的实践展现了宗教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网络所具有的强大社会能量。[26]2008年汶川地震时,我国宗教界共向灾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7亿多元。除此之外,宗教较高的道德感召力和社会公信度促使其内聚性资本在公益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向更大范围的社会资本转化,推动了社会资本的良性扩展。[27]
 
第三,多方合作加强。自2012年起,五大宗教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每年的捐款捐物数额超过上亿元。这一集体行动是宗教界扶危助困、济世利人的稳定平台,这一团体式的行为是宗教界形成社会影响,为更多公众所知,进而树立良好形象,弘扬慈善文化的有效方式。此外,宗教界与政府、学术界及非宗教背景NGO的合作也很活跃。如2007年6月27日至29日,中国人民大学宗教学系、河北信德文化研究所主办,爱德基金会和进德公益协办“首届宗教与公益事业论坛”。[28]2014年2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与国家宗教局《中国宗教》杂志社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温州柳市调研基地协办召开“宗教慈善与社会关爱”学术研讨会[29]等。多方合作的加强,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有利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宗教公益慈善的困境与突破
 
(一)定位困境与突破
 
任何个人、组织要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寻求发展首先必须要找到自己所对应的位置,一者要清晰自己的身份认同,二者要清楚以什么样的身份或者角色参与社会生活,只有摆正位置认清自己才能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和长足发展,进而发挥出巨大的潜能。宗教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以“出世之境”来为“入世之事”[29],除具有自身的宗教身份外,还具有面向公共领域和公众视野的社会性。如何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找准自己的定位?如何可以在发挥宗教独特优势服务社会的同时而不回避、甚至抹除宗教自身所具有特殊性?这是影响宗教公益慈善组织合法性,关系到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不同于宗教文化是主流价值观的西方国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与教情下,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所面对的主体身份认同问题是一种“另类的尴尬”,是一种“中国式困境”。“宗教慈善组织是以宗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组织,而它的善款来源和服务对象又超越其信仰,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分信仰的社会大众(既包括有相同信仰的,也包括有其他宗教信仰的,或无宗教信仰的)。这就使宗教慈善组织既与特定宗教的团体有关联,又要有所超越,既有宗教信仰的依托,又不能过分凸显其宗教信仰,甚至要超越其宗教信仰。”[13](52宗教性与社会性是影响宗教公益慈善组织身份认同的关键。在现有的社会、政治、文化制度框架下,如何突破定位困境,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 “理论——实践”策略:宗教信仰中的慈善思想属于理论层面,而公益慈善活动属于实践层面,困境的突破在于用理论去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见证理论,以“社会关怀”来表达“终极关怀”,基于“价值理念”体现出“工具理性”[30](32。宗教组织是以利他精神来进行公益慈善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来真正体现信仰本质,从而获取自己身份认同的。可以“从宗教慈善的实践模式和文化模式角度来建构宗教性慈善组织的身份认同模式,即在实践宗教慈善文化模式的过程中,走出‘另类的尴尬’”[13](54~56。概言之,就是要活出信仰,践行信仰,将信仰作为宗教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指导思想或者动力源泉,将具体活动的开展作为对信仰的见证,将宗教信仰活动与社会服务活动加以分离[31],实现宗教重返公共领域与社会公益慈善主体多元化的“双赢”局面。
 
2.“身份建构”策略:这一策略比较注重操作性,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实践上,政教学界的统一认识是建立有宗教背景的NGO/NPO。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实现需要依托一定的组织,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成为时代特征的现代社会,各行业分工细化,朝着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宗教界自发、零散、应急的传统慈善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露出来,建构适应现代公益慈善发展的新型组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大宗教响应国家政策法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在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优势特点纷纷成立基金会、救助会、功德会等有宗教背景的NGO/NPO。这种类型的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整合不同领域的规范性要求,为宗教因素在世俗性公益事业领域中的存在提供有效的组织架构基础,使宗教界可以在清晰的制度规范所塑造的组织身份约束与引导下,汇集包括宗教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与当前宗教组织主要在宗教领域内部开展的社会服务一起,共同增进社会福利。[32](193)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结合宗教组织和NGO/NPO的优势,发挥宗教界在资金筹集、动员志愿者、高效使用资源方面的优势,推动宗教公益慈善服务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持久化。[33](110~123)有宗教信仰背景的NGO/NPO是社会公益慈善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不会影响其它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更不会越俎代庖政府事务,只会在与社会各界合作的同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34](23)
 
(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困境与突破
 
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治。法律法规对于一个组织、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非常重要,一方面为其明确身份,享有各项权利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起到规范约束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宗教慈善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经历了匮乏(1978-1989)——孕育(1990-1998)——萌芽(1999-2005)——迫切需要(2006-2010)四个阶段[35](5)。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六部门出台我国宗教公益慈善领域首部规章制度《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这一历史性突破是从“顶层设计”为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开启了我国宗教公益慈善法制建设的“新纪元”。然而,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当下宗教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与运行效力。
 
