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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宗教自由——《英国的宗教与法律》
发布时间: 2018/9/20日    【字体:
作者:白贲
关键词:  英国 宗教自由 宗教  
 
 
引言
 
一般假设政教分离为宗教自由的必要条件,然而英国乃是保留国教而又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特例[1]。这一特点产生于英国的特殊文化背景,与其政权、法律渊源、教会自治传统密不可分。
 
《英国的宗教与法律》一书为读者打开了一个窥视英国宗教自由的窗口。英国并非一个世俗社会,新教至今对英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仍有重要影响,英国圣公会依旧为英国国教,君主仍是教会首脑,上议院留有主教与大主教议会席位。学校设有以基督教为主兼顾其他宗教的宗教课程。然而,各种宗教无论是在议会、学校、雇佣等民事场所都得到一致的尊重,非国教的少数宗教团体的特殊宗教表达还能得到法律的特别认可。宗教自由在设有国教的英国并没有遇到障碍。因此,了解英国宗教的发展历史就会有助于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宗教自由观点,宗教自由的路径并非一种,选择何种方式不可忘记一国独特的文化背景。
 
在英国从极端的不自由过渡到自由的漫长历史进程中,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和《宽容法》是英国步入现代社会的重要历史事件,并且为世界作出宗教宽容榜样[2]。同年,约翰·洛克开始他论宗教宽容四封信中的第一封,为政府不干涉宗教提供现代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宗教与政权的对峙力量赋予宗教自由相当的空间范围。二战后,出于对人权的尊重,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分别设立了宗教自由的保护条款,作为会员国的英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本国国民的宗教自由。设立国教的英国可以实现宗教自由,与其悠长的民主议会制、宗教自主、及多种法律诉求途径等政治文化因素相关。
 
一、历史概览
 
英国大英博物馆馆长[3]曾经说过在中国文明已经高度发展,盎格鲁撒克逊人还在生活在丛林里饮血茹毛。与我们漫长的封建王朝专制正相反,大不列颠长期受外邦侵略,王室与贵族、教会持续的激烈斗争,各种势力的对峙最终促使英国最先走向民主制,同时教会的自治权很早就被确认。公元一世纪,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征服英国,英国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击退了罗马人,迎来了日耳曼人的入侵。来自德国及丹麦的日耳曼分支盎格鲁撒克逊同化了不列颠人,此后英国也延续了此称谓。盎格鲁撒克逊入侵时,英国还是氏族社会,本文化的落后让英国在接受了罗马天主教的传教后,迅速成为天主教国家。11世纪法国公爵入侵建立诺谩底王朝,法国文化治国,上层社会可以不说英语不能不懂法语。诺曼掌权后大量分封封建庄园,封建庄园又保留了大量的自由民,这为贵族与皇室夺权,自由民争取自由预留空间,所以英国的封建制先于其他国家解体。孔雀王朝约翰统治时期,贵族与王室争斗愈加激烈,英法战争失败后,王室被迫于1215年签订了《大宪章》。此条文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宪章确定了英国国教自由权利。
 
都铎王朝的王权专制到了空前地步,国家提倡重商主义,通过圈地发展工业,开展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开发航海业并且打败西班牙成为海上霸主。在此之间,英国一直是天主教国家,罗马教会法与普通法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分别适用,时有交叉。直至1527年,亨利八世离婚申请被拒绝,通过颁布法律宣布英国脱离罗马教皇,确立国教,英王为教会首领。新教开始时,规定了对所有宗教的不宽容。然而不久后的光荣革命颁布了《权利法案》和《宽容法》,逐步使英国步入现代民主体系,国教为基础的信仰也越来越包容其他宗教。1828年解除了对天主教的禁令。1888年始,无神论者也可以选为议员。二十世纪,在世界人权宣言的推动下,加强宗教自由意识,但这个时期的宽容还是一种消极救济[4]。 2000年10月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改变了消极保护的状态,此后英国积极推进宗教自由。如果国民认为在本国宗教自由受到侵犯,而对国内的司法裁判不满意,将可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二、欧洲人权公约
 
二战以后,为了确保人的尊严与自由,国际人权宣言第18条明确宗教自由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保障人权内容的基础上,欧洲理事会成员于1950开始由成员国签署‘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至2009年,已有47个国家加入理事会并批准公约。人权法院由公约设立,每个缔约国派一位法官组成人权法院,法院管辖的人口已有8亿人[5]。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确定了宗教自由的保护,严格限定政府妨碍宗教自由的条件。
 
国际人权宣言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
 
一、人人有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以及单独地或同别人在一起时,公开地或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表示个人对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欧洲人权法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宗教自由条款上添加了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权利,并且指出政府干涉宗教自由的特别情况。人人生而自由,然而无处不在枷锁中[6]。自由是有限制的,在行使自由的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然而如果自由处处受限,则失去自由的本质。所以,欧洲人权公约对政府限制宗教自由做了严格说明。
 
