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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吗——与欧文教授商榷
发布时间: 2023/12/15日    【字体:
作者:商昌宝
关键词:  美国 基督教国家  
 


2021年春季,Roger Williams University Law Review推出系列文章,意在探讨美国是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不过,就刊发的几篇文章来说,主题题目用 Is This a Christian Nation?”并不适合,因为几位作者否定性的倾向和立场很明显,所以不如直接使用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更符合刊物主编和策划者的心意。

 

这其中,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School of LawErwin Chemerinsky教授的文章题目是No, It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据说Erwin Chemerinsky是美国最受学术界重视的宪法学教授,然而却写出这样一篇立场叙事明显的学术文章,实在是令我不得不“刮目相看”,也直接激发了这个商榷性的学术讲座。

 

Erwin教授在文章中首先表明立场地给出结论,就如他的文章题目一样,之后,为了这个结论,他寻找了一些表面上看很有力的证据,并进行了相当繁琐的论证。就在我以为他会在文章的末尾应该进一步阐释这个结论时,却发现他非常担心现今美国最高法院的几位保守派法官会宣判美国是个基督教国家。我很奇怪,作为专业教授,怎么能在文章开篇就信誓旦旦地宣称“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译文:美国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它从来都不是,也不应该是。),然后又全无信心地担心和警告说:“I do not believe that they will declare the United States officially to be a Christian nation, but I am afraid that is the lens through which they will decide cases.”(译文:我不相信他们会正式宣布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但我担心这就是他们决定案件的视角。)这样近乎矛盾的表达,出自一个专业教授的学术文章,我表示十分震惊。我的意思是,你既然没那么坚实的结论和强烈的信心,就不要首先在开篇中信心满满地结论先行,这是最基本的学术训练,怎么一个名教授却如此明显犯低级错误呢?

 

那么,美国到底是不是基督教国家?这个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有根有据地表达观点和愿望,但在实质和根本上,因为直接涉及到对美国国体的定性和对美国宪法的权威阐释,根据美国的政体架构和建国时期的法规及传统,最终决定权必然地属于最高法院。如果这个基本判断没有大问题,那我们只要考察一下最高法院既往的历史判决中是否存在类似判决,就可以比较简单地将问题解决。

 

根据Erwin教授文章中提及的信息,我首先以1892年的圣三一教会诉美国政府案为例。在那个案子中,最高法院7人一致做出裁决。判决书中在引用了“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狄格州基本法”、“宾夕法尼亚宪章”、“伊利诺伊州宪法”、“独立宣言”中的部分内容后明确说:“如果我们检查各个州的宪法,会发现它们始终承认宗教义务。44 个州中每一个州的每一部宪法,都包含直接或明确暗示承认对宗教的深刻崇敬的语言,并假设其对所有人类事务的影响对于社区的福祉至关重要。”接下来的判决写道:“请注意:通用的誓言中都包含对Almighty God的恳请。按照传统,在议会开幕季,以及大部分重大会议开幕时,都伴随着崇拜祈祷;所有的开头都是:‘以上帝之名,阿们’;在有关奉守主日的法律中,要求世俗商业休市,法庭、立法机构,以及其他的公共机构在那一天停止工作;每一个城市、镇、乡村都有一定数量的教会及教会组织;在基督教的支持下,大量的慈善组织遍布各地;数量庞大的传教士存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们肩负着传播、建立基督信仰的使命。以上这些以及大量的非官方宣言都指向了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这样的判决词,是布鲁尔代表7个法官写下的,而且依据非常清楚、详实,可是Erwin教授却在他的文章中说:布鲁尔仅仅是依赖于宪法中周日不作为总统退回法案的十天期限,因为这是“看似基督教的习俗”,所以就做出美国是基督教国家的判决,当然在他看来是错误的判决。这么轻率地删减大量原证据的分析,即使是业余的大众媒体也不应该犯的错误,怎么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一个专业教授的长篇学术文章中?