总体来看,我国宗教公益慈领域存在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文件体系散乱,位阶低;定位不明朗,限制广泛;立法技术不成熟,效力低下;相关规定内在冲突,整体实践效果不佳等弊端。[36]这些制度环境困境极大地影响了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热情与积极性,不利于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常态化和持续运作。如在“双重管理”的登记注册制度下,公益慈善组织寻求身份合法性的道路并不平坦,对于宗教团体、组织来说尤其艰难。有学者将有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难的原因分为“两个层次、三种问题”,即达不到注册登记必要的条件和已经达到注册登记条件,但仍然无法在民政部门成功登记两个层次,其中第二层次又包括两个原因,找不到对应的主管单位和宗教的敏感性导致民政部门有所顾虑。[37]虽然我国从2008起先后在深圳、北京等地区已开始实行公益慈善类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试点改革,但宗教公益慈善机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仍面临登记注册问题,难以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很难享受到与一般组织同等的政策优惠。再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禁止传教”这一条款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传教,如何区分慈善与传教活动在认识上是模糊的、不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宗教慈善活动中,即使没有明显的劝说入教用语、登记入教行为,仅仅是因果报应观念的宣传、佛菩萨圣号的提及、上帝教导箴言的劝喻,甚至主教、僧侣等宗教人士的出现本身就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传播宗教效果。”[38]而对于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来说,“有人说我们在慈善过程中传教,但我们除了穿这身衣服,没有做任何与宗教有关的事情。”[39]
 
在宗教还未完全“脱敏”的现实情境下,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是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宗教界开展的社会服务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推手。为宗教公益慈善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不仅需要政府因势利导,将宗教政策纳入社会福利政策范畴,建立“积极性”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慈善服务走向世俗化、社会化、NPO化和宗教社会工作化。[30](12更需要集中于高位阶的法制建设,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解决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问题,明确法律禁区,减少相关限制,[40]使宗教公益慈善活动可以有法可依,健康、有序、规范开展。除此之外,还需要学习并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在慈善公益立法、制度建设和管理宗教性非营利机构方面的先进经验。英国拥有世界上最领先和完备的慈善立法,自160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规——《慈善用益法》以来,先后出台《慈善信托法》、《慈善受托人社团法》、《永久营业和慈善促进法》等单行法,1960年在整合现有规范的基础上,英国议会颁布实施《慈善法》,经多次修改后成为规范英国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最重要的法律规范。[41]在福利慈善高度社会化的美国,宗教非营利机构发挥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对于充分调动和运用宗教社会资本,满足个人和社会基本需求,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这主要得益于其成熟稳定而有效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成立了美国慈善信息局(NCIB)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和管理制度[42]。在中国港澳地区,政府与宗教慈善公益组织是一种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负责出资和监管,而志愿机构则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宗教性逐渐淡化,服务趋于世俗化。[43][44]这些法律和慈善实践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理清政府和公益慈善机构的关系,引导规范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内部组织管理运行困境与突破
 
在中国传统社会“强国家弱社会”的形态下,宗教组织在统治者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之下开展慈善救助,处于“非主流”地位,具有自发性、零散性和应急性,组织性相对较弱。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速度加快,分工越来越细,组织化、专业化成为各个领域的必然要求,如若依然按照传统的方式行善,宗教界作为公益慈善领域重要一员的特点与潜能就很难体现和发挥出来。2008年汶川地震后,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功能和意义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到,在“摸着石头过河”寻求适应现代慈善公益转型、实现基于宗教伦理道德的传统慈善与组织化、制度化的现代慈善完美结合的过程中,宗教公益慈善组织内部制度管理和组织运行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暴露了出来。
 
张训谋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宗教界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时自身管理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宗教组织和团体参与慈善事业大都缺乏长远规划和专业人才的参与,服务方法、技巧和能力有待提高,理论性、创新性不足;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热情有余,理性不足,服务社会与传教工作界限不清;宗教界开展的一些公益慈善活动、项目效果不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些管理者和组织者暴露出缺乏管理经验的问题,制度建设不足,财务不够公开,在面临资金短缺的无力问题时,不能合理合法地拓宽资金渠道,有些项目对海外资金的依赖程度比较高。”[30](35
 