公约指出个人有宗教内在信仰的自由,且有积极表达的自由。内在信仰任何情况不受限制。积极表达的自由只有在法律所规定,并且为民主社会所必须时,国家才有权力干涉。自从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生效后,国内法及判例都是秉着宗教自由的精神制定及实施的。英国公民若是对国内法案不服可以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所以尽管设有国教,宗教自由得以保护。虽然法律保护宗教自由,但并没有要求政府必须是世俗政府,英国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基督教影响到国家的各个领域。
 
三、社会与宗教
 
(一)宗教人口构成
 
 
下图为2001年社会普查,英格兰与威尔士宗教信仰比例分布图。71.75%的受访者自认为基督教徒,其次分别为非宗教信仰者与没有回答者,所占比例为14.81%及7.71%,其他宗教相加还不超过6%。马克·希尔指出基督教的信仰正在下滑,这是个普遍趋势,只是这种下滑是相对于原来普遍为基督教徒的现象而言,而且与教会礼拜相联系。即使在日渐世俗化的现状下,英国仍然不是一个世俗社会。宗教依旧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英国教会有独立的自治权。
 
苏格兰与威尔士宗教人口比例[7]
 
 
(二)英国教会
 
圣公会(EpiscopalAnglican Church)是英格兰国教, 长老会(Presbyterian)为苏格兰国教。英国教会法律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教会的法律分为条例与教会法,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次级立法。条例经国王认可后,与议会法案有同等效力。教会法不需要议会的同意,只须国王的同意与签署[8]。英格兰有自己的教会法庭,他们是国家司法的组成部分。法院处理教会事务与神职人员的戒律问题。高等法院对教会法院有司法审查权。苏格兰教会在处理‘灵性事务’有独立的司法权限。苏格兰教会的法院为国内法院的一部分。如果不是非宗教事务,普通法院不能介入‘教义纷争’[9]。英国教会,英格兰教会及苏格兰教会,有独立的司法权,虽受司法审查,但是独立自治,不受政府干涉。
 
四、宗教与教育
 
英国最初的古老大学如牛津与剑桥都是宗教组织办的,宗教与高等教育有着深厚的颜渊。大学有神学院,也有各宗教的派驻牧师,大约75%神职人员来自基督教教会。英国的教育离不开基督教的影响。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禁止“灌输式”教育,教学大纲应该“客观”、“批判”和“多元式”[10]。英国1998年的教育改革法制定了国民教育大纲,确定了基督教教育的主导思想,但父母有保留权,宗教教育大纲也要求介绍其他非基督教的重要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11]。公立学校(maintained schools)大多采用国民教育大纲。教育局设有常设宗教教育咨询委员会,以基督教为主流教义,兼顾各宗教团体。学校天天进行反应基督教信仰的集体敬拜活动,如果获得宗教教育咨询委员会认同,敬拜可以是非基督式的[12]。虽然学校强调基督教为原则的教育,但是其他信仰者有选择权,可以聚集参加基督教敬拜活动,而且学校也按照国内信仰人口比例教导其他宗教,使得宗教自由原则得以实现。如果国内救济穷尽,仍不满意,还能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宗教自由受到多重保护。
 
(一)信仰的含义
 
欧洲人权法院对信仰的定义非常的宽泛,一致同仁的对待各派别的诉求,如科学派,共产主义,圣光派等提出权利诉求的教派[13]。法庭指出一旦定义了什么是‘宗教’就可能排除了一些未被考虑在内的教派,所以法院倾向于以‘信仰’为焦距点。秉承保护信仰自由,尽量不排斥信仰内容,尼科尔勋爵指出‘宗教自由保护的是个人的主观信仰[14]’。所以应该对宗教信仰与非宗教信仰同等对待,并进一步解释非宗教信仰‘必须同人生或操守的某一方面有关且意义重大’,就如同宗教信仰那样[15]。
 
英国普通法的宗教反馈要求‘信仰一个神并崇拜他’,此定义排斥了很多宗教。2006年的《慈善法》已经按照欧洲人权法的自由精神作了新的定义,宗教包括‘信仰多个神灵的宗教,以及不包含神灵的宗教’[16]。法院声称不能决定‘宗教信仰的真伪’[17]。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有宗教比没有宗教好,因为宗教鼓励‘舍弃小我,而顾及他人’。法院的原则是尊重信仰自由,不限定宗教界限。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是儒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属于宗教自由保护的内容?英国恰巧有一案例。候赛因诉布罗斯(Hussain v. Bhuller Bros)的案件中解决了在家追悼亲友是否属于宗教范畴的困惑。原告提出追思亲友也是宗教信仰的一部分。最终法庭发现家庭追思构成原告的宗教或是宗教信仰的一部分。法庭并且进一步说明‘如果一个人真诚的相信他的信仰要求他做某些事,这就足以成为他信仰的组成部分’[18]。各种宗教自由在英国得到很好的保护,秉承着尊重个人自由的传统,法庭并不限定宗教的含义。英国设国教的宗教自由与美国不设国教的宗教自由有冲突吗?
 