 

接着来看,大法官Brewer大概是预测到会有Erwin教授这样的人存在,所以他特意在1905年出版的《美国:一个基督教国家》中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在什么意义上它可以被称为一个基督教国家?不是说基督教是既定的宗教,也不是说人们在任何问题上都被迫支持它。相反,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它也不是基督教,即所有公民在事实上或名义上都是基督徒。相反,所有的宗教在我们的边界内都有自由的范围。我们有许多人信奉其他宗教,许多人拒绝所有宗教。它也不是基督教,因为基督教的职业是担任公职或从事其他公共服务的条件,或在政治或社会上得到承认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政府作为一个法律组织是独立于所有宗教的。然而,我们经常说这个共和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事实上,是世界上领先的基督教国家。这一术语的流行使用当然有其意义。它不仅仅是一种想象力的创造。它不是一个嘲笑性的术语,而是有实质性的依据——证明它的使用是合理的。”

 

这个解释应该说很清楚了,可是Erwin教授根本无视这样的解释,还在文章中一本正经地说:“如果政府变得与某一个特定宗教或某些宗教传统(如基督教)相一致,......那些拥有其他信仰的人就会感到自己是局外人”,“是低等公民”。这种貌似公正、正义的阐释,实际就是那种难以排除的浸入骨髓的“受迫害心理”。据此,是不是也推测这位犹太裔教授,大概在美国找不到身份自信,就像一些中国裔美国人一样也常常怀着那种病态心理一样。可问题是,这么担心做美国低等公民,这么不认同美国的传统价值,作为法学界的高层次人才,为什么还要屈辱地生活在那里呢?世界这么大。

 

简单的常识是,作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的国家,“三一案”的判决,等于说就是美国日后的法律。那是不是“三一案”太特别了,就像Erwin教授所感受和希望的那样应该被忽视,或者像他自信地挑战说:除了Brewer大法官外,“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even the most conservative, originalist justices on the Supreme Court accept this characterization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译文:没有迹象表明,即使是最高法院中最保守的、原始主义的法官也接受这种定性为宪法的问题)

 

当然不是,因为“三一案”的法官们援引了1811年纽约The People Ruggles的案例。这个判决,是首席大法官詹姆斯·肯特(曾担任衡平法院院长九年)做出的。他当年给出的解释是:“任何打击基督教根基的行为都明显地倾向于解散公民政府。”“亵渎上帝、蔑视指责以及对基督或圣经的亵渎嘲弄,在普通法中都是应受惩罚的罪行,无论是通过语言还是文字。”“我们不会像某些人无端设想的那样,依据宪法的任何表述,对诸如对默罕默德或大喇嘛的攻击,根本不做惩罚,或不加选择地惩罚。由此可见,这一案例表明我们是有基督信仰的民众,这一国家绝大多数的民众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而不是受那些imposters的教义和崇拜的影响。”要知道,肯特的法律言论,在美国法律界等同于权威的定调。1821年纽约州议会承认这个判决,并且宣布:州最高法院裁决基督教信仰就是这片土地的法律,理应比其他任何宗教更受优待,这是正确的。

 

这个判决词中所提醒的“像某些人无端设想”,“对默罕默德或大喇嘛”以及“那些imposters”,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当时使用“宗教”一词,仅仅是针对基督教内部的不同教派,而非伊斯兰和佛教等众多宗教。然而200年后的Erwin教授,完全不顾及历史语境和实情,一厢情愿地下面一段政治正确的话:“If government becomes aligned with a particular religion or religions, or with some overarching religious traditions (e.g., Christian) over others (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 those of other beliefs will be made to feel like outsiders, inherently alienated from the government that claims to represent us all. ”(译文:如果政府与某个或某些宗教结盟,或与某些总体性的宗教传统(如基督教)结盟,而不是与其他宗教(犹太教、穆斯林、印度教或桑提拉教)结盟,那些有其他信仰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是局外人,与声称代表我们所有人的政府有内在的隔阂。)这番话放在今天的世界语境中,绝对不能说错,甚至放在美国还特别流行,但是我只能遗憾地说,Erwin教授应该穿越到18世纪当面提醒美国建国之父们,因为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关心过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如果日后生活在美国会有什么感受。或者Erwin教授完全可以批评建国之父们太没有世界眼光和情怀,批评他们太狭隘地不知道考虑200年后美国会接纳大量异教徒、无神论者 ,但是200年前的历史和传统就是那样的,这是铁一样的事实,也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

 