宗教慈善公益组织不同于政府主导和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工作人员和志愿服务者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为主,扶贫济困、救助孤寡等善行是基于教义的基本要求,在活动过程中以伦理道德为动力与约束力量。在现有的政策法律制度框架下,突破内部组织管理运行困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处理好现代组织管理理念与信仰之间的张力,认识到并非只要有一颗慈悲心,大家凝聚在一起就可以做好慈善,而是应该转变思维,拓宽思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将宗教中的慈善思想与现代慈善理念融通,完善组织结构及制度建设,借鉴古今中外宗教公益慈善的丰富经验,实现由“伦理本位”的传统慈善向“法治与伦理交融”的现代慈善的转变[45](222)。第二,将人才队伍和组织能力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目前,我国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公益机构普遍存在全职工作人员少且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基于工资待遇低,人们对宗教不了解、存在偏见,宗教自身的封闭性等缘由。针对这几方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维持机构正常发展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员工工资,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加强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人加入机构,同时注重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在组织能力建设方面应突破宗教自身的封闭性,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自身优势与潜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募款渠道,扩大服务范围与领域。第三,增强公信力。公信力关系着慈善公益组织的生命,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公益机构应该在宗教经济管理领域、社会资源的开发和运作、人才管理方面形成“玻璃口袋”效应,[13](57~58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审计制度,项目评估制度,将善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规范运作,笃行信仰。
 
四、当前研究的特点与不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大宗教开始恢复信仰生活,同时恢复的还有扶贫济困、助学助孤等各项慈善活动。然而由于这些活动大都处于自发、零散、应急状态,没有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这一主题的研究相对较少。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0年的玉树地震推动了宗教慈善“灾难经济”模式的改变,“宗教突破既有框架的束缚,跨地区、跨组织地进行慈善救灾;宗教主动地、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救灾;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没有因为灾难结束而结束,相反,很多组织得以延续和建立;政府和社会也有限度地把宗教纳入进来。”[46]2012年2月,首部专门针对宗教公益慈善的规章《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有关宗教公益慈善的专题研究与探讨日益增多,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研究主体多元化。宗教公益慈善的蓬勃发展引起了宗教界、政治界、学术界和社会其他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日渐频繁。这些合作既体现在活动的多方参与上,也体现在一系列研讨会的主办、合办上。研究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多元话语体系的建构,各界基于自身专长从政策法律、教义实践、理论发展等角度对宗教公益慈善进行立体、全方位的探讨,可以实现资源对接和互补,对这一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现有研究从对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总体情况的宏观把握,到对某一宗教、某一组织慈善救济、社会服务的具体研究均有所涉及。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相结合,既看到“树木”,又看到“森林”,在研究共性的同时兼顾到各宗教的不同特点,使整个领域的研究论述有力而且有一定的高度,有利于长远发展。
 
第三,研究多学科化。在当前的研究中,历史学、法学、宗教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都从不同视角出发,运用多种方法从不同层面对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进行了相关探讨和分析,这些研究带有各自学科的特色,有助于对宗教公益慈善从历史、思想、活动、组织建设、法律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我国各大宗教恢复信仰生活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所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尚处于复兴的初期。当前的研究从不同视角、不同面向出发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对于复杂多变社会环境下,各大宗教在探索慈善活动、社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来说,还略显不足,表现为:从理论角度研究的较多,基于实践的研究较少;内容上同质化程度高,多为“现象——问题——解决”模式,重复性研究较多,缺乏创新性和系统性;缺少融入地方性情境的考察;对于我国历史时期、国外相关领域及与我国当下宗教慈善公益活动情况的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五、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融入社会、与社会各方面进行互动的最佳方式。为使宗教“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针对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上,要继续运用不同学科的相关理论拓宽研究视角与空间,创新研究方法从不同进路对我国的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更为全面的剖析,深入挖掘蕴藏在宗教领域中的积极力量和积极因素,加强古今中外不同宗教、不同组织参与慈善、社会服务事业的比较研究。   
 
宗教公益慈善无论从横向还是纵向来看都是一个很大的研究领域,尚有很多“空白地”有待开垦。因此,在研究内容上,一要继续深入挖掘各大宗教信仰教义中的慈善思想,并注重与现代慈善思想的结合与融通;二要拓宽研究框架,通过从不同角度研究我国历史上宗教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情况来检视当下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复兴发展;三要加大对国外有关宗教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研究,包括组织模式,服务内容,筹款方式,运行机制,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的处理等方面,以此借鉴成熟经验反观我国的宗教公益慈善事业,从而解决问题,突破困境;四要注重个案经验资料的积累,在现代公益慈善体系下进一步细化、深化研究内容,超越观念文化形态的研究,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宗教公益慈善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功能的缺失,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具有道德伦理教化、精神心灵抚慰的独特优势和潜能,对在社会范围内弘扬善力量,形成公益慈善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运用跨学科视角从不同角度切入探讨“宗教——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结合我国国情教情建构全球化时代具有中国本土经验的宗教慈善公益模式是未来探讨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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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tkyuan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81368a0102wfy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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