(二)政教分离
 
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写到基督教掌握权力时,教会就开始适用昔日他们异教徒仇敌对待他们的残酷压迫手段,不遗余力[19]。政教分离作为现代国家法治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避免压迫。美国建国初,规定了‘设立条款’。一方面是担心宗教影响政治,另一方面则是忧心宗教被政治裹挟。‘设立条款’曾经遭受严厉的批判,因为人民难以想象没有宗教确保的国家,道德观如何运作?认同者则认为没有政府的干预,纯正的宗教才更显示出神圣性。鉴于清教徒曾经受到英国国教的残酷迫害,而殖民地期间他们又排斥其他教派,美国最终选择了政教分离,并且成功的展示了一个大国可以在没有国教的情况下保证道德次序。以至于洋枪大炮打入中国后,学者官员如徐继畲、郭嵩焘,在了解西方世界后,赞扬他们人民安定国家富美‘有三代之美’[20]。
 
‘三代’,即是儒家向往的夏、商、周遵循礼仪的时代。孔子一生推崇周礼,“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儒教可以说是对三代遗留宗教的重新阐释。罢黜百家,独称儒术。汉武帝开始,儒教就成为中国的伦理基础,直至今日仍然影响大众思维举止。礼所确定的等级制度使得儒教从来没能独立于王权,并且巩固了集权,尽管儒教向往的是一个以人为本、友爱相敬、天下为公的社会,如孟子所描绘的‘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民风淳厚政治宽和的‘封建’社会。是以,19世纪官员,了解西方宪政民情后,羡慕他国的‘三代之美’。政教不分,儒家的德即‘仁义礼智信’快速沦为虚礼,进而成为相互攻击的工具。宋儒提出天理与人欲,性与情,强调个人可以依赖内心修养到圣人的境界,淡化了礼的作用,对儒教个人化作出了理论贡献。然而中国并没有出现影响西方传统如马丁·路德式的宗教改革,因为宗教的力量不足以对抗官方,与其说政教合一不如说是教归政管。时至今日,政权对宗教的控制仍未改变,若发挥儒教的温文风气,仁爱力量,必须政教分离,使得传统道德在广阔的社会里展现活力。其他各宗教一起树立道德之风,改变物质横流之状况。
 
五、结论
 
 
美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不设国教的基督教国家的可能性,而英国则是为世界提供了一个设立国教而宗教自由的特例。两国的共同点乃是对自由的尊重,由来已久的民主宪政体系把人权作为首要保护目标。这传统又根植于基督教信仰,人是上帝创造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自由不可侵犯。即使如此,宗教自由也是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获得的,并非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就能保证的。相反,政教分离也可以被用来作为宗教自由干涉的借口。2000年法国国会通过法律禁止公立学校佩戴‘明显表示某种宗教信仰’衣服饰品[21]。2011年规定公共场所不得戴蒙面的服饰。政教分离,本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宗教自由分为内心的信仰自由与宗教表达的自由。穆斯林女性戴面纱显然是宗教表达的一种特征,而法国基于淡化宗教元素禁止戴头巾,此禁令显然比设有国教的英国更加限制宗教自由。
 
综上所述,宗教自由得益于栽培它的土壤,英国的宗教自由与它长期的民主宪政及多元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关。信仰自由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不可忽视。现实的不如意,使得个人寻求信仰以获得心灵平静。人的生活于现实中有诸多束缚,如果思想上还要受到禁锢,那么人民必定不堪压迫。“公正、温和的政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稳定的、安全的。但是,压迫就要引起不满,迫使人民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22]”。宗教自由有着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功效。
 
(《英国的宗教与法律》,【英】马克·希尔、拉塞尔·桑德伯格、诺曼·多伊著,隋嘉滨译, 童建华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法治与宗教》,P.120,科尔·德拉姆,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
 
[2].余英时,《民主制度与近代文明》,余英时文集第六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3].《大英博物馆世界简史》,尼尔·麦格雷戈,新星出版社,2013年。
 
[4] .《英国的宗教与法律》,P.6-7,马克·希尔等,法律出版社,2014年。
 
[5] .《法治与宗教》,P.31,科尔.德拉姆,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科尔.德拉姆,2012年。
 
[6].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1年。
 
[7]《英国的宗教与法律》,P.4,马克·希尔等,法律出版社,2014年。
 
[8]同上P.14-15。
 
[9]同上P.60。
 
[10]同上P.157。
 
[11]同上P.159。
 
[12]同上P.169。
 
[13]同上P.30。
 
[14]同上P.31。
 
[15]同上P31。
 
[16]同上P.54-55。
 
[17]同上P.59。
 
[18]同上P.125。
 
[19]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
 
[20]秦晖,《走出帝制》,群言出版社,2016年。
 
[21]科尔·德拉姆,P.155,《法治与宗教》,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年。
 
[22]洛克,ShowArticle.asp?ArticleID=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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