那是不是只有肯特和纽约法院和议会这样认为呢?《美国宪法评注》中记载着美国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在1844Vildal Girard 的遗产案的判决,其中说:“在有条件的意义上,它的神圣起源和真理被承认,因此它不能被恶意和公开地嘲笑和亵渎”。“基督教是这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已经成为整个国家的共同特征和生活的基本要素”,“we are a Christian people”。他还说:宾夕法尼亚州不应该接受建立“犹太教,或自然神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的宗教设计,因为“在一个基督教国家,这种情况是不能被推定存在的”。法官托马斯·邓肯进一步阐释说:“Christianity, general Christianity, is, and always has been, a part of the common law of Pennsylvania.”(译文:基督教,一般的基督教,是,而且一直是宾夕法尼亚州普通法的一部分。)这句话作为成文法,后来被收入《创始人的宪法》第五卷修正案一(演讲及新闻)文件三十。同样是宾州,还有一个类似案例。就是最高法院针对一个美国公民说《圣经》“内容谎话连篇”维持亵渎罪的原判,并解释说:“基督教教义,也就是普遍的基督教教义,是宾夕法尼亚州普通法的一部分,现在如此,将来也永远如此,......不是指基于任何特殊宗教信条的基督教教义,也不是指被立为国教、征收什一税并设有宗教法庭的基督教教义,而是指人人都有良心自由的基督教教义。”这个判决的意思就是,基督教作为普通法一部分的地位,不是建立在法律的任何本质上,而是建立在基督教恰好是多数人的宗教这一经验事实上。

 

如此之多的事实,如此简洁明了的解释,我很奇怪Erwin教授为什么视而不见呢?为什么还要说“especially by the religious right”(译文:特别是宗教右派)才蓄意强调“the theme of the United States being a Christian country continues to be expressed ”(译文: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主题继续被表达出来 )呢?如果这些基本案例和史料都不看,然后就敢信誓旦旦地大笔一挥地满嘴跑航空母舰吗?我真庆幸他是法学教授,如果是律师的话,这官司得输得倾家荡产。我还奇怪,很多人平时特别愿意强调休谟的经验论,借以质疑和否定基督信仰中的启示论,可是一遇到基督教的经验论,立马就忘记了休谟的家在哪里了。

 

这位伯克利大学的Erwin教授还在文章中说,“值得庆幸的是”,布鲁尔的那个判决随后“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甚至被后来的大法官明确拒绝”。为此他还在注释中列举出与他这句结论的同道学者及其研究文献,比如See Lee v. Weisman, 505 U.S. 577, 641 (1992) (Scalia, J., dissenting)(call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an aberration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 Lynch v. Donnelly, 465 U.S. 668, 71718 (1984)(Brennan, J., dissenting) (calling Justice Brewers declaration arrogant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教授们的研究固然应该重视,但是如果历史史实不配合他们,那我们就要做出选择,是相信他们还是相信历史?远的不说,我们来看一下20世纪以来的情形如何。

 

1911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在一个公开集会上说:“美国创建伊始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美国生来是热爱公义的典范,而公义都起源于圣经的原则。”1956年,美国国会第八十四届会议通过、总统艾森豪威尔签署的联合协议中写道:“这些日子里,极权和无神论的共产主义肆机攻击和破坏自由,提醒我们所有人,我们信仰上帝的这个不言而喻的真理,就显得十分适当,只要这个国家信仰上帝,这个真理就会显扬。”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阿宾顿学区诉Schempps案的判决中尽管宣布在公立学校课前读圣经违反宪法,但依然写道:“国父们深信有一位上帝的存在,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植于祂。从《五月花号公约》到《宪法》的撰写,这个事实被清楚证明。”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共法97-280》,宣布1983年为“圣经年”,里根总统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该法案的前几句写道:“鉴于圣经的教导启示了公民政府的概念,而这一概念已被包含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之中。”里根在《圣经年公告》中写道:“圣经及其教诲,帮助建国先父们形成持久的信仰提供了基础,即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他们发现,这些权利在圣经教诲中是毫无疑问的 ——每个人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尊严。这种人学思想形成一种信念,深刻影响了继承于英国法律体系的美国法律,同样也成为《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追求的理想。”

 

Erwin教授在文章中还提及“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的问题,然后满腹悲情地写道:“Reject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 Christian country”(译文:拒绝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说法),is the best way of ensuring that we can all feel that it is our government, whatever our religion or lack of religion.(译文:是确保我们都能感觉到这是 "我们的 "政府的最好方式,无论我们是否有宗教信仰。)这其中显然要触及托马斯·杰斐逊当年所说的“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这是一句很难明确理解和阐释的话,历史上也因此产生了很多麻烦,并一直影响到今天。

 

首先要明确,Church的准确翻译是“教堂”、“教会”,或基督教的教会,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宗教”和其他宗教敬拜的场所。其次State应该翻译为联邦(政体)为好,不能简单按照nation的意思去理解,也不能理解成“邦政府”、“州政府”,因为哈罗德·波尔曼和约翰·努南早都指出,当时的政府职能非常弱化,社会上起主要作用的是Church。而另一个事实是:邦政府在有限的权限内,也是与教会密切合作的,比如将土地和动产捐献给教会、免除宗教财产和牧师的税、支持大中小学的教会学校和教育、宣布亵渎圣神和宗教节日不必要的工作违法、实行宗教宣誓和禁止非基督徒出任公职等。换句话说,在1819世纪时期,Church和“邦政府”虽然分立但无法分开。

 

其次来看杰斐逊这句话的背景:1802年元旦,他刚就任总统不久,康涅狄格州的一些浸信会教派联合起来写了一封信,抗议本州政府对于安立甘宗的财政支持。杰斐逊给他们回信说:“我郑重且负责任地向美国人民保证,立法机关不会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也不会干涉任何一方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如此行,我们便可以在StateChurch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这个回信说得很清楚,首先是让“立法机关”远离Church,而不是让Church远离立法机关;其次是政府会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再次是“不会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也就是基督教内的各种派别,而不是各种宗教。这一点,在被麦迪逊总统称为美国宪法的设计师的最高法院法官约瑟夫·斯多利那里得到法理上的确认,他曾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正面解释说:“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兰教,或者犹太教,或者其他异教表示妥协,它只是试图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间的分歧。”

 

3 通过杰斐逊这封信的原稿中未被发表的文字来加深理解。这封信的原稿在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根据先进技术复原那些被勾抹的已很难辨认的话:“国会不得制定尊重某一宗教的法律,并且行政机关仅仅被授权执行他们的法律。我一直以来约束自己不去动议有关宗教活动的法规,哪怕是那些临时的宗教活动。也许在另一个行政机关是国家教会的合法领袖的国家里,这种行为确实是合乎法律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宗教活动规章与纪律的确立只能出自于每个教派各自的自愿行为。”单纯来看这段被删去的话,同样还很难理解,但结合他1808年写给牧师塞缪尔·米勒的信就会清楚:“我认为宪法禁止美国政府干涉宗教组织,它们的教义、教规或仪式。这不仅是因为宪法规定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宗教或自由运用宗教的法律,而且也是由于它规定没有委托给合众国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的确,联邦政府并没有被授予制定任何宗教仪式或者在宗教教规方面行使的权限。所以这个权限一定是属于各州。”这一点在他第二任总统就职仪式上的讲话中也说得很明白:“就宗教事务而言,我认为其自由实践是为宪法所规定的,是独立于一般(联邦)政府之外的。因此我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相事宜的宗教运作加以规定。”可见,“分离之墙”在当年除了限制立法机关染指基督教外,还指向的是联邦政府与各州以及各州的宗教事务分离,也就是他奉守联邦政府不对各州的宗教事务行使管辖权,完全交给各州去处理。这也就是为什么他在任内拒绝以国家名字发布感恩节的通告的原因。同样,这也是詹姆斯·艾尔德尔在北卡罗莱纳州宪法批准会议上所说的:联邦政府部门,“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当然都没有权力去干预任何教派的确立,我为任何有教养的人会这样想而感到惊愕”。显然,Erwin教授想要表达的:“宪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间建立了一堵分离之墙”以及潜台词“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都是属于自我想象和额外赋义。

 

4 假定杰斐逊本人就像Erwin教授理解的那种“政治与宗教分离论”,那他本人身体力行得如何呢?先不说他作为总统每周在众议院参加公众礼拜活动,也不说他任州长时签署的《惩罚宗教礼拜和安息日干扰者法案》《指定公共禁食日和感恩日法案》以及《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等无法分离Church和州政府等众多案例,就是1803年的那次举动,也等于直接否定了他的“分离论”。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当年美国政府需要面对一个难题,就是还处于原始生活状态的土著印第安人如何归化和提高。杰斐逊总统认为,基督教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而印第安人显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他们传教是没有意义的。(按照政治正确的理念,这属于种族歧视。)而教会认为,传播基督教就是对印第安人的教化。最后,伊利诺伊州的印第安人,与州政府签订协议,接受天主教洗礼。美国政府为此给印第安人拨款300美元修建了建堂。按照杰斐逊的“分离理论”,这显然是自相矛盾。但如果回到18世纪,又都很习以为常,因为首先就是各州的美国人没人在意杰斐逊的这封信。至少到1878年,“隔离墙”的用语才第一次进入美国高院的判决,但目的也不是为了强调“政教分离”,因为当时的大多数人都同意隔离墙的比喻在法院的推理中没有任何作用,法官使用这句话,是支持公民政府的合法权力只能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意见。当然,Erwin教授也完全可以批评托马斯·杰斐逊没有按照政治正确的观点明确地在政治和宗教之间建立一道坚固的墙,以至于今天在美国的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只能“屈辱”地当“二等公民”。

 

除了这几个严重的硬伤外,Erwin教授在文章中还犯下另外的严重错误,或者也暴露出他的认知盲点。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引用托马斯·杰斐逊的《关于弗吉尼亚州的说明》中的一段话:“(君士坦丁的)那个时代,数百万无辜的男人、女人和儿童被焚烧、折磨、罚款和监禁。”可是核对杰斐逊的原文,那上面写的是“自从基督教传入以来,数百万......”。这样篡改引文用词和语境,让人以为君士坦丁因为要达成信仰共识而推行宗教迫害。可历史事实是,君士坦丁任罗马帝国皇帝时推行的却是宗教宽容政策,比如一方面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化,同时又颁布法令说:“每个人都应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因为我们不想消灭任何一种信仰的光荣。”这样的宗教宽容主义者,怎么可能迫害数百万人?即便将君士坦丁时代再延长到的他的几个儿子,包括备受争议的君士坦提乌斯二世,也很难说包括女人和孩子在内的数百万人遭受酷刑。就算将时间再延长到狄奥多西一世时期,同时将他制造的帖撒罗尼卡和安条克屠杀都算上,数百万人的数据也很难得到支持。再说,杰斐逊的书并非是严谨的学术著作,其中的数据使用非常随便,完全经不住推敲,而且也没有标明来源,让人无处查考。一个教授竟然不加区别地引用,实在是太有损学者的荣誉了。

 

我真怀疑,Erwin教授写文章到底出于什么心态?对于要给秉持理性和学者态度的人来说,这是最典型也是最拙劣的立场叙事,即专挑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材料用,不利的材料不是回避就是轻描淡写,或者随意篡改。我很担心,作为美国法学同行被引用率最高的教授,如此这般地撰写专业文章,那些跟随和崇拜他的学生和同行们该何去何从呢?

 

再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写道:“‘We the People,make clear that the sovereign is the people; th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is derived from it and not from God.”(译文:“我们人民”,明确指出,主权者是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这句话表面上看起来挺有道理,但实在又暴露了他严重缺乏历史感,即“the People”不是中国人民、日本人民那样的人民,而是来自欧洲的朝圣者、宗教迫害者、宗教异议者,或者宽泛一点说就是各种不同教派的基督徒。其次也可以看出他缺乏最基本的《圣经》常识,包括犹太人信奉的“旧约”,也就是说:美国宪法序言中的“the People”以及大写的“Posterity”,都是上帝拣选的、和立过约的People及他们的后代,是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说的“Christian people”,不是该隐、拉麦、含、宁录那些拒绝上帝的 people。因为没有历史感,又缺乏圣经的背景知识,所以Erwin教授会很认真地说“the People”决定了美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却不知道“the People”决定的人民主权观念来自基督教的国家理念:地上王国的一切权柄来自上帝——当然不是中东伊斯兰那样的政教合一国家。再说,在18世纪的语境中,“民主”这个词并非如今天人们普遍感受的一样,美国建国之父们当时非常政治不正确认为它是需要警惕的,所以在美国建成之际他们选择是不同于民主制的共和制,这一点应该也是Erwin教授没有触及到的。

 

顺便说,不仅美国宪法序言中的“we the People”,还有“Blessings of Liberty”中的“Blessings”,也完全是基督教话语的产物,这一点具备圣经常识的人就知道,从创世纪开始就有上帝如何祝福亚当、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比如创世纪12章中上帝祝福亚伯拉罕时写道:"I will make you into a great nation and I will bless you; I will make your name great, and you will be a blessing.I will bless those who bless you, and whoever curses you I will curse; and all peoples on earth will be blessed through you."(译文: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这个Blessings一直延续新约,比如路加福音6:20-21中耶稣对门徒说道:“Blessed are you who are poor, for yours is the kingdom of God.Blessed are you who hunger now, for you will be satisfied. Blessed are you who weep now, for you will laugh.”(译文: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神的国是你们的。饥饿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必得饱足。哭泣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要笑。)即使Erwin教授不认可新约,也应该明白Blessings等于GodBlessings,以及这个特定用语在建国之父们那里的意义。

 

到这里,必须要谈Erwin教授以及 2020724日美国主流媒体之一CNN刊发的《“冒名顶替的基督教”正在威胁美国的民主》中都举出的著名反例,即《的黎波里条约》第11条:A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not, in any sense, 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译文:由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政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

 

姑且不说这个条约的英文文本与阿拉伯文本还存在疑问,比如原条约的阿拉伯文的第十和第十二条之间,是阿尔及尔总督写给的黎波里总督的一封信,与英文无法对应。另外,两国间为了解决当时海上交通安全的协议,为什么要加这一句并非必要的自我解释性的条款呢?因为存在这样的疑问,亨利·米勒在1931年被美国政府授权研究并比照过这个条款,结论是“巴洛译本充其量是对阿拉伯含义的诠释或概括的拙劣尝试”,而“根本不存在第11条……”。他还说:“该条约的第11条是如何写作和被视为该条约的,这是一个谜。”不过,鉴于第十一条被当时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和参议院都讨论过,我这里完全认定这个条款是真实的,而且没有任何瑕疵,这样可以安慰一下特别重视该条款的Erwin教授。但其中也有两点要特别注意,第一,历史学教授弗兰克·兰伯特曾指出:这个条约意在向的黎波里表明,美国是世俗国家,其谈判将遵守法治,而不是基督教信仰的要求,这样说可以减轻穆斯林国家的恐惧。总统John Adams和参议院在讨论时也明确表示,该协议是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而不是在两个宗教大国之间。第二是,条约中的用语是Government,指向的是政府,而非nation意义上的美国这个国家。作为世俗的行政政府,说它不是建立了基督教的基础上,也不是不可以接受。或者再退一步,这个条约完全真实,也就是等于说美国政府不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那么相比最高法院的那些判决,以及国会和总统们的表达,哪一个更具有宪法解释的最终权威性呢?

 

显然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美国国会、总统,都有过正式的宣称,美国是基督教国家。那这样的说法,岂不是与美国是世俗国家矛盾了吗?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在政府、国会、高法这些政体机构来说,他们的性质和存在本身就是世俗的,人们生活在其中,自然也就是世俗的。但不管是三权分立的政体架构,还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转,都是建立于基督教基础和文化之上的。或者为了照顾否定者的情绪,可以这样说:美国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世俗国家。一些学者可以强调美国的世俗化,但如果故意忽略基督教的根基,只能说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盗铃或者立场叙事了。法国的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写下这样一句话:“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国人都对他们的信仰忠诚——谁能探查人心呢——但我能肯定,他们认为信仰对维系政治体制是不可或缺的。”他还说:“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宗教性最强的国家”。这个判断,即使在今天的美国仍然不能说错,因为一方面美国的确是个世俗化国家,一些否定基督教的学者们特别愿意强调这一点,但其实这个强调本身,就可以看出他们对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人宗教改革中所坚持的世俗化政府以及基督教教义不是很理解,属于知识有明显盲区却强要坚持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另一方面,美国当下基督教的色彩,与1819世纪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世俗化表现得的确更强势,但看待当下美国,绝对不能脱离历史上的美国,否则就得先从否定《独立宣言》开始。

 

今天的讲座我不想在结尾处作结论,因为我忽然想起一个材料,那就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参与人、见证人约翰·威瑟斯庞,在1776517日的布道中说:“我们赞美上帝,万物至高无上的主宰,因为祂影响了我们的行为,提醒我们防止过于相信或夸耀人的力量,这是危险的错误。上帝是美国自由最好的朋友,祂最真诚而积极地推动真正的纯粹的宗教发展,祂用无比的坚定击败各种亵渎和邪恶。无论谁公开宣称与上帝为敌,我会毫不犹豫地称他为美国的敌人。”当我第一次看到这句话时,脑海中马上想到Erwin教授,我不知道他会不会被约翰·威瑟斯庞当成美国的敌人?倘如此,这是我多么不愿意看到的。

 

整理